March 1,2009
穿鑿「傅」會的情慾自主說
穿鑿「傅」會的情慾自主說
個體的情慾抉擇,在道德位序上具有優位,不受其他外在道德規範的約束和評斷?尊重個人隱私權也意味接受任何個人情慾抉擇,旁人不得橫加干涉?受媒體形容為以倡言性別議題著稱者,給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見刊登在《當今大馬》的〈屠宰現代化民主的部落儀式〉一文,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98725)
然而,在我看來,這樣的主張無疑是建立在對性道德觀若干觀念的無知之上。事實上,個體的情慾選擇,是無法做為最終道德正當性的理據,而不受其他道德規範制約。譬如戀童,人獸姦,偷窺狂等性行為,因為違背了傷害原則──只要一個行為對他者造成傷害,法律就有理由干涉──而遭到禁止。易言之,並非任何個體情慾的抉擇皆要尊重,而不得加以干涉。據此,從尊重個人隱私,推論到社會要接受任何個人的情慾自主說,也就無從成立。因為,假設今天黃潔冰被揭露與未成年男童發生性關係,縱然她是偷拍的受害者,亦不能逃脫其法律上的責任。(當然,這不意味侵入性的偷拍行經是可以被接受)據此而言,個體的情慾選擇並不具有道德規範的絕對自主性,仍然可以受到部份合理之社會規範和限制。
再者,媒體或社會大眾針對政治人物的情慾表現,進行議論和揭露,皆一概視為侵害或不尊重個人隱私?所謂的前現代部落屠宰儀式嗎?
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明顯愚昧於一般先進國實踐新聞自由的普遍常識,就是政治人物在隱私權保護範圍較一般大眾來得少。譬如任意公開揭露一位普通人的財務狀況,視為侵害個人隱私,但對政治人物則是例外,反而是對政治人物合理的監督。同樣地,對政治人物,其實際生活是否與其社會形象相符,大眾是有知的權利。因為大多數選民都會在選舉時以政治人物的社會形象來做為投票的考慮判斷之一。當男性政治人物以「新好男人」的形象,來打動重視家庭價值的選民時,卻遭到媒體踢爆包二奶,只要媒體沒有造假新聞、或以非法的手段取得新聞來源,對媒體來說,乃是善盡言論監督的責任,談不上侵害政治人物的情慾自主。又如果當一些高調以政敵的婚外情攻擊對手的本地執政成員黨領袖,也鬧出桃色緋聞,而主流媒體以可能侵害政治人物的情慾自主為由,不予追蹤報導,此時社會大眾當然可以大加撻伐媒體失責。
無疑,黃潔冰、蔡細歷都是侵入性偷拍的受害者,以此政治下三濫的手段來打擊政敵更要受到譴責。不過借此事件硬銷其蹩腳的「情慾自主」說,就難免穿鑿「傅」會了!
然而,在我看來,這樣的主張無疑是建立在對性道德觀若干觀念的無知之上。事實上,個體的情慾選擇,是無法做為最終道德正當性的理據,而不受其他道德規範制約。譬如戀童,人獸姦,偷窺狂等性行為,因為違背了傷害原則──只要一個行為對他者造成傷害,法律就有理由干涉──而遭到禁止。易言之,並非任何個體情慾的抉擇皆要尊重,而不得加以干涉。據此,從尊重個人隱私,推論到社會要接受任何個人的情慾自主說,也就無從成立。因為,假設今天黃潔冰被揭露與未成年男童發生性關係,縱然她是偷拍的受害者,亦不能逃脫其法律上的責任。(當然,這不意味侵入性的偷拍行經是可以被接受)據此而言,個體的情慾選擇並不具有道德規範的絕對自主性,仍然可以受到部份合理之社會規範和限制。
再者,媒體或社會大眾針對政治人物的情慾表現,進行議論和揭露,皆一概視為侵害或不尊重個人隱私?所謂的前現代部落屠宰儀式嗎?
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明顯愚昧於一般先進國實踐新聞自由的普遍常識,就是政治人物在隱私權保護範圍較一般大眾來得少。譬如任意公開揭露一位普通人的財務狀況,視為侵害個人隱私,但對政治人物則是例外,反而是對政治人物合理的監督。同樣地,對政治人物,其實際生活是否與其社會形象相符,大眾是有知的權利。因為大多數選民都會在選舉時以政治人物的社會形象來做為投票的考慮判斷之一。當男性政治人物以「新好男人」的形象,來打動重視家庭價值的選民時,卻遭到媒體踢爆包二奶,只要媒體沒有造假新聞、或以非法的手段取得新聞來源,對媒體來說,乃是善盡言論監督的責任,談不上侵害政治人物的情慾自主。又如果當一些高調以政敵的婚外情攻擊對手的本地執政成員黨領袖,也鬧出桃色緋聞,而主流媒體以可能侵害政治人物的情慾自主為由,不予追蹤報導,此時社會大眾當然可以大加撻伐媒體失責。
無疑,黃潔冰、蔡細歷都是侵入性偷拍的受害者,以此政治下三濫的手段來打擊政敵更要受到譴責。不過借此事件硬銷其蹩腳的「情慾自主」說,就難免穿鑿「傅」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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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人家只是談情欲選擇論,可是閣下卻擴大成爲情欲絕對論,說什麽“個體的情慾抉擇,在道德位序上具有優位,不受其他外在道德規範的約束和評斷”,不知道這是根據文章的哪一個句子?
人家只是大略提出,尊重隱私,可是閣下卻借此指責人家是否包庇“不正當的傷害行爲”。這樣的指責是否有根據?
人家沒有說的,或者沒有談得很清楚的,是否就能夠這樣逼人吃死貓,不知閣下“最終道德正當性的理據”何在?
Posted by A 片大王
at March 4,2009 00:05
你好,是根據作者文章的這段話來談論的:
「所谓尊重个体的隐私,即不针对个别人在私领域的情欲选择,或其他私事做公开审判或道德高低之裁决;而所谓的情欲自主权,即个体对自己的身体及各种外在规范有所反思,并以此作出个体在私密的身体/情欲领域的价值选择,而此选择可以是远离也可以是接纳传统的性/别角色。
情欲自主预设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即为了保护属于私密领域抉择之一的情欲,两者不可切割。那些高谈捍卫政治人物隐私权,而又同时刻意忽视情欲自主即为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之一者,其实只是选择性尊重个体的隐私。当有人违反他们本身的价值抉择时,他们会不惜取消这些人的隐私权。」
這段話告訴我們,情慾自主就是只要個體對其情慾做出了抉擇,這個抉擇是可以背離社會的性別道德規範。同時,當社會大眾對政治人物的情慾抉擇,表示不能接受或公開議論,是一種取消他們隱私權的做法。
Posted by 跳蚤
at March 4,2009 17:04
呼吁傅向红公开地谴责黄泉安和当今大马,因为他们践踏新闻高官的隐私权,公开以捉奸这样具有道德高低裁决的言论来形容高官的情欲抉择!
新闻部高官女主持人偷情遭捉奸?
阿末沙比里矢口否认黄泉安指控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99582
傅向红的主张,根本就是一个笑话!
Posted by 傅笑话
at March 5,2009 12:35

"背離社會的性別道德規範"是什么意思?所谓的“背离”是否只是选择不同,还是这个选择甚至违背基本道德或或者法律?
在文章内是否能有说明这个问题?请问根据那一句来断定,情欲自主是绝对的律令?
你举的例子,似乎没有回答我原本的疑问。
Posted by A 片大王
at March 5,2009 13:36
「所谓尊重个体的隐私,即不针对个别人在私领域的情欲选择,或其他私事做公开审判或道德高低之裁决」
作者這句話不是清楚說明,尊重個體的隱私就是對其情慾抉擇的尊重,不能對個體的情慾抉擇進行公開審判或道德裁決 。易言之,對個體的情慾抉擇,我們不能在法律上或道德上給予制裁或批評。
Posted by 跳蚤
at March 5,2009 19:14

大地跳蚤說:個體的情慾選擇並不具有道德規範的絕對自主性,仍然可以受到部份合理之社會規範和限制。
重點是傅向紅哪裏提到“絕對”的自主性?
傅向紅強調尊重个体的隐私,但是並沒有詳細説明隱私的内容吧,是不是把所有私下個人干的事情都當作隱私,即使涉及傷害他人,也不能干涉?如果這個事情涉及傷害他人與公共利益,這還會是隱私嗎?你可以說某人私下性騷擾和強姦人家是隱私嗎?
看來大地跳蚤自己也沒有説明白何謂隱私與情欲自主。
或許我們可以退一步說,有些東西傅向紅沒有詳細說清楚,但大地跳蚤卻認爲可以斷定傅向紅的説法無視傷害原則,說什麽傅向紅“硬銷其蹩腳的情慾自主說”、“穿鑿‘傅’會”。這樣的做法是不是過度“詮釋”,是不是公平,這是令人質疑的。
到底隱私是什麽,為隱私權辯護,為個人情欲自主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欲的絕對自主,而無視傷害原則嗎?我還沒有看出大地跳蚤舉證回答。
反過回來,大地跳蚤質疑傅向紅的情欲自主概念,我們可以推斷大地跳蚤完全否定情欲自主嗎?難道大地跳蚤會否定他人喜歡大屌男、大波妹等安全無害性欲偏好的權利?難道大地跳蚤會承認我們偷窺與干預他的某些安全無害性欲的權利?
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大地跳蚤還沒有清楚地講明。如果我們同情地理解,似乎大地跳蚤只是反對“情欲的絕對自主性”,並沒有明言反對一般性、安全無害的情欲。如果,傅向紅談到情欲是連著隱私來談的,那麽大地跳蚤對隱私的定義爲何?
難道涉及傷害他人的事情,還可以絕對地當作隱私,不受法律制裁?這是哪門子關於隱私的理論?誰在主張這樣的觀點?當然大地跳蚤很“聰明”為我們指出那是傅向紅的觀點!
如果批評總要對人公平,爲何大地跳蚤對向紅缺乏同情的理解,硬要指責她爲了情欲自主,而不惜為傷害他人行爲辯護,從而指責人家“穿鑿傅會”,鼓吹什麽“情欲是最終道德正當性的理據”?真令人不明白。
當然,最令人不明白的是,要批評人家,連正面稱呼人家的姓名都不願意。這是什麽態度呢?搞個“傅”字當影射是吧!這又是什麽寫作態度?我們是不是可以仿照大地跳蚤的寫作態度,對此作諸多的詮釋呢?可惜,我們雖然弱智,但是也不至於淪爲干這種無聊事!
Posted by 骂人哲学
at March 6,2009 15:39
發哥,
你幹嘛這樣無聊,以匿名的方式留言!
Posted by 發迷
at March 7,2009 00:11
我質疑的是原作者在文章中對情慾自主的界定,是一種無視傷害原則的絕對情慾自主說。這樣的情慾自主是牽強的。閣下無視原作者在文章中對情慾自主概念說明的文字,就逕自稱原作者文章裡沒有提到情慾絕對自主 。
你質疑說:「到底隱私是什麽,為隱私權辯護,為個人情欲自主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欲的絕對自主,而無視傷害原則嗎?我還沒有看出大地跳蚤舉證回答。」
還是老話一句,我文章質疑的是原作者對情慾自主的文字定義,沒有考慮到傷害原則,是一種絕對情慾自主說。我文章中並沒有說為隱私權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慾的絕對自主。麻煩舉證我文章有這樣的意思
你質疑說:「反過回來,大地跳蚤質疑傅向紅的情欲自主概念,我們可以推斷大地跳蚤完全否定情欲自主嗎?難道大地跳蚤會否定他人喜歡大屌男、大波妹等安全無害性欲偏好的權利?難道大地跳蚤會承認我們偷窺與干預他的某些安全無害性欲的權利?」
又是老話,我的文章質疑的是原作者對情慾自主概念的文字說明,是一種絕對的情慾自主。你說從我對原作者的質疑,可以推斷我完全否定情慾抉擇,麻煩舉例我文章中那一句那一段出現這樣的意思。
最後,我在文章一開始明白清楚地列出所要批評文章的篇名和出處來源,這是明示,何來影射?選不選在文章直呼原作者姓名,是寫作者的自由。本地寫評論的人,不少都有這樣的習慣,像莊迪彭在〈人民英雄(學徒)〉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6752.html一文不點名批評林立迎、楊善勇在其部落格寫〈今天聖誕節萬家不安〉、鄧章欽在《東方日報》的專欄文字等。
Posted by 跳蚤
at March 7,2009 18:59

麻煩大地跳蚤仔細重讀以下文字,請注意裏面有“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幾個字。
反過回來,大地跳蚤質疑傅向紅的情欲自主概念,我們可以推斷大地跳蚤完全否定情欲自主嗎?難道大地跳蚤會否定他人喜歡大屌男、大波妹等安全無害性欲偏好的權利?難道大地跳蚤會承認我們偷窺與干預他的某些安全無害性欲的權利?
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大地跳蚤還沒有清楚地講明。如果我們同情地理解,似乎大地跳蚤只是反對“情欲的絕對自主性”,並沒有明言反對一般性、安全無害的情欲。如果,傅向紅談到情欲是連著隱私來談的,那麽大地跳蚤對隱私的定義爲何?
難道涉及傷害他人的事情,還可以絕對地當作隱私,不受法律制裁?這是哪門子關於隱私的理論?誰在主張這樣的觀點?當然大地跳蚤很“聰明”為我們指出那是傅向紅的觀點!
如果批評總要對人公平,爲何大地跳蚤對向紅缺乏同情的理解,硬要指責她爲了情欲自主,而不惜為傷害他人行爲辯護,從而指責人家“穿鑿傅會”,鼓吹什麽“情欲是最終道德正當性的理據”?真令人不明白。
Posted by 骂人哲学
at March 7,2009 23:39
大地跳蚤指責傅向紅的文章對於情慾自主的界定,是無視傷害原則的絕對情慾自主說。其根據是什麽呢,簡單的來説就是傅向紅沒有談到傷害原則。因爲沒有談到傷害原則,就推斷這是主張絕對的情慾自主論。
我認爲,這是過度詮釋、缺乏同情的理解、過度跳躍。
沒有談到,可能是模糊不清楚,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暫時不談。但是大地跳蚤就很容易地為人家扣上帽子,說傅向紅在主張絕對論。
我認爲大地跳蚤是過度跳躍,主要有幾個理由:
1.傅向紅強調尊重个体的隐私,但是並沒有詳細説明隱私的内容。就這點而言只能指責傅向紅沒有説清楚。至於爲何傅向紅沒有說清楚,我們可以同情的理解,那是因爲她的文章主要是討論黄洁冰的事情,而不是泛論一切情欲現象。
而大地跳蚤則是提出了“假設今天黃潔冰被揭露與未成年男童發生性關係,縱然她是偷拍的受害者,亦不能逃脫其法律上的責任。”,由此大地跳蚤考量了情欲現象,以及可能造成的傷害。
傅向紅是從已經知道、有限的事實、特別的個案出發,來談尊重隱私。同情地理解其目的,是在於討論情欲的多元選擇,而不是泛論一切的情欲現象。
大地跳蚤卻是從假設或可能存在的角度出發,檢討情欲的限制。
目的不一樣,討論範圍不一樣,大地跳蚤缺乏同情的理解,就徑直指責傅向紅,這樣做公平不公平呢?目的是什麽呢?難道不就是製造假象,指責傅向紅為個人情欲自主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欲的絕對自主?難道這不就是逼人 吃死貓的伎倆?
2.傅向紅談情欲自主是連著隱私來談的,這個談法有個隱含的好處,就是如果某些私下情欲行爲涉及傷害,是不能以保護隱私來辯護的。傅向紅沒有明言這點,但是我們可以根據隱私的一般用法,來同情的理解這點。
按照大地跳蚤對他人文章的標準,可說比較高,但是自己行文的邏輯、查證、説明卻説不上是嚴謹,甚至連基本説明的程序都沒有。例如:
1.“國外媒體發達國家的通則和趨勢,就是只要新聞內容並非捏造弄虛,新聞來源之取得未涉及不法勾當,媒體當可根據其在業界的專業判斷,對相關新聞報導(公眾人物私生活)加以取捨篩選,這是對實踐新聞自由最大的尊重。”
以上完全沒有説明是哪方的論點,即使事後舉出了一個法律個案(這就是籠統駡人,事後惡補證據的例子),也沒有説明到底各方是如何看待的。就凴對於自己論點的自信,指責傅向紅“懵懂愚妄”、“大發議論,充當媒體衛道之士,倡言新聞淨化”、“咄咄逼人,以外行硬充內行,對媒體業界指手劃腳的嘴臉,讓人印象深刻”,這是論爭的好態度嗎?既然老是駡人不專業,就要拿出自己專業的操守,把新聞自由與隱私問題談清楚,而不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到底大地跳蚤的目的在駡人以滿足情緒宣洩,還是討論問題?
2.關於黃明志講座的事情,也同樣沒有查明討論脈絡。
3.關於索忍尼辛訪台出现了两种说法,大地跳蚤還沒有説明那一種説法比較可信,就認爲我們必須相信他。這是哪門子的説明程序?
4.大地跳蚤不满傅向红称赞余纪忠,並提出了索忍尼辛訪台新的説法。到底是大地跳蚤不满傅向红称赞余纪忠(这个涉及整全的评价,似乎不是傅向红的目的),还是指责傅向红没有查证资料,引述错误的资料?还是两者皆是?在大地跳蚤还没有讲出《索忍尼辛訪華及其始末》资料前,我们无从知道。我们不知道大地跳蚤关心骂人呢(先笼统地批评了,再恶补资料),还是举证事实(一开始就资料十足)。
5.過度情緒化,以至漏讀“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幾個字!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地跳蚤善於批評他人,但是不知道他怎麽看自己呢?
我認爲,這是過度詮釋、缺乏同情的理解、過度跳躍。
沒有談到,可能是模糊不清楚,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暫時不談。但是大地跳蚤就很容易地為人家扣上帽子,說傅向紅在主張絕對論。
我認爲大地跳蚤是過度跳躍,主要有幾個理由:
1.傅向紅強調尊重个体的隐私,但是並沒有詳細説明隱私的内容。就這點而言只能指責傅向紅沒有説清楚。至於爲何傅向紅沒有說清楚,我們可以同情的理解,那是因爲她的文章主要是討論黄洁冰的事情,而不是泛論一切情欲現象。
而大地跳蚤則是提出了“假設今天黃潔冰被揭露與未成年男童發生性關係,縱然她是偷拍的受害者,亦不能逃脫其法律上的責任。”,由此大地跳蚤考量了情欲現象,以及可能造成的傷害。
傅向紅是從已經知道、有限的事實、特別的個案出發,來談尊重隱私。同情地理解其目的,是在於討論情欲的多元選擇,而不是泛論一切的情欲現象。
大地跳蚤卻是從假設或可能存在的角度出發,檢討情欲的限制。
目的不一樣,討論範圍不一樣,大地跳蚤缺乏同情的理解,就徑直指責傅向紅,這樣做公平不公平呢?目的是什麽呢?難道不就是製造假象,指責傅向紅為個人情欲自主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欲的絕對自主?難道這不就是逼人 吃死貓的伎倆?
2.傅向紅談情欲自主是連著隱私來談的,這個談法有個隱含的好處,就是如果某些私下情欲行爲涉及傷害,是不能以保護隱私來辯護的。傅向紅沒有明言這點,但是我們可以根據隱私的一般用法,來同情的理解這點。
按照大地跳蚤對他人文章的標準,可說比較高,但是自己行文的邏輯、查證、説明卻説不上是嚴謹,甚至連基本説明的程序都沒有。例如:
1.“國外媒體發達國家的通則和趨勢,就是只要新聞內容並非捏造弄虛,新聞來源之取得未涉及不法勾當,媒體當可根據其在業界的專業判斷,對相關新聞報導(公眾人物私生活)加以取捨篩選,這是對實踐新聞自由最大的尊重。”
以上完全沒有説明是哪方的論點,即使事後舉出了一個法律個案(這就是籠統駡人,事後惡補證據的例子),也沒有説明到底各方是如何看待的。就凴對於自己論點的自信,指責傅向紅“懵懂愚妄”、“大發議論,充當媒體衛道之士,倡言新聞淨化”、“咄咄逼人,以外行硬充內行,對媒體業界指手劃腳的嘴臉,讓人印象深刻”,這是論爭的好態度嗎?既然老是駡人不專業,就要拿出自己專業的操守,把新聞自由與隱私問題談清楚,而不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到底大地跳蚤的目的在駡人以滿足情緒宣洩,還是討論問題?
2.關於黃明志講座的事情,也同樣沒有查明討論脈絡。
3.關於索忍尼辛訪台出现了两种说法,大地跳蚤還沒有説明那一種説法比較可信,就認爲我們必須相信他。這是哪門子的説明程序?
4.大地跳蚤不满傅向红称赞余纪忠,並提出了索忍尼辛訪台新的説法。到底是大地跳蚤不满傅向红称赞余纪忠(这个涉及整全的评价,似乎不是傅向红的目的),还是指责傅向红没有查证资料,引述错误的资料?还是两者皆是?在大地跳蚤还没有讲出《索忍尼辛訪華及其始末》资料前,我们无从知道。我们不知道大地跳蚤关心骂人呢(先笼统地批评了,再恶补资料),还是举证事实(一开始就资料十足)。
5.過度情緒化,以至漏讀“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幾個字!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地跳蚤善於批評他人,但是不知道他怎麽看自己呢?
Posted by 骂人哲学
at March 8,2009 01:36
大地跳蚤說過:如果你以比爛來看事情,只能無言。
點名批評是起碼的公平原則,讓當事人有機會反駁。我看不出一個學識淵博,對文章要求嚴謹的人有什麽理由拒絕這一點。除非他有什麽情緒上的理由吧?
穿鑿「傅」會是什麽意思?難道寧願搞影射也不願意稱呼人家?
既然敢駡人“咄咄逼人,以外行硬充內行,對媒體業界指手劃腳的嘴臉,讓人印象深刻”,爲何就不稱呼人家?
大地跳蚤善於批評他人,但是不知道他怎麽看自己呢?
點名批評是起碼的公平原則,讓當事人有機會反駁。我看不出一個學識淵博,對文章要求嚴謹的人有什麽理由拒絕這一點。除非他有什麽情緒上的理由吧?
穿鑿「傅」會是什麽意思?難道寧願搞影射也不願意稱呼人家?
既然敢駡人“咄咄逼人,以外行硬充內行,對媒體業界指手劃腳的嘴臉,讓人印象深刻”,爲何就不稱呼人家?
大地跳蚤善於批評他人,但是不知道他怎麽看自己呢?
Posted by 骂人哲学
at March 8,2009 01:50
首先,從原作者對情慾自主概念的界定,其情慾自主說就是個體對其情慾抉擇,是可以背離性別道德規範,而是這樣的情慾抉擇社會大眾不能進行公開審判或道德高低的裁決。這不是「沒有談到,可能是模糊不清楚,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暫時不談」,而是原作者白字黑紙寫出來,他主張的情慾自主說,就是一種絕對的情慾自主觀。同情的理解,不是把原作者白字黑紙寫出來的東西,不當一回事,這不是同情的理解,而是在掩飾原作者關於情慾自主概念界定犯上的謬誤。
其次,我對原作者的質疑,不是什麼高標準,而是指他犯上了一些常識性錯誤,如修大專法不需要國會三分之二多數一樣、余紀忠靠國民黨起家,不是什麼有獨立人格的報人,稱不上是中文報業優良典範等,都是基本常識,談不上什麼高深學問。
另外,我對原作者的質疑和批評,皆是有提出證據說明,何來情緒宣洩?
再者, 余紀忠是待從報業、索忍尼辛是反共作家,國民黨政府是反共政權,絕無封鎖其訪台的新聞的理由,這些都像修改大專法令不需通過國會三分之二多數般的基本常識。我是假定有興趣讀我文章的人都會懂,不用冗長說明了,就像有人寫一篇處理康德道德哲學問題的學術論文,不能因為文章沒有介紹康德生平,就批評作者起來。你這些質問,就像當我質疑原作者不懂修大專法令無需國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有人跳出來質疑說我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國會修大專法只要二分之一多數通過,要我拿出證據,當我拿聯邦憲法條文證明後,質疑者又說只是你說的版本,為什麼要我們相信你的版本,而非原作者的版本,要我再證明,然後又在什麼證明程序做文章,(你是先知道聯邦憲法條文,還是先批評再找聯邦憲法條文)這只是顯示質問者的無知吧了!
還有關於黃志明事件,我在文章就指明東方日報的文字陳述有問題,造成這個問題究竟是手民誤植,還是講者錯誤。如果是前者,為什麼文字刊登了一個星期之久,講者沒有主動澄清呢?這是我的疑問,而且我也說明了為什麼我認為東方日報的文字陳述有問題。
同樣,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範圍較一般少,坊間的新聞教科書都會提到只要新聞沒造假,新聞來源取得沒有不法,媒體是可以根據其新聞價值來決定是否見報(需要的話,可以再舉例)原作者批評媒體不要報導公眾人物的婚姻情況,是對新聞前線作業的無知,何況既使已經由資深新聞工作者提醒,作者還是不甘示弱,繼續批評,這還不是「大發議論,充當媒體衛道之士,倡言新聞淨化”、“咄咄逼人,以外行硬充內行,對媒體業界指手劃腳的嘴臉,讓人印象深刻」
最後,如果「漏讀“我認爲不能做任何斷定”幾個字」,就可以說是過度情緒化,是否過度詮釋了,那你硬把我沒有說過的話,「說為隱私權辯護,就是在伸張情慾的絕對自主」塞給我,是不是也可以推斷說是過度情緒化。當然,這樣說是不公平的。
Posted by 跳蚤
at March 8,2009 21:05
另外,我想我已經將你的批評,提出了答辯。如果,你還是只是重複早前的一些批評,我就不回應了,謝謝!
Posted by 跳蚤
at March 8,2009 21:07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當今大馬記者因為新聞查證不力,辭職負責。傅向紅身為媒體監督組織WAMI的委員,媒體系講師,更應以身作則,拿出擔當。
現在公開發表的文章有疑點,避免以訛傳訛,對當事人不公,就應該負起文責,主動公開澄清說明,或收回修改。如果還想硬拗,死不認錯,以後就沒有道德高點批評星洲媒體集團了。
Posted by 良心的建議
at March 9,2009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