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008
自主與寬容的對立:從伊斯蘭教徒脫教爭議看本地自由派論述的內在張力
自主與寬容的對立:從伊斯蘭教徒脫教爭議看本地自由派論述的內在張力

在本地伊斯蘭教徒無法自由脫教改宗,向來遭到一些自由派人士批評為違反宗教自由。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深究西方自由主義關於宗教自由的證成理據,也許會發現其支持宗教自由的兩大預設理由──個人自主和宗教寬容之間──具有內在緊張的關係。據此我們認為,針對伊斯蘭教徒脫教改宗的爭論裡,本地自由派所揭示的論述暴露出其內在理路的張力,侷限和不足。
對西方自由主義者來說,宗教乃是個人良心自由的領域,屬於個人自主的範圍。所謂個人自主意指我們必須承認每個人在他的生活上是最終的主宰,因此在個人生活上的選擇和決定,只是他們的生活形態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明顯的傷害,社會都必須予以尊重和接納,並給予自由的發展。所以基於這樣的認知,宗教被歸屬於私領域的個人良心自由的表現,個人選擇何種價值和信仰,為其生活指導,必須取決於個人的意願做為最後的依據。據此,改宗、傳教、履行宗教習慣和禁忌,或拒絕宗教在其生活發生影響,皆是基本的個人自由權,任何對這些行為採取限制的做法,都是侵犯基本人權的行徑。
另一方面,起自於西方的歷史上的宗教戰爭的慘痛經驗和教訓,在自由主義的概念發展史上,十分強調履行宗教寬容在社會生活上的重要性。洛克在《關於寬容的書信》裡談到,他認為宗教生活乃是關於人的靈魂能否得到解救的問題,對這樣的問題只能由個人一已去追求。因此,透過國家的干預和強逼對個人靈魂是否得救這件事並無多大幫助。所以,洛克據此主張,我們可以信奉基督教,不過則無法強逼其他人必須接受基督教。由此可知,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宗教寬容乃是一種建基於個人自主的道德理論為前提的學說。
然而,自由主義的這套宗教寬容學說的挑戰,在於要如何面對那些不認同個人自主為其社會核心價值的文化宗教社群和團體。事實上,如Michael Walzer在《論寬容》一書認為,除了自由主義式的宗教寬容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宗教寬容。這些其他類型的宗教寬容,並不以個人自主做為預設條件,他們相信每個宗教文化社群和團體都應該可以透過他們認為適當的方式來履行其宗教文化生活,既使這些生活方式是非自由主義的。 Walzer更舉奧斯曼帝國的社區體制(millet system)為例,指出奧斯曼帝國的國教是伊斯蘭教,不過卻允許帝國境內的其他宗教社群如希臘正教、亞美尼亞教和猶太教存在,並讓它們實行社區自治。同時,在這些宗教文化自治社區內,又會根據人種和言語做為自治行政區的劃分。在這些文化宗教自治社區裡,擁有從文化、宗教、言語、教育,甚至於財政的高度自治權利,它們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文化、宗教和習慣來過生活,而且不會遭到干涉並受到官方的承認和保障。不過,另一方面,這些文化宗教社群不承認個人良心自由的原則,所以其成員也就沒有所謂改宗的宗教自由而言。
就此而言,本地的伊斯蘭教徒脫教爭議裡,並非一些自由派人士所刻意描繪的保守與開明、進步與落伍、寬容與不寬容或自由與不自由這樣的二元爭論,究其實乃是環繞在個人自主此一自由主義理路預設的辯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高舉寬容價值的本地自由派,必然尷尬地面對這樣的挑戰或價值的兩難困局:貫徹寬容原則,容忍其他不以個人自主為價值核心的非自由主義生活方式或宗教實踐,放棄對伊斯蘭教徒無法改宗的指責抑或捍衛個人自主,不認同非自由主義式的生活方式應該在自由主義理想社會情境裡存在,此舉則意味著自由主義寬容原則的破產,暴露自由派的偽善和雙重標準。所以,現在的問題是:自由主義者應該如何看待那些不以個人自主價值為然的非自由主義宗教文化群體?自由主義是否可以在公共討論以個人自主為由批評在這些群體成員,就如同自由派不滿一些文化宗教群體在公共討論中經常訴諸於上帝之名一樣?
圖說:Michael Walzer
(初稿刊於《光華日報》,「異言堂.偽自由書」專欄,2008年12月20日;修訂於2008年12月21日。)
對西方自由主義者來說,宗教乃是個人良心自由的領域,屬於個人自主的範圍。所謂個人自主意指我們必須承認每個人在他的生活上是最終的主宰,因此在個人生活上的選擇和決定,只是他們的生活形態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明顯的傷害,社會都必須予以尊重和接納,並給予自由的發展。所以基於這樣的認知,宗教被歸屬於私領域的個人良心自由的表現,個人選擇何種價值和信仰,為其生活指導,必須取決於個人的意願做為最後的依據。據此,改宗、傳教、履行宗教習慣和禁忌,或拒絕宗教在其生活發生影響,皆是基本的個人自由權,任何對這些行為採取限制的做法,都是侵犯基本人權的行徑。
另一方面,起自於西方的歷史上的宗教戰爭的慘痛經驗和教訓,在自由主義的概念發展史上,十分強調履行宗教寬容在社會生活上的重要性。洛克在《關於寬容的書信》裡談到,他認為宗教生活乃是關於人的靈魂能否得到解救的問題,對這樣的問題只能由個人一已去追求。因此,透過國家的干預和強逼對個人靈魂是否得救這件事並無多大幫助。所以,洛克據此主張,我們可以信奉基督教,不過則無法強逼其他人必須接受基督教。由此可知,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宗教寬容乃是一種建基於個人自主的道德理論為前提的學說。
然而,自由主義的這套宗教寬容學說的挑戰,在於要如何面對那些不認同個人自主為其社會核心價值的文化宗教社群和團體。事實上,如Michael Walzer在《論寬容》一書認為,除了自由主義式的宗教寬容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宗教寬容。這些其他類型的宗教寬容,並不以個人自主做為預設條件,他們相信每個宗教文化社群和團體都應該可以透過他們認為適當的方式來履行其宗教文化生活,既使這些生活方式是非自由主義的。 Walzer更舉奧斯曼帝國的社區體制(millet system)為例,指出奧斯曼帝國的國教是伊斯蘭教,不過卻允許帝國境內的其他宗教社群如希臘正教、亞美尼亞教和猶太教存在,並讓它們實行社區自治。同時,在這些宗教文化自治社區內,又會根據人種和言語做為自治行政區的劃分。在這些文化宗教自治社區裡,擁有從文化、宗教、言語、教育,甚至於財政的高度自治權利,它們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文化、宗教和習慣來過生活,而且不會遭到干涉並受到官方的承認和保障。不過,另一方面,這些文化宗教社群不承認個人良心自由的原則,所以其成員也就沒有所謂改宗的宗教自由而言。
就此而言,本地的伊斯蘭教徒脫教爭議裡,並非一些自由派人士所刻意描繪的保守與開明、進步與落伍、寬容與不寬容或自由與不自由這樣的二元爭論,究其實乃是環繞在個人自主此一自由主義理路預設的辯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高舉寬容價值的本地自由派,必然尷尬地面對這樣的挑戰或價值的兩難困局:貫徹寬容原則,容忍其他不以個人自主為價值核心的非自由主義生活方式或宗教實踐,放棄對伊斯蘭教徒無法改宗的指責抑或捍衛個人自主,不認同非自由主義式的生活方式應該在自由主義理想社會情境裡存在,此舉則意味著自由主義寬容原則的破產,暴露自由派的偽善和雙重標準。所以,現在的問題是:自由主義者應該如何看待那些不以個人自主價值為然的非自由主義宗教文化群體?自由主義是否可以在公共討論以個人自主為由批評在這些群體成員,就如同自由派不滿一些文化宗教群體在公共討論中經常訴諸於上帝之名一樣?
圖說:Michael Walzer
(初稿刊於《光華日報》,「異言堂.偽自由書」專欄,2008年12月20日;修訂於200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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