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8,2008

民主政治的品質與政治人物的品德


民主政治的品質與政治人物的品德



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民主品質是否仰賴其成員們的品德呢?對康德來說,民主政治的建立乃是「甚至一群魔鬼也可以解決的」的問題,所以民主制度無需端賴於人民的道德素質為實踐條件。不過,民主制在康德身後百年實踐的經驗顯示,誠然民主制度的建立,也許不以公民的道德素養為前提,然而公民的道德素質實是維繫民主政治品質的重要因素。

為何如此說呢?蓋揆諸亞非拉丁後發展中國家的民主經驗,移植西方民主政制之後,往往出現一黨獨大、黑金政治、民粹政治和族群政治等民主政治「異化」的現象,由此可見在後發展中國家落實西方式民主制度,在制度設計、建設和保障外,亦需關切公民政治文化的養成問題,才能維繫民主制度於不墮或威權不會復辟和回潮。因此,一般人談論的三權分立,議會民主、制度保障等,對後發國家的民主制度建設,僅是表面的制度移植,民主制度能否在本土得以發展、鞏固和深化,更取決於公民的民主道德素養和態度。

職是之故.民主政治的公民道德素質,對民主的合理運作和施政的成敗,毋寧是影響深鉅。倘若大多數公民缺乏社會正義感,民主的多數決勢必成為多數掠奪少數的工具,讓弱勢群體處於社會更不利的地位。同樣地,如果公民不願在個人生活方式上有所自我克制和表現出負責的態度,諸如,公民不注重健康,長期酗酒、吸煙,只會加重公共的醫療負擔;又若民眾對社會福利貪得無厭,政客為了討好選民,隨意亂開福利政策支票,大派糖果,形成國家財政吃緊和其他預算項目遭到排擠;再者公眾若不欲改變和調整個人生活習慣,節能減碳,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不願配合響應政府的環保政策,如此一來,政府任何的環保措施最終祇屬徒勞,事倍功半。由此可見,民主政治的品質乃繫於公民所具備的一般個人德性,如負責、節制、正義感和同情心等品德。

既然公民的一般個人德性攸關於維繫民主政治的品質,對於掌握權柄的政治人物之道德操守更不在話了。韋伯說,「從政的人,是在撩撥魔鬼的力量」,追逐權力或在權力世界打滾的人,經常要面對著和魔鬼打交道和誘惑,定力不足,把持不一定者,就會淪為魔鬼的同路人。權力不僅是政治人物的春藥,更是貪腐的催情藥,所謂權力足以使人腐化正是這個道理。對於政治人物,我們需要以更的高道德標來監督他們,須知無權者使壞,不過周遭的人遭殃,但是掌權者無恥失德,可能會以犧牲整個社會利益為代價或賠上維繫著社會整體向上提昇的道德力量和資源。

何況,社會對從政者要廉潔奉公,是基本要求,甚至可以說是最低標準了,談不上「泛道德化」的苛求,如果在私德都無法做到品行廉隅方正的政治人物, 自我克制能力薄弱,禁不起小誘惑,我們如果相信他在行使政治權力,面對更大引誘,能全身而退,並在各種可能的選項做出最佳的政治判斷,為人民謀得更大的福祉,而非逞一已之私慾。試若一位對千元租金或團體經費的蒼頭小利都貪得無厭或帳目不清的政客,如何取信於人由他處理動輒百千萬的建設預算不會遭到乾撈私吞或不當運用;或一位抵不住婚外情誘惑,對妻子缺乏忠誠,對孩子欠缺責任的政治人物,難免讓人懷疑他的政治誠信,在面對更大的政治利誘時,仍然會堅持政治原則,不會做出背叛選民的委託和承諾的行經;又者一位喜歡過著夜夜笙歌,經常宿醉酗酒的政府首長,如何確保他明早起來,能夠運用清晰冷靜的頭腦做出影響重大的政治決策,故政府首長的私生活難道不會影響到公務嗎?

因此,對民主政治的選民來說,政治人物的私德當然可以成為它們衝量檢驗政治人物是否適任的標準之一。是故,要確保政治人物的個人道德操守,不至於影響或侵襲民主政治的施政品質,如同漢語世界經常出現的說法,選賢與能也,二者皆不能偏廢。

《光華日報‧眾議園》,專欄「偽自由書」,2008年7月29日。

Posted by lmmanuel at 樂多Roodo! │19:33 │回應(5)引用(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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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1. 潘兄,依照我粗淺的理解,你似乎強調政治人物除了能力也要有品德。如果違反道德的行為是已經牴觸法律的時候,那是應該要加以公眾責難的(就像是最近爆發台東縣縣長鄺麗貞疑似假借出國考察行牟取私人利益之貪瀆案件)。但是如果是個人修養好壞也應該是評斷的標準媽?倘若是,比重與前者是否是一樣重呢?此外,可以著墨的是否也要區分個人道德與公眾道德?
2. 依你的文筆,留在台灣應該可以混的不錯,離開實在太可惜了。
3. 老顏的文章到底找到了嗎?
Posted by Wen-Mao at August 5,2008 21:52

3.前陣子搬家,有些書封箱了,老顏那本綠皮書經一翻折騰後,終於重現人間了。
2.嘖嘖!長這麼大,還是初次有人說我文筆好。談到文筆,最近重翻老顏的《與Rosa歡樂起舞 》,對他揉合隨筆和散文風格,偶而挾帶著一些感時雋語和警世箴言的思想性時評,雖不能至,心向往之也。
1.我的看法是法律乃最低的道德標準,從目前政治人物普遍享受權力卻鮮少負起責任來看,我們應以高標準要求之。我無法苟同一些說法,就是選民不應要求政治人物在私德的表現,民主政治不是選聖人,當然我在此無視高喊德治,只是想提醒民主政治並非是一些人所鼓吹的「去私德化」政治,反之政治人物的品德是會影響到民主政治的品質,選民是可以對政治人物的個人品德有所要求。譬如,教育部長經常下班後上酒家喝花酒,是他個人的私生活,抑或為性別平等教育樹下錯誤的道德示範?法務部長下班後經常出入經營色情業者友人的私人招待所,公眾是否可以質疑,抑或這樣的質疑是社會衛道人士干擾部長的私生活呢?
Posted by 跳蚤 at August 7,2008 00:20

潘兄,恕我多言:
一 我的想法跟你有些不同,大致可以列為三點。首先,我認為法律是國家強制性的道德標準,卻不是最低的標準。因為你的想法是建立在「道德標準比法律標準更高更嚴」的命題上,然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因為可以設想法律的標準比道德標準更嚴苛。舉例來說,馬政府一開始執政就先上三把火,由法務部擬定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試問這種規定會比道德標準來得寬鬆嗎?其次,由於我們所認為的道德規範其實是不太清楚的。所以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不可以再容忍的時候,政府就會想辦法用法律明確訂立出來讓約束受規範者,這就是我認為的「國家強制性」。再者,你所在意的那個議題,其實是當國家一再地以這種外在強制力來進行約束的時候,這顯現出了:國民(包括政府官員)對於公民德行的素養(例如對於公與私的劃分)是欠缺的,而且國家對此的教育可以說是失敗的。
二 別羨慕顏教授了,他人的寫作風格是僅供參考而已,自己拿出真本事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
Posted by Wen-Mao at August 7,2008 23:21

茂兄:

愚見以為法律的強制力僅能維繫社會的義務道德,不能讓人們據此實踐品德,也就是說法律只能提供最低的道德義務準則,無法當成人們實踐品德的標準。

譬如王建煊在財政部長任內將海關緝私獎學金拿出平分給部門的基層,所以受到稱讚,因為他不會根據當時公務員廉政守則這些公務員義務標準行事,而且以更高的道德操守要求自己。
Posted by 跳蚤 at August 8,2008 20:25

潘兄,容我將自己的想法說得更清楚些:
首先,你舉出王建煊的例子,正好說明他是以比法律更嚴格的標準去審視自己的行為,但這是個人層面中道德意識覺醒與修為的形塑。然而當社會上大部分的人沒辦法像王聖人一樣的時候,甚至是引發爭議事件與非難的時候(就像鄺麗貞案),那麼應該怎麼辦呢?
那麼,這裡可以想到的是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他們其實都同樣具有拘束力,只不過拘束力的來源不同而已。法律規範會比道德規範更清楚些(當然後者並不是指繁複的日常生活禮節),然而法律規範會視政策的需要提高或降低標準,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最低的準則。
最後,我想到可能的最低準則應該只有對於善惡正義的理念而已,因為其內涵空泛,需要更多實際事物加以填補,換句話說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指導方針。
總之,這樣分析起來,你我二人所關懷的層面其實並不相同,以上拙見還希望不吝賜教。
Posted by Wen-Mao at August 8,2008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