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0,2005
林邊鄉戶政所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資料
屏東縣林邊鄉戶政事務所94年全面換證國民身分證宣導資料
一、辦理期程: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二、受理對象: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未滿14歲而領有身分證亦包含之)
三、申 請 人:
一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
例外:
1、舊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身分人貌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
文 件。
2、當事人之舊證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補發新證不得委託辦理。
3、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領新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4、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行走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換領新證,戶政所得到府
服務,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後發給新證。
四、申請文件: 舊證、印章、相片一張(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另攜帶個人身分證明及
委託書)
五、相片規格:當事人應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
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
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
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因情形特殊免貼相片者,當事人仍須交相片,供掃瞄
建置影像檔。
六、繳交規費:
1:現戶人口已領有七十五年片舊式身分證(以下稱舊證)換領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證
(以下稱新證)者,毋庸收據。
2: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或已申請換發新證,於領取新證,舊證遺失者,應依規定繳交
補證規費。
3:已領有新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補證,及第一次初領新證者,均應依規定繳交規
費。
七、作業時間:
1、通知換證:換證前七至十日於村辦公處張貼換證公告,並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委託書、
相片規格。
2、核發新證:受理後一個月內發證,於張貼換證公告一併公告。
八、補充說明:當事人已申請換發新證,於新證製妥前遷出者,即中斷製程。於新證製妥後
尚未領取前遷出者,原製妥之新證作廢不發給,由遷入地戶政所受理申請換
證。
九、關於換證相片之樣張及相關規定,可逕上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查看,如有
疑義可電洽本所查詢(電話08-8752044傳真08-8750540)。
一、辦理期程: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二、受理對象: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未滿14歲而領有身分證亦包含之)
三、申 請 人:
一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
例外:
1、舊證毀損或相片糢糊無法核對身分人貌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
文 件。
2、當事人之舊證遺失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補發新證不得委託辦理。
3、未依排定日期辦理換領新證者,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4、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行走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換領新證,戶政所得到府
服務,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後發給新證。
四、申請文件: 舊證、印章、相片一張(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另攜帶個人身分證明及
委託書)
五、相片規格:當事人應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
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
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
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因情形特殊免貼相片者,當事人仍須交相片,供掃瞄
建置影像檔。
六、繳交規費:
1:現戶人口已領有七十五年片舊式身分證(以下稱舊證)換領九十四年版新式身分證
(以下稱新證)者,毋庸收據。
2: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或已申請換發新證,於領取新證,舊證遺失者,應依規定繳交
補證規費。
3:已領有新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補證,及第一次初領新證者,均應依規定繳交規
費。
七、作業時間:
1、通知換證:換證前七至十日於村辦公處張貼換證公告,並按戶分送換證通知單、委託書、
相片規格。
2、核發新證:受理後一個月內發證,於張貼換證公告一併公告。
八、補充說明:當事人已申請換發新證,於新證製妥前遷出者,即中斷製程。於新證製妥後
尚未領取前遷出者,原製妥之新證作廢不發給,由遷入地戶政所受理申請換
證。
九、關於換證相片之樣張及相關規定,可逕上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查看,如有
疑義可電洽本所查詢(電話08-8752044傳真08-875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