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8,2009
李俊逸大委員的知法犯法。
兩個前提:
1.打假球需要徹查;
2.馬夫人剛好是兄弟象的球迷
結論:所以馬夫人要以元首夫人的身份來監督徹查。
1.打假球需要徹查;
2.馬夫人剛好是兄弟象的球迷
結論:所以馬夫人要以元首夫人的身份來監督徹查。
這根本就是公然違法亂紀,馬夫人身為元首夫人,有何種資格可以介入司法調查,以何種身分進行監督,徹查簽賭行為以清球壇風氣?
元首夫人該做的事應該不是這樣子的,前總統阿扁先生的夫人,就是因為介入監督徹查太過頭了,所以才會搞到現在這地步,這種奇怪的思維,實在是不可取,草莽氣息濃厚,發言未經大腦,完全把"依法行政"四字拋在腦後。
就算馬夫人是檢察官,那麼也要依照程序法的規定來執行,元首本身就不容插手司法程序了,更何況是元首夫人,此種發言,或許會讓人家覺得大快人心,會覺得很爽:對!就是要做點事情啊!不然當個元首夫人幹麻哩?
但是此中完全忽略掉對於公權力執行程序的尊重,以及對於同類型的事件已不同標準來判斷的腦殘&無視事實症候群:阿扁審判案正在吵著程序問題,這邊卻自己提出一個慷慨激昂的想法,不只是提出違反程序的觀點,更是直接藐視自己所投身的議會殿堂所訂立出來的法源依據。
我實在是不知道,元首夫人到底要以何種身分跟姿態,來"監督徹查"假球案,職權何在阿。(請不要說這是元首夫人應做的事情,我是投票選總統,不是選總統夫人的,拜託,腦殘要有限度)
元首夫人該做的事應該不是這樣子的,前總統阿扁先生的夫人,就是因為介入監督徹查太過頭了,所以才會搞到現在這地步,這種奇怪的思維,實在是不可取,草莽氣息濃厚,發言未經大腦,完全把"依法行政"四字拋在腦後。
就算馬夫人是檢察官,那麼也要依照程序法的規定來執行,元首本身就不容插手司法程序了,更何況是元首夫人,此種發言,或許會讓人家覺得大快人心,會覺得很爽:對!就是要做點事情啊!不然當個元首夫人幹麻哩?
但是此中完全忽略掉對於公權力執行程序的尊重,以及對於同類型的事件已不同標準來判斷的腦殘&無視事實症候群:阿扁審判案正在吵著程序問題,這邊卻自己提出一個慷慨激昂的想法,不只是提出違反程序的觀點,更是直接藐視自己所投身的議會殿堂所訂立出來的法源依據。
我實在是不知道,元首夫人到底要以何種身分跟姿態,來"監督徹查"假球案,職權何在阿。(請不要說這是元首夫人應做的事情,我是投票選總統,不是選總統夫人的,拜託,腦殘要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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