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3,2008

無知加無恥的自動失效

作者:MAX (南方快報江建祥專欄

馬英九從1974年來美研習法律,一直到1981年返台擔任蔣經國英文秘書,在美國總共滯留了七年之久。馬先生自稱,他除了對釣魚臺的國際法問題有深入的研究之外,也對國際公法和經濟法有所鑽研。但是,馬先生從學成歸國後,每次在公開場合對法律所作的論述,卻顯示出馬先生對台灣或美國國內實體以及程序法的基本常識完全付之闕如。

馬先生的對台灣國內法的無知,最經典的要屬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將防禦性公投比擬為「違法現行犯」。他曾大言不慚地解釋說﹕「就好比一個人偷東西當場被抓,還聲稱自己沒有違法,辯稱一切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決定,這種行為就好比是違法的現行犯。」不知道孔老師聽到馬博士這種否定司法程序,推翻「無罪推定」原則的高深理論,會不會大聲疾呼﹕Recall the Defective Product!要求哈佛收回瑕疵貨品,以杜絕他對無辜大眾的毒害。

而馬先生對美國國內法的無知,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則屬他那「綠卡太久沒有使用,已經自動失效」說。馬先生的綠卡「自動失效」說,除了沒有法律根據之外,對確實的失效時間也沒有交待。比起馬英九的含糊,那個沒有讀過法律的大眾傳播學碩士李慶安,確實略勝一籌;至少她還知道要選個擔任台北市議員的「黃道吉日」來「自動喪失」美國國籍。

台灣的民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英美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無論如何上述的「自動」失效法理並不能比照適用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權利,包括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因為這兩種權利並非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或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非經法定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可被剝奪。根據這項法定正當程序原則,一個人的權利,包括其公民權或居留權,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未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可能「自動失效」。縱使行政機關認定適用某特定法條的結果,某人的權利有喪失的「可能」,行政機關因此所做出的行政裁定,並非最終的權利喪失的裁判,法院才是保有最後發言權的機關。在台灣讀了四年法律系,學了將近七年英美法的馬英九,竟然睜眼說瞎話,膽敢公開主張依據美國法律所賦予的永久居留權---既非附有終期,亦非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可以不經正當程序而「自動」失效。馬先生顯然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無知,而進入令人感到不屑的無恥狀態。

李慶安,這另一個世襲的中國黨黨棍,兩百多天來被雙重國籍的風波纏擾,完全失去履行立法委員職責的能力。截至目前為止,她還企圖躲在馬英九的「無知」「無恥」的保護傘下,苟且偷生。李慶安一再堅持她的「自動喪失公民權」的主張,是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資料。然而,李某卻對該網站資料明指只是「可能」而非「自動」喪失公民權possible loss of citizenship/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s的規定視而不顧,而以誑騙含混的手段,繼續不斷地誤引美國國務院網站資料,繼續欺詐善良的台灣人。(參閱 美國國務院網站相關資料如下﹕ http://travel.state.gov/law/citizenship/citizenship_778.html

美國法務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所公布的網絡資料,更進一步拆穿李慶安的騙局(參閱http://www.usdoj.gov/olc/expatriation.htm)上述網站資料明白指出國務院在發現某人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得對該人發佈「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宣示拒絕該人繼續享有公民所得享有的權利。當國務院認定某人已經喪失公民權,也可拒絕該人護照補發或更新的請求。 針對國務院上述的處分,當事人可以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公民權繼續有效存在。需要法定正當程序才能確定剝奪的權利,當然不可能自動失效。另外,經常發生的實例則是,有些人雖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然而國務院並不知情,或拒絕,或疏於處分,在此狀況下,不曾收過「喪失公民權證書」的人,其更新美國護照的申請如果獲准,對國務院而言,該人的美國公民權從未「自動」喪失過。

李慶安要誠實面對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兩個方法﹕ 一是到AIT填寫FS-581表格,在表格第二部分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聲明(STATEMENT OF VOLUNTARY RELINQUISHMENT OF U.S. CITIZENSHIP)欄內,明白表示放棄美國公民權, 二是提出美國國務院所發給的「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 單單拿出被注銷的舊美國護照,不但不能證明什麼,反而更彰顯李氏中國人詐騙的本質,因為任何換發過美國護照的人都知道,申請新美國護照,必須同時繳回舊護照,當領到新護照的時候,舊護照會一併剪角作廢寄回。手上持有被注銷作廢的舊美國護照,反而可以推定該人另外持有有效美國護照。

中國黨雖然在立法院擁有超過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仍悍然拒絕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對其與共產黨苟合的內容作任何程度的審核,這種自動生效的主張,突顯出中國黨的傲慢與偏執。而馬英九和李慶安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的自動失效說,除了透露出這兩個貴族王孫的無知與無恥之外,更含有類似的傲慢與偏執成分。畢竟填寫一紙I-407或一張FS-581不過是舉手之勞,完成了如此簡單明了的程序,既可以昭公信,也可平息眾怒,更可為他們繼續擔任公職提供法理的基礎,何樂而不為?除了他們的「恁爸最大」或「恁祖媽未願」的傲慢之外,實在看不出他們堅持的理由。歲暮是除舊更新的好時機,馬先生的美國綠卡和李小姐的美國公民,已經吵了將近一年了,為何不行行好,跑一趟信義路,辦個簡單的手續呢?

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07:45 │回應(7)引用(3)MAX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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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馬英九, 法律, 綠卡, 李慶安, 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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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作者:MAX (南方快報江建祥專欄)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針對台灣立法委員雙重國籍案,美國國務院今天表示,美方已經提供「更新並正確」的第二封說明信函給台灣當局。官員說:「基本上,我們認為本案已經結束」,換句話說﹕Game Over!但是,李慶安本人則堅稱,這封美方回函「不是最終的決定」,美方仍在審理她的放棄國籍案。對於李慶安的堅持,我們只能用「困獸猶鬥」這四個字來形容了。
困獸猶鬥的李慶安---笨蛋!問題在妳的意圖!【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December 26,2008 00:30
作者:MAX (南方快報江建祥專欄) 講實話是一種美德。但是,如何把實話講的好,卻是一種藝術。神雖然要求我們隨時隨地講實話,但也教我們要「用愛心」去說誠實話。譬如,再怎麼糟糕的衣服,穿在你老婆身上,絕對不會讓她看起來「有點胖」。好朋友最近開始嘗試的寫作,不可能是「才華誤用」,而應該是「尚有進步的空間」。
魔鬼,閉嘴!【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December 26,2008 22:17
作者:MAX (南方快報江建祥專欄) 有一首歌叫做謊言的網(Web of Lies), 歌詞很能恰當地描述馬英九和李慶安這兩個美國人的心情﹕ 「編織謊言和欺騙的網,我們在玩一個危險的遊戲, 在整個過程中,痛苦吞噬著我們,痛苦的記憶拒絕褪去, 喪失的信用如腐敗的盔殼,我們以無限的代價在分擔這個煉獄 . . . 我看見你眼眸裏謊言的網,妳也看見我眼簾中謊言的網,我們不再純潔,我們這次太過分了,我們空幻的夢殿堂已經崩毀,喪失的信用如腐敗的盔殼,我們以無限的代價在分擔這個煉獄。」
馬英九和李慶安的煉獄【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December 31,2008 00:26
回應文章
在美國住了這麼些年 也從未聽過綠卡與國籍自動失效 早就查了美國外交部移民局和法務部網站了
愚民政策裹糖衣....媲美穿新衣的國王
Posted by hamous at December 23,2008 22:21
真的是世界上最無恥的人~
Posted by 嘿美 at December 23,2008 22:31
因為馬皇 太帥了
所以儘管破綻百出的愚民說法
依然高票當選

至於李姓在台中國立委
更不必多說了
舔耳案 明明是她爆料錯誤
還有臉在媒體前哭么

又還有什麼我們台灣人視為無恥的事
那兩位身在台籍屬美中國人做不出的
Posted by phantom at December 23,2008 23: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4/today-p1.htm

李慶安律師︰回函不等於結局

至於國籍疑雲的另一要角立委李慶安,其律師張元宵昨表示,尚未看到美方回覆函,內容也未知。但他強調,十二月四日美國國務院主管國籍事務的主任曾回覆李慶安,指稱李慶安的國籍喪失證明文件仍在審核當中,就算今天立委拿到這份查證密函,也不能算是「final」(結局)。

張元宵指出,根據國籍法規定,只要在就職前放棄,就職時沒有外國籍,就不會發生所謂放棄國籍的問題,李慶安最初宣誓擔任台北市議員時,就已形同放棄美國籍,當時還沒有國籍法問題,只有選罷法的當選無效問題,直到李慶安擔任立委後好幾年,國籍法才修正為現行規定。

張元宵強調,李慶安第一次擔任立委時,就已經沒有美國籍,所以,國籍法規定具外國籍者應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並取得證明文件的問題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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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半天就是不主動填表放棄,原因在$$$$$

國務院處理的案子都是當事人不承認國籍已經拋棄的官司。
李慶安的案子,當事人自己主張國籍在以前某時間點已經自動失效,對國務院而言,可是頭一遭,怪不得,需要再研究研究。
Posted by Truth will set you free at December 24,2008 05:15
蔡同榮指李慶安仍擁美國國籍 【11:34】
〔本報訊〕針對立委擁有雙重國籍的爭議,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在司法委員會上引用美方回函,歸納出李慶安仍擁有美國國籍,要求他下臺,並繳回任期內的所有薪水。

蔡同榮指出,11月26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寫信給我國駐美代表袁健生,信末提及李慶安擁有美國國籍,在國務院內有美國公民紀錄,但無申請放棄國籍的紀錄。

蔡同榮提出三點要求,第一,立即停止李慶安立法委員的職權;第二,法院應以詐領公職薪俸為由,立即將他起訴;第三,李慶安應歸還所有任期內的薪水。

李慶安上午稍早時指出,內容根本不是最終審查結果。她重申,美國國務院目前仍針對立委國籍案進行審查,因為審查還需要一段時間,也期盼各界能夠靜待審查結果。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63303&type=%E5%8D%B3%E6%99%82%E6%96%B0%E8%81%9E
Posted by Truth will set you free at December 24,2008 13:51
只要拖過明年七月一日「回

歸」祖國,一切便都OK啦!
Posted by 緩兵計 at December 25,2008 23:02
問題的根本,我想真的不是因為無知,而是因為「徹底的無恥」才對吧?!

老實說,就任台灣公職的要項「不得持有他國國籍」,才是重點啊!即便「美國法律」規定「就任他國公職,美國國籍自動失效」為真,且真能「自動失效」好了,但就任我國公職的那個當下,是否還持有他國國籍呢?!

退一萬步來說吧,我們也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存在。那個問題就是:既然就任我國公職,那麼到底是該以我國法律規範為「唯一準繩」,還是動輒已他國法條來推託假稱自己不曾違法呢?!

所以,這種問題的根本,真的不在於「無知」。畢竟,只有「徹底的無恥」之輩,才有可能妄稱自己對理當知悉之事一無所知啊!
Posted by 豪豪 at January 2,2009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