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8,2008

自由廣場現場報導:11/7 李明璁老師講話-被警察打的過程


影片說明:Action1106 「抗議警察暴力!捍衛自由人權!」靜坐發起人李明璁教授在自由廣場記者會時談到靜坐活動開始後所發生的三段小故事。最後一個就是李老師在被抬上車前,警察使小動作打他的過程。 (現場網友補充:警察是用勒住李明璁老師脖子的方式將李老師抬出場的。)

李明璁教授另外說的二個小故事,因為沒全程錄下,所以不上傳影片,僅趁著記憶猶新時寫下來,讓大家知道:



小故事一
李明璁老師做為活動的聯絡人後,不斷的接到不善、乃至恐嚇的來電及簡訊來威脅他。其中,有人跟他說,你不過是一個助理教授而已,我才是教授,你還想要升等嗎?



小故事二
學生被警察一一抬走時,在媒體沒有拍到的地方,警察對學生說:「沒有人拍了啦!自己走啦!不用演了!」從靜坐開始到被抬走之間將近20個小時,學生與執勤員警產生許多互動(補充:拿水給警察喝、將民眾送來的百合花拆成一支支送給警察、跟警察聊天等等),但如此互動卻換來苛薄言語的屈辱。學生在警察講這些不尊重的話時,心情是非常難過,有受屈辱的感覺,這種屈辱感是來自於對人性的徹底不信任。(TVBS報導說學生對警察的抗議變成支持,李老師嚴正表達對TVBS的抗議,他說學生表達的是對警察的友善。)

如果有人可以補充記者會老師們的談話,歡迎!

1106官方網站:網站1 網站2

延伸閱讀
酥餅:馬英九斥責:警察國家 (2004-04-06)
過氣歌手:野百合也有春天
Deja Vu:2008.11.07 自由廣場
BillyPan:2008年11月7日,下午5點,行政院門口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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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Yahoo Live 現場
※live 台北 http://live.yahoo.com/wenli
http://live.yahoo.com/andytn <<分流!!

※live 台南 http://live.yahoo.com/tainandirect

˙自發性靜坐(台北 台中 台南 高雄)
台北 自由廣場
台中 火車站前面 → 轉移到國立美術館
台南 七點半成大活動中心
高雄 高雄於中正路中山路口警局 → 轉移到和平公園!

˙守則(參考camduck/poe/ KiloLumen/ manicd/ anatomy)
1. 請參與者身穿代表「沈痛默哀」的黑衣
2. 絕對的非武力,即使警察前來驅趕,我們也是牢牢挽著手,讓他們抬。
3. 堅持抗議的主體性,若有前來插花政客,會由參與教授出面婉拒請其離開。
4. 除了訴求標語,不要有其他旗幟標語(雖然大家有不同聲音,我們尊重,但希望力道集中),維持訴求明確。
5. 保持鎮靜。認清楚隔壁的同學,盡量不要落單。
6. 如果警方採取驅離的手段(照過去經驗,應該會是抬人),請不要反抗,全身放鬆讓他抬,以避免受傷。「落地」時請小心脊椎。(女同學不用太擔心,會有女警抬妳們,且女警一般來說不會太粗暴。)
7. 慎防有心人士混入,意引起爭端(如作勢衝撞),請多留意四周的可疑人士。
8. 不要挑釁任何人,也不要言語過度激動嗆聲,不要私受媒體訪問。
9. 如果發生被警方抬走的狀況,千萬不要喊「警察打人」(現場可齊呼[警察和平]口號)。
10. 身上不要有任何易碎、怕摔、或會刮傷自己的配件
11. 服裝耐磨、輕便、最好是運動裝束(牛仔褲可)
12. 貴重物品不要隨身,但是最好有一點錢跟幾支電話號碼隨身。(如果你願意紀錄可以帶
相機/DV/NB)
13. 不要相信警察說「不配合就...罪」,不要給警察你的資料或證件(最好是就不要隨身
了),沒有那個義務
14. 帶毛巾,擦汗也可以防催淚瓦斯
15. 多喝水!常尿尿!
16. 不要自以為崇高,做你認為該做的就好。

集遊法修法相關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版本的草案: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article/15270936
BillyPan:野草莓學運,誕生!

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01:50 │回應(123)引用(0)草根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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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32015
回應文章
謹在此向 "自由廣場" 靜坐,和平表達 『 抗議警察暴力!捍衛自由人權 』的同學們至上最崇高的敬意!謝謝您們。
由於您們的知書達理,適時的挺身而出捍衛自由人權;唯盼已迷途的【哈佛馬】能懸崖勒馬!台灣街頭不再出現已近20年不曾見過的〔鎮暴部隊〕~ 這種威權統治政府必定會讓人民永遠唾棄。
18年前服役時曾任憲兵維安工作,內心極不認同當時為政者以『 維安之名,施以鎮壓產除異議之實 』;更何況今是為了討好一搓共產黨份子,以『 拼經濟之名,密談統一之實 』真是令人髮指,可惡至極呀!
天氣即將轉涼,諸君請為自由民主的台灣多保重,台灣有您們真棒 ~ 我們很快台北街頭再見 !!
Posted by KK at November 8,2008 02:26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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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youtube以外,還有一個地方更適合傳播各位想給全球看

www.ireport.com

這是CNN向全球業餘人士徵求影片的網站,要是你的影片有新聞價值,說不定有機會被出來報導。要不然,ireport現在也是Google News的來源網站之一,很容易就可以被搜尋到。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8,2008 02:32
妙子:

The url of the first link is incorrect. It has a tailing " making it unaccessible. Just remove the " and it will be fine.
Posted by Echo at November 8,2008 03:43
共一百四十九名警察受傷
Posted by ... at November 8,2008 10:20
樓上的...,

有多少受傷的民眾,你知道嗎?
媒體不會報,政府當然也不會講。

警察是這樣痛毆無辜的民眾

五、六位女生,5日晚上去晶華酒店周圍的騎樓嗆陳雲林,結果警察授命毫無責任的替代役,對一群手無寸鐵的女孩子強行推擠,把她們圍到牆邊,退無可退時,再伸出棍棒用力戳打,通通受傷送醫,還有人骨折。他們這群女生有錯嗎?站在騎樓會妨礙陳雲林進出嗎?為什麼可以用這種暴力惡意侵犯無辜的女性?(more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8,2008 10:32
民進黨應當給「台灣國」一個合乎比例的評價與定位。「台灣國」是一個經由民進黨八年執政試探過的「潛政策」,亦是一個經由國會及總統選舉之民意所檢驗及淘汰過的政策。民進黨若再用「台灣國」來挑唆街頭流血,這是道德上不應該;或想用街頭流血來鼓吹「台灣國」,現實上亦是不可能得逞。

民進黨的根本問題在「台灣國」。當這個虛擬的國度成為至高無上的政治價值,便導致下列荒謬現象:貪腐的陳水扁是不能切割的,因為他主張台灣國;在街頭發動暴力流血也是正當的,因為要推倡台灣國;江陳會則更是必須批判的,因為它違反了「台灣國」的原理原則……。倘若蔡英文所謂的「重返街頭」,就是指將永遠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為「台灣國」而發動不斷的暴力流血;則民進黨絕無出路,台灣亦必無生路。
Posted by 有種就革命啦 at November 8,2008 10:32
那些受傷的人不都是絆倒樹根跌倒的嗎? 公園路燈管理處處長該下臺 下臺 下臺
Posted by exoticlizard at November 8,2008 11:12
集遊法若是惡法,也存在超過10多年了,您那位李明璁老師為何現在才出來抗爭 您們的ㄚ扁主政時期 不是早該修法了嗎
Posted by yuchi at November 8,2008 11:22
"拿水給警察喝、將民眾送來的百合花拆成一支支送給警察、跟警察聊天等等"警察就要吃你們這套嗎,警察依法執法,不管集會遊行法是不是惡法,未修法前, 你們就是違法.違法又額外增加別人勤務 還迫使別人要"欣然接受"這就是妳們的邏輯
Posted by 政淮 at November 8,2008 11:32
嚴厲譴責警察的暴行!!支持學生及教師靜坐爭取自由!
Posted by 蕭艸梅 at November 8,2008 12:10
那些學生
是被一些道貌岸然的假清高先生 煽動
泥能說他們是不懂事也好,無知也好。

可憐的是太傻
可恨的是太笨

道貌岸然的假清高先生 少來這一套啦
怕找黑道 暴力鬧事被嗆
就找一些 不懂事、無知、可憐、可恨 的學生當砲灰。

今架是沒有牙齒 兼太超過了!
Posted by 太超過了 at November 8,2008 13:58
樓上的統媒洗腦一族「太超過」,

這些學生是為了你嗆聲的自由來抗議,你有什麼資格批判他們?

果然你是馬您先生口中的CYNICAL[稀泥寇]的人民啊~~ㄎㄎ
Posted by 你才太超過 at November 8,2008 14:49
樓上某個腦殘的丁丁,修法是立法院要做的事,不是主政的人就可以直接改,連這一點點常識都沒有,還敢來這丟人現眼,真不虧是丁丁。
立法院一直以來,也是中國黨的泛藍勢力掌控,連這麼明確的事實你們也不知道。
丁丁為什麼總是只接受謊言,不敢面對真象,真是世界奇觀。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8,2008 15:11
一群知識不足的大學生出來抗三小議
還以為大學生多了不起嗎
自己想看看對國家社會有多少貢獻再出來叫吧
你爸媽養你到那麼大讓你讀大學
原來是讓你去做這種事情
捫心自問吧
或者你去叫跟你一起抗議的人養你???
看到新聞
那些著急的父母去找人
還有學生在檔不讓父母進去找
虧你讀聖賢書
連對父母的基本禮貌都沒有
還要要求自由???

說一句難聽的
滾回去吃奶吧 別丟人現眼了
Posted by = = at November 8,2008 20:31
已經宣佈了!
Posted by 飛鈴主播 at November 8,2008 21:06
咦,叫人滾回去吃奶?吃啥米奶?像你一樣捧著毒奶猛灌、得腦結石嗎?

呵呵,當年孫文在清政府眼裡,也是個不務正業的憤青加暴力份子~~

好cynical啊,現在馬政府不是還對他的玉照行禮、捧他為國父嗎?
Posted by 你可以繼續腦殘 at November 8,2008 21:32
向陳雲林嗆聲是人民的自由?言論自由?堵人家的道是行動自由?
就像台南恐廟王定宇率人嗆張銘清那樣的自由嗎?
現在在台灣好像並存兩個國家,
視中國為敵國的人把向陳嗆聲視作理所當然,認為警察該自動閃開讓大家嗆個夠。
但這個"嗆聲"、"嗆堵"是什麼?
"嗆聲""嗆堵"的辭彙似乎已經被過份中性化了,
但其包含的暴力和羞辱的成分跟和平展現立場的抗議、示威不同(有聽過我們去和平地嗆聲這種怪話嗎?)
「嗆」是有冤仇、對立和威嚇的成分在的,是當著面對峙的,
這就是為什麼這麼多人要往警方的警戒線向前衝,
不就是要達到當面羞辱和威嚇的嗆聲效果嗎?
不然就像在網路上這樣打字嗆嗆,誰管你?
但對於要保護從中國來談事情的特使的維安單位和警方來說,會隨便讓你接近不和平地嗆聲或有過激行為嗎?
有這麼多人把他定位為匪、敵人、敵國接收大員
誰知道何時會不會再跑出另一個王定宇?
一個希望推展雙方會談機制的政府當然會保護他,
否則視作敵國的話,在他下機時就加以逮捕了,不是嗎?
這是國家機器要運行與他國外交的必要之惡。
換做是他媽的小布希要來台灣我也會衝去嗆聲,
但是天下沒白吃的午餐,被抓被揍我也認了,我可不是去交朋友;
小布希保鑣不會攤手讓你揍,
國家機器維安單位也不會讓你接近,引起安全顧慮,
但是我還是會做,若是倒楣不成功我也認了,
我不會怪警察和政府不讓我做,他們和我的處境及顧慮又不在同一層次,除非我瘋了認為我就是國家。
嗆聲成功是爭取而來的,哪會有一個總是顧東顧西的政府給你自由的權利隨便做?
國家機器不容你嗆,你還是要嗆,警察驅離,
大家責任自負。要嗆就要有被擋被驅趕的覺悟,
展現力量哪有這麼簡單,不付代價就可以得手的,
又不是什麼吃飯散步。
要有絕對為所欲為的自由,那就不要政府,推翻政府不就好了,大家回鄉自理,免得處處制肘。
或者下次選舉,選那個政見是要開戰的人也行。
大家自由開戰.....
Posted by 革命不是散步 at November 8,2008 22:09
不好意思!有些資訊已經更新!

台中靜坐活動的官方網站http://tcantiapl.twgogo.org/

台南靜坐活動官方網站
http://sites.google.com/site/tainandirect/

1106 修改「集遊惡法」行動聯盟官網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
Posted by 馬克 at November 8,2008 22:32
馬英九是有滿清人喔
有誰不是尊稱他為國父嗎
還是台灣是你一個人努力革命來的....
沒看清楚就亂說....唉

差點忘了
妳喝毒牛奶可以喝到腦結石
我尊稱你為神
Posted by 無言 at November 8,2008 22:59
沒錯,你們中國人都稱孫中山是中國國父,不過我是台灣人,孫文不是我的國父,他跟台灣沒什麼直接關係。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8,2008 23:10
Gmail hsutung yang
(沒有主旨)
Daiwan 2008年11月8日 下午 7:30
收件者: Undisclosed-Recipient
請看以下文章, 這些都是歷史見證者寫下的事實, 國民黨栽贓抹黑手法又重現江湖了, 走過戒嚴年代的人都知道, 但是還是有很多台灣人民不了解, 請將這些文章散發給更多朋友和年輕人, 讓他們知道, 誰才是真正的暴力恐怖集團! 讓歷史的眼睛, 穿透新聞操作的假象, 認清國家統治機器在合法掩護下的暴力真相 - Michelle





國民黨的栽贓抹黑手法重現江湖 ◎ 歷史見證者



1988年坐車經過北市圓山附近廢河道空地,看到很多警察拿著無線對講機,蹲在圍墻下,因為好奇,下車觀察,發現不遠處有人聚集有原住民唱歌,受到原住民歌聲吸引,留下來聽,原來這是陳永興醫師發起為228平反的夜間提燈遊行,這也是我第一次參加了遊行。



遊行時和一群228受害者家屬(大多是女性)走在一起,沒多久有一個留長髮穿長筒皮鞋的年青人也和這群家屬走在一起聊天,我聽到他講,今天在嘉義也有228的遊行,發生了警民衝突,有6個警察被打死。聽者很緊張問:那人民有沒有怎樣。年青人說當然更慘!。我問年青人,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事,我今天6點多才出門,怎麼我沒聽到什麼? 一轉眼,年青人不見了! 遊行在10點多到達延平北路圓環附件(228事件發生地點),開始有人演講(李喬好像也是講者之一),因為太晚了,先行離開。當時街道商家幾已關門停止營業,但有個地方燈火通明處,有群年青男女聚集,還以為這群人是要去夜遊,走近一看,才知道是警察局,原來這群年青人都是混在遊行隊伍的人,現在陸續回來警局報到。



另一次(可能是1990年5月9日反軍人干政大遊行),我和謝長廷的隊伍走在一起,謝長廷在宣傳車上打鼓,隊伍走到總統府後方中華路上的一處憲兵隊,隊伍中竄出一個狀似遊民(但精神很好),拿著一支齊眉棍,快速衝到憲兵隊建物,將玻璃窗玻璃打破,此時有位軍官從屋內跑出來,吹一聲口哨,屋內頓時發出驚人吼聲,拿著盾牌的鎮暴部隊,一隊隊踩著整齊的步伐走到中華路上,場面頓時很緊張,群眾也有人開始包圍鎮暴部隊,此時謝長廷宣傳車開到鎮暴部隊和群眾之間阻隔,並不斷廣播,要群眾不要中計,繼續前進,解除衝突可能。



當時,我一直注意著現場的變化,也注意著這個"遊民",他最初拿著齊眉棍和鎮暴部隊,作勢要衝過去(但一直沒衝過去),毫無緊張害怕的神情,就在謝長廷宣傳車往鎮暴部隊開過來時,這個人躲到旁邊,也很快消失了。



當年,許信良闖關回台,在桃園機場爆發警民衝突,群眾中有人拿石頭K警方,結果被群眾抓出來,他就是一名情治人員,混在群眾中製造衝突。20幾年過去了,國民黨竟然"狗改不了吃屎",又開始用這種"奧步"。李登輝大選前,接受日本媒體訪問,說謝長廷敗選,台灣民主將倒退20年。我當時不以為意,現在是什麼時代了? 結果,我不得不佩服這位老先生,他是對的,我錯了。選前,我一直和電台聽眾說,馬英九年青時,在美國當"抓耙仔",年青時會出賣自己的人格,陷害別人的人,當他掌控國家時,一定會出賣國家。



我一直希望我是錯的,結果,我是對的。我很痛恨我的判斷力!


報告台灣人民,老國民黨又回來了!



看過這幾張張照片後,讓我想起 1979年12月10號的『美麗島事件』前夕和之後得一些事。



那時我還在服義務役,剛隨野戰部隊從金門移防台灣不久,就駐紮在高雄燕巢鳳山厝。由於營區頗大,所以在營區裡有一旅『政戰特遣隊』與我們同住,自然也就認識一些政站特遣對的對員。所謂政戰特遣隊,就是遇有特殊任務必須深入敵區做分化、策反、收集情報、甚至爆破、暗殺的工作。因為這些特殊任務的需要,這些隊員都蓄長髮,與一般平民百姓無異;平日訓練也只穿一件短褲,有如蛙人,個個身強力壯。



美麗島發生前幾天,我們部隊接獲命令,要在高雄、臺南附近做演習,其實是為鎮壓高雄黨外民主人士做戒備。事件發生後隔天,我還隨部隊駐紮在野外待命時,就聽旅部的一些軍官說,『黨外人士鬧事,我們用傳播媒體鬥臭他,這次跑不掉了。還是蔣總統厲害』等語《當時我是旅部文書》。單純的我還不知道話中真意,只有心中納悶『為什麼還是蔣總統厲害』呢?



直到回到鳳山厝營區後,跟那些認識的政戰特遣隊隊員閒聊時,才若有所悟!原來鬥爭是可以這樣不擇手段的!他們說,12月10日那天晚上,他們全旅奉命著便服,幾個人一組都到高雄出任務,不是去現場收集情報,就是去認人、準備抓人,甚至帶頭喊衝、喊打,製造暴亂,擴大事端,讓新聞記者拍攝,抹黑栽贓,再讓警察抓人。可怕吧?厲害吧!單純土直的台灣人哪是國民黨的對手?這一抓,國民黨獨裁政權又延續了十幾年!



如今三十年過去了,過去國民黨的鷹犬、警政情治單位又重投正藍主子的麾下,又開始幹起見不得人的勾當;故態復萌,將一步步吞噬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和自由。為什麼台灣人仍懵懂無知呢?



我之所以重提三十年前的往事,是有鑒於11月6日的圍城示威遊行,從粗壯的黑衣人在現場滋事、喊衝喊打,然後傳媒再配合栽贓嫁禍給民進黨,並鬥臭鬥垮對馬英九連任有威脅的蔡英文,這種手法跟當年製造美麗島暴民的手法太像了!

山雨欲來,氣氛真的太像了!



那天我大約在一點到達現場,發現群眾情緒高昂一直往前擠,而以群眾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竟然看不到有穿制服的糾察隊在前方維持秩序,大意的讓我心驚,只有幾位民意代表在宣傳上指揮。我想現在這批民進黨的領導者,似乎不知到國民黨鬥爭手法的厲害,從申請開始就掉入馬英九跟情治單位的陷阱;馬英九先是以更改會陳雲林的時間來激怒群眾,然後由某單位安排黑衣特遣隊喊衝喊打、製造流血事件,栽贓抹黑嫁禍給民進黨,讓民進黨洗也洗不清。隔天馬英九再風光上電視接受套招訪問,說警察受傷有多少人,蔡英文要負最大責人云云,在長期被教育和媒體催眠的台灣人心中,要徹底毀滅民進黨和蔡英文的形象。



我要警告台灣人民,老國民黨已經回來了!透過立法院的全面掌控,總統選舉的大勝,人民用選票支持過去專制威權的國民黨全面復辟了!復辟出一隻權力怪獸、無人可以制衡的邪惡集團,牠正用無上的威權讓台灣言論自由倒退,人權遭受蹂躪,而陳雲林的來台只是牠初次的練兵,猛虎已出柙,往後『台灣人知死矣』!



天可憐見,我心靈長期被邪惡媒體欺瞞、宰制的同胞們,這是台灣歷史最不利、最黑暗的一刻,我們要冷靜沉著共赴國難,要捐棄恩怨團結禦侮,否則,漫漫長夜將沒有盡頭!《2008.11.07台灣自由之聲》



現在對馬政府最失望而使用暴力抗議竟然是泛藍, 各位友人應該都有看到新聞了,那天在圓山帶頭用石頭棍棒攻擊警察的竟然是紅衫軍李廷鈞。原來現在對馬政府最失望而使用暴力抗議竟然有泛藍支持者,想必是選前期待太高現在失望越深,才會變成最激烈的抗議者,唉!
Posted by yang at November 8,2008 23:29
拍謝
我不是中國人
我也是從歷史課本上學的....哈
不過至少我還懂得飲水思源
Posted by 無言 at November 8,2008 23:40
yang先生的陰謀論真強
我也好想要像他一樣的蠢ㄟ
誰可以教教我啊
Posted by ㄏㄏ at November 8,2008 23:43
樓上的,沒有人比你蠢了,沒人能再教你了。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00:03
既然不是中國人,竟然在學了外國史後就把外國人當國父,真可笑。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00:05
根據野百合的經驗:
應該派10~20個學生試圖到凱道拉起白布條
抗議總統府內的馬政權!
如果有機會就挺進,遇到公園路派出所員警
阻撓就席地而坐.

因為天氣這麼冷, 有些動作不但使自己暖身,也可以使更多的媒體報導.

Malcom X TW
Posted by Malcom X TW at November 9,2008 09:30
孩子們:
有沒有甚麼我可以為你們做的?
需要甚麼物資?若需要,我應跟誰接洽?
加油!我為你們感到驕傲!!
Posted by lsg at November 9,2008 10:06
有正義感的孩子們
我支持你們
Posted by mark at November 9,2008 10:15
現場需要熱饅頭及熱薑湯,
請用宅配派送.
節省麻煩.

Malcom X TW
Posted by Malcom X TW at November 9,2008 10:21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當法律有問題時,本來就應該要修.這叫做應時制宜 站出來要求修法,是民主國家國民應有的權利. HBS先生如果沒有基本的常識,至少不要隨口批評
學生們沒有使用暴力 不需要接受你的批評 用理智的方式把訴求明確的表達 是民主教育的成功 我支持你們!!
也提醒大家 必要時得輪流休息,不要累出病來了. 加油!!
Posted by JANUS at November 9,2008 11:15
我沒有批評勇敢挺身出來的學生們,謝謝指教,想必您沒有看清楚先前的回應。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1:24
再說妳們去晶華嗆聲的同時,人家今天只要來這談經濟議題,又不是說要把主權賣給中國大陸,今天你要捍衛台灣,很好,那大陸打來時請妳們一馬當先的去為台灣拼命
今天對方只是使者,妳們趁對方孤身來台出動這麼多人來抗議,成何體統,只是貽笑國際罷了,如果不是那麼人圍住晶華躁動,警察會這樣一個一個盤問嗎?
不先問自己有沒有做錯,反而指責對方動粗,他不這樣,妳們早就衝進去了,再說人權的同時,請記住法律秩序大於人權,人權須規範於合理的秩序下.
今天採許可制都會鬧成這樣了,如果讓妳們自由集會那社會不更亂,妳們有想過在妳們亂的同時附近店家跟居民的人權在哪?裡面住房客人的人權在哪?
只有想到自己的人權,都沒有去想到其他人的人權
國外來說它們都可自發抗議,那是人家夠自重,有看過人家抗議到去攻擊警察嗎?
不指責那些先攻擊警察的,反而去說執法過當,群眾不暴動會有人流血嗎?看看那些新聞畫面,很多人丟石塊攻擊警察的,去看看歐美是怎麼對付暴動的,打得更兇,自以為民主國家想怎樣就可以怎樣!
我只能說一群自私又無知的學生!
Posted by 路人 at November 9,2008 12:41
樓上的丁丁,是警察先攻擊人民的,你們這些丁丁只會顛倒是非,毫無反醒能力。

事件其一,上揚唱片事件,請丁丁們指出唱片行犯什麼法,警察依什麼法叫人關音樂,警察依什麼法關人店門,請拿出法來,不要只會五四三專說一些錯誤的事。

”請記住法律秩序大於人權”
警察違法侵害人權在先你又怎麼不說,只會語無倫次,顛三倒四。

”同時附近店家跟居民的人權在哪?裡面住房客人的人權在哪?”
警察侵入客房,搶劫私人財物,民眾的人權怎麼在你口中又消失了?
看看歐美,警察非法入侵,屋主可以一槍斃掉該警察。
我只能說,不要只會胡說八道,一群腦殘眼瞎又無知的丁丁。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3:14
警察暴力??警察受傷149名(被暴民逼到最後才舉牌三次強制驅離)..民眾受傷14名(都是暴民)..
有名受傷記者(不顧自身安全腦殘混在暴民裡想拍獨家) 這樣還說警察暴力??數學到底好不好阿??
是非到底有沒有阿??

一黨獨大是民黨造成的 不懂檢討 不懂反省 還有臉怪東怪西..還有一群自以為很聰明的無賴被戴綠帽了還在跟民黨表哥表弟..有夠大方..真是令人佩服阿
Posted by 美女and帥哥 at November 9,2008 13:38
警察違法對民眾施暴在先,跟數學有什麼關係,丁丁就是如此腦殘,只會逃避事實,上面我提出的問題怎麼不敢回答,只會五四三說一堆。
不懂檢討,不懂反省,還有臉怪東怪西,自以為很聰明的無賴丁丁。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3:43
好乖的綠鸚鵡..真會重複主人的話..給你獎勵獎勵!!
主人賜你綠帽一頂
是王定宇打人在先..警察才想謹慎預防暴動..這才叫先後順序..如果還是不懂就好好在家當一隻戴綠帽的鸚鵡吧
Posted by 美女很美~帥哥超帥 at November 9,2008 14:01
王定宇打人在先?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到他沒有打人,你說他打人拿出證據,畫面中很明顯他沒有打人。
前面的問題還是不敢回答,表示丁丁萬分心虛,不敢面對警察犯法在先的事實。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4:05
請看別台新聞有從上清楚拍到王定宇推張銘清..別傻傻的只會看三X民X的剪接報導..這麼無知還是好好當你的鸚鵡吧..記得綠帽不要忘記帶唷~天氣變化無常~小心受寒
Posted by 鸚鵡真難養 at November 9,2008 14:17
他有推到人不表示他有推倒人,更不表示他有打人,丁丁只會抹黑,卻一切都拿不出證據,只想當畜牲的走狗,真可憐。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4:21
推人是對的嗎?民主自由可以隨便推人??真是不明世理的鸚鵡..好好想想主人是怎麼教你的!不然打小屁屁伺候..看你還敢不敢亂推人
Posted by 鸚鵡該打屁 at November 9,2008 14:27
在擁擠的地方有推擠到人沒什麼大不了。

你抹黑他打人是對的嗎?民主自由可以隨便栽贓別人?真是不明世理的走狗,什麼樣的主人養什麼樣的狗。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4:34
好了我承認我寫錯說他打人 那是筆誤 我道歉..但他推人是事實..推人就是暴力..鸚鵡能發現主人的錯誤..值得獎勵..
再賜綠帽一頂..記得要謝主隆恩唷
Posted by 鸚鵡很積極 at November 9,2008 14:43
你栽贓別人打人是事實,說筆誤就想混過去,中國黨和他的走狗就是只會用這一套標準。

要道歉你就親自向王定宇道歉,我不會接受這個道歉。

推人就是暴力?好聰明啊,那警察推人、拉人、打人就不是暴力?

推人就是暴力,這只是學齡兒童的標準,成熟一點吧。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4:51
民主自由不是度量很大嗎?我只是筆誤而已..也道歉了..這麼沒有包容心也叫民主自由??你既然覺得連推人都沒什麼大不了了..我只是犯了個小錯就被你抹黑成我想栽贓..如此咄咄逼人~白色恐怖要戒嚴唷??王定宇先跟張銘清道歉..我就跟他道歉..我沒想過要跟你道歉 別自命清高..你只是一隻學人說話的鸚鵡..我只是為我的筆誤行為道歉..你說推人不是暴力?那我推你看看..你跌倒若骨折可別怪慈悲的主人我..因為是你請我推的
Posted by 鸚鵡想被推 at November 9,2008 15:15
廣場上的老師與同學們,為你們喝采,加油,
希望天氣回暖放晴 讓大家不要受刮風下雨之苦
也希望你們的父母親能支持你們表達獨立思考的行動
而且為大家感到驕傲的
Posted by 不在場的支持 at November 9,2008 15:20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184

「集遊法修法」提案遭民進黨黨團程序阻擋(2007-01-19)
立院三版本「集遊法修法」提案均遭到執政黨民進黨黨團在程序上阻擋,而無法進入實質審查。

◎賴幸媛委員版本「集遊法修法」提案:
 1. 於2006年11月10日提請第六屆第四會期第7次院會審議,當日院會一讀通過該法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議。
 2. 但在2007年11月21日第六屆第四會期第8次院會遭民進黨團復議,當日該復議案決議定期處理。

◎雷倩委員版本「集遊法修法」提案:
 提請第六屆第四會期第6、8、9、10、11、17次院會,共6次院會審議,均遭民進黨團復議退回程序委員會,無法通過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

◎親民黨黨團「集遊法廢止」提案:
 提請第六屆第四會期第10、11次院會審議,均遭民進黨團復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集遊法本身極具爭議性,向來為執政者鉗制反對意見的有利工具,民進黨時代亦不例外,多次的提案修法或廢止,均遭當時執政的民進黨團以技術性復議退回程序委員會,無法進入實質審查。
不過反觀民進黨現在爭取修法不餘遺力,對照以往鉗制人民權力的嘴臉,更是另人做嘔,我們期盼馬政府願意放下手邊的權力,儘快完成集遊法的修正或廢止,讓台灣的民主能更加前進。
在此亦要讉責這一位帶頭抗議的李明璁老師,您在綠營執政下就甘為順民,不發一聲,2004年民進黨以鎮暴警察及噴水車暴力鎮壓及毆打抗議選舉不公的民眾並強制驅離,又在紅衫軍遊行期間多次阻擋集遊法的修正,那個時候你都在哪裡?現在出來號召學生,你的政治立場與意識型態非常清楚,只是為綠營服務,幫綠營找尋一些可供利用的棋子而已,個人非常不齒這種只有藍綠,沒有是非的人,不配被稱為學者。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15:26
民主自由不是度量很大,別人在靜坐你在吠什麼?

你栽贓是事實,沒人抹黑說你想栽贓。
妨害名譽還說是筆誤,我不出來捍衛你會承認自己錯嗎。

自己犯法就說只是犯了個小錯,別人捍衛自己權利就說別人是暴民、非法,這就是丁丁的民主。

是不是暴力是看情況,有前題的,像你這種脅迫性的就是暴力。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5:32
靜坐也要先合法申請..自己正當性都沒有了還靜坐什麼屁?你所謂的民主自由是想幹麻就幹麻?可以無法無天??那不需要警察來管制了 殺人放火搶劫也可以囉??不需要申請..找不到犯罪證據就好..你都這樣教你自己的小孩?
筆誤難道不是小錯?? 總比你們推人犯了錯卻沒有guts認錯 我都主動認錯了 還可以被你說成妨害別人名譽..咄咄逼人才是你的本事吧??像你這樣就是毀謗性暴力 還幻想自己是捍衛英雄!!建議你去拍部片
"鸚鵡想出頭" 如果票房不錯 主人再賜你綠帽三頂 要努力喔~加油!!
Posted by 鸚鵡好難教 at November 9,2008 16:35
事件其一,上揚唱片事件,請丁丁們指出唱片行犯什麼法,警察依什麼法叫人關音樂,警察依什麼法關人店門,請拿出法來,不要只會五四三專說一些錯誤的事。

丁丁懂什麼是合法、正當嗎?為什麼不敢回答上面那個一開始我提出的問題。

警察打人、毀損、搶劫、侵入民宅也可以嗎?

主動認錯不表示違法行為消滅、只是承認犯行。

什麼是毀謗性暴力,不就是你的行為嗎,無端抹黑說別人打人。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6:50
跟你說那是筆誤了嘛~ 聽不懂喔? 我也已經道歉了!還死纏濫打!!我對你那麼好 怕你冷已經給你綠帽戴 本來還想給你綠袍穿 結果你卻反咬主人一口 抹黑我說我脅迫性暴力 你這不知恩圖報的鸚鵡!!不要再糾纏不清語無倫次了~難道你忘不了我對你的好? 回家吧~小鸚鵡 不要再丟人現眼了
謝謝社會大眾對猛禽鸚鸚的包容 !!!
Posted by 鸚鵡超難教 at November 9,2008 17:08
丁丁就是丁丁,說的話一直自打嘴巴,一下子說沒想過要道歉,一下子又說已經道歉了。身為丁丁,這樣的說謊功力還不及格,回去練練再來吧。

丁丁終究還是不敢面對問題,只想對自己違法的行為找藉口。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7:14
光60個同學的學運, 馬劉政權是不會有回應的, 可能要定一個時間大家在自由廣場大量集結, 然後往凱道前進,
請決策小組趕快考慮用民主表決: 定一個時間(明天中午)大家在自由廣場大量集結, 清交大也可以上台北, 然後往凱道/總統府前進, 我們學生比較好動員, 以免白白靜坐3天, 沒有成果.

Malcom X TW
Posted by Malcom X TW at November 9,2008 17:45
就跟你說我沒要跟你道歉..我是在為我的錯誤道歉..哪裡找藉口了??怎麼還是聽不懂阿??主人是怎麼教你的?別只會整天對別人的小錯窮追猛打.. 大器成材一點好嗎?一直拘泥在小事上面語無倫次..主人已不想再跟沒有邏輯思考能力的鸚鵡講道理 自己好自為之吧!
Posted by 鸚鵡沒救了 at November 9,2008 17:49
我想唱片行這個事情是個誤會,11月7日的三立晚間新聞中已有說明,唱片行表示,警員沒有碰收音機,是店家自己關的,而店家打算打烊,把鐵門拉下1/3後,有人表示壓到人了,警察才過去幫忙頂住鐵門。
三立新聞台的畫面中,特別在警察的手掌握著鐵門的地方畫上紅圈,警察的手掌是向上,是頂住鐵門,而不是強行拉下。
昨天的中國時報則有這樣的報導:有一些團體出面希望唱片行提供店內錄影畫面,並願意協助提告,但唱片行低調表示不提供畫面也不願提告,反而是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表示,他是由於音量太大遭民眾檢舉,所以要求唱片行關掉音樂,有違反噪音污染法源可稽,但關門是店家自行決定,不是警方強制,如果店家或其他人士有問題,「歡迎」對他提出告訴。
事件過了二天慢慢已經釐清,根據噪音管制法第4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得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亦有相關規定。
目前警方取締噪音的原則,係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釋為準:「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所以警察確有取締噪音之權責,其他的爭議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而已,後續傳出的爭議,應該是有心人士散播之謠言,公道自在人心。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17:51
一個偷東西的小偷,口口聲聲說自己已經為踩髒地板道歉了,對於偷東西的行為,卻一直假裝沒發生。

這種馬xx式的思考邏輯正是丁丁們的共通點。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7:54
栽贓 抹黑 西瓜說成雞蛋 硬凹 歪理 無中生有

果然都是貪腐扁xx支持者的共通點
Posted by 鸚鵡愛歪理 at November 9,2008 18:06
栽贓 抹黑 西瓜說成雞蛋 硬凹 歪理 無中生有

以上全都是你上面回應中所做的行為,你什麼時候成為了扁的支持者了?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8:13
鸚鵡就是鸚鵡
只會複製重複別人的話
卻又不明白其中道理
別人在說他 卻想推給他人
又在效法暴力小英推給黑道
果然是青出於藍的猛禽鸚鸚
Posted by 鸚鵡錯亂了 at November 9,2008 18:24
各位同學千萬不要衝動,靜坐活動還是去補個申請文件好些,我們是民主自由國家,申請不會不准的,上面有同學要號召一起前進凱道,這個萬萬不可,我也認為集遊法是惡法,但是謝長廷也說過惡法亦法,在修法以前,大家還是做個守規矩的人好些,有需要就趕快去提個申請。
謝長廷是在去年8月間,因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等十六人發動天下圍攻等集會,被台北地檢署認定違反集遊法並起訴。而謝長廷在8月4日說,有關紅衫軍幹部被起訴,他沒有幸災樂禍的心情,惡法亦法,如果有人覺得法律有問題,國會的多數黨必須推動修法,而非法律不好就不遵守。
所以大家也要冷靜,法律不好還是要遵守,去補個申請文件,以免給人違法的印象,另一方面可以再繼續要求國會的多數黨國民黨推動修法,我在前面發表的文裡提過,二年前國民黨雷倩推動集遊法修法,後來是在6次院會審查中,均遭民進黨黨團以程序問題阻擋,無法進入實質審查,現在民進黨也下台了,國民黨席次更多,應該是有機會可以推動修改集遊法,我替大家加加油。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18:26
你知道自己是不明道理的鸚鵡就行了,不用在這公告周知。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8:28
那請問

上揚音量太大,遭民眾檢舉,請問當時量出來是多少分貝音量?為什麼警察不敢說?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
唱片行的喇叭音量不具持續性、不易量測?

「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上揚在中山區,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說接到民眾檢舉?
鄰居跑去北投分局報警?

”他是由於音量太大遭民眾檢舉,所以要求唱片行關掉音樂,有違反噪音污染法源可稽”
音量是多少?不能關小聲,要關掉音樂?噪音管制要分局長跨區處理?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8:29
函釋不是寫的很清楚了嗎,認定標準是:「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這和法官的自由心證有點類似,重點是就是有人檢舉證實音量過大難以忍受,員警亦確認噪音確實傳於竹外呀,同學不知道是不是唸法律的,找個人來確認一下這個函釋的意思吧。
至於噪音管制為何是北投分局長處理,因為當天國賓飯店的維安勤務剛好是由他擔任現場指揮官呀,所以附近的維安區域是由他負責,並不是以北投分局長的名義處理。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18:37
鸚鵡是在說你拉!!!!!
連這個都搞不清
真是敗給你了!!
你贏了~你贏了~
Posted by 鸚鵡得冠軍 at November 9,2008 18:37
我跟鸚鵡經歷了一場戰役
鸚鵡很難過 鸚鵡想被推 鸚鵡該打屁 鸚鵡很積極 鸚鵡真難養 鸚鵡好難教 鸚鵡很懊惱 鸚鵡會咬人~
結果我徹底慘敗
因為鸚鵡太跳TONE
最終得到了冠軍
Posted by 被鸚鵡打敗 at November 9,2008 18:47
請問什麼法規定店家的噪音管制是在維安勤務範圍內?他們沒有去參加抗議遊行。

自由心證?那請問噪音管制標準是做什麼用的?

【法規類別】 05 噪音污染管制
【法規名稱】 0025 噪音管制標準(97.02.25.)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一六七五
五號令發布全文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環署空字第四九四八八號修正第六條及第七
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07620號令修正
發布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87606號令修正
發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70013826號令修正
發布第二條、第四條並增訂第六條之一

第 三 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一、時段區分
日間:
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測量 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
95)Class1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
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
至一.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
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
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
,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
責人或現場人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
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3dB(A
)時,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
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Hz至20kHz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周
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
上。

(二)量測 20Hz至200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
測定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
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
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
其財產範圍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
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
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
(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
(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
,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Hz至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
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其連續量測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
(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1-2dB(A
)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
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Leq,LF之表示公式如下:

Leq,n:以1/3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1/3八音度頻帶
均能音量。

n:20Hz至200Hz之1/3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8:57
你貼的這個,是環保署的噪音管制標準,環保署的取締標準是依噪立管制法第七條,對於 一、工廠 (場)。 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也就是說環保署僅對上述場所發出的持續性噪音進行監測管制。什麼是持續性噪音,就是每天從早到晚吵個不停的那種,如果你打電話去環保署檢舉,他們會告訴你他們只管工廠機具的噪音,人和動物的噪音是歸警察管的,這是主管機關的劃分規定。
但現在警方可應用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唱片行只有在取締當時把音響開的很大聲,並不是每天開的震耳欲聾,所以不具持續性,應以第四條論處之。
為什麼要規範第四條由警察機關論處,又為什麼警方會依上面那個函釋為取締標準,你試想看看,如果你的鄰居有天晚上9~10點把音樂開的震耳欲聾,警察卻跟你說要等環保署來監測後才能取締,那麼晚了環保署的人早下班了,去哪裡找人檢測,那音樂就這樣一直放整夜嗎?人家還要不要睡覺,所以才有那個函釋,說明的是妨害安寧的標準。
至於店家噪音管制有沒有在維安勤務範圍內,這當然是沒有,但不代表警察不能勸導取締,但店家當時音樂開的很大聲,已屬現行犯行為,加上又有民眾投訴,只要是警察都可以執行公權力,當然可以當場予以制止。
北投分局長已經說過如果店家或其他人士有問題,「歡迎」對他提出告訴,現在店家的態度似乎並不想提告,你這麼義憤填膺,可以代他提告,或是你不認為警察有這樣的權力,可以做個實驗,現在把你的音響朝窗外開到最大聲,記得要放台灣歌,然後等人檢舉,或你找人來檢舉,看警察能不能強迫你把音樂關小聲點或是關起來。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19:43
上揚唱片是〔營業場所〕,請分清事實。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NewsType=1&showdate=20081102&IssueID=20041228&art_id=1476622&SubSec=10


檢舉噪音 取締不易
2004年12月28日蘋果日報

新竹的謝先生投訴住家附近工地近來夜間施工,噪音擾人讓他無法入睡,向新竹市政府環保局檢舉後被告知「會派人了解」,但檢舉後數天工地仍在夜間施工,他懷疑環保局根本是敷衍小市民,甚至有官商勾結包庇建商的弊端!

須8分鐘內均值超標
記者據此向新竹市政府環保局查詢,環保局人員大呼冤枉。環保局指出,接獲檢舉後隔天晚上即派員前往進行定點噪音檢測,不過由於工地噪音在一定時間內的平均值並未超過標準值,環保局必須依《噪音管制法》行事,因此無法開罰。

環保局解釋,對噪音的容忍度每個人都不一樣,所以依《噪音管制法》界定,必須使用聲音感應器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時間,連續8分鐘所記錄的音量平均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主管機關才能據以開罰,因此許多噪音檢舉案在實際測定後確實不成立,並非環保局不處理。

環保局還指出,由於各種場合所適用的噪音標準不同,可區分為娛樂或營業場所、工廠、工地、擴音設施4大標準,其中還細分為住商、工業區、公園,且分早、中、晚、深夜各時段。他們接獲民眾陳情後,都會針對不同場合、時間進行噪音檢測,希望民眾能了解主管單位依法行事的苦衷。■陳力維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19:53
回覆樓上的海兒..你居然可以這麼耐心長篇大論的去感化一隻鸚鵡~真是菩薩心來的..希望你能功成圓滿!!阿彌陀佛..善哉善哉~但願鸚鵡真能夠從中有所領悟~辛苦了
Posted by 輸給鸚鵡的凡人 at November 9,2008 19:58
一、噪音取締原則為何?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4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
(二)所指有關法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如具有違反之事實,警察自得依法加以勸阻裁處。另製造噪音,致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影響程,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釋為準:「妨害安寧通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message/leg_message_02.jsp?ItemNO=01031100&stage=7&lgno=00102&id=157583

留言時間 97/07/28
留言者 平地一聲雷
留言標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修法建言-1

內容

台灣地狹人稠,住宅以公寓大廈居多,而這種建築結構只要樓上樓下有人生活習慣太差,或者刻意製造噪音、震動,就會對樓上樓下住戶造成很困擾的生活安寧問題。本人在網路上尋找類似經驗者,發現多半都是樓上吵樓下的居多,大約是頭頂上傳下來的噪音和震動最令人難以忍受。遇上這種事,多半的建議都是搬家。究其原因,就在於法令規章缺陷,以及權責不明所致,一味講求人權,最後只保護了惡棍,安分守己的百姓只有倒大霉的份。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對公寓而言,警局的解釋是必須吵到兩戶以上,由鄰居出面作證錄製筆錄,才構成「妨害『公眾』安寧者」的要件,問題是,試想極端情況,如果一棟建築只有上下樓層,沒有左右前後樓層,而且是最頂層住戶在吵樓下住戶,這該如何構成「公眾」之要件?再退一步,如果建築結構使得左右前後樓層之住戶都不覺得A戶吵人,而只有該A戶樓下之B住戶被A戶吵得心神不寧,那B住戶該如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公眾」之要件?

「公眾」兩字已形成法律定見,要件就是鄰居必須出面指證,製作筆錄,才能構成第72條第3款之事實。不久前,我從新聞報導得知,有人以第72條第3款去控告樓上鄰居,希望以此法條責罰樓上鄰居6000元,但法官認為一戶不等於「公眾」,所以,無法適用該法條。更早之前,土城地區也有一案例,訴主控告樓上鄰居長期製造噪音,影響聽力和身心健康,法官認為雖經環保局測定噪音均未超過標準,但是,已對樓下住戶造成身心傷害﹝取得醫師證明﹞,確屬事實,所以判賠60萬,而且要求樓上住戶不得再吵樓下住戶。


請注意,以上實例皆是經測定噪音,不是自由心證。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0:03
加油...自由廣場的教授學生們,濕冷的天氣辛苦了!原來台灣現在還是有群大學生還是會獨立思考,有民主素養的!
Posted by 暴力的公權力 at November 9,2008 20:06
這篇新聞說的沒錯,噪音的確是取締不易,所以警察機關來講,多半都是用勸導的,像這次的事件警方也沒有開罰,只是在勸導後店家也很有公德心,配合的把音樂關起來了,你如果認為警方有違法濫權,請你去告北投分局長。
至於你認為,警察無權干涉噪音的事情,那我只能說,你對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認知與別人不同吧,就叫你去實驗一下看看了,你有把音樂放很大聲的自由,別人也有不聽你放的音樂的自由,不要什麼事情都我行我素,這個社會還是有法治、有秩序的。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20:11
雖然"上揚唱片行事件"事涉政治與人權的敏感區
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
讓很多人一下子反射性的暴跳如雷
但是的確還是有理性和法令分析的空間

感謝HBS和海兒的分析
Posted by 透透 at November 9,2008 20:15
為什麼不敢面對上揚唱片是營業場所的事實,那跟我音樂放多大聲是不同的事。
針對營業場所是有明確的規定,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數。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0:19
事件其二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4584923.shtml

4中市議員圓山掛布條 警方沒收

【中央社╱台北三日電】 2008.11.03 06:11 pm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今天來台,四名民進黨籍台中市議員昨天入住圓山飯店六樓,上午約十一時四十分,在住宿房間陽台外,垂掛兩幅寫著「陳匪雲林滾蛋」、「Taiwan is Taiwan」的抗議布條。不過,隨即被警方發現,並進入陽台,現場發生拉扯場面,布條被警方沒收。

台中市議員包括賴佳微、邱素貞、紀麗玉及陳淑華等四人昨天一起入住圓山飯店的六樓。陳淑華指出,她們在一個星期前,以個人名義訂房。

針對警方闖入議員房間而發生拉扯,議員表示,這是她們的私人領域,而且退房時間 (12時)還沒到;房門原本是上鎖,如果沒有飯店的門卡打開,「門會自己開嗎?」。對於這次事件,她們表示,不排除提告。

圓山飯店客房部主任薛炎棟則表示,房門是自己開的;至於警力如何從陽台進入?他表示,警力原本就在附近的其他房間內。

薛炎棟說,之前沒碰過這樣的情況,由於市議員的抗議動作引起警方的注意,不希望議員們的舉動干擾到其他房間的房客。

在經過拉扯事件後,四名市議員欲到大廳櫃台辦理退房,不過,由於大廳已規劃採訪區。圓山飯店人員欲引導市議員至地下一樓辦理退房事宜,也引起市議員不滿。

陳雲林一行人預計在台灣停留五天,十一月七日上午離台。陳雲林此行最大任務除了舉行「第二次江(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陳會談」外,還將就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件直達與食品安全衛生等四項議題簽署協議。

【2008/11/03 中央社】@ http://udn.com/


請問警方依什麼法進入私人領域、沒收私人財產?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0:20
美麗島與圍陳後的清算 威權復辟 綠營難翻身
日前陳雲林來台警方大陣仗導致民眾反彈與鎮壓場面,讓人仿佛回到三十年前的「美麗島」場景。若要比較「美麗島事件」與「嗆馬圍陳」這兩起街頭運動的整體,遠因當然都是「台灣vs.中國」典範的衝突,美麗島是蔣經國與軍方對於本土化風潮的壓制;圍陳衝突可視為國共聯手對近二十年來台灣民族主義運動的反撲。另外,也可以比對當年冷戰後期與現在全球經濟泡沫化的國際環境變化對於運動的影響。我們亦可從反對黨內部權力結構的轉變、與國民黨抗爭策略的差異、運動權力掌控與反對運動新世代政治人物出現斷層等等面向切入。筆者認為,總統如何指揮,媒體與文化界如何反應及後續效應,也是觀察重點。
首先,總統與軍方在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雖然軍方似乎在圍陳運動中沒有表態,可以視為是民進黨執政時推動的軍隊國家化之成效,但是在鎮暴警察強力鎮壓前幾個小時,國安局蔡局長恐嚇性的用語,預示著強力逮捕的命令來自於馬先生。馬先生或許想要讓民眾知道當年釣魚台事件時有多英勇,於事件中從頭至尾搶站在第一線,亟欲對軍方及泛藍選民甚至於對中國表態,從快速起訴涉張銘清跌倒案的民代以刺激泛綠情緒、指揮國安系統、對集會遊行申請的准駁、過多鎮暴警力的配置導致有「未暴先鎮」的疑慮、召開記者會拍桌握拳斥暴力,到與在野黨主席互嗆等等,在在顯示其威權與一元領導的心態與人格特質,無怪乎民調有40%認為執政黨應負部分責任,其中25%歸責於馬先生。對照「美麗島」之後只有1%認為執政黨應負責的民調,顯見只有保釣經驗的馬先生顯然不如有蘇聯經驗的蔣經國而灰頭土臉。這不禁讓人擔心馬先生能力不足,無法與中國抗衡,可能在未來談判上節節敗退還不自知又沾沾自喜。
其次,媒體報導角度與文化界的態度。從圍陳之後的報導來看,三十年後台灣的媒體仍被藍營掌控,愚民而輕深刻討論,有的是扣民進黨以暴力帽子、發動民眾言詞攻擊、栽贓與懲處可悲的街頭小人物,整體仍與美麗島事件後類似,不脫「未審先判」、嫁禍、配合執政者塑造「媒體英雄」(包括陳雲林、受傷員警、捍衛警方的路人及電視名嘴等)。文化界對圍城事件,透過網路連線的不少,但是鑑於擁有龐大黨產的國民黨勢將全面執政,運用司法企圖清算綠營的政治人物,從中央到地方已到了「人抓、厝拆、雞仔鴨仔剮到無半隻」的地步,台灣人心中的「小警總」似乎又回來了,形成一種無形的壓力,而加在扁政權之上的貪腐印象已讓文化界整體對於政治選擇冷漠,以各大學為主的文化界亦對於未來可能列名中國的「黑名單」而有所忌憚,除了零星帶領學生靜坐抗議執法過當及發表文章譴責「暴警」的野百合世代、北社與人本等學者發聲之外,幾乎沒有人想要在這個不景氣的時候淌混水,更談不上有國際擙援。從這個角度看,綠營要回到後美麗島時代的再出發,更要回到民間社會,爭取學界清流的認同才行。
最後,若以美麗島事件為鑑,我們可否預測馬政府會怎麼做?以叛亂罪集體逮捕在野政治人物、甚至於後來的血案等固然已幾乎不可能,而要警方去查或公布過程中刺激群眾黑衣人是何人,也是櫞木求魚。接下來的選舉呢?在選民結構、兩黨資源、不利的選舉制度、兩岸氛圍及西瓜效應條件下,綠營難有斬獲!
Posted by 1990高師大野百合 at November 9,2008 20:38
你還真是死心眼,就一定要爭執下去,雖然唱片行是營業場所,但因為當地是住商混合區,而且行為本身是不具持續性的噪音,當然警方仍可主張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適用,適用第四條就可以用那個函釋做為標準,與環保署的檢測沒有關係,這是認定層面的問題,就說你可以去提告了,交由法院去裁決嘛,我只是提出一個不同方向的看法,你就這麼不能接受人家的意見嘛,堅持己見也許是好事,但是別人的看法就一定不對嗎!
前面你自己也貼了一個判例,是控告樓上鄰居長期製造噪音,影響聽力和身心健康,法官認為雖經環保局測定噪音均未超過標準,但是,已對樓下住戶造成身心傷害﹝取得醫師證明﹞,確屬事實,所以判賠60萬,而且要求樓上住戶不得再吵樓下住戶,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呀。
至於圓山飯店的這個事情我就不清楚,看起來好像是警察侵入私領域沒收人民財產,但這中間有沒有阻卻違法情況的適用,可能要等法院蒐集證據再判決,反正人家都要提告了,就耐心等看呀,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事情要循法律層面解決,但並不代表這是可以向警察施暴的藉口。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20:48
都已經有人提告了,不用我多事。

圓山飯店的這個事情你當然不清楚,因為你的說法都是聽媒體在說的,警方、藍營不敢回應這件事,所以你也不知道要提什麼法出來。

http://1-apple.com.tw/latest_news/index.cfm?Fuseaction=RnewsArticle&showdate=20081105&IssueID=20081105&Rartid=30674

快訊╱吳伯雄晶華宴請陳雲林 民眾與警爆推擠衝突
2008年 11月 05日 19:01/壹蘋果網絡
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一行人來台第三天,今天晚間要接受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在晶華酒店設宴款待,周邊出現群聚抗議群眾越聚越多,吳伯雄接近6點時,步入晶華酒店,卻引發酒店周邊抗議民眾嗆聲「台灣獨立」,還有民眾更在對面老爺酒店,掛起抗議標語布條及國旗抗議,陳雲林在6點27分左右進入晶華酒店,還有民眾扔擲國旗,最後警方拉起封鎖線,隔絕陳雲林和民進黨民代,現場發生嚴重推擠衝突,上千名警力在現場嚴陣以待。

陳雲林一行人進入晶華酒店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與柯建銘總召,在晚間6點50分左右,也來到晶華酒店,她怒斥警方:「這邊的維安警力實在太超過,我們是為了言論自由來的,群眾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我到場來關心一下,我們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如果警察合法合理,為什麼不進入老爺酒店沒收抗議標語布條及國旗?這時警察瀆職嗎?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0:59
為何要沒收抗議標語布條及國旗,舉標語掛布條本來就是民主國家中抗議的常態,但上面說的扔擲國旗,嚴重推擠衝突就不應該,我們畢竟還是民主法治社會,像學生們這樣的抗議手法就比較洽當,不過我還是認為他們要去補提個集遊申請,畢竟連謝長廷都說惡法亦法嘛!我也贊成該修集遊法,但過去反對修改集遊法的可是民進黨,所以我覺得民進黨最沒資格來講這些事,也希望這些學生不要沾染上任何黨派的色彩。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21:08
為何要沒收抗議標語布條及國旗?不清楚,但是警察已經動手做了,而且說不出依什麼法,並且包括侵入私人領域去沒收。

學生靜坐的方面,同意您的看法。

過去反對修改集遊法的可是民進黨,所以你覺得民進黨最沒資格來講這些事。那是不是過去貪污最嚴重,阻擋陽光法案立法的中國黨,最沒有資格來講別人貪腐。一堆跑路去中國的都捉不回來,還有人病死中國。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1:17
理當如此,國民黨也沒資格講別人貪腐,基本上這些紛紛擾擾的事,這些人我都不熟,誰貪污誰A錢,誰挺誰誰罵誰,我只能相信司法,相信最終判決,一個國家如果連司法都不能信賴,不能算是民主國家,我覺得大家都要相信司法,不然這個國家就沒救了。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21:28
"警察是用勒住李明璁老師脖子的方式將李老師抬出場的..."
這是從酥餅那邊來的消息,可是酥餅的公信力...
可不可以要見獵心喜,在不是很清楚狀況就下標題
"...被警察打..."還說沒全程錄下
我知道台派有些人會為了最崇高的國族信仰而故意放謠言
許多年下來假話傳言的欺騙也看得不少
而陳水扁更是集大成(只不過他也只是為了錢欺騙台派)
共產黨不擇手段、國民黨謊話連篇
台派可不可以有些道德高度,不要以亂治亂?
Posted by 透透 at November 9,2008 21:29
原來陳水扁貪汙只是小事..

還有只會在那裏說別人的說法都從媒體聽來的
那........你上面貼那麼多除了法條和你的想法以外
你上面貼的連結不是媒體說的???
舉了一大堆事件不是都媒體說的???
還是你到現場親身參與過???
原來只要是你貼的媒體就是最公正的
自打嘴巴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1:32
我在這要談論的是警察違法在先,沒有法令依據任意侵害人權在先,甚至當中有警察說因為政治立場不同所以要人離開某地方,這更是絕對的違憲。

台灣的司法,非政治案件大致可以信,政治案件許多不能信賴,在這不是我談論的重點。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1:37
你可以說我貼的媒體來源不是公正的,那些大都是來自泛藍觀點的媒體。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1:40
我們的信仰明顯不同,我的信仰是司法,比較偏向公權力的伸張,你的信仰是人權,比較偏向絕對的自由,這二者似乎有關聯但又很微妙,再討論下去,應該是淪為各說各話而已,趁現在沒有其他的爭辯話題,我也不想再說了.....
Posted by 海兒 at November 9,2008 21:43
原來媒體說的話可以讓你深信不疑
台灣的媒體的公信度不敢說是百分之百
但是也沒多高
幾個媒體的報導就可以讓你講那麼多
自high程度果然很高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1:47
那些只是事件的報導,再怎麼不公正的媒體也會有述說事件的可信報導,電視上也會有畫面印證。

像你說陳水扁貪污,完全就是媒體說的,你信得跟什麼一樣,卻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

那請問你又為什麼對媒體說的話可以深信不疑?
你可以選擇性相信媒體,別人不能相信媒體?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1:56
陳水扁的貪污完全媒體說的???
我又不像你只看媒體
去司法單位的網站看看吧
人家證據查的清清楚出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17
忘記說了
跟之前有人說的一樣
新聞畫面不能剪接???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20
證據清清楚楚?
網站不是媒體?
你不是只看媒體?
不要自打嘴巴了。

沒證據的都可以抓人了,有證據的不立刻抓人?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2:25
司法單位跟你說的新聞網站都是媒體
但其公正性質不同好嗎
還是你以為司法單位跟你一樣洞洞腦

如果連證據貼出來這樣都不相信
那.....案件讓你來辦???
你最公正
別人找的證據都錯的
承認匯款的人在說謊???
想支持綠營反藍營就直說吧
何必再拿一堆藉口當擋箭牌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30
125.229.162.101

妙子:請勿冒用網友ID發言。

Posted by IP: 125.229.162.101 at November 9,2008 22:33
公正性質沒什麼不同,上面說了政治案件許多不能信賴。

匯款違法,誰規定的?
你沒有匯過款?
你家人沒匯過款?
你們都貪污洗錢?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2:35
樓上的ki,別顧左右而言他啊。

看清楚本文討論的是人權,別再老是把不相干的案件扯進來。

丁丁就是這樣,每次講不出個道理來,就只會抓個稻草人阿扁來打一打。

呵呵,看來你們是真正的扁迷,阿扁才真是你們的救世主啊。
Posted by 你可以繼續腦殘 at November 9,2008 22:36
還有,樓上的「海兒」~~你是原來網名就叫「海兒」、常在南方論壇、媒抗出現的那一位嗎?我看不是吧。

如果不是,請不要冒用別人早就使用的網名發言,其心可議。
Posted by 你可以繼續腦殘 at November 9,2008 22:41
那我們就不用司法機關了啊
讓媒體來辦案最公正!!!

政治案件???
司法跟新聞都說他犯法
那你從什麼地方說他沒犯法

匯款並不違法.......
建議你還是先去看看別人的證據
有辦法反駁再來叫吧
事實都還要硬ㄠ
我還能說啥

PS.你好像很喜歡說人家是丁丁
丁丁最喜歡說人家是丁丁
自己不敢承認自己是丁丁
別人都嗆了還說別人丁丁
果然是一個不稱職的丁丁

所以
你真的是丁丁中的丁丁中的丁丁


以上的PS建議你做為自己的自我介紹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45
麻煩版主有空時將冒用我名字的留言和此留言刪除,謝謝。
Posted by HBS at November 9,2008 22:46
就說是丁丁了
上面那篇看清楚
是HBS .
跟你一樣???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51
標點符號都不會???
Posted by ki at November 9,2008 22:52
鸚鵡怎麼還沒睡覺阿??還在這危言聳聽~妖言惑眾
Posted by 你們可以繼續戴綠帽耍無賴 at November 9,2008 23:11
其實大家根本不用一直討論
這種事情本來就很難全面性兩極化的去說
又何必大動肝火呢

我覺得抗議是對的
但是一直這樣吵下去會沒完沒了啊
Posted by 戴綠帽的分身 at November 9,2008 23:19
看到一些戴著綠帽的鸚鵡 都被民黨哄騙得精神判斷能力錯亂 還在那沾沾自喜 洋洋得意 真是佩服佩服!!
Posted by 允許你們繼續快樂戴綠帽 at November 9,2008 23:19
1.請教授依民主法治精神遵重司法, 尊重行政權, 如果不滿意, 請出來選立委, 不要躲在校園, 出來面對社會



2.社會的資源及成本, 請勿濫用!學生們沒有工作能力, 没有經濟壓力,他們的父母正辛辛苦苦在努力工作著, 他們卻在尚未成熟前被政治污染.


3.現在國難當頭, 全球經濟問題對國內產生這麼大的影響, 大家都在努力於生存的問題時, 請各位學者幫幫忙, 幫幫想想對策, 不要在這個當頭扯後腿!!
Posted by JF at November 9,2008 23:59
To:HBS=鸚鵡

你不是中國人那就不要用漢字在這大放厥詞 很不要臉 好像一個乞丐去別人家吃了飯 還嫌飯菜不好 有本事就去自創自己的台灣文字 再來宣布台灣獨立 豈不是一個勇敢又純正的台灣人?飲水要懂得思源 什麼都要去中國 去五千年歷史 去蔣 去國父 那文字也要不要順便去一去??乾脆連血液也去一去 去當火星人好了 然後再去火星住 在那裡不會有任何人干預你的人權 你可以自由自在的我行我素 沒有規範的無法無天 做個忘本又不需羞恥心的快樂自由火星人
Posted by 被跳TONE鸚鵡打敗的凡人 at November 10,2008 00:04
上面那個JF(名字簡寫跟我一樣ㄟ,真令我感到丟臉啊~~XD),

1.教授已經站出來面對社會了啊...你是在說啥躲在校園啊?面對社會就只有選立委才是喔?

2.不要再把學生當作未成熟了啦!看他/她們的表現都比你成熟...而且,學生父母會自己跟自己的兒女溝通,應該用不著旁人來管吧~還有,學生的要求如果正確有理的話,這跟政治污染又有啥關係啊?

3.現在當頭的國難是總統不尊重自己所代表的主權,檢察官濫訴好行羈押,警察本身執法過當甚至違法等等....更慘的是,還有人是非不分,只會一再重複別人的話,自甘為奴為豬~
學者倒是真地應該好好想想辦法,當有人為了民主自由努力時,不要讓這些豬奴到處扯後腿...

多告訴你一點,現在全球經濟那麼差,可是其它國家裡還是有許多人還是有為了「非經濟」問題在抗議抗爭的喔,。再說,經濟問題當初可是有人信心滿滿地說「準備好了」ㄟ....現在要到處求救了嗎??
Posted by 捲 at November 10,2008 00:16
現在都有民主自由了..還要再為什麼民主自由奮鬥?台灣總統不就是民選出來的嗎?一直喊中國豬 先去查查你祖先的籍貫在哪裡 再來自命清高 難道你在罵你自己的祖先? 警察是依法驅離非法暴民 哪裡過當了?別整天只會拿上揚唱片一直說嘴 警察進入唱片行是不對 警政署也已經道歉了 這件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學生們 趕快回去睡覺上課吧 別再淪為被黑心政客利用的工具了~~
Posted by 被跳TONE鸚鵡打敗的凡人 at November 10,2008 00:58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0,2008 08:20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0,2008 08:20
論抵抗權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0111

抵抗權的歷史根源有二:1日耳曼采邑法上的誠實義務。2基督徒之順從的傳統。

中古日耳曼傳統的采邑關係,建立在領主與臣屬雙方間相對的誠實義務:領主應照拂並保護臣屬;而臣屬應順從領主。倘領主違背上述義務,臣屬有權離開其領土。整個采邑邦國的法秩序,就建立在上述誠實義務之上。領主違反上述誠實義務,也就等於違反其存立所憑藉之法秩序,基於維護此一法秩序之必要性,抵抗權於焉產生。

基督教義之中,存有如下對立之觀點: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從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是掌權柄的,都是神所命的。」(羅馬書第十三章第一節)2「我們必須服從神,而非服從人。」(使徒行傳第五章第二十九節)基督徒在上述對立與矛盾之觀點,尋釋其行為準則。掌權柄的人,受命於神,也應遵照神的意旨行事,倘也違背神的意旨,教會有權去制裁世俗間掌權柄的人。這就是中古時代之教會與帝王權相互對立與衝突之緣由。

Johann von Salisbury (1115-1180)為誅弒暴君立論中,提出:個人,作為全民默認之代表,得弒殺顯然叛離神的意旨且違犯自然律則所確立之秩序的掌握統治權力之人。人民之抵抗,既為權利且為義務。此為抵抗權理論之濫觴!

Thomas von Aquin (1225-1274)將掌權者分為非法攫取統治權力者與合法取得統治權力者,對於前者,人民沒有服從的義務,並得叛變;至於後者,僅法院有權解除其統治之職務,在嚴重之情況,法院才得將之處死。

宗教改革時代,Martin Luther (1483-1546)否定弒殺暴君之權利,同時不承認抵抗權。至於Johannes Calvin (1509-1564)則認為掌權者為神之代表,執行神所命令之職務。原則上一般民眾無權抵抗。然而掌權者之下級官僚,得基於其職務所生之抵抗義務,回復暴虐的掌權者所破壞之法秩序。Calvin只隱約地間接承認抵抗權。

儘管宗教改革之先覺者對於抵抗權抱持否定或保守的態度,然而其後世(十六世紀)之基督新教宗教家諸如F. Hotman、Theodore Beza、G. Buchanan、S. J. Brutus 等人,以及天主教宗教家諸如 M. Salamonius、J. Boucher、G. Rossæus等人,皆激烈討論抵抗權。當時,將抵抗權之基礎,歸納為:
1、統治之主權屬於人民;
2、掌權統治之人與人民之間成立統治與被統治之契約;
3、僅人民之代表有抵抗與弒君之權利。
當時在理調上開創個別人民也有抵抗是西班牙耶蘇教宗教家 Juan. de Mariana(1535-1624)。他認為倘暴政顯現,而且暴君阻撓人民集會並推派代表行使抵抗權之情況下,個人也應有權抵抗及弒君。

中古抵抗權理論集大成的是 Johnannes Althusius(1557-1638)。他提出如下之理論:抵抗權為當時邦國制度之主要成分,也就是整個統治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環。統治(契約)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人民是整個邦國統治權力的主人,人民的代表(亦稱長老),推選掌權統治者;統治者應在神前宣誓始能就職。統治者,既是邦國守護者,也是神的僕役。倘統治者遵從神的意旨、自然律則及邦國法律,則人民依照統治契約,有順從之義務。倘統治者,對之有所違反,則長老有義務推翻此一暴君。

抵抗權僅得在如下之條件下行使:
1、暴政業已顯然並確定;
2、一再警告而不悔改;
3、沒有其他解除其統治權力之手段。
必須上述條件全部具備,長老始得解除暴虐統治者之職務,而另選賢能。倘此一統治者抗拒,人民得應長老之召集,執干戈加以韃伐,並將之處死。

日耳曼采邑法上的誠實義務與基督教之順從義務,在中古時代,匯集融合成為中古邦國時代之抵抗權,其結構與準則,為後世抵抗權之楷模。

(作功德轉引自雲程的雙魚鏡)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0,2008 08:23
為了進一步詮釋上述抵抗權,有必要討論西德聯邦憲法法院1956年8月17日的所謂「德國共產黨判決」。該判決判定德國共產黨(KPD)為違憲,並應解散。該判決也闡釋抵抗權。「〈基本法〉並未規定抵抗權,然而對於在基本法之秩序中,應否承認抵抗權之問題,並非即予否定。尤其新(憲)法之理解,並非對於反抗顯然非法之政權的抵抗權,陌生見外。何況,經驗顯示,對抗此類(非法)政權,通常之法律救濟手段,無能為力。」(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集第五卷第376頁)。因此,除了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建立有效之法律保障,以維護憲法之外,原則上尚需承認內歛於基本法本身的抵抗權。(參照前揭第377頁)然而抵抗權應作保守之解釋。抵抗權僅作為「保持或回復法秩序之緊急之權。」換言之,並非作為人民革命之權利。抵抗權所欲排除之非法行為必須已顯然可見,而且為了排除非法,並無其他可預見之有效法律救濟手段,可資利用,才得運用抵抗權作為保持或回復法秩序之最後手段(參照前揭書第377頁)。

憲法學者皆引用上述判決,來詮釋抵抗權。除此之外,尚須作下列說明:抵抗權並非僅指向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也得指向任何從事破壞憲法行為(包括著手與預備)之個人行使之。此為抵抗權具有基本人權之第三效力(Drittwirkung)的表現。

基於以上的闡釋,容我作這樣的總結:抵抗權是保持或回復現有法秩序的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它源自超越國家實定律法的理性法或自然法,並無待於憲法之明文規定,我們仍應給予承認。

(作功德轉引自雲程的雙魚鏡)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0,2008 08:23
呼籲大家不要把生命浪費在腦殘人士身上,
珍貴的睡眠時間和精神留給真的需要幫助的人.
有的人很想要有舞台用腦殘的方式表現自己.
沒有必要給他舞台陪他演戲.

寒風冷雨中的大學生們,
你們和紅衫軍一樣有權集會遊行和靜坐.
(在紅衫軍眼中,余文又是為何入獄?)
辛苦你們了!台灣的人權和自由透過你們
得以展現給全世界.
馬政府是朝"自由民主"或者"獨裁集權"前進.
民主不是我說了就算,
而是我雖不贊同你,但我要守護你說話的權力.
否則,如同陳雲林說的,在中國不會有這樣的事,
只會一片和諧.
因為不一樣的聲音都被關進大牢或死在天安門了,
所以只有一言堂式的一片和諧.
Posted by ariel at November 10,2008 08:45
於民主廣場與各地方進行和平的靜坐抗議的民眾,是值的尊敬的,因為他們趕勇於表達自己的心聲、表達自己的意見,也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意見表達。

各位所抗爭的,反對集會遊行法,的確是有修法的空間,所以各位的抗爭有理,但殊知目前仍未修法,各位的集體靜坐抗議行為,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

難道,因為各位認為這條法律不適宜,不正確,就可以採取不尊重、不重視這條法律,然後來採取抗爭??

在進行任何的抗爭之前,我想還是以法律為前提,在各位的行為合法、與適法後,再來講自己的正當與否,會比現在來講更能讓人信服。
Posted by Stanley at November 10,2008 10:14
綠草莓們去叫邱毅來現場,邱毅才是集遊法的受害者!

妙子:這一則留言簡直是天兵,留下來當做丁丁留言範本。

另,本部落格的貼文注意事項及刪文規則在此

Posted by 永戈 at November 10,2008 17:27
你們這些野草莓名字取的真好
草莓頭上恰好就是有綠梗!!!!
真是天作之合阿~~~~~~~
Posted by JOHN at November 10,2008 17:33
這樣也能抹綠啊?
難道草莓本身紅通通的,
就表示比國民黨更紅嗎?

話說回來,哪些植物沒綠梗啊?
Posted by 捲 at November 10,2008 18:03
國民黨是藍的
難道你有色盲?

話說回來綠梗很好阿,有豐富的營養,草莓沒綠梗會死耶
這樣也能對號入座 真是無孔不入阿?
Posted by John at November 10,2008 18:14
看了這星期的表現...國民黨只怕紅勝於藍啊....
Posted by 捲 at November 10,2008 20:21
政黨意識強烈的人已經搞不清楚現況了
Posted by 加油 at November 10,2008 21:09
各位,咱們台灣人都是這警察部落格口中的敵人+暴民?

http://www.wretch.cc/blog/kidd0628/11852514

November 7, 2008
中山橋之役

不分黨派、超脫於個人政治立場外,我們有共同的「敵人」

同事間的安全,比任何事都重要,槍口一定要朝外…

是的,對付這樣的暴民

警察把自認為手無寸鐵、憨厚僕實的台灣人當「敵人」並不算過份

因為這次警察面對的是手持汽油彈、石塊,語帶挑釁、蠻橫粗暴,一聽聞便衣警察就大打出手的暴民…
Posted by anjamama at November 11,2008 03:40
當我看到野莓之歌的MV我內心的澎湃無法用言語形容,彷彿看到幽暗惡濁的亂世現出一絲光明,因為你們的年輕曾經被強加草莓的標籤,現在卻也因為你們的年輕,燃燒出遍地追求真理正義的花朵,年輕的你們勇敢的站出來,因為台灣一個全新的時代即將來到,而且要由你們當家作主,擺脫長久以來的藍綠惡鬥與虛耗,未來的50年是你們的年代,用你們最擅長方式,把你們的憤怒與心聲用最快的速度散播出去,用最大的能量撼動那些無能傲慢的政客們,加油!!
野莓也會結出最甜美的果實
Posted by robert at November 11,2008 10:03
建立更可長可久的國家,每個人更懂得民主自由的規則,今天是一個絕佳的機會.就看每位國民如何去把握,太多的互相指責,猜疑,分別顏色,劃分彼此,而忘了我們是同一個國家的一份子,我們有共同的憲法,法律,選舉,共同的小島,忘了要如何正確的態度去對待別人及自己的良心,都是罪過.
今天需要的是全體國民,重新思考國家的核心價值到底在那裏,而我們要什麼樣規則生活,什麼態度生活.如何解決目前的破口所在,而不要花太多的力氣交相指責,畢竟事情已經發生了,整體國家還要向前走,還要面向未來,今天的執政者可能在未來某一年日後成為在野,如美國民主社會兩黨互有上台下台時候,誰能保證永遠執政呢?
所以用長遠的角度來思考,設計制度,才是未來子子孫孫之福,這是用來保護親人及左鄰右舍的想法,也保護了自己的,因此全國人民應不分政黨色彩,都要放棄成見,舊思維,為著可長可久的制度貢獻智慧力量.才是今天歷史出現這一絕佳機會的意義,也是許多警察及人民流血流汗該得到的最好代價.
Posted by glorywin at November 11,2008 21:10
你們民進黨的頭腦壞了? 之前都不承認台灣國旗 唱台灣國歌? 現在又要拿台灣國旗來宣揚 然後被驅離那邊吵什麼吵 要我舉例是吧 呂秀蓮阿 都不承認國旗了

這位是民進黨的高層 叫你們回教民進黨自打嘴巴

一群偏激的分子 不先刮自己鬍子

平常就不愛國的舉動 到了某些時刻才發作嗎

這跟恐怖份子有啥兩樣 同樣都是回教的暴民

自以為信奉著真理 而作出偏激的事情 是暴力阿英

還是阿扁大神 你們信奉著?
Posted by 林杯就是在這裡爽 不爽都來嘴泡 at November 13,2008 10:10
關於小故事指出李明璁老師遭到恐嚇未來升等之路可能受阻之事,李明璁博士應該先問自己是否已經有以下的基本升等條件:

一、著作在質和量上,您認為您已經達到升等之基本標準了嗎?
二、您取得國科會或其他相關學術研究計畫的紀錄良好嗎?
三、您致力教學,教學評鑑獲得認可嗎?
四、您的學校、社會貢獻服務盡力了嗎?

有了這些,如您的升等還屢屢被阻撓,才有立場提出控訴。您根本還沒升等條件,也從沒提出申請過,聲稱被人恐嚇,愚人自愚!!

您如真是殷實致力學術研究之士,2009年二月學期開始之時,也該有能力提出升等申請了。



真理大學休憩系
劉怡君
Posted by 劉怡君 at November 21,2008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