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5,2008

【轉載】警察非法逮捕、侵犯人權,事後說謊!

(本文轉載自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新聞稿)

根據中央社2008/10/14 16:47的新聞報導〈台獨聯盟:凱道散步遭驅離 警方:非法集遊〉,我們嚴正抗議警方說法,依據警方說法「博愛所表示,吳某行為已屬集會遊行活動範疇,既然事前未提出申請,當然依法舉牌制止,不讓吳庭和通過凱道。」

事實上是,警方當天在抓走吳庭和前,並未依法舉牌(請警方出示當天的蒐證錄影帶說明),當吳庭和一個人欲通過凱道時(時間約10月11日上午9點02分左右),即被制止,吳庭和問警方「為何別人可以通行,我為何不能通行?」,警察回答:「因為你穿那件衣服」,隨後吳庭和將T恤脫下,「這樣可以走了吧」,欲繼續前進時,警方說:「抓起來」,吳庭和極力抗拒(如照片所示,時間是10月11日上午9點5分),4個著制服警察+1個刑警(蒐證者)馬上逮捕將他抓進警察車(時間是10月11日上午9點7分),在極其有效率的情況下,前後不到2分鐘的時間,吳庭和即消失在凱達格蘭大道總統府前,連在場的記者都還來不及拍到畫面,警方並沒有所謂經過依法舉牌的程序,警方不僅違法逮捕,侵犯人權,更在事後說謊!

警察可以這樣逮捕人民嗎?請問他是現行犯嗎?他不過是身穿「他馬的 停止賣台」T恤,就被禁止通行;提出抗議,就被抓進警察局,請問馬英九政府上任不過數月,台灣又進入戒嚴統治時期嗎?白色恐怖時代是否又將來臨?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2008年10月15日

一個人欲通過凱道時(時間約10 月11 日上午9 點02 分左右)



吳庭和極力抗拒(時間是10 月11 日上午9 點5 分)



吳庭和被抓進警察車(時間是10 月11 日上午9 點7 分)


延伸閱讀

簡余晏:大會-抗議警察國家重現!

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23:49 │回應(18)引用(3)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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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新聞稿)根據中央社2008/10/14 16:47的新聞報導〈台獨聯盟:凱道散步遭驅離 警方:非法集遊〉,我們嚴正抗議警方說法,依據警方說法「博愛所表示,吳某行為已屬集會遊行活動範疇,既然事前未提出申請,當然依法舉牌制止,不讓吳庭和通過凱道。」 事實上是,警方當天在抓走吳庭和前,並未依法舉牌(請警方出示當天的蒐證錄影帶說明),當吳庭和一個人欲通過凱道時(時間約10月11日上午9點02分左右),即被制止,吳庭和問警方「為何別人可以通行,我為何不能通行?」,警察回答:「因為你穿那件
【轉載】警察非法逮捕、侵犯人權,事後說謊!【mstammy。泰咪小姐】 at October 16,2008 01:30
波麗士「大?人」集合
http://bhju555.spaces.live.com/Blog/cns!5B10BDBACBD724E6!1472.entry【bhju555】 at October 17,2008 12:04
作者:MAX (南方快報江建祥專欄) 台灣人比被共匪統治的香港人還不如﹕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集會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過,與此同時,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會罪。
區公所前散步違法?恭請民進黨聲請大法官解釋【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October 20,2008 00:39
回應文章
哇帶回家去!
Posted by 文仔 at October 16,2008 00:10
本文歡迎轉載,感謝ing~~
Posted by 妙子 at October 16,2008 00:49
今早跟吳老師繞行先生府一小時,
邊走邊談論著對台灣人薄弱意志的看法,
小易只能說,任何行政權執行明確需遵循「依法行政」,
當場值勤員警以「違反集遊法」強行帶走,
應該追究的是這個「違法行為」由誰判定?如何判定?
我自己,
當然希望吳老師追究員警妨礙自由等相關刑責,
也敬佩吳老師衝撞威權的精神的堅持!
Posted by 易 at October 16,2008 00:52
Dears, 借我轉貼囉~
Posted by tammy at October 16,2008 01:31
小易,

謝謝你陪著庭和一起散步
可見你也是一位勇敢的人

警方任意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警方一直強調庭和的散步違反集遊法
到底是違反集遊法的哪一條?
我很想聽警方的說明
Posted by 妙子 at October 16,2008 01:33
tammy,

儘量轉載吧!

馬的政府不願用心聽聽人民的心聲
只想活在一個萬民對他稱頌的世界
但從他治國無能的表現看來
我只能說:很抱歉,馬的你做夢比較快
Posted by 妙子 at October 16,2008 01:39
妙子、庭和兄、還有諸位辛苦了。

美國的警察執行公權力至少表面上荷槍實彈以執法者看待民眾的基本人權,所以是小孩心目中的英雄與長大之後志願的職業。

台灣的警察本來素質就低,除了之前侯友宜或是其他像是《條子阿不拉》與歹徒火拼的刑警之外,其他的大概就和大樓管理員差不多吧... 人家可是月領數萬、國民旅遊、一年三節、各項福利俱全呢... 走狗來走狗去,不公不義的事可多呢,時機歹歹,普羅大眾不會就此坐視的。
Posted by Andres Leo at October 16,2008 02:56
加油了!
從新聞中警方一直強調有情資,
我想只是因為這活動名稱有“遊行“吧!?
現場有10多名的警力,對付一個手無寸鐵的民眾,
這樣執行公權力,讓我覺得很恐怖,
馬總統說他不是被嚇大的,
但是他所領導的政府確這樣嚇唬威嚇一般人,
就算塑造的形象再清廉,
對小老百姓來說,又怎樣呢?
所謂的苦民所苦,
不是生活節儉,
但是仍擁有及可以讓親屬在國外生活的財產,
握有國家強大的權力,
確不知道保護人民健康生活,
維持國家尊嚴,
在國際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及主權,
為這片打拼的人民,
要的不是一個每天都只知道炫耀自己節儉,
打壓民眾基本人權,
愛自己的身體甚過為民服務的總統...
Posted by i at October 16,2008 06:33
客觀看來,此事件為一群穿著相同制服的人(似乎也沒有申請集會遊行),合夥搶奪路過民眾的財物,並且對被害人非法拘禁。
Posted by HBS at October 16,2008 09:30
馬區長,不是法學博士嗎?

請告訴我一個人如何集會遊行,如何能違反集會遊行法!!!!!!!!!!!
Posted by 不染 at October 16,2008 09:54
有啊,民主現代的台灣當然有自由啊!

絕對可以講可以做啊,絕對能表達自己的想法,只是不能被大人物看到...
Posted by 喬揚(Joe Young) at October 16,2008 12:31
是不是只要有抗議的意圖就造成違反集會遊行法?
看樣子是吧!不然為何穿著反馬的衣服就要被抓。
如果接下來再有人穿著白色的反馬衣服,造成風氣,改天馬政府會宣告"上街不能穿白色衣服,穿白色是唱衰政府,是現行犯"!
Posted by 呆勞 at October 16,2008 12:32
帶走~發MAIL給我的朋友
Posted by 小小小豬仔 at October 16,2008 16:30
Max 提的釋憲 DPP 可以作吧
Posted by kufao at October 16,2008 19:38
冏上台威權體制復辟了,台灣人權言論自由又倒退回到二十多年前了,衰!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October 16,2008 20:07
台灣人比被共匪統治的香港人還不如﹕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所規定,集會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過,與此同時,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當有50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有組織地集會,便須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否則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會罪。

如果在私人地方集會,人數為500人。

此條例並不適用於在教育條例批准下的學校中舉行的或集會目的純粹是社交、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集結、會議或研討會;殯殮及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會。

本條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經批准,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彭定康時期曾因為這條條例違返《人權法》的結社自由而廢除。不過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特區政府在當時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過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的第一次會議把本法例重新恢復。之後再經修訂,把人數下限改為50人,並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才可以舉行集會。

台灣不學無術的立法委員訂的集會遊行法於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人數多寡沒有規定。

一個人獨自行走再怎麼說都不構成「集會」(assembly)

吳庭和前輩被找麻煩的唯一原因是他身上的那件T Shirt。
假設在區公所前散步的人只穿白色上衣,馬狗的禁衛隊還會有理由嗎?

穿著印有文字的T Shirt 是一種意思表達,是speech 的一種,是受憲法保護的。

民進黨除了內鬥外,至少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吧!
Posted by Max at October 17,2008 11:13
生々写真。。
Posted by 世界一周旅行準備 at October 18,200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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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VALI at December 18,2008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