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8,2007
台灣(想)作為一個國家的基調
黃居正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07-08-07 11:10:38
一、台灣獨立的合理性基礎
戰後六十年來,台灣作為一個在國際間進行活動的政治體這個事實,不論是國內藍綠政治集團,抑或以各種方法承認或不承認台灣的國家,固然都不能否認,不過,這種事實並沒有在國際法上造就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要說在台灣島內,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認識也是錯亂混淆的:綠色政客為了妥協於選票結構所炮製的假國家如:「我也是台灣人」、「命運共同體」到「人權立國」、「一邊一國」也好,或是藍色集團念念有詞的催眠魔咒如「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地區」、「兩千三百萬人」,都說明了多數台灣人並不知道真正的國家是什麼;就算在國際法上,台灣也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下述)。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的說,現在的台灣,在主觀與客觀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一個隨時將自我毀滅的認同錯亂怪物。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07-08-07 11:10:38
一、台灣獨立的合理性基礎
戰後六十年來,台灣作為一個在國際間進行活動的政治體這個事實,不論是國內藍綠政治集團,抑或以各種方法承認或不承認台灣的國家,固然都不能否認,不過,這種事實並沒有在國際法上造就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要說在台灣島內,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認識也是錯亂混淆的:綠色政客為了妥協於選票結構所炮製的假國家如:「我也是台灣人」、「命運共同體」到「人權立國」、「一邊一國」也好,或是藍色集團念念有詞的催眠魔咒如「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地區」、「兩千三百萬人」,都說明了多數台灣人並不知道真正的國家是什麼;就算在國際法上,台灣也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下述)。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的說,現在的台灣,在主觀與客觀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一個隨時將自我毀滅的認同錯亂怪物。
對於當前藍綠政客(包括兩個法律系畢業的總統候選人)如上欠缺國際法常識的胡言亂語,筆者已經不再驚訝與失望。因為這是台灣人民所心甘情願選擇的「共業」。台灣人民在已經發展了數百年、為世界上多數文明國家所共認為規範國家活動秩序的法律面前,選擇逃避,選擇不想理會,選擇繼續以如笑話般的魔咒自我催眠。
對於宣佈台灣獨立為一個國家的好處與必要性,已經是一個普遍常識,筆者無庸在此贅述。以下筆者想要說的是,不宣布台灣獨立,不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包括自我催眠說台灣已經獨立,或是聲稱台灣不必再宣佈獨立,對現在以及未來台灣法律地位,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
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
台灣自一六八三年開始,成為清帝國的領土,直到一八九五年下關(即馬關)條約締結後,依該條約第二條(b)項及(c)項,與澎湖群島被割讓給日本。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台灣駐軍向中華民國最高統帥投降之前,台灣一直都是日本的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被迫撤退至台灣並在島上建立了臨時首都。對此一內戰狀態,世界各國除蘇聯外,大致保持中立;此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性質上屬於革命政府,而非任何一個國家的傀儡政權。英國政府在當時的外交立場,可以適切說明此時台灣的地位:「在一九四三年,福爾摩沙是日本帝國的領土。英國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仍然為日本的領土,儘管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基於盟軍之間透過諮商與協議所發布的命令,在福爾摩沙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且由於盟軍的同意,將福爾摩沙的「治理權(administration)」交由中華民國政府承擔」。
一九五○年韓戰爆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同年十一月加入戰爭。為因應此一敵對狀態,美國總統杜魯門下令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以抑制兩岸政府發生衝突。這種由外國政府單方「介入」「兩個中國政府間內戰」的行為,其實續存至今。只是美國政府一向宣稱此舉並非「協防台灣」,而是為了「維持亞太地區的和平」。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與四十八個同盟國(除蘇聯與中國外)締結和約(即舊金山合約),正式終止敵對狀態。依該合約第二條(b)款,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所有權利、主權與主張」,但是卻未聲明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或移轉之對象。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對此特殊現象的解釋是:「台灣歸屬是無法完全由以同盟國全體為締約他造之對日和約加以處理的。因此,對日和約僅僅將台灣自日本的版圖中取出,並未因此變更台灣的法律地位」。
在另外與中華民國締結的和約中,日本政府也僅「承認」其於舊金山合約中拋棄對台灣主權與請求之事實(第二條),其餘皆未提及。該和約被明示應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現在所控制的領土」。而日本與蘇聯在一九五六年所發表正式終止戰爭狀態的共同聲明裡,對於領土的拋棄問題,甚至隻字未提。同時期(一九五四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締結了「共同防禦條約」,約定雙方共同保衛彼此在太平洋的領土。條約中中華民國的領土則被定義為包括台灣與澎湖,以及雙方嗣後另行同意的部份。
由於欠缺移轉領土的合意,台灣的主權地位在戰後的時空下並未變更。中華民國是基於同盟國間的協議而佔領台灣、行使治理權,卻未因此取得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在一九四九年與一九七○年間,有兩個關鍵性的現實,足以左右關於台灣法律地位的最終合理推斷。那就是世界各國對「兩個交戰政府的承認」,以及「聯合國中國會籍」的問題。為何它們與台灣地位之結論息息相關?因為不論是在外交承認或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代表權爭奪戰中,海峽兩岸政府的態度都明白宣示了追求中國統一的意願。兩邊唯一的歧見僅在誰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而已。
在一九七○年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各擁有邦交國,卻沒有任何國家同時承認「兩個中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驅逐中華民國代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其中國席位。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的最重要邦交國美國也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以後,中華民國之邦交國都僅能維持二十六國上下。
部份主張台灣事實獨立論的學者認為,以美國為首的幾個非邦交國所制定與台灣發展特定關係的法律,足以證明(這些國家承認)台灣在事實上不屬於中國。其中最常被提及的,當然就是美國與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該法明示其目的係為履行與台灣人民間的非官方關係之政策。依據該法,台灣與美國之間雖然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但不影響美國法關於台灣之適用,使之維持如同雙方斷交前之狀態。因此,當美國法指涉「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的官方機構時,這些主體都應包括台灣在內,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與中華民國間所締結之條約尚未失效者,仍繼續有效。美國亦得與台灣締結新條約。依該法,美國並承諾繼續提供台灣以數量上足供台灣維持充分自衛能力之防禦性設備。另外,雖屬於非官方關係,「台灣關係法」仍賦予了台灣政府相當於主權國家之豁免權。
不過,我們必須注意,「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的種種安排,都祇是為了降低因不承認台灣所造成在美國內政之程序與實質上的衝擊,並未明示美國承認台灣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此由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制訂之後到今天,不斷地重申其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可以得到明證。
在國際組織方面,由於前述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於聯合國下屬之特別機構(Specialized Agency),使台灣幾乎無法參加任何聯合過下屬之國際組織。雖然曾經發生過特殊的例外:那就是在「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簡稱ADB)」中對「中華民國」會籍的安排。中華民國本是ADB的創始會員國,不過一九八五年ADB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備忘錄,同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ADB中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但是並不驅逐台灣。該備忘錄中值得注意的內容如下:「一、自即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銀之會員及中國之唯一合法代表。臺灣當局則將以『中國、台北』之名義續留亞銀。…對亞銀章程中任何關於既有會員地位之條文,將不會做任何增修。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在所有亞銀之文獻、文件、資料、統計及其他出版物中,台灣當局將被稱為『中國、台北』。若在台灣當局所提交亞銀之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中,有與本安排相違背之處,亞銀於散發該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時,應將其名稱更正為『中國、台北』。三、亞銀年會及其他亞銀會議之聲明,若發生與上述安排相違背之事,亞銀秘書處有責任採取必要之方法確保其符合上述安排…。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之後,亞銀將視需要展示僅展示亞銀會旗及主辦國之國旗。五、亞銀會員有權自行決定加入投票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中國、台北』得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投票團」。基於上述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六年正式進入了ADB,ADB也同時直接將「中華民國」更名為『中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對ADB之單方行為表示抗議,卻仍繼續以亞銀會員身份全程參加會議、繳交年費、行使投票權,以及繼續持有ADB之股權。
ADB的實踐固然證明了「中華民國」雖被迫更名,仍是一個被ADB的其他會員國視為有能力「自行發展平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際關係」的國際法主體。因為若依照ADB章程第三條,台灣既非聯合國亞洲與東亞經濟委員會之會員,亦非任何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之會員國,本來是不可以成為ADB會員的。不過,這個因為政治妥協所形成之國際實踐,並沒有被發展成為一個具法律意義的普遍性例外(contra legem)。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或是其他變身並沒有因此而被其他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所接納。
對外關係,是一個國際法主體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獲得國際承認的客觀證據。由以上所描述「中華民國」之邦交國數量、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的認知,各國所制定與台灣相關之法律的「技術性格」,以及國際組織對「中華民國」之態度等等事證,我們幾乎無可置疑地可導引出「中華民國」(或台灣)之國家行為能力並未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結論。
三、目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綜合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影響目前台灣地位的真正關鍵問題,在於兩岸政府都拒絕承認「兩個中國」。雖然「兩個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效果還在未知之天,不過如果真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於台灣,那麼「中國」在歷史上是否取得臺灣領土,就完全不重要了。也因為這種存在於兩岸政府間的「共識」,使得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問題,變成了討論「中華民國」是否僅是一個治理台灣的「中國代表」,而非獨立的主權這個問題。
基於這個的觀點我們可以檢視並批判既存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幾個理論:
理論一:因「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一年片面廢止下關(馬關)條約,或者是基於開羅與波茨坦宣言,日本已將台灣之統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在一九四九年前就已經被「歸還」給中國。對日和約不過是由日本正式「確認」其對台灣主權之拋棄而已。這(不幸的)是兩岸政府過去共同採取的解釋。美國官方在韓戰前也曾傾向於此一立場。然而,由於依戰時國際法,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仍屬於日本的領土。戰爭所引發的領土移轉,一定要透過中止武力狀態之和約來完成(即使和約之內容可能是在戰爭進行中就已經開始或完成擬議了(例如波茨坦會議))。但是「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卻是直到了一九五一年,才完成和約的簽署。在那時,事實上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成為交戰團體(或流亡政權),不能再代表中國了。
理論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平和條約中既然僅表示拋棄對台灣澎湖之領土主權,所以並未因此改變台灣的地位。因此台灣的地位是未定的。在韓戰爆發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曾經是英國與美國對台灣地位的官方解釋。英國首相艾登(Sr. Anthoney Eden)關於福爾摩沙法律地位的書面答詢,可以作為最明確的例證:「﹝開羅﹞宣言是福爾摩沙於戰後應重新歸屬中國的一個聲明。但是,因為兩個主體都宣稱代表中國、以及各強權對於這兩個主體之地位的紛歧看法,這個重新歸屬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波茨坦宣言…固設定了以開羅宣言之實現為對日和約之條件。而且一九四五年九月,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揮下,福爾摩沙的治理權由中國軍隊自日本手中取得。但是,這並不構成領土之移轉,亦不牽涉到主權的改變。這些安排只是令蔣介石以軍事佔領該地,等候進一步的指示,而非使該地成為中國的領土。依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約,日本雖然正式拋棄所有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卻仍將該領土移轉至中國主權-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國民黨政權-之下。英國政府的觀點是福爾摩沙與澎湖因此再法律上是一個主權未定與未決的領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曾表示:「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在技術上是尚未解決的。…其未來的歸屬既未由對日和約決定,亦未由日華平和決定…」。
理論三:當日本在一九五二年正式拋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時,在法律上已經同時發生將台灣與澎湖之主權移轉給佔領該等領土之「中華民國」政府的效力。然而,在事實上,台灣與澎湖在日本拋棄主權時,並未成為無主地,因為台灣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被一個有效統治、組織健全的政府所控制。所以,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既然日本拋棄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行為是建立在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的承諾基礎上,因此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實際上是由一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中國」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啦)負責將之交付給作為一個國家的「中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此一推論的其他佐證,包括在對日和約裡並沒有將台灣視為非自治領土而規定應將之交付託管、或言明其屬於未定領土等等。
比較與批判以上三種理論後,我們不得不同意,台灣目前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應屬於中國的領土。既非主權未定,也非共同統治地。而且事實上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都明白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幾個大家耳熟能詳的外交文件,如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聯合公報「美國『認知』中國所主張海峽兩岸所有中國人堅持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美國並不反對此一立場」,以及同年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換大使時之外交聲明「英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的立場…我們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應由中國人民自行解決」,都說明兩國已經放棄過去所採取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另外,由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建交聲明,以及世界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雙重承認的事實,更可証明台灣在國際法上屬於中國的領土。
雖然部分論者認為由於國民黨政府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無法合法代表中國,如果任由該政府藉事實上的佔領而取得台灣之主權,將違反國際法上領土和平取得之基本原則。不過,因為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已經認同台灣是「大中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台灣政府本身也從來未曾正式反對此一主張,反而一再發表一些立場曖昧模糊的言論(如本文下述),以致形成了國際法上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一種「默認(甚至是明示承認!)」 。
不只是沒有承認,還有台灣政府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不斷「默認」!
最近筆者聽到有人說,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只是沒有人承認而已。不過,台灣在國際法上作為一個非國家的困難並不只因為沒有人承認而已。
台灣政府不但因為沒有採取積極動作以致產生本文前舉的效果外,近年來台灣政府在自我催眠之下關於主權的作為(包括立法與司法行為)與主張,在國際法上更嚴重地產生了「默認」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效果。
台灣政府於一九九○年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該條款規定包括國民大會(第一條)、總統副總統(第二條)以及立法委員(第四條)等主要的憲政民主機構,都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第十一條並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儘管多數論者認為透過增修條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等於是實質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享有治權,同時也自我限制了主權行使的範圍。不過由於增修條款並未明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圖,因此並無法藉之證明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至於依增修條款第十一條所制定的子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了與中國大陸間的司法互助、人民與物品之移動、大陸人民在台灣居留與工作之條件、賦稅、通航、投資與貿易等等項目。其中有不少條文是比照對外關係之模式而設計(例如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台灣之大陸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賦稅等必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甚至比對外國更加嚴格(例如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單面法則強制適用台灣法於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間的民事事件)。不過有部分條文是將中華民國之主權(法律適用)延伸至中國大陸,例如第四十三條對反致之限制,以及第四十四條之公序良俗條款(當大陸地區法律違反台灣公序良俗時,強制適用台灣法於本應受大陸地區法律管轄之事件)。另外,在刑事事件上更是明顯,例如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中國已依中國刑法受有處罰之特定犯罪事件,台灣法院仍得依台灣刑法加以處罰,無異是延伸台灣之法權至中國大陸。
雖然憲法增修條款及法院實務都有意將台灣的治權(法律)自我限制在台灣及澎湖,但是增修條款與其子法並未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而是將中國區劃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規範,也不像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通常規範外國人的形式。固然台灣自一九九一年開始的一連串憲法改革,是逐步建構「台灣化」政府體制的過程,也是台灣邁向全面獨立的前提,可是仍不足以充分證明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雖然並不是聯邦國家下的一個政治單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不存在著分權的憲法關係,但是在國際法上,兩個欠缺憲法紐帶的政治實體並不必然形成兩個國家。(例如:賽浦路斯,就是由南部希臘族之賽浦路斯共和國與北部土耳其族之北賽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兩個政府共存於單一領土上,且互不承認彼此之合法性。另外,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則是單一國家中存在兩個政治實體-即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以及塞爾維亞共和國,二者間幾乎沒有憲法紐帶)。
台灣政府近年來有關國際關係之聲明,也是雪上加霜。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李登輝總統在一九九九年接受德國之聲廣播電台訪問中所宣示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一九九一年以來,兩岸已非一個是合法政府,一個是叛亂團體,或一個是中央政府、一個是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所以北京將台灣視為叛離的一省,完全昧於歷史與法律上的事實」、「我國在一九九一年修憲,將憲法的地域效力,限縮在台灣,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統治權的合法性。一九九二年的憲改,更進一步規定總統副總統,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使國家機關只代表台灣人民,國家權力統治的正當性,也只來自台灣人民的授權,與中國大陸人民完全無關」、「一九九一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能力將台灣納入其治權範圍是不爭的事實,不過即使是「特殊」的政治實體間的關係,也不必然等於兩個國家,因為有很多單一國家下的分權政府間的關係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在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二六年間英國與其屬地的關係,就是一種特殊的非國際關係。每個屬地與英國間的從屬關係不一,甚至在行政權力上不相統屬,但是都還沒有形成兩個獨立的國家。何況李登輝總統在訪問中也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甚至還表示「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建國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所以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由此可見,李登輝總統的聲明是建立在「延續性」的基礎上的,而這個「延續性」,就是「(自一九一二年以建立之)中國憲政體制」的「延續性」,只是這個憲政體制目前僅能在一小部份中國領土上實施而已。國安會以及陸委會在其後對李登輝總統之宣示的「補救解釋」中,也都一再強調這種「延續性」。
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的(補救)聲明(標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該聲明表示:「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識架構下,我方始終認為「一個中國」指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兩岸目前並未統一,而是對等分治,同時存在,因此在統一前可以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加以定位。而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具有相同之文化、歷史淵源及民族情感,雙方人民在社會、經貿等各層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國家所能比擬。最重要的是雙方均有意願共同努力,平等協商,追求中國未來之統一。如果雙方都能珍視此種特殊關係,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識,那麼透過平等協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更有利於未來之民主統一」。根本就是徹底否認了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國與國的(國際)關係。並再次確認了台灣政府的立場是承認一個中國,只是中國現在被分裂為兩個不互相統屬的政府而已。因此,根本無法由此推論台灣在國際法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即使到了最近,台灣政府對中國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的反應,仍然無法掙脫上述論調。面對「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政府表示,依據一九三三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不容置疑」,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侵犯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的現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才有權決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存且不互相統屬的…」。在這些聲明中,台灣政府仍只是再次確認了自己是一個分離的自治體而已,因為台灣政府既未明白宣示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甚至還繼續自我定位為「中華民國」,擁抱著上述的「延續性」。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為何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沒有人承認了吧,因為只要台灣一日不明白宣示自己獨立於中國之外,世界就沒有可能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從未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因此也沒有被承認與中國有所分別。不明白宣布獨立,或以台灣名義追求國際地位(例如加入國際組織),台灣就會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而非國家。
四、結論
台灣政府從不明白宣示台灣獨立,以及未曾以獨立台灣的國家身分尋求國際承認,這兩個不願意,使得台灣必須是「中國、台北」、「中華台北」、「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還是簡稱「中華台北」!)」,以及一大堆「實體」(捕魚實體、氣象實體、衛生實體?),有時甚至還淪落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中正國際機場」 ,但永遠就不曾,也不會是「台灣」。
如果台灣政府繼續以模糊曖昧的聲明描述台灣的國際關係,以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或「中國」的名稱追求國際地位,包括申請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只會更強化對於中國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的「默認」。因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所象徵的「延續性」,將使得台灣無法掙脫自一九四七年以來的內戰狀態,從而無法主張獨立的國家地位。可悲的是,即使在民進黨多年執政後的今天,我們還是一再看到台灣的政府(及其於理論上所代表的選民)所有創造默認或否認默認的企圖,以具體呈現這種既不表明、也不理解「自己是什麼」與「自己要什麼」,「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有什麼不同」的態度,和台灣人民在種族與政治體制(當然也因此包括政治主張)的「延續性」上虛幻、痲痺、甚至無所謂般的堅持。這種在國際法上難以理解的堅持或怠惰,創造了永恆自我抵銷的矛盾-如果宣稱主權獨立,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如果堅持「中華民國」,就不會有主權獨立。所謂「台灣已經獨立了,他的名字就是中華民國」,根本是自欺欺人的鬼話!
由以上這麼簡單的事實,證明了筆者所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且這個非國家的現狀,是台灣全體人民所共同造成的。因為在戰後台灣人民從來沒有行使過建立或確認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藍綠政客也不斷地繼續勸慰或威脅台灣人民,不要這麼做。理解了這樣的道理之後,台灣人民是否應好好想想,下一步該怎麼做?
*本文發表於2007年8月4日,「國家定位政策研討會」,台灣安保協會、台獨聯盟主辦、現代文化基金會、亞洲安保論壇主辦。
對於宣佈台灣獨立為一個國家的好處與必要性,已經是一個普遍常識,筆者無庸在此贅述。以下筆者想要說的是,不宣布台灣獨立,不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包括自我催眠說台灣已經獨立,或是聲稱台灣不必再宣佈獨立,對現在以及未來台灣法律地位,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
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
台灣自一六八三年開始,成為清帝國的領土,直到一八九五年下關(即馬關)條約締結後,依該條約第二條(b)項及(c)項,與澎湖群島被割讓給日本。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台灣駐軍向中華民國最高統帥投降之前,台灣一直都是日本的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被迫撤退至台灣並在島上建立了臨時首都。對此一內戰狀態,世界各國除蘇聯外,大致保持中立;此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性質上屬於革命政府,而非任何一個國家的傀儡政權。英國政府在當時的外交立場,可以適切說明此時台灣的地位:「在一九四三年,福爾摩沙是日本帝國的領土。英國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仍然為日本的領土,儘管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基於盟軍之間透過諮商與協議所發布的命令,在福爾摩沙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且由於盟軍的同意,將福爾摩沙的「治理權(administration)」交由中華民國政府承擔」。
一九五○年韓戰爆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同年十一月加入戰爭。為因應此一敵對狀態,美國總統杜魯門下令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以抑制兩岸政府發生衝突。這種由外國政府單方「介入」「兩個中國政府間內戰」的行為,其實續存至今。只是美國政府一向宣稱此舉並非「協防台灣」,而是為了「維持亞太地區的和平」。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與四十八個同盟國(除蘇聯與中國外)締結和約(即舊金山合約),正式終止敵對狀態。依該合約第二條(b)款,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所有權利、主權與主張」,但是卻未聲明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或移轉之對象。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對此特殊現象的解釋是:「台灣歸屬是無法完全由以同盟國全體為締約他造之對日和約加以處理的。因此,對日和約僅僅將台灣自日本的版圖中取出,並未因此變更台灣的法律地位」。
在另外與中華民國締結的和約中,日本政府也僅「承認」其於舊金山合約中拋棄對台灣主權與請求之事實(第二條),其餘皆未提及。該和約被明示應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現在所控制的領土」。而日本與蘇聯在一九五六年所發表正式終止戰爭狀態的共同聲明裡,對於領土的拋棄問題,甚至隻字未提。同時期(一九五四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締結了「共同防禦條約」,約定雙方共同保衛彼此在太平洋的領土。條約中中華民國的領土則被定義為包括台灣與澎湖,以及雙方嗣後另行同意的部份。
由於欠缺移轉領土的合意,台灣的主權地位在戰後的時空下並未變更。中華民國是基於同盟國間的協議而佔領台灣、行使治理權,卻未因此取得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在一九四九年與一九七○年間,有兩個關鍵性的現實,足以左右關於台灣法律地位的最終合理推斷。那就是世界各國對「兩個交戰政府的承認」,以及「聯合國中國會籍」的問題。為何它們與台灣地位之結論息息相關?因為不論是在外交承認或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代表權爭奪戰中,海峽兩岸政府的態度都明白宣示了追求中國統一的意願。兩邊唯一的歧見僅在誰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而已。
在一九七○年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各擁有邦交國,卻沒有任何國家同時承認「兩個中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驅逐中華民國代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其中國席位。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的最重要邦交國美國也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以後,中華民國之邦交國都僅能維持二十六國上下。
部份主張台灣事實獨立論的學者認為,以美國為首的幾個非邦交國所制定與台灣發展特定關係的法律,足以證明(這些國家承認)台灣在事實上不屬於中國。其中最常被提及的,當然就是美國與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該法明示其目的係為履行與台灣人民間的非官方關係之政策。依據該法,台灣與美國之間雖然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但不影響美國法關於台灣之適用,使之維持如同雙方斷交前之狀態。因此,當美國法指涉「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的官方機構時,這些主體都應包括台灣在內,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與中華民國間所締結之條約尚未失效者,仍繼續有效。美國亦得與台灣締結新條約。依該法,美國並承諾繼續提供台灣以數量上足供台灣維持充分自衛能力之防禦性設備。另外,雖屬於非官方關係,「台灣關係法」仍賦予了台灣政府相當於主權國家之豁免權。
不過,我們必須注意,「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的種種安排,都祇是為了降低因不承認台灣所造成在美國內政之程序與實質上的衝擊,並未明示美國承認台灣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此由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制訂之後到今天,不斷地重申其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可以得到明證。
在國際組織方面,由於前述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於聯合國下屬之特別機構(Specialized Agency),使台灣幾乎無法參加任何聯合過下屬之國際組織。雖然曾經發生過特殊的例外:那就是在「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簡稱ADB)」中對「中華民國」會籍的安排。中華民國本是ADB的創始會員國,不過一九八五年ADB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備忘錄,同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ADB中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但是並不驅逐台灣。該備忘錄中值得注意的內容如下:「一、自即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銀之會員及中國之唯一合法代表。臺灣當局則將以『中國、台北』之名義續留亞銀。…對亞銀章程中任何關於既有會員地位之條文,將不會做任何增修。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在所有亞銀之文獻、文件、資料、統計及其他出版物中,台灣當局將被稱為『中國、台北』。若在台灣當局所提交亞銀之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中,有與本安排相違背之處,亞銀於散發該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時,應將其名稱更正為『中國、台北』。三、亞銀年會及其他亞銀會議之聲明,若發生與上述安排相違背之事,亞銀秘書處有責任採取必要之方法確保其符合上述安排…。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之後,亞銀將視需要展示僅展示亞銀會旗及主辦國之國旗。五、亞銀會員有權自行決定加入投票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中國、台北』得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投票團」。基於上述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六年正式進入了ADB,ADB也同時直接將「中華民國」更名為『中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對ADB之單方行為表示抗議,卻仍繼續以亞銀會員身份全程參加會議、繳交年費、行使投票權,以及繼續持有ADB之股權。
ADB的實踐固然證明了「中華民國」雖被迫更名,仍是一個被ADB的其他會員國視為有能力「自行發展平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際關係」的國際法主體。因為若依照ADB章程第三條,台灣既非聯合國亞洲與東亞經濟委員會之會員,亦非任何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之會員國,本來是不可以成為ADB會員的。不過,這個因為政治妥協所形成之國際實踐,並沒有被發展成為一個具法律意義的普遍性例外(contra legem)。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或是其他變身並沒有因此而被其他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所接納。
對外關係,是一個國際法主體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獲得國際承認的客觀證據。由以上所描述「中華民國」之邦交國數量、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的認知,各國所制定與台灣相關之法律的「技術性格」,以及國際組織對「中華民國」之態度等等事證,我們幾乎無可置疑地可導引出「中華民國」(或台灣)之國家行為能力並未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結論。
三、目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綜合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影響目前台灣地位的真正關鍵問題,在於兩岸政府都拒絕承認「兩個中國」。雖然「兩個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效果還在未知之天,不過如果真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於台灣,那麼「中國」在歷史上是否取得臺灣領土,就完全不重要了。也因為這種存在於兩岸政府間的「共識」,使得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問題,變成了討論「中華民國」是否僅是一個治理台灣的「中國代表」,而非獨立的主權這個問題。
基於這個的觀點我們可以檢視並批判既存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幾個理論:
理論一:因「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一年片面廢止下關(馬關)條約,或者是基於開羅與波茨坦宣言,日本已將台灣之統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在一九四九年前就已經被「歸還」給中國。對日和約不過是由日本正式「確認」其對台灣主權之拋棄而已。這(不幸的)是兩岸政府過去共同採取的解釋。美國官方在韓戰前也曾傾向於此一立場。然而,由於依戰時國際法,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仍屬於日本的領土。戰爭所引發的領土移轉,一定要透過中止武力狀態之和約來完成(即使和約之內容可能是在戰爭進行中就已經開始或完成擬議了(例如波茨坦會議))。但是「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卻是直到了一九五一年,才完成和約的簽署。在那時,事實上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成為交戰團體(或流亡政權),不能再代表中國了。
理論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平和條約中既然僅表示拋棄對台灣澎湖之領土主權,所以並未因此改變台灣的地位。因此台灣的地位是未定的。在韓戰爆發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曾經是英國與美國對台灣地位的官方解釋。英國首相艾登(Sr. Anthoney Eden)關於福爾摩沙法律地位的書面答詢,可以作為最明確的例證:「﹝開羅﹞宣言是福爾摩沙於戰後應重新歸屬中國的一個聲明。但是,因為兩個主體都宣稱代表中國、以及各強權對於這兩個主體之地位的紛歧看法,這個重新歸屬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波茨坦宣言…固設定了以開羅宣言之實現為對日和約之條件。而且一九四五年九月,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揮下,福爾摩沙的治理權由中國軍隊自日本手中取得。但是,這並不構成領土之移轉,亦不牽涉到主權的改變。這些安排只是令蔣介石以軍事佔領該地,等候進一步的指示,而非使該地成為中國的領土。依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約,日本雖然正式拋棄所有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卻仍將該領土移轉至中國主權-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國民黨政權-之下。英國政府的觀點是福爾摩沙與澎湖因此再法律上是一個主權未定與未決的領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曾表示:「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在技術上是尚未解決的。…其未來的歸屬既未由對日和約決定,亦未由日華平和決定…」。
理論三:當日本在一九五二年正式拋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時,在法律上已經同時發生將台灣與澎湖之主權移轉給佔領該等領土之「中華民國」政府的效力。然而,在事實上,台灣與澎湖在日本拋棄主權時,並未成為無主地,因為台灣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被一個有效統治、組織健全的政府所控制。所以,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既然日本拋棄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行為是建立在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的承諾基礎上,因此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實際上是由一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中國」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啦)負責將之交付給作為一個國家的「中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此一推論的其他佐證,包括在對日和約裡並沒有將台灣視為非自治領土而規定應將之交付託管、或言明其屬於未定領土等等。
比較與批判以上三種理論後,我們不得不同意,台灣目前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應屬於中國的領土。既非主權未定,也非共同統治地。而且事實上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都明白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幾個大家耳熟能詳的外交文件,如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聯合公報「美國『認知』中國所主張海峽兩岸所有中國人堅持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美國並不反對此一立場」,以及同年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換大使時之外交聲明「英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的立場…我們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應由中國人民自行解決」,都說明兩國已經放棄過去所採取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另外,由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建交聲明,以及世界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雙重承認的事實,更可証明台灣在國際法上屬於中國的領土。
雖然部分論者認為由於國民黨政府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無法合法代表中國,如果任由該政府藉事實上的佔領而取得台灣之主權,將違反國際法上領土和平取得之基本原則。不過,因為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已經認同台灣是「大中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台灣政府本身也從來未曾正式反對此一主張,反而一再發表一些立場曖昧模糊的言論(如本文下述),以致形成了國際法上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一種「默認(甚至是明示承認!)」 。
不只是沒有承認,還有台灣政府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不斷「默認」!
最近筆者聽到有人說,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只是沒有人承認而已。不過,台灣在國際法上作為一個非國家的困難並不只因為沒有人承認而已。
台灣政府不但因為沒有採取積極動作以致產生本文前舉的效果外,近年來台灣政府在自我催眠之下關於主權的作為(包括立法與司法行為)與主張,在國際法上更嚴重地產生了「默認」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效果。
台灣政府於一九九○年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該條款規定包括國民大會(第一條)、總統副總統(第二條)以及立法委員(第四條)等主要的憲政民主機構,都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第十一條並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儘管多數論者認為透過增修條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等於是實質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享有治權,同時也自我限制了主權行使的範圍。不過由於增修條款並未明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圖,因此並無法藉之證明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至於依增修條款第十一條所制定的子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了與中國大陸間的司法互助、人民與物品之移動、大陸人民在台灣居留與工作之條件、賦稅、通航、投資與貿易等等項目。其中有不少條文是比照對外關係之模式而設計(例如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台灣之大陸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賦稅等必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甚至比對外國更加嚴格(例如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單面法則強制適用台灣法於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間的民事事件)。不過有部分條文是將中華民國之主權(法律適用)延伸至中國大陸,例如第四十三條對反致之限制,以及第四十四條之公序良俗條款(當大陸地區法律違反台灣公序良俗時,強制適用台灣法於本應受大陸地區法律管轄之事件)。另外,在刑事事件上更是明顯,例如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中國已依中國刑法受有處罰之特定犯罪事件,台灣法院仍得依台灣刑法加以處罰,無異是延伸台灣之法權至中國大陸。
雖然憲法增修條款及法院實務都有意將台灣的治權(法律)自我限制在台灣及澎湖,但是增修條款與其子法並未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而是將中國區劃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規範,也不像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通常規範外國人的形式。固然台灣自一九九一年開始的一連串憲法改革,是逐步建構「台灣化」政府體制的過程,也是台灣邁向全面獨立的前提,可是仍不足以充分證明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雖然並不是聯邦國家下的一個政治單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不存在著分權的憲法關係,但是在國際法上,兩個欠缺憲法紐帶的政治實體並不必然形成兩個國家。(例如:賽浦路斯,就是由南部希臘族之賽浦路斯共和國與北部土耳其族之北賽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兩個政府共存於單一領土上,且互不承認彼此之合法性。另外,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則是單一國家中存在兩個政治實體-即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以及塞爾維亞共和國,二者間幾乎沒有憲法紐帶)。
台灣政府近年來有關國際關係之聲明,也是雪上加霜。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李登輝總統在一九九九年接受德國之聲廣播電台訪問中所宣示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一九九一年以來,兩岸已非一個是合法政府,一個是叛亂團體,或一個是中央政府、一個是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所以北京將台灣視為叛離的一省,完全昧於歷史與法律上的事實」、「我國在一九九一年修憲,將憲法的地域效力,限縮在台灣,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統治權的合法性。一九九二年的憲改,更進一步規定總統副總統,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使國家機關只代表台灣人民,國家權力統治的正當性,也只來自台灣人民的授權,與中國大陸人民完全無關」、「一九九一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能力將台灣納入其治權範圍是不爭的事實,不過即使是「特殊」的政治實體間的關係,也不必然等於兩個國家,因為有很多單一國家下的分權政府間的關係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在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二六年間英國與其屬地的關係,就是一種特殊的非國際關係。每個屬地與英國間的從屬關係不一,甚至在行政權力上不相統屬,但是都還沒有形成兩個獨立的國家。何況李登輝總統在訪問中也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甚至還表示「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建國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所以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由此可見,李登輝總統的聲明是建立在「延續性」的基礎上的,而這個「延續性」,就是「(自一九一二年以建立之)中國憲政體制」的「延續性」,只是這個憲政體制目前僅能在一小部份中國領土上實施而已。國安會以及陸委會在其後對李登輝總統之宣示的「補救解釋」中,也都一再強調這種「延續性」。
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的(補救)聲明(標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該聲明表示:「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識架構下,我方始終認為「一個中國」指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兩岸目前並未統一,而是對等分治,同時存在,因此在統一前可以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加以定位。而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具有相同之文化、歷史淵源及民族情感,雙方人民在社會、經貿等各層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國家所能比擬。最重要的是雙方均有意願共同努力,平等協商,追求中國未來之統一。如果雙方都能珍視此種特殊關係,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識,那麼透過平等協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更有利於未來之民主統一」。根本就是徹底否認了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國與國的(國際)關係。並再次確認了台灣政府的立場是承認一個中國,只是中國現在被分裂為兩個不互相統屬的政府而已。因此,根本無法由此推論台灣在國際法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即使到了最近,台灣政府對中國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的反應,仍然無法掙脫上述論調。面對「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政府表示,依據一九三三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不容置疑」,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侵犯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的現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才有權決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存且不互相統屬的…」。在這些聲明中,台灣政府仍只是再次確認了自己是一個分離的自治體而已,因為台灣政府既未明白宣示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甚至還繼續自我定位為「中華民國」,擁抱著上述的「延續性」。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為何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沒有人承認了吧,因為只要台灣一日不明白宣示自己獨立於中國之外,世界就沒有可能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從未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因此也沒有被承認與中國有所分別。不明白宣布獨立,或以台灣名義追求國際地位(例如加入國際組織),台灣就會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而非國家。
四、結論
台灣政府從不明白宣示台灣獨立,以及未曾以獨立台灣的國家身分尋求國際承認,這兩個不願意,使得台灣必須是「中國、台北」、「中華台北」、「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還是簡稱「中華台北」!)」,以及一大堆「實體」(捕魚實體、氣象實體、衛生實體?),有時甚至還淪落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中正國際機場」 ,但永遠就不曾,也不會是「台灣」。
如果台灣政府繼續以模糊曖昧的聲明描述台灣的國際關係,以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或「中國」的名稱追求國際地位,包括申請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只會更強化對於中國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的「默認」。因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所象徵的「延續性」,將使得台灣無法掙脫自一九四七年以來的內戰狀態,從而無法主張獨立的國家地位。可悲的是,即使在民進黨多年執政後的今天,我們還是一再看到台灣的政府(及其於理論上所代表的選民)所有創造默認或否認默認的企圖,以具體呈現這種既不表明、也不理解「自己是什麼」與「自己要什麼」,「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有什麼不同」的態度,和台灣人民在種族與政治體制(當然也因此包括政治主張)的「延續性」上虛幻、痲痺、甚至無所謂般的堅持。這種在國際法上難以理解的堅持或怠惰,創造了永恆自我抵銷的矛盾-如果宣稱主權獨立,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如果堅持「中華民國」,就不會有主權獨立。所謂「台灣已經獨立了,他的名字就是中華民國」,根本是自欺欺人的鬼話!
由以上這麼簡單的事實,證明了筆者所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且這個非國家的現狀,是台灣全體人民所共同造成的。因為在戰後台灣人民從來沒有行使過建立或確認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藍綠政客也不斷地繼續勸慰或威脅台灣人民,不要這麼做。理解了這樣的道理之後,台灣人民是否應好好想想,下一步該怎麼做?
*本文發表於2007年8月4日,「國家定位政策研討會」,台灣安保協會、台獨聯盟主辦、現代文化基金會、亞洲安保論壇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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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四種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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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變態「代管佔領軍隊」:1945年-1949年,也就是日本投降到「中華民國」國共內戰戰敗流亡來台(1949)的期間。「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是,蔣介石部隊屬盟軍的代管佔領軍隊。
.
在此期間,發生228事件,蔣介石代管台灣的佔領部隊屠害台灣百姓還淘空台灣。
這時候台灣還是日本領土,台灣人的國籍是日本國。盟軍的蔣介石佔領部隊已經違反多項「海牙公約」中的相關的戰爭法條文。
*蔣介石部隊是經過盟軍最高領袖美國將領麥克阿瑟的授權。因此,蔣介石部隊在台灣的的種種犯行,美國政府也必須附連帶賠償責任。
*日本政府有義務幫助當時在台灣的「日本國民」提出賠償的要求。
*如果美國承認台灣還是美軍政府佔領的領土,就不能卸責!
--------
第二變態「代管佔領軍隊+中國流亡政府」:1949年-1951年,也就是「中華民國」流亡來台到日本和盟軍簽訂舊金山合約(1951)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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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蔣介石「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跟二次大戰流亡到英國的戴高樂「自由法國」流亡政府雷同。差別在於英國是主權國家,而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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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此時還是「中國」的合法代表政府。中國共產黨則是不被承認的叛亂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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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變態「協助美軍佔領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中國流亡政府」:1951年-1979年,也就是舊金山合約簽訂後到美國承認中國共產黨為「中國」的合法代表政府,並且「美中建交」(1979)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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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結束,和平到來。台灣由「敵意佔領地」變成「友善佔領地」,已不需要盟軍部隊代管,取而代之是由協助美軍佔領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來代管。
*在此期間「中華民國」卻採用高壓獨裁白色恐怖統治台灣人民,清鄉殺害和政治迫害,剝奪人權自由。美國政府縱容放任不管,同樣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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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變態「協助美軍佔領治理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1979年到現在,也就是「美中建交」,美國制訂「台灣關係法」後,一直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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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個國家代表,「中華民國」已經不能合法代表中國。跟現在流亡印度的達賴西藏政府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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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直接以「臺灣治理當局」稱呼現在的台灣政府。
-------------------
以上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相關的國際條約和討論,相當豐富。大家可以去看個仔細。感謝雲程兄長期的投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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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求簡明,若有疏漏,敬請包涵。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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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變態「代管佔領軍隊」:1945年-1949年,也就是日本投降到「中華民國」國共內戰戰敗流亡來台(1949)的期間。「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是,蔣介石部隊屬盟軍的代管佔領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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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間,發生228事件,蔣介石代管台灣的佔領部隊屠害台灣百姓還淘空台灣。
這時候台灣還是日本領土,台灣人的國籍是日本國。盟軍的蔣介石佔領部隊已經違反多項「海牙公約」中的相關的戰爭法條文。
*蔣介石部隊是經過盟軍最高領袖美國將領麥克阿瑟的授權。因此,蔣介石部隊在台灣的的種種犯行,美國政府也必須附連帶賠償責任。
*日本政府有義務幫助當時在台灣的「日本國民」提出賠償的要求。
*如果美國承認台灣還是美軍政府佔領的領土,就不能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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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變態「代管佔領軍隊+中國流亡政府」:1949年-1951年,也就是「中華民國」流亡來台到日本和盟軍簽訂舊金山合約(1951)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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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蔣介石「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跟二次大戰流亡到英國的戴高樂「自由法國」流亡政府雷同。差別在於英國是主權國家,而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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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此時還是「中國」的合法代表政府。中國共產黨則是不被承認的叛亂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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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變態「協助美軍佔領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中國流亡政府」:1951年-1979年,也就是舊金山合約簽訂後到美國承認中國共產黨為「中國」的合法代表政府,並且「美中建交」(1979)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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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結束,和平到來。台灣由「敵意佔領地」變成「友善佔領地」,已不需要盟軍部隊代管,取而代之是由協助美軍佔領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來代管。
*在此期間「中華民國」卻採用高壓獨裁白色恐怖統治台灣人民,清鄉殺害和政治迫害,剝奪人權自由。美國政府縱容放任不管,同樣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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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變態「協助美軍佔領治理台灣的民政治理政府」:1979年到現在,也就是「美中建交」,美國制訂「台灣關係法」後,一直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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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個國家代表,「中華民國」已經不能合法代表中國。跟現在流亡印度的達賴西藏政府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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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直接以「臺灣治理當局」稱呼現在的台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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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相關的國際條約和討論,相當豐富。大家可以去看個仔細。感謝雲程兄長期的投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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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求簡明,若有疏漏,敬請包涵。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1,2007 13:27
台灣本來就不是一個正常國家,美國以正常國家的標準來看待台灣,對台灣皮不痛不癢。而且美國第一次將「台灣國」」的議題提上抬面,台灣當然是樂觀其成,最好是,全世界都知道有「台灣入聯公投」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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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中華民國」?哈哈哈~~~中國國民黨的謊言終於要被拆穿了。寄生台灣的流亡政府,還寡廉鮮恥騙所有台灣人說「中華民國」是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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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達賴喇嘛的西藏流亡政府,聲稱自己流亡的印度所在地,是西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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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中華民國」?哈哈哈~~~中國國民黨的謊言終於要被拆穿了。寄生台灣的流亡政府,還寡廉鮮恥騙所有台灣人說「中華民國」是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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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達賴喇嘛的西藏流亡政府,聲稱自己流亡的印度所在地,是西藏國!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1,2007 13:48
在雲程兄的部落格看到一篇文章「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2609&next=2598&l=f&fid=22
以下是一些心得看法:
首先
對於國家形成的歷史演進,大致可以歸納為如此:
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
.
對於「既成國家」統治權力的合法施行流程:
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
↑現在台灣卡在「政體→國家」這個「→」部分。在何種程度才可稱為是「獨立」國家?
A:符合國際法定義中「需要其他國家承認」?
B:還是具備有人口,領土,軍隊,和政府?
如果沒有A「其他國家承認」,是不是B部分通通就不算數?
以美帝對付伊拉克的方式看來好像是如此,雖然「伊拉克」這個國家一直被國際承認,但是美軍直接開拔過去,把伊拉克這個硬碟裡的海珊政府作業系統直接FORMAT,然後灌上自己扶植的民主政體政府作業系統。從頭到尾,「伊拉克」還是一個國際承認的國家,只是政體政府不一樣。
.
這些過程都符合國際法,但是這樣是對的嗎?
所謂的「國家」定義是什麼?唯有國際承認才算嗎?←這裡有個問題,那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是哪一個?
(待續)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2609&next=2598&l=f&fid=22
以下是一些心得看法:
首先
對於國家形成的歷史演進,大致可以歸納為如此:
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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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既成國家」統治權力的合法施行流程:
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
↑現在台灣卡在「政體→國家」這個「→」部分。在何種程度才可稱為是「獨立」國家?
A:符合國際法定義中「需要其他國家承認」?
B:還是具備有人口,領土,軍隊,和政府?
如果沒有A「其他國家承認」,是不是B部分通通就不算數?
以美帝對付伊拉克的方式看來好像是如此,雖然「伊拉克」這個國家一直被國際承認,但是美軍直接開拔過去,把伊拉克這個硬碟裡的海珊政府作業系統直接FORMAT,然後灌上自己扶植的民主政體政府作業系統。從頭到尾,「伊拉克」還是一個國際承認的國家,只是政體政府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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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過程都符合國際法,但是這樣是對的嗎?
所謂的「國家」定義是什麼?唯有國際承認才算嗎?←這裡有個問題,那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是哪一個?
(待續)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5,2007 22:55
其次
在「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一文中,列舉「國家滅亡」的五種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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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滅亡之場合有五:
子、一國分為二國以上之新國,則舊國為滅亡。
丑、二國以上合併為一國,則舊國為滅亡。
寅、一國被二國以上所分割,則一國為滅亡。
卯、一國為他國所合併,則一國為滅亡。
辰、國家失其存在之要件,則其國為滅亡。
.
五者以外,國家更無滅亡之道,故國家法上之原則,無論 何國 君主革命認為一姓之興亡,不因此喪失其國家資格,
可見我國(中國)之由清國而變中華民國,乃政府變更問題,非國家資格之存亡繼續問題。
若謂清國為一國,中華民國為一國,→『是何異指袁大軍機為一人,袁大總統又為一人,知軍機、總統之非二人,即知清國、民國之非二國已。』
---------
這篇文獻舉袁世凱大總統的例子,確實令人印象深刻。但是這是毫不相關的錯誤類比!
任何人在上述五種國家滅亡的情形下,只要他沒有在動亂中身亡,他當然還是同一個人,除了「國籍」和「統治政權政府」會改變以外,任何人並不會因為國家滅亡而變成另一個人。
.
以上述符合國際法的認定標準看來,現在的中國是清國延續,只是政體政府改變。再往前推明國是被清國亡國(卯情況,因滿清國在明國時即已存在,互不隸屬),再往前元國(蒙古)就不知要歸類為何?越往前,就更是亂成一團。
可以理解一種說法:領土的變更,並不改變國家主權。就像人,不會永遠是同樣的體重,會時胖時瘦。不過以國際法的國家認定標準,從歷史上的CHINA看來,如果要說CHINA是個一直存在的「國家」,恐怕會有問題。
比較沒有問題的是「清國」政體,這是國際承認代表「CHINA」這個國家的合法政體政府,而且簽訂的國際條約最多。而中國取代這個清國政體成為「CHINA」的國家代表。「CHINA」這個「國家」的合法國家地位應該是從清國算起,「CHINA」打敗仗簽了馬關條約,割讓了台灣澎湖,不要不認帳!
除非,中國認為自己不是「CHINA」的合法代表。
在「各國承認問題與選舉總統關係」一文中,列舉「國家滅亡」的五種情況,如下:
-----------
國家滅亡之場合有五:
子、一國分為二國以上之新國,則舊國為滅亡。
丑、二國以上合併為一國,則舊國為滅亡。
寅、一國被二國以上所分割,則一國為滅亡。
卯、一國為他國所合併,則一國為滅亡。
辰、國家失其存在之要件,則其國為滅亡。
.
五者以外,國家更無滅亡之道,故國家法上之原則,無論 何國 君主革命認為一姓之興亡,不因此喪失其國家資格,
可見我國(中國)之由清國而變中華民國,乃政府變更問題,非國家資格之存亡繼續問題。
若謂清國為一國,中華民國為一國,→『是何異指袁大軍機為一人,袁大總統又為一人,知軍機、總統之非二人,即知清國、民國之非二國已。』
---------
這篇文獻舉袁世凱大總統的例子,確實令人印象深刻。但是這是毫不相關的錯誤類比!
任何人在上述五種國家滅亡的情形下,只要他沒有在動亂中身亡,他當然還是同一個人,除了「國籍」和「統治政權政府」會改變以外,任何人並不會因為國家滅亡而變成另一個人。
.
以上述符合國際法的認定標準看來,現在的中國是清國延續,只是政體政府改變。再往前推明國是被清國亡國(卯情況,因滿清國在明國時即已存在,互不隸屬),再往前元國(蒙古)就不知要歸類為何?越往前,就更是亂成一團。
可以理解一種說法:領土的變更,並不改變國家主權。就像人,不會永遠是同樣的體重,會時胖時瘦。不過以國際法的國家認定標準,從歷史上的CHINA看來,如果要說CHINA是個一直存在的「國家」,恐怕會有問題。
比較沒有問題的是「清國」政體,這是國際承認代表「CHINA」這個國家的合法政體政府,而且簽訂的國際條約最多。而中國取代這個清國政體成為「CHINA」的國家代表。「CHINA」這個「國家」的合法國家地位應該是從清國算起,「CHINA」打敗仗簽了馬關條約,割讓了台灣澎湖,不要不認帳!
除非,中國認為自己不是「CHINA」的合法代表。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5,2007 23:50
其三
對於「既成國家」統治權力的合法施行流程:
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家族
.
以相關的國際法條約來說,台灣現在政體政府的國家主權的權力來源,是來自美國的賦予。
而執政政府的產生是由「國家形成的歷史演進」過程的再現,也就是:
人民→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
由於「直接民權」的選舉,各級政府是直接由人民產生。執政政府的公權力是來自人民的賦予。
.
一整個完整流程,應該大致是如此:
人民→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家族→人民。
由於人民直接行使民權選舉,簡約為:
人民→各級政府→政體→國家→政體→各級政府→人民。
.
國際法中有關國家主權的認定,好像忽視了「人民」。
.
台灣人民有行使公投權力。即使美國是台灣的主權管轄國家,也是如此。除非美國人民不能行使公投!
更何況台灣關係法中,並沒有限制台灣人民不能舉辦公投(包含任何議題)。
.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
C.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
美國政府應該依台灣關係法,「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而不是阻撓。
對於「既成國家」統治權力的合法施行流程:
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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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關的國際法條約來說,台灣現在政體政府的國家主權的權力來源,是來自美國的賦予。
而執政政府的產生是由「國家形成的歷史演進」過程的再現,也就是:
人民→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
由於「直接民權」的選舉,各級政府是直接由人民產生。執政政府的公權力是來自人民的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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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個完整流程,應該大致是如此:
人民→家族→部落→城邦→政府→政體→國家→政體→政府→城邦→部落→家族→人民。
由於人民直接行使民權選舉,簡約為:
人民→各級政府→政體→國家→政體→各級政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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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有關國家主權的認定,好像忽視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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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有行使公投權力。即使美國是台灣的主權管轄國家,也是如此。除非美國人民不能行使公投!
更何況台灣關係法中,並沒有限制台灣人民不能舉辦公投(包含任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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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
C.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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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應該依台灣關係法,「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而不是阻撓。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6,2007 01:21
ESIR, 你真利害.
其實現在台灣需要的除了公投入聯以外, 最需要的還是正名制憲. 否則公投入聯即使過了, 台灣的領土還是包括了全中國,而國名還是代表中國之國名, 根本一點用處都沒有.
剛剛看到一篇陳茂雄教授的一篇文章(http://www.taiwanus.net/news/shownews.php?id=67857 ), 我不知道為何他的觀念會改變得這麼大, 但我可以確定的是, 陳教授他在寫這篇文章時沒有考慮到台灣時空背景的轉換, 現在的"台獨"傾向之民意以比以前高出太多, 以前不可行的現在未必不可行. 且其實另有人比謝長廷更具勝選能力. 我覺得這兩點是陳教授所未考量到的.
其實也不是非得拉下謝長廷, 而是作為一個綠營的候選人,搞不清楚民意走向,堅持要開發所謂的中間選票, 而放著國家定位的大事於不顧, 格局這麼小, 如何讓人心安?
但不管如何, 入聯公投是一定要辦的
其實現在台灣需要的除了公投入聯以外, 最需要的還是正名制憲. 否則公投入聯即使過了, 台灣的領土還是包括了全中國,而國名還是代表中國之國名, 根本一點用處都沒有.
剛剛看到一篇陳茂雄教授的一篇文章(http://www.taiwanus.net/news/shownews.php?id=67857 ), 我不知道為何他的觀念會改變得這麼大, 但我可以確定的是, 陳教授他在寫這篇文章時沒有考慮到台灣時空背景的轉換, 現在的"台獨"傾向之民意以比以前高出太多, 以前不可行的現在未必不可行. 且其實另有人比謝長廷更具勝選能力. 我覺得這兩點是陳教授所未考量到的.
其實也不是非得拉下謝長廷, 而是作為一個綠營的候選人,搞不清楚民意走向,堅持要開發所謂的中間選票, 而放著國家定位的大事於不顧, 格局這麼小, 如何讓人心安?
但不管如何, 入聯公投是一定要辦的
Posted by chichi
at September 6,2007 04:05
依據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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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
→「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這是有很大的「正名制憲」空間的。
更何況「正名制憲」(變更政體政府)並沒有涉及「國際層次」的議題。台灣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憲法工具來輔助學步民主體制,雖然跌跌撞撞,走的還算平穩。
應該早日「正名制憲」,為台灣後代打造量身定做的台灣憲法,包含國名,國旗,國歌,和領土。
台灣關係法中對於台灣領土的定義(上面的第十五條第2項),很值得參考,也很有保障。
.
不能拿「中華民國」的旗子,就應該拿台灣國的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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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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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這是有很大的「正名制憲」空間的。
更何況「正名制憲」(變更政體政府)並沒有涉及「國際層次」的議題。台灣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憲法工具來輔助學步民主體制,雖然跌跌撞撞,走的還算平穩。
應該早日「正名制憲」,為台灣後代打造量身定做的台灣憲法,包含國名,國旗,國歌,和領土。
台灣關係法中對於台灣領土的定義(上面的第十五條第2項),很值得參考,也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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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中華民國」的旗子,就應該拿台灣國的國旗。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6,2007 14:47
如果一個國家的國民素質和公務人員,以及民意代表,也就是組成國家的所有公民素質是很優質的,無論是採用總統制,內閣制或者是委員制,應該都會運作的很「適宜」!
.
如果用海沙來建造房子,無論房子的建築藍圖多麼美輪美奐,最後還不是會剝落漏洞百出,甚至鬆垮。
.
一些相關的前置配套的法案,如陽光清廉法案,排黑條款,都還沒立案施行,用來漸漸刪選汰換不適合充作「棟梁」的官員或民意代表。現在討論整體「建築體制」該要採用什麼「風格」沒關係,但是馬上打掉重建改採另一種「風格」,就顛倒了流程!
.
美國「總統制」運作近200年,而美國公民教育是延續英國「內閣制」中世紀以來的民主傳統,少說至少也500年。瑞士「委員制」同樣也是差不多有150年(1848)的運作歷史。
.
如果貿然立即採用「內閣制」,真難想像如果被一些像冬瓜標的黑道背景立委或專門關說利益的立委們,把持了國家運作,那會是什麼「糟糕了」的情況!
.
台灣現在真正採用民選「總統制」,不過才要12年!像剛出生的小朋友還在學走路。雖然搖搖晃晃的,但至少走路的姿勢不會太難看。如果真的可以一直慢慢的穩走下去,「總統制」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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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海沙來建造房子,無論房子的建築藍圖多麼美輪美奐,最後還不是會剝落漏洞百出,甚至鬆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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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相關的前置配套的法案,如陽光清廉法案,排黑條款,都還沒立案施行,用來漸漸刪選汰換不適合充作「棟梁」的官員或民意代表。現在討論整體「建築體制」該要採用什麼「風格」沒關係,但是馬上打掉重建改採另一種「風格」,就顛倒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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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制」運作近200年,而美國公民教育是延續英國「內閣制」中世紀以來的民主傳統,少說至少也500年。瑞士「委員制」同樣也是差不多有150年(1848)的運作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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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貿然立即採用「內閣制」,真難想像如果被一些像冬瓜標的黑道背景立委或專門關說利益的立委們,把持了國家運作,那會是什麼「糟糕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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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真正採用民選「總統制」,不過才要12年!像剛出生的小朋友還在學走路。雖然搖搖晃晃的,但至少走路的姿勢不會太難看。如果真的可以一直慢慢的穩走下去,「總統制」未嘗不可。
Posted by ESIR
at September 6,2007 14:59
這篇也不錯:
中華民國打烊了
陳儀深
韋德寧針對台灣與聯合國的問題表示,聯合國會員需要國家資格,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多年來都是一個未解決、待解決的議題。由於近年來美國官員(例如前國務卿鮑威爾)已經公開表達過台灣並非獨立國家、並不享有主權,加上國民黨長期教育、宣傳的影響,社會上恐怕有不少人誤以為「中華民國」比「台灣」更有資格作為一個國家。如今韋德寧坦白指出,中華民國和台灣都不是國家,雖然是簡單的真相,但是對不少人而言可能是「振聾發瞶」。
果然國民黨人難以適應,蘇起就抓住後半段的話,以為「美國政府的立場」對中華民國保持開放態度、為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留一扇門」。個人認為這種說文解字的理解方式太偏離專業,因為目前它既然認定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就不可能同意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哪有什麼模糊空間?除非要推翻一九七一年的二七五八號決議,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代表權,這是不可能的事;至於兩個中國,難道是今日國民黨追求的政策?
平心而論,自從一九七一年被逐出聯合國以後,中華民國急速喪失國際承認,也喪失「兩個中國」的機會,尤其一九七八年連美國亦與中共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這時美國政府對中華民國的立場就已確定,怎麼可能到了二○○七年忽然變成undecided issue呢?所以,韋德寧談話的後半段應該是簡約(從而容易引起誤會)的說法,真正的意思是卜睿哲在八月三十一日所言─是指台澎的領土主權未定,不是指中華民國政府。
關於台灣澎湖的領土地位未定,是根據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的合理說法,雖然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斷交為止,但是在領土部分「懸而未決」、「尚待未來國際解決」,是美國政府多次重申的立場。這種未定論其實有積極的一面,因為世界上只有北京政府一再宣稱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如今說它未定,當然是對中國說NO,有強烈的針對性。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中華民國打烊了
陳儀深
韋德寧針對台灣與聯合國的問題表示,聯合國會員需要國家資格,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多年來都是一個未解決、待解決的議題。由於近年來美國官員(例如前國務卿鮑威爾)已經公開表達過台灣並非獨立國家、並不享有主權,加上國民黨長期教育、宣傳的影響,社會上恐怕有不少人誤以為「中華民國」比「台灣」更有資格作為一個國家。如今韋德寧坦白指出,中華民國和台灣都不是國家,雖然是簡單的真相,但是對不少人而言可能是「振聾發瞶」。
果然國民黨人難以適應,蘇起就抓住後半段的話,以為「美國政府的立場」對中華民國保持開放態度、為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留一扇門」。個人認為這種說文解字的理解方式太偏離專業,因為目前它既然認定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就不可能同意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哪有什麼模糊空間?除非要推翻一九七一年的二七五八號決議,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代表權,這是不可能的事;至於兩個中國,難道是今日國民黨追求的政策?
平心而論,自從一九七一年被逐出聯合國以後,中華民國急速喪失國際承認,也喪失「兩個中國」的機會,尤其一九七八年連美國亦與中共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這時美國政府對中華民國的立場就已確定,怎麼可能到了二○○七年忽然變成undecided issue呢?所以,韋德寧談話的後半段應該是簡約(從而容易引起誤會)的說法,真正的意思是卜睿哲在八月三十一日所言─是指台澎的領土主權未定,不是指中華民國政府。
關於台灣澎湖的領土地位未定,是根據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的合理說法,雖然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直到一九七八年斷交為止,但是在領土部分「懸而未決」、「尚待未來國際解決」,是美國政府多次重申的立場。這種未定論其實有積極的一面,因為世界上只有北京政府一再宣稱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如今說它未定,當然是對中國說NO,有強烈的針對性。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7,2007 01:27
臺灣擁有主權獨立的事實,但是主權獨立只是成立國家的必須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臺灣這個土地從蔣介石佔領臺灣的延續性來看,的確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臺獨份子希望介由打蔣為非法外來政權來切割,企圖否定這一環節,以達到臺灣不曾屬於中國這個目的。
但是無論臺獨份子怎麼說,事實就是事實;現今的政府是從蔣介石政府一路傳承下來,所以無論法令上怎麼改,怎麼換名稱,都無法改變這是同一個政府的事實,正如一家公司無論名字怎麼換,法理上都還是算成同一個家公司的道理是一樣的。
追求獨立是臺灣人的自由,本身並無對錯,但是臺獨份子因為其臺獨的訴求而扭曲事實卻是絕對錯誤,因為對真實的追求是處理所有事物的根本。除非現在的政府解散了,新政府上臺,否則哪怕是憲法改了都一樣;光是臺灣自己的法律是無法改變普遍對臺灣自始至終是為同一政府的認知。
臺灣加入聯合國的前提是臺灣自己必須先要是一個國家。然而無論是臺獨還是入聯,都會面對來自共產黨政府的武力威脅。在自己實力不足,外援(美國)也不支持的情況下,臺灣必須認清楚自己無力成為國家的事實。
許多反對臺獨還有入聯的臺灣人,並不是他們有多喜歡大陸共產黨,而是認清了這個事實。戰爭並不是肯拼就一定贏,即使是勝利也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更別說輸了。看看世界上其他在武力威脅下追求獨立的族群,不是自己飢寒交迫,就是陷入戰亂,人人朝夕不保,更別談什麼經濟發展了,臺灣人真的懂得要付出的代價嗎?
無知所以勇敢並非真正的勇敢;認清事實,善用情勢,妥協加上協商,才是弱者對應對強者之道。
臺灣這個土地從蔣介石佔領臺灣的延續性來看,的確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臺獨份子希望介由打蔣為非法外來政權來切割,企圖否定這一環節,以達到臺灣不曾屬於中國這個目的。
但是無論臺獨份子怎麼說,事實就是事實;現今的政府是從蔣介石政府一路傳承下來,所以無論法令上怎麼改,怎麼換名稱,都無法改變這是同一個政府的事實,正如一家公司無論名字怎麼換,法理上都還是算成同一個家公司的道理是一樣的。
追求獨立是臺灣人的自由,本身並無對錯,但是臺獨份子因為其臺獨的訴求而扭曲事實卻是絕對錯誤,因為對真實的追求是處理所有事物的根本。除非現在的政府解散了,新政府上臺,否則哪怕是憲法改了都一樣;光是臺灣自己的法律是無法改變普遍對臺灣自始至終是為同一政府的認知。
臺灣加入聯合國的前提是臺灣自己必須先要是一個國家。然而無論是臺獨還是入聯,都會面對來自共產黨政府的武力威脅。在自己實力不足,外援(美國)也不支持的情況下,臺灣必須認清楚自己無力成為國家的事實。
許多反對臺獨還有入聯的臺灣人,並不是他們有多喜歡大陸共產黨,而是認清了這個事實。戰爭並不是肯拼就一定贏,即使是勝利也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更別說輸了。看看世界上其他在武力威脅下追求獨立的族群,不是自己飢寒交迫,就是陷入戰亂,人人朝夕不保,更別談什麼經濟發展了,臺灣人真的懂得要付出的代價嗎?
無知所以勇敢並非真正的勇敢;認清事實,善用情勢,妥協加上協商,才是弱者對應對強者之道。
Posted by TWMC
at March 21,200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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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tan
at June 7,2008 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