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4,2006

「特支費」vs.「特別費」(更新)

妙子:因為弄不清楚「特支費」與「特別費」的不同,所以向APIN詢問一番。APIN果然是APIN,果然給了一個清楚詳細的回答。有鑑於好東西大家分享的道理,我把APIN的回答貼出來,給各位作個參考。


妙子:特支費跟特別費的分別在哪裡?

APIN:關於「特支費」和「特別費」的分別,大部份媒體或很多民眾..甚至連陳水扁總統..都可能把兩者搞混了,其實目前讓台北市長馬英九陷入絕境的..應該稱為「特別費(案)」...

關於「特支費」與「特別費」分別,簡述如下:

特支費 = 主管特支費..是屬於「人事費用」。而「主管特支費」乃為舊稱,目前已經被新稱「主管職務加給」所取代。(【註】...請查「原主管特支費」即可知特支費為主管職務加給的舊稱 )

特別費 = 機關首長特別費..是屬於「業務費用」。

換言之,兩者的預算/會計科目不同。「特支費」屬於人事費,是薪水中的主管職務加給;而「特別費」卻是屬於機關首長的特別費,屬於業務費用,而且完全要用在公務上才行

我想目前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持續追弊的民進黨立委們,以及承辦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都必須將兩者搞清楚吧!否則未來起訴書或說明時可能鬧笑話呢?

就是說...「特支費」乃給予"個人"..是屬於薪水一部份,而「特別費」是給予"職位"使用..所謂具有"使用權"但卻無"所有權"。

由於兩者的最大不同之處是金額(度)不同。例如根據農會/漁會法...「特支費」 不得超過薪水的百分之十。 這也是為什麼「所得稅法」第四條會稱「特支費」免稅的原因。

而如依行政院「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特別費」乃屬於「業務費」且都要檢具核銷,而像最多一半不必核銷的情況則是特例。

====================================================

現在問題來了...事實真相是馬英九誤把「特別費」當「特支費」使用,所以馬英九會很自然地將這些費用視為是他薪水的一部份,並且還申報為財產...更何是變成非公務性質的「家用開銷」。

而據「維基百科」目前對「特別費」則有更清楚的解說。... 有興趣者可以去詳加研讀...

我們不知侯寬仁檢察官是否已經完全了解「特支費」與「特別費」兩者的個中關係與道理。...就是說馬英九方面會想將「特別費」硬指成是「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而「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又早已明文規定免稅(),所以自無包括生息或申報財產及繳回..等等問題。

但是矛盾之處是...如以馬英九目前的「特別費」每月金額34萬計算(其中一半17萬只須領據不必核銷),如果他想將不必核銷的17萬「特別費」魚目混珠成「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但即使如此...以十四職等來計算,最高也不能超過2萬8千元(),這與馬英九將只須領據不必核銷的一半特別費17萬..完全納入其私人所得,兩者差額實在太大 。

而這也就是為什麼馬英九目前會陷於兩難..而且越陷越深,無法自泥沼中脫身的原因。

總之「馬神話」是破滅了..就如同我一篇文章標題『胡蠅嘛是神』的道理。

如果侯寬仁檢察官已經完全了解馬英九方面想將「特別費」硬指成是「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的個中關係與道理,加上證據確鑿...未來「起訴」馬英九將是必然事實...

個人曾在一篇文章標題指出:「 倒扁 」的荒誕與窮途末路(物極必反)...其中就在強調「 倒扁 」= 「 倒馬 」的道理...而如果再以「因果報應」..或「物極必反」的道理來看...這時間是否也來得真即時(快),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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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08:30 │回應(14)引用(5)APIN鏗鏘集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檢視馬英九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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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馬英九「進多出少」,剩下的還申報財產,最近才捐出一千多萬元做公益,終究是少數,因此,特別費案子雖多,但關鍵都在是否公款私用?
清廉這把刀!VS穿著Prada的惡魔【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November 24,2006 10:49
豈可以大赦為特定人士脫罪!【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November 24,2006 10:51
如何看待馬英九特別費一案?如果我們自認為身在一個法治國家,那麼第一步當然就是把相關法律找出來。以下抄錄名聞遐邇的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文。算是一項作業吧!各條文
我怎麼上「馬英九」這一課【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at December 5,2006 17:52
馬英九所援引的法務部「實質補貼」說不折不扣地佐證了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之核心論點。
馬英九,你慘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May 13,2007 20:06
姑且先不論法院判決結果如何,馬英九在面對特別費貪污案時的種種舉措與言論,無異於一步步地加速終結自己的政治生命。
子彈就這麼上膛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May 16,2007 22:25
回應文章
是的,如果馬英九現在想將全台灣六千多位中有些拿「特支費」的主管來與他拿機關首長「特別費」相比,並且想「魚目混珠」讓自己脫身,那簡直是在耍「鬼扯(邏輯)」,不是嗎?

建議目前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持續追弊的民進黨立委們,除了應該了解「特別費」與「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的不同外,也要知道馬英九方面想將「特別費」硬指成是「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的個中關係與道理,更應該趕快查證到底全台灣六千多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中,有多少比率是拿「特支費」以及「特別費」的。將問題釐清...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24,2006 10:15
Apin:
馬不沾鍋用這種手段企圖魚目混珠,拉別人下水,真是卑鄙無恥,難道他自己貪污別人也通通跟他一樣貪污嗎?真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不過,既然要查,就徹底查個清楚吧!正好把過去五十多年來中國黨人貪官污吏繩之以法!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24,2006 12:19
針對「蘇起」自爆他也將「特別費」當薪水一事,據今天(2006-11-24)自由時報的一篇報導指出...《曾任陸委會主委、新聞局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國民黨立委「蘇起」昨天表示,過去他擔任首長時,會計單位都告訴他「特別費」算是個人薪水,必須申報財產,但不用報稅。如果馬英九被起訴,恐怕他得出面自首,而且其他領特別費的官員也都會有事。「蘇起」指出,過去他六年多的首長生涯中,會計單位都告訴他,因為首長辛苦程度,遠高於薪給同屬部長等級的考試、監察委員,為了有所彌補,才會編列首長「特別費」,免單據核銷的七萬元特別費,「算是個人薪水」。》

果真如此,那麼當時告訴蘇起因為《首長辛苦程度,遠高於薪給同屬部長等級的考試、監察委員,為了有所彌補,才會編列首長「特別費」,免單據核銷的七萬元特別費,「算是個人薪水」》的「會計單位」可要倒大霉了,不是嗎?

而蘇起則可以因為出面「自首」,而得到檢察官予以「緩起訴」的判定。只是「前提」條件必須是當初那個「會計單位」人員願意出面承認是他(們)的錯,以致才會造成「圖利」他人的結果。

換言之,「會計單位」屆時必須承擔「業務過失」以及「圖利」他人的雙重罪嫌,甚至還得負責「圖利」他人的所有費用...這可謂損失大矣!而如果在「會計單位」與「蘇起」對質之下,會計單位卻完全否認蘇起所指出免單據核銷的七萬元特別費「算是個人薪水」的一切情事,那麼蘇起的自爆將「特別費」當薪水一事...同樣要倒大霉了...

而以蘇起目前願意「假設」如果馬英九被起訴,恐怕他得出面自首的邏輯來推斷,看來馬英九未來被起訴...至少已被包括蘇起在內的泛藍政治人物所確定,不是嗎?

看高檢署昨天又二度約談台北市長馬英九,針對馬英九帳戶中的捐款流向進行詢問,其中尤以馬英九自特別費帳戶中捐出的款項最受爭議,包括馬從上任至今年五月十九日前捐出的五百多萬,以及今年十一月十七日捐出的六百萬,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捐出的五百五十萬,台北市政府昨天在檢察官要求下,緊急收集相關收據送交檢方。

據今天(2006-11-24)自由時報的報導,檢察官介入調查馬英九特別費,於十一月十四日約談馬後,馬英九於十七日從特別費帳戶中,捐出六百萬元,分別捐給十一個團體,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再陸續捐出五百五十萬元,分別捐給十七個團體。「府方」表示,這部份馬英九也不會拿去扣抵稅,也不會拿去報特別費核銷,純粹定義為個人捐款,但款項來源不是公款,也不是私款,就是捐款。()

耶!如果馬英九將這三大筆款項,定義為不是「公款」也不是「私款」,而是「捐款」,避掉言明公款或私款可能衍生的爭議。...那可真是天下「奇聞」,不是嗎?

難不成..這三大筆款項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或是如同馬英九過去硬是要將原本沒有的「九二共識」,活生生變成是「存在」的事實...所謂「無中生有」的技倆與(鬼扯)邏輯...這是否會讓我們不禁要感嘆與十分訝異..原來「中國人」或「華客」的耍弄「鬼扯邏輯」功夫竟然是如此高超與出神入化,咱們「台灣人」不知是否要因此慶幸一番,還是必須「稱目結舌」?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24,2006 14:31
妙子很有實事求是的精神呢!

這篇名詞辨正對瞭解泛統馬英九貪瀆事件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幫助

一般人民看新聞用語混亂都 被弄得霧薩薩

看過這篇就可以瞭解兩者性質不同 也就更能瞭解泛統馬英九怎樣說謊脫罪了
Posted by 不染 at November 24,2006 15:27
親中統媒重鎮《新新聞》在最新一期中,製作專題宣判馬英九政治生命結束,要求馬英九「不如歸去」,別再肖想2008了。因為不論未來變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本來可以「躺著選」的馬英九,已成了永遠的過去式。(繼續閱讀)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24,2006 15:58
我在等看還有多少國民黨的官,為了替馬桶脫罪,而把自己曾A了國家錢的事,公諸於事.
蘇起真偉大,為了保馬而讓自己坐牢.
我說馬桶若妳做了總統,可別忘了馬屁精蘇起喔~
Posted by 孟芬 at November 24,2006 18:16
馬英九若有罪,蘇起也該有罪吧......
曾為馬英九下屬的寬仁檢察官是否有意幫馬英九脫罪,亦值得觀察........
Posted by 水聿仔阿茵 at November 25,2006 21:43
『事實真相』已經明顯揭露....

台北市長馬英九捲入特別費風波,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對外表示馬英九只是以關係人身分接受偵訊;但陪同馬英九應訊的律師宋耀明昨天挑明地說:「馬英九其實是以"被告"身分應訊,馬英九禁得起考驗,不必打模糊仗。」

宋耀明指出,馬英九每月將其帳戶款項多數匯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內,近八年來周美青經常代馬英九捐贈給公益團體,至少捐給一百個以上公益社團及私人,到八月底為止,捐款總額達五千七百卅一萬四千零六十七元;而匯入馬英九帳戶的特別費,共一千五百四十七萬八千三百八十六元,捐款遠超過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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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真相』就是馬英九誤把「特別費」當「特支費」,所以馬英九會將其當作是薪水的一部份,並且申報為財產。 馬英九甚至每個月將帳戶款項(包括特別費)多數匯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內...

換言之,馬英九不但將「特別費」當作「特支費」,視為是自己的薪資,而且還匯入其妻子周美青的帳戶內...

唉呦!這可壞了..壞了...壞了啦!這讓馬英九不被起訴也難喔!

「馬神話」已經著實破滅了..原來『胡蠅嘛是神』...試問?現在還有誰想當「神」的?

看來侯寬仁檢察官的確了解馬英九(方面)想將「特別費」硬指成是「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的個中關係與道理,這就是說..侯寬仁未來「起訴」馬英九是必然事實...

想到個人在施民德發動「百萬人倒扁」時,曾在一篇文章標題指出:「 倒扁 」的荒誕與窮途末路(物極必反)...其中就在強調所謂「 倒扁 」= 「 倒馬 」的道理...如果泛藍陣營能夠早早明白這個中道理,如今也不會讓他們必須面臨(接受)「馬神話」破滅的事實..

而我們如果要以「因果報應」..或「物極必反」的道理來論...這「報應」..的時間也來得真即時(快),不是嗎?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25,2006 22:01
請問周美青是市長嗎?毫無疑問的她不是吧.
那她怎麼可以替馬桶捐特別費嗎?
特別費是公款耶~只有市長本人可以支用吧.
若周美青捐的是自己的薪水,那我不管.
但若是捐到[公款]特別費,那周美青應該是有罪的吧!!
Posted by 孟芬 at November 26,2006 06:00
孟芬:
今天的自由鏗鏘集說得好!
國民黨是偷竊台灣國庫和人民血汗錢的大盜
馬英九出自國民黨黑金共構集團,怎麼有可能會清廉?

妙子:請收信!又有事要麻煩妳了。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26,2006 13:11
我不認為馬英九誤用
當這個新聞剛爆還沒有很熱烈時
有媒體去問李登輝
李登輝說那沒有關係
事實上並不是只有馬英九一個人把一半的錢拿去當薪水
那在他們政界很正常
算是大家都很清楚的規矩
而就算馬英九真的有罪
我想跟那陳阿扁比起來也差很多了
陳阿扁是把我們的錢花在老婆 小孩 女婿身上
誰的最比較重?
誰是無心
誰是有意
一目了然呀!!!
Posted by 阿草 at November 27,2006 11:25
*------------*
好康分享給大家喔!
http://www.cite.com.tw/10th_festival.php?a_l=d00702
週年慶活動全部2006/12/31就結束囉!!!
Posted by 水 at November 27,2006 11:27
誰的罪比較重呀?

當然是 馬英九

陳水扁七年以上 詐取財物

馬英九10年以上 侵佔

下面的文章是把特別費給別人用別人名義捐款的法律問題

只是本來是楊實秋 現在是周美青

楊實秋可能是自己笨跳出來 周美青卻是現在查有實據的了

http://blog.roodo.com/m_m_mirage/archives/2508138.html
Posted by 不染 at November 27,2006 13:02
是的,看來「起訴」馬英九終於在今天高檢署侯寬仁以「起訴書」加以偵結後,顯然已經證明馬英九被「起訴」的必然事實了...,不是嗎?()

而誠如個人過去在施民德發動「百萬人倒扁」時,曾在一篇文章標題指出:「 倒扁 」的荒誕與窮途末路(物極必反)...其中就在強調所謂「 倒扁 」= 「 倒馬 」的道理...如果泛藍陣營能夠早早明白這個中道理,如今他們也不會必須面臨(接受)「馬神話」已經著實破滅的事實..

是以,如果我們要以「因果報應」..或「物極必反」的道理來論...這「報應」..的時間也來得真即時(快),不是嗎?
Posted by Apin at February 14,2007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