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2006

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


作者:APINAPIN 鏗鏘集 II

到底「陳瑞仁」戳破了他自己的什麼呢?而答案不就是他所自稱的「深綠」(支持者)身份與「華客」檢察官的「兩套標準」呢?

﹝一﹞.「陳瑞仁」果真是「深綠」(支持者)?

分析「陳瑞仁」為何要在公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事後當晚,藉著主動與媒體私下茶絮機會,「刻意」放出包括他及其母親都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甚至還特別提供一張六十五年間,台灣民主運動承先啟後的重要人物郭雨新在赴美前與包括他和陳菊、邱義仁、吳乃仁等黨外人士在內的合影照片,以證明他「過去」就是所謂「黨外人士」,資歷比美麗島事件之後才加入民進黨的陳水扁還資深。(註1)

只是,「過去」即使是個「黨外人士」或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但可並不代表「現在」仍然還是個「深綠」(支持者)?因為,看看目前又有多少「過去」同樣是所謂「黨外人士」或是「深綠」身份的人士,現在卻披著「深綠」外衣,以掩飾他們目前真正的身份,不是嗎?如果我們檢視這些人目前的所作所為,不就形同是一個如假包換的「藍色人」嗎?(如許x良、陳x茜、魏x乾、施x德...等人)

換言之,既然陳瑞仁在11/03公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當晚,利用與媒體私下茶絮機會,...主動地強調他從擔任檢察官後,就嚴守「中立」的立場。只是陳瑞仁為何又要在公佈起訴書後,主動放出他其實就是深綠(支持者)的身份?

換句話說,如果陳瑞仁真如他自己所強調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與藍、綠無關,重點在嫌疑人觸法的證據夠不夠」...只是既然強調偵辦與「藍、綠」無關,卻為何又要在當天事後,「刻意」指出自己是「深綠」的身份,這行為果真恰當?這邏輯果真不互相矛盾?這辦案果真會嚴守「中立」立場?

而如果我們要更進一步分析「陳瑞仁」的這番心態與動機,而「陳瑞仁」不就是一方面想藉此來博取「綠營」支持者的同情與認同,另一方面也可以向「藍營」表態,不是嗎?

誰又能猜測...當「陳瑞仁」心中早已押寶,...認為藍營可以在2008重新奪回政權時,而屆時的他...是否官運將因此案的起訴而「飛黃騰達」?

殊不知,一個會嚴守「中立」立場的檢察官,無論「主動」或是「被動」,都不應該也不能對外界強調他自己就是屬於什麼「顏色」的身份。因為,既然強調自己是具有「深綠」的身份,焉還能沒有「立場」?如果藉揭露自己的「深綠」身份,只是想達到「藍、綠」通吃目的,而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呢?

是以,個人必須引用超級華客...露x大師~李敖...去年在北京清華大學所說的這句「鬼扯邏輯」經典名言來詮釋「陳瑞仁」的自曝「深綠」說法...

李敖(原文)曰:「我不以為"它"是假的,只要我們認為它是真的,就是真的(註2)....

就是說...「我不以為"陳瑞仁自稱是深綠身份的說法"是假的,只要我們認為它是真的,就是真的」(即指陳瑞仁自稱是深綠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扯)

﹝二﹞.「陳瑞仁」的矛盾與「兩套標準」

當昨天(2006-11-05)陳水扁總統在說明「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上,指出...針對F案(即外界稱卡西迪公關公司及資助民運人士案)及東北亞外交等,陳瑞仁以F案的經費是在九十三年七月支出,而吳淑珍等人請領的發票是在當年十一月才提出,所以即使F案同樣是吳淑珍以不合名目的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申領合計達1195.0044萬元的國務機要費用,但卻認定是可信的。是以,陳瑞仁在起訴書內容中,針對此一部份只指出吳淑珍僅涉「偽造文書」罪嫌。換言之,如果同樣是以收集不合名目的發票以申領高達一千多萬的國務機要費用,但在陳瑞仁所謂...「從吳淑珍持發票領國務機要費時,就是即成犯」的邏輯與前提下,而陳瑞仁又何以何標準來認定吳淑珍所為只涉偽造文書罪嫌,而沒有涉及「貪污」罪嫌?

換言之,當陳水扁總統昨日在記者會中質疑檢方有「兩套標準」時,只是看陳瑞仁今天的解釋竟然是...所謂認定吳淑珍有否涉及「貪污」罪嫌的標準,端視吳淑珍在事件(指秘密外交經費支出)後,持發票提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而定。也就是說,當F案的經費是在九十三年七月支出,而吳淑珍等人請領的發票是在當年十一月份才提出具領,所以並不涉貪污罪嫌。而其他幾件秘密外交,吳淑珍卻都是在事件發生前即持發票提領國務機要費,才會被陳瑞仁認定不可信,而且涉及貪污罪嫌。 ( 註3)

而殊不知,誠如陳水扁總統昨日在記者會中所作的解釋,「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檢察官不相信,但為推展外交需要,的確私人借錢一時周轉,.....外交隨時要用錢,什麼時間用錢,不確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規劃推展;錢放在這裡,不是馬上用,是隨時要用。」(註4)

換言之,如果陳瑞仁今天以「陳水扁昨天一個小時的辯解,仍未交代檢方起訴的一千四百餘萬元流向」來作為回應與解釋... 陳水扁總統昨日質疑他認定吳淑珍貪污罪嫌的確有「兩套標準」。而我們不禁要反問,當F案被陳瑞仁認定只涉偽造文書罪嫌,而沒有涉及「貪污」罪嫌時,該案所謂公關公司及資助民運人士的1195萬元金錢流向,陳瑞仁有否進一步進行實際查證?還是他只聽取總統府一方的單純說明,即認定此F案的1195萬元金錢流向...確實有進入到公關公司及該位被資助的民運人士手中?

換言之,如果被資助的「民運人士」的確有拿到總統府由「國務機要費」所撥交的資助費用,但基於目前他個人仍具中國身份,以及攸關他是否因此被認定是拿取台獨資金而叛國(指中國)等因素...。是以,即使陳瑞仁未來能親自向該位「民運人士」進行查證,而他卻不得不加以「善意」地「否認」。而這是否會讓陳瑞仁因而改變他原本起訴書中,認為吳淑珍以三家百貨公司的禮券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以資助「民運人士」的費用,不再只是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且也涉及「貪污」罪嫌呢?而這不就是目前起訴書中的矛盾與「兩套標準」之處所在。

而這也就是為什麼,陳總統會在事後解釋還有其他機密外交案,而且只有國安會少數幾人知情以及檢察官不懂外交工作的原因。同樣道理,如果所謂「x君」目前的事業及個人均身處中國,而他會這麼地坦誠的確有收受到來自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以進行所謂「祕密外交」嗎?如果「祕密外交」已涉及國家安全或地位時,是否一個或數個善意的「謊言」與「否認」都只是必然之事。何況目前尚身處「敵營」(中國)之中。是以,當陳總統昨天解釋「甲君案」這件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謊,但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是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當國家利益與個人發生衝突,是否是要先顧及國家利益,或是要先顧及個人利益?此一道理應可讓人好好思考。

日前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曾質詢法務部長施茂林,舉出一個具體的數字,指出台灣過去以來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最後竟然有「一半以上」都是以「無罪」定讞。(註5) 當時施茂林部長也直指這是檢察官的「作白工」(白做)。換言之,針對這一些會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而言,是否他們都是以「有罪認定」心態來進行案件起訴之故,而則這不只將侵害人權及浪費司法資源,如果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甚至是國家元首會被一個持「有罪認定」心態的檢察官加以來起訴,即使他們未來可以由起訴打到無罪定讞,而其政治生命是否也早已被玩完了。

我們雖然不會據此指控「陳瑞仁」就是屬於此類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其中一員,但如果我們依據昨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一篇名為「2/12」(註 6)的文章內容,指出多年前某赫赫有名的羅姓立委所涉及的十二件案件,就是包括「陳瑞仁」在內的三名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所偵辦的。但至今為止卻只有兩件判定有罪(2/12),而且二件還都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而特殊的是...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誠如「2/12」這篇文章的作者王聰明先生(現職律師,過去亦曾任法官、檢察官)在文章結尾所強調的話.."(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充斥「沒說清楚,所以錢是污了」的看法,筆者不以為然。查黑中心神話,似乎也應解構。"

而這不就在指責「陳瑞仁」形同在以「有罪認定」的心態進行「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工作嗎?換句話說,當陳水扁總統昨天在說明「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上,已明白指出「陳瑞仁」辦案的矛盾之處與「兩套標準」時,則「陳瑞仁」是否就是屬於那些會浮濫起訴的檢察官之列也就非常明白了,不是嗎?

如果由於「陳瑞仁」的先入為主以「有罪認定」心態辦案,加上其個人的xx色彩或某種xx動機,是以,竟然可以肆意地起訴一位國家元首,這豈止是侵害人權及浪費司法資源之議。即使陳總統未來可以由起訴打到無罪確定,但這過程將造成國家更進一步的動盪不安與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這些責任又豈是「陳瑞仁」區區一句我是「深綠」(支持者)的話,即可逃避的嗎?

是的,當陳瑞仁今天已挑明地反駁陳水扁總統昨天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記者會說明內容指出:『戳破謊言(指陳水扁總統)攤牌後,如果再問被告,只有問「你要不要認罪!」』,而殊不知...陳瑞仁何嘗不也是在戳破他自己?

延伸閱讀
姓名曝光 證人張維嘉不排除告陳瑞仁
尋找夢想的天空:<金恆煒專欄>陳瑞仁檢察官的「顏色」與「專業」
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誰傻瓜?

圖片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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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20:47 │回應(27)引用(2)APIN鏗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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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子:因為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而在媒體面前風風光光的陳瑞仁檢察官,到底是司法英雄還是烏龍檢察官?看看本文後,你在自行定奪吧! 作者: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8,2006 23:22
到底「陳瑞仁」戳破了他自己的什麼呢?而答案不就是他所自稱的「深綠」(支持者)身份與「華客」檢察官的「兩套標準」呢?
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November 9,2006 08:39
回應文章
國務機要費中的甲君只有一張傳真,陳瑞仁居然以此做為起訴依據,實是令人不解陳檢察官的專業訓練。

這篇「論甲君」寫出對甲君的疑慮,部份內容,請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o2.htm

一、筆跡之真正,在一般案件中尚且委之於鑑定,更何況如此重大之案件。

二、傳真非原本,其易經偽造變造為吾人皆知之事實。

三、「甲君」既未於偵查庭中具結,則其陳述縱有不實,依法亦不負偽證罪責,故未經證人具結之證言,其陳述並不具有證據能力,依法不得做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令人不解的是,陳檢於如此重大之案件中,竟採用此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物做為起訴之依據。

四、拉法葉等重大案件,我國都可以多次派員至國外詢問相關之人員,「甲君」既傳真來文,而由其文義內容來看,顯然「甲君」並非不願做證,何以陳檢不俟「甲君」回國,或祕密出差到國外詢問相關事證,而待事證完備後,再行起訴。而是非要急於選擇在選前一個月,在證據資料未完善的情況下起訴被告?
Posted by 乙君 at November 7,2006 00:24
替乙君補充一下

上面他PO的那一篇是高雄的陳三兒律師寫的

是從訴訟法角度來看證據能力的問題


對於檢察官於事證不備的情形下即貿然起訴的做法

我個人有不同的解讀

假設陳瑞仁真的是深綠的話

他的如意算盤可能是

於欠缺證據的情況下

法院應該只能判無罪
Posted by 不染 at November 7,2006 08:56
陳瑞仁的起訴書讓人看到...陳瑞仁的能力就只是一個賣力工作的「調查員」罷!...換句話說,陳瑞仁距離一個真正「檢察官」所該具備的條件尚遠。

檢視台灣自過去以來...所有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最後竟然有「一半以上」都是以「無罪」定讞結案。換句話說,台灣目前正存在有一大堆會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不是嗎?

殊不知,檢察官代表「公平」與「正義」,而如果一件案件,卻在某些內在(尤指檢察官的素質)與外在(尤指檢察官的受到某種威脅與利誘)的影響下,造成不該起訴的卻被起訴,該起訴的卻又不起訴,而這就是目前台灣檢察官的「官場現形記」,不是嗎?

「一半以上」的起訴案件最後都是以「無罪」被定讞的數字不會造假,而且此數字也會說話,誰能預料一個有「先入為主」觀念的檢察官,而他都會以「有罪認定」心態來進行案件的起訴工作,其結果是否就會換來「一半以上」的起訴案件最後都是以「無罪」被定讞?

而「浮濫起訴」的檢察官,他們不止影響台灣司法的威信,而且也直、間接在侵害人權以及浪費司法資源。誰能預料說...當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甚至是國家元首會被一個持「有罪認定」心態的檢察官肆意加以起訴,而他們未來雖然可以在法院由起訴打到無罪定讞,只是他們的政治生命大概也因此被玩完了,不是嗎?尤其重要的是,另外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衝擊與影響,這豈只是一些事後急著想澄清或證明自己是某種「顏色」的支持者,或是自己過去是什麼「黨外人士」的檢察官...即可避責的嗎?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7,2006 10:57
檢察官要保持中立,哪有人像陳瑞仁在起訴陳水扁總統的晚就說自己是娽營的,這不是明白告訴大家他是假綠的嗎?
何況,是沒有明磪證據就草率起訴陳水扁總統和吳淑珍夫人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November 7,2006 13:59
國務機要費案--政經結構毀滅戰


一份起訴書,一場全民答辯,讓國務機要費案越來越精采,案情的發展,已經不是一位總統的自辯清白,而是一個金權結構的全面曝光,讓人訝異政商關係的複雜交歡。

即然這樣,就別急著讓戲落幕,深信越多的自白事實出現,故事情節越是讓人驚嘆。

法律,有時像孩子玩得抓迷藏遊戲,抓人的,躲藏的各自鬥智,看誰馬尾露得多,看誰沈不住氣自掀底牌,原本一場抓抓樂的遊戲,到後來成了搜盡所有黑暗角落,讓金權結構大掀底牌,有趣至極!



其實,陳瑞仁檢座的起訴書不難讀,認識他的人都知道他有文才,不會寫本難讀的書類,從偵辦林肯大郡崩塌案、東科大火案、股市禿鷹案等案件,都可以看見陳瑞仁對於結構性案件抽絲剝繭的功力,在層層勾連中找出漏洞,再扣死證據讓嫌犯在法庭難以翻供,至於奉行一本主義的起訴書,自然不會寫得讓法官難懂。

國務機要費的起訴,許多人可能未細看起訴書,端著報章電視的支離破碎,開始無止無休的情感投射,在國務機要費的定義以及依循舊制的比爛邏輯上,大做文章,或是視為一般搜集假發票報帳的作帳文化,但是都沒點到重點。

其實,起訴書只有一個核心,重點在金錢的流向。

管它國務機要費的機密非機密,它就是公款,公款不能私人留用或侵吞,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當公款公用以假發票報帳,是偽造文書的問題,但是公款私用,無論發票真假已是侵占、詐領或貪瀆的問題,錢的去向用途,決定刑責。

那麼整個國務機要費案,關鍵何在?該從公款流向的事實去思考,誰拿走或使用這筆公款?這裡有幾項事實,已是檢座偵訊後,眾多嫌犯的自白所得,千萬別告訴我,偵訊有刑求,以致自白違背自由意願。

第一、吳淑珍拿發票報國務機要費,所得金額已由府內人員轉交,金錢確實流向吳淑珍手上。
見書類中,「......,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14,808,408元,......」

第二、陳水扁承認從吳淑珍手上取得國務機要費,金錢交給陳水扁使用。
見書類中,「陳總統始答稱「是與事實相符。此部分我要進一步說明,是因為秘密外交工作經費的需要,我請我夫人向比較親近的親友收集發票來請領國務機要費,請得國務機要費夫人再交給我。」」

至此,部分發票請領所得公款,都經當事人證實流向吳淑珍、陳水扁手中,公款不能私用私留,檢察官扣住這個重要環結,那麼整個法律攻防,從檢察官舉證貪瀆,換成嫌犯自證清白,嫌犯必須交代已經被證實收受的公款,並未私留私用,有它的合理合法出處,於是陳水扁提出機密外交使用的說法。

那麼,針對陳水扁的多項機密外交的說詞,至少從事秘密外交的「甲君」,傳真否認收錢,有人認為是受中國壓力才否認收錢。但是請注意!相關人員交付時間的破綻,已經讓他們自承並未交付金錢,觸犯偽證罪嫌,讓這個說法不被採信。

見曾天賜、種村碧君的緩起訴書,「曾天賜經檢察官當庭告以關於「甲君」部分之偵查結論並改列其為涉偽證罪嫌之被告後,始坦承上述偽證犯行。曾天賜除供稱其實際經手並請領國務機要費之發票金額僅不超過20萬元、從未在北一女校門口自「甲君」處取得發票並交付現金等情外,並稱因所謊稱由「甲君」處取得之發票太多,唯恐露出破綻,故已另徵得吳文清同意,擬推由吳文清向檢察官虛偽証述其亦在種村碧君、「甲君」、曾天賜之間傳遞發票。」

如此一來,國務機要費證實吳淑珍實際支領款項,陳水扁承認金錢交給他使用,但是流入「甲君」手上說法被攻破,吳淑珍、陳水扁依舊無法交代金錢流向,也是全案的致命關鍵。這是國務機要費案的致命死結,當證詞自承公款流入私人手中,卻無法說明金錢流出公用,證據就已經鎖死,終得面臨起訴。換個角度說,一旦偵查發現公款流入私人手中,卻無法交代公款的公用去向,構成侵佔或貪瀆罪嫌,檢察官不起訴就會構成縱犯的瀆職罪。

起訴後,陳水扁說上一個半小時,從不成比例到為國辛苦,在法律攻防上只是訴之以情,至多成為一種減刑參考的旁證,無法成為脫罪的證據。只要無法說清金錢流向,或是未來以機密為由吞吞吐吐,但是在公款確認流向吳淑珍的事實下,不能說明最後公款公用的去向,公款私留私用的貪瀆、侵佔罪嫌始終存在,無法用任何從不成比例到為國辛苦的情境說詞,來瓦解已經確立觸法的事實。

那麼,陳水扁能做什麼?只有交代清楚金錢流向方能脫罪。

在案中,檢察官清查出吳淑珍購買私人物品,以發票申報請領公款,縱使陳水扁供稱夫人買來自己用,並由他餽贈,公款私用的事實確立,除非證明國務機要費能夠餽贈名義,流入家人口袋。如果此說成立,將為公款私用大開方便之門。

見書類中,「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陳總統始改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

另外,檢查官也對發票申報時間與與從事機密外交時間,做出不同認定,他認定先收集發票請領公款,再累積金錢從事機密外交的說法,認定為不合常理,甚至以詐領財物的行為一經確立,無論後續意圖為何,就已是構成犯罪行為的既成犯來起訴。

見書類中,「至於陳總統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筆錄參照),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吳淑珍夫人焉有在九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發票之時即預見將來有此二件特定「秘密外交案件」之發生?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即已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

如此一來,確證吳淑珍購買私人物品的公款私用,以及提出時間先後的邏輯性,壓縮陳水扁日後再提出國務機要費從事秘密外交的空間,讓整個已被申報請領公款的發票,公款用途去處再也難以含糊交代,無法證明公款公用,就是觸犯貪瀆、侵佔或詐領。

當然,未來任何將要上陣自承收取發票款項做為公用的人,也必須留意一經查破,就觸犯偽證的官司。於是案件發展,不說!貪瀆罪嫌依舊成立,說錯!會害一掛人犯上偽證,其間如有任何人叫唆或指示偽證,也是會吃上官司。

案件發展至今,檢、辯即將進入法庭攻防,陳水扁被迫親自上陣,只有他清楚公款流向,但是別忘記檢察官也會留一手到法庭掀底牌,沒有檢察官樂見起訴後,在法庭遭到逆轉,讓自己專業受到打擊,更重要是整本起訴書,留有太多線頭,從一帳是否雙報?到被點到的千萬禮券,都是可以分案調查的事項,陳水扁剩下任期,應該是忙於官司。

法律有法律程序,官員觸法當然可以託詞三審定讞,不願停職下台,但是觸法後的政治效用,不會做用於法律,反而會顯露在人民的好惡觀感上,讓選舉成為一種信任投票,將會成為民進黨的最大傷害。當所有優秀人材都會在貪腐陰霾中受到重創,一旦選舉失利,最後還是會把帳算到形象破壞者的身上,倒時眾叛親離,沒有任何還有政治前途的人,甘願如此受綁,甚至就為了一個人或核心圈的利益。

陳水扁的下台,不會在起訴或審判結果,而是這樣的結果,會造成多大的政黨損失,當為了鞏固核心,沒有帶來勝選助益,甚至讓更多人敗選落馬,一個人當硬撐總統,一堆人當敗選遊民,風暴不遠。

但是,整個法律攻防,在脫罪自清的大翻牌下,不斷曝光的金權結構,才是會讓市井小民嘆為觀止,理解高官巨賈玩著什麼把戲,這也是一連串揭弊的無盡功德。

那麼,當不成無力虛弱的紅衫軍,也不想就此馴服,就找張板凳看戲,看清楚這場金權勾連後互拖下水的毀滅大戲,未來在民進黨全面崩解後,也知道該如何對付拿枕頭躺著選的國民黨,要這掛暗笑的傢伙吐出黨產,防著他們重建腐臭的金權結構。
Posted by 國務機要費案--政經結構毀滅戰 at November 7,2006 16:38
深綠檢察官?

田年豐 2006.11.07

 不知當扁政府大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時,自稱深綠的檢察官是否懂得此政策的精神與意義?如果懂,那麼,檢察官身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一環,不但不應該讓人隨意染色,更不可自己任意著色,還洋洋自得,喧之於口。這樣的檢察官,與代表第四權,卻整天選擇性報導、胡扯、造假、未審先判的新聞媒體,其鼠性有何不同?

 當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於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後自稱,「我是深綠的,我從不否認」,並形容自己「心情的確不太好」,有「揮淚斬馬謖」的感觸,並牽親引戚大談自己的黨外運動史,還無厘頭的說出「也有照片可証」......。

 給我的第一個感覺是,為什麼他沒有申請迴避呢?第二個感覺是這個人有點貪功且不誠實?第三個感覺是這樣的人法學素養可靠嗎?最壞的感覺是,中國對台灣的超限戰,到底已經開打多久了?最大的擔憂是,我們國人卻仍然一貫的天真、散漫,不知道戰火已經以各種形式面貌在台灣內部蔓延。

 面對陳瑞仁偵結國務機要費案,起訴第一夫人等,很多可愛但蛋頭的知識份子,認定「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是公道與正義力量的最好展現」「再也不會有人說司法不公」了!

 而之前因「選舉無效」敗訴就大罵「司法不公」,指責阿扁黑手政治干預....的連戰、宋楚瑜、馬英九等人,這次並未責罵阿扁又演「子彈門」續集的苦肉計,又自導自演博選票。反而競相發言肯定檢調的偵結結果「嚴謹公正,不畏壓力調查,令人欣慰」。

 請問大家,這次檢調的勇於「打老虎」是開始,還是結束?而這隻扁老虎,在他們的眼中到底還是像病貓多些吧!六年來,他們在打扁時,除了「揮淚」外,可曾需要吹口哨來壯膽過?

 再証之中國黨以各種手法不當取得的國家財產,連中國黨自己都承認,「若有不法將回贈給國家,但已賣掉的黨產,為保護善意第三者,將不可能再拿出來還。而且國民黨不會停止處理黨產」。可否想像,如此公開買賣有爭議的財產,還可算是善意的第三者嗎?這不就是勾結脫產嗎?保護國家的財產免於被侵占,也需要告訴乃論嗎?馬上凍結中國黨的財產以防止脫產,不是檢察官的當務之急嗎?還是只敢打病貓充數?遇到老虎就假裝看不到聽不見?是否其他民間團體,也可將有爭議的財產如此變賣,就可以不用歸還甚或回贈嗎?

 大家可還記得,林青霞在總統大選的亮票案,檢察官不起訴的判由嗎?另宋楚瑜假報省長競選經費,以單據作完帳後即銷毀,強硬報帳認列,陳瑞仁知悉嗎?這不是公訴罪嗎?誰來監督檢方怠惰、瀆職呢?

 又以「一般人會意」就判李登輝敗訴的郭美杏檢察官,司法檢調各界當她是英雄,還是過街鼠,害群馬?若按郭檢的自由心証可行得通,那買票賄選早就弊絕風清了。因為為了不到一千萬的議員薪水,卻花掉高達數千萬,甚至以億計的競選經費,合法可領的薪水,以地方議員為例,絕不超過一千萬元。但競選經費高達一億、二億的時有所聞,這不正是「一般人會意」,當選後就要貪污舞弊嗎?

 可見檢察官的自由心証,具有乾坤大挪移,使天地顛倒反的威力。檢察官又是如何善用此國家權利呢?有誰能監督此自由心証呢?祈司法人員與軍人、事務官一樣,要有職業上的專業尊嚴,不應該公開宣揚其政治意識上的好惡,以免擾人擾己,誤導社會聽聞,影響專業上的公信力。

 按照陳瑞仁結案後與案情無關的發言,未能將自己的屬性顏色埋藏心底,已犯了執業上的嚴重錯誤,成了不適任的檢調人員,理應辭職負責,以儆後效。

 在批判之餘,我們何妨亡羊補牢,陳瑞仁既已起訴第一家庭在案,至少使得「法律之前人人不等」的司法面貌有了變裝的可能。希望阿扁總統放心下台,並退出民進黨,勇於以孑然一身應對司法審判。

 而民進黨與台灣人民,更應該堅守是非的觀念,努力護持台灣成為一個有公義的國家。使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落實在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當中。讓司法正義就從今日起,一步步往前開步邁進,我們要的是開始,而不是結束!(田年豐/嘉義之音廣播電台)
Posted by 蛋頭 at November 7,2006 21:09
自從所謂[泛綠]風波之後常覺[聞聲顫慄]
Posted by kufao at November 7,2006 22:02
檢察官本就應該以超然的立場來查案。
把自己是什麼顏色屬性以「大義凜然」的態度講出來,要別人信服他,其背後心機不免令人起疑,有那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7,2006 22:38
如欲更進一步想明瞭陳瑞仁在過去擔任檢察官的能力表現...請亦可參考媒抗一篇由媒體版主"上來看看"大大所發表的大作:陳瑞仁,你看什麼看! )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8,2006 00:18
既然強調偵辦與「藍、綠」無關,卻為何又要在當天事後,「刻意」指出自己是「深綠」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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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現在打扁的通關密語啦
學者打扁,就說自己「親綠學者」
紅衫軍打扁,就說施是「前民進黨主席」
Posted by jerome at November 8,2006 11:42
今天若是陳瑞仁不起訴扁珍
大概這裡的人會開始歌功頌德陳瑞仁
沒看到總統府對於珠寶,一下說是扁嫂的,一下說是珍媽的,晚上又改口說要查證!!
132萬元鑽戒送誰 扁三改口,庭外的答辯三度改口
不會吧,各位不會連這種反覆的辯證還一面倒的擁護吧?
口供再三修正,總會令人對扁珍的誠信有一點懷疑吧!!
Posted by 中途島 at November 8,2006 11:46
聽聞原本強烈要求陳水扁總統下台的「澄社」在重新仔細審視過陳瑞仁的起訴書內容後,以起訴書內容中確有諸多問題(漏洞與矛盾),所以...可能會改變他們原本要求陳水扁總統必須下台的決議。(聽聞..澄社將會在近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是否就如陳瑞仁多年前偵辦的羅姓立委所涉及十二件案件的其中二件一樣,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換言之,陳瑞仁會同時扮演檢察官及調查員的雙重角色,利用調查員所喜歡使用的引導方式來訊問此次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諸多證人以及當事者(指吳淑珍夫人及陳水扁總統),甚至會刻意設一個陷阱讓這些證人或當事者踏入其中而不知...

「澄社」人力濟濟,不乏對法律有實務經驗的學者或專家,如果他們已發現陳瑞仁所擬的起訴書內容有諸多問題,難道...起訴書的主要對象~法官(不止一位)不會同樣發現這些問題?

如果未來陳瑞仁要親上火線...代表高檢署到法院與代表陳總統一方的律師團進行攻防,而屆時他在法庭上所面對的可不止是一群律師的嘴巴(質詢),也包括法官的質疑在內,不是嗎?

換句話說,如果陳瑞仁的起訴書內容經不起各方的檢驗,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8,2006 14:22
中途島
起訴書與總統說明各有各的充足與不足
理性分辨時或容混沌司法裁判立足明確
別急
Posted by kufao at November 8,2006 14:41
"聽聞"看聽聞....

前言:是否就如陳瑞仁多年前偵辦的羅姓立委所涉及十二件案件的其中二件一樣,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換言之,陳瑞仁會同時扮演檢察官及調查員的雙重角色,利用調查員所喜歡使用的引導方式來訊問此次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諸多證人以及當事者(指吳淑珍夫人及陳水扁總統),甚至會刻意設一個"陷阱"讓這些證人或當事者踏入其中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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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才說著呢?馬上看到今天「自由時報」所刊出的一篇報導:"姓名曝光 證人張維嘉不排除告陳瑞仁"(註)..來做驗證...

依據該篇報導內容指出...《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將執行機密外交的證人張維嘉姓名曝光,引起當事人反彈,張維嘉昨受訪指出,"起訴書"中述及有關他所了解的國務機要費使用部分,"內容事實上有所錯誤",不符合高標準的嚴謹度,他合理的懷疑,起訴書談到他人的部份,是否也是如此「零零落落」?》

...張維嘉更指出,《荒謬的是,就他參與的部份,起訴書還寫錯,例如文中稱反恐辦公事室主任郭臨伍分二次歸還美金與台幣給楊某某,後又說他張維嘉取回墊款後之存款資料,這不是文不對題嗎?事實上郭臨伍根本就不認識楊先生,如果這是一份精確描述真相的起訴書,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誤!》

如果我們依照張維嘉本人的說法,這不就在指出當初他接受陳瑞仁檢察官訊問時所敘述的內容,與陳瑞仁起訴書的內容..在"內容事實上是有所錯誤"的。張維嘉甚至質疑..."如果這是一份精確描述真相的起訴書,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誤!"

前面我們曾指出...就如陳瑞仁多年前偵辦的羅姓立委所涉及十二件案件的其中二件一樣,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換句話說,如果做為「國務機要費案」中重要證人之一的張維嘉已經站出來指出陳瑞仁起訴書內容中的「謬誤」之處,甚至指出檢察官的草率已涉職務過失而且在未來他的人權若因此發生可能的傷害與受損情況下,考慮控告陳瑞仁。

尤其該篇報導最後引用張維嘉話指出,『陳瑞仁或許錯認法律位階高於一切,若此,為何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見國家安全與政治穩定是高於司法的,陳總統接受調查根本就是一個"陷阱"。』

姑且不論陳總統的接受調查根本就是一個"陷阱",究竟陳總統原本可以依據憲法規定而拒絕陳瑞仁的調查與訊問...但卻主動表示願意配合調查。只是,在接受陳瑞仁的訊問過程中....包括陳總統與吳淑珍夫人以及其他眾多證人在內...他們是否都會踏入陳瑞仁所刻意設立的陷阱之中而不自知...

未來陳瑞仁的訊問筆錄將會被一一攤開檢視,而是否這些筆錄中會繼續出現像證人張維嘉所指出的"謬誤"狀況呢?

如果陳瑞仁的起訴書內容經不起各方的檢驗,陳瑞仁又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8,2006 15:58
李遠哲公開信原文如下:

我目前身在巴黎,參加由『以色列─巴勒斯坦科學組織』召開的國際科學委員會議。這個會議讓我有機會重溫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苦難歷史,心中因此深有感懷。

以色列與巴勒斯坦是兩個充滿悲情但有著偉大歷史的民族,數十年來,這兩個民族雖深陷艱困的環境,卻從不放棄追尋自己的理想,並各自做出驚人的犧牲,也犯過嚴重的錯誤,只不過他們肯在錯誤中不斷反省、悔過,然後重新出發,攀向更高遠的理想。

以色列人與巴勒斯坦人的命運是無法分割的,彼此共同編織出一部充滿血淚的偉大史詩。

以色列人與巴勒斯坦人的歷史,自小就一再觸動我的心靈深處,使我不時想到我摯愛的台灣。台灣既不是以色列,也不是巴勒斯坦,但台灣同樣有過自己的苦難歷史,遭遇過艱困的環境,也從不放棄追尋自己的理想,並為此做出驚人的犧牲,而在追尋理想的過程中也曾不慎失足,犯過嚴重的錯誤。

作為一個科學工作者,我驚訝於不同人類群體歷史演進的相似性。

我所摯愛的台灣目前正遭遇著嚴峻的歷史挑戰。紛擾全台的國務機要費案與檢方的起訴書正衝擊著台灣的社會。這是台灣進入民主時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

在深層的意義上,這場危機是台灣首度實現政黨輪替的民主果實。在2000年政黨輪替之前,現任總統被司法機關調查與第一夫人遭到起訴,根本是難以想像的事。

而在今天,司法機關展現了台灣歷史上未曾有過的獨立精神。第一家庭被調查或被起訴,雖在法律上並不代表定罪,但這是台灣司法邁出獨立的一大步,也是2000年政黨輪替的偉大果實。

政黨輪替是台灣人民追求更光明、更優質民主生活的體現。追求民主是台灣人民永不中止的理想,而廉政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

2000年時台灣人民願意支持政黨輪替,正是因為當時人心思變,決心唾棄國民黨長達50年執政所造成的貪腐與黑金政治。政黨是人類的集社,人類畢竟不是天使,因此不可能不犯錯,自然也就沒有不犯錯的政黨。

自認為絕不犯錯的政黨,必然是說謊的政黨。因此重點不是犯錯,而是知過能改,並且改過遷善。2000年政黨輪替的教訓告訴我們,在貪腐中不知悔改的政黨,必然會遭到人民唾棄。反之,願意堅守民主的核心價值,承認錯誤,勇於改過的政黨,才會獲得人民的支持與祝福。

日前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公佈,意味著台灣舊體制的改革與民主政治核心價值的建立正遭遇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讓台灣的政府、執政黨與人民被迫站在歷史抉擇的十字路口。

如果陳總統與執政黨仍無意放棄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無意背棄台灣人民對民主政治永不中止的理想,那麼陳總統與執政黨就必需在「小我」與「大我」、「政黨」與「國家」之間,做出正確的抉擇。因此,值此時刻,我誠懇建議:陳總統有必須慎重考慮去留的問題。

正確的道路不一定是坦途,反而往往是充滿荊棘、崎嶇難行的道路,但那也是唯一一條值得為台灣與我們的後代子孫開闢的道路。決定台灣命運的根本因素,是用正確的方式愛這塊土地,愛這裡的人民,以及愛這個國家。

我從不認為,「無論對或錯,我都必須支持自己的國家。」我總覺得,只有當我的國家做對時,我的國家才能夠生存下來,並且享受文明的繁茂果實。

天佑台灣。

李遠哲於巴黎
二ΟΟ六年十一月九日
Posted by 是不是開始要攻擊李遠哲了? at November 10,2006 08:47
To 樓上 : 是不是開始要攻擊李遠哲了?

套句謝長廷說的話 : "台灣今天會亂,就是喜歡對別人的發言發表看法。"
而其中像你這種沒事亂丟火種外加扇風點火的更是俗辣加三級!!
Posted by hereiam at November 10,2006 11:31
hereiam 大..

對一個不敢秀它真正網名的華客,又何必與其計較呢?當李敖在高喊「道德」並且要求李遠哲必須道歉時,它x的...原來「中國人」及「華客」是最會扯「道德」的族群,不是嗎?

果真「中國人」及「華客」是最會扯「道德」的族群,而當2000年爆出「興票案」時,「中國人」宋楚瑜..不止認為他當時的一再「圓謊」是「有理」的,是為了爭取時間的權宜之計罷!甚至到現在還在硬拗...強調在「興票案」中他從未A 走任何一分錢,「興票案」根本是對他的「政治迫害」...宋楚瑜果真是「中國人」及「華客」口中的「道德」人物,不是嗎?

而李敖身為「中國」超級「華客」的「露x大師」,,目前仍然在關鍵時刻明助或暗助像宋楚瑜..這樣子的「中國人」,果真「中國人」及「華客」是最會.."扯"...「道德」的族群,原來「醜陋的中國人」名稱還真是其來有自..

再看看高喊「道德」的李敖...今天會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時,秀出他年輕時在成功嶺受訓所照的一張露x裸體照,好ㄆ一ㄤ、 ...這位「露x大師」果然真的十分會"扯"「道德」....

PS: 過去曾被本人以「露x大師」名號..讓網友可以一窺李敖好屌的這張露x裸體照..超連結..後來不知何原因,露x裸體照的網址竟然忽然被取消了...讓「露x大師」這名稱暗色不少...現在看到李敖...會在今天..敢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時,大膽秀出他的這一張放大幾十倍的露x裸體照...這不是讓李敖~「露x大師」的這番名號又可以重見天日了,不是嗎?..而誰又能反駁,,,敢「露x」的「中國人」~李敖...果然真的是一位..超級會"扯"「道德」的「華客」,不是嗎?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10,2006 12:52
>沒看到總統府對於珠寶,一下說是扁嫂的,一下說是珍媽的,晚上又改口說要查證!!
>132萬元鑽戒送誰 扁三改口,庭外的答辯三度改口
>不會吧,各位不會連這種反覆的辯證還一面倒的擁護吧?
>口供再三修正,總會令人對扁珍的誠信有一點懷疑吧!!

My wife takes care of all my bills, from credit card to electricity. I don't even know the balance of our checking account. Whenever I need to write a check bigger than US$100, I would call her: "Honey, I am about to write a $100 check, do we have enough money?"

陳水扁 is the President of our country. I am sure that he is far more busier than I am. Needless to say he knows anything about the 發票. 吳淑珍, might knows some of the 發票; but due to her physical condition, I doubt she has energy to know all of them. To me, I throw all my receipts to a box. At the end of the year, the accountant takes care of them.

Hence it's reasonable to assume there are clerks at 總統府 handle 發票. Holding 扁珍 for the responsibility isn't fair.
Posted by YY at November 10,2006 13:03
>日前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公佈,意味著台灣舊體制的改革與民主政治核心價值的建立正遭遇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讓台灣的政府、執政黨與人民被迫站在歷史抉擇的十字路口。

李遠哲的公開信,我讀不出什麼「深度」。
我期望他能對如何改造舊體制與追求民主政治兩方面做多一點的說明。人民與執政黨,無法因為阿扁的去留決定而驟然知曉如何面對上面兩個問題。

>2000年時台灣人民願意支持政黨輪替,正是因為當時人心思變,決心唾棄國民黨長達50年執政所造成的貪腐與黑金政治。

這一點我不認同李遠哲的看法,我不覺得選民對於舊體制完全的拋棄。
2000年的政黨輪替,除了有部份選民唾棄貪腐的國民黨外,泛藍的分裂才是大助因。若老是誤將2000年阿扁的勝選視為選民對於民主/台灣的支持,就會背棄歷史事實,忘了應該要進行的舊體制改革。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11,2006 01:46
>今天若是陳瑞仁不起訴扁珍
>大概這裡的人會開始歌功頌德陳瑞仁

中途島,

我這裡可不是造神中心,沒事去歌功頌德陳瑞仁做啥?
有道理就支持,沒道理就唾棄,這才是一個好的看事情的態度。

至於國務機要費案涉及到的事情,什麼是真,什麼是假,就交由法院來判定吧。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11,2006 01:53
kufao對李遠哲公開信的想法,跟我相似,在這裡就把kufao的想法轉貼在這裡。

=======================

李遠哲出手呼籲陳總統考慮去留:

小我=爭清白=寧可違憲接受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可能為保密不得不含冤下台
大我=不計誤解的擔當=回歸憲政體制與總統職責(承認違憲前非而立即改過)

小我=去=寧去
大我=留=應留

是嗎?
Posted by 妙子轉貼 at November 12,2006 00:21
李遠哲錯了!

金恒煒2006/11/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2/today-f2.htm


甫卸任的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在巴黎發表公開信,呼籲陳總統「考慮去留」。之所以引起爭論,是因為李遠哲在二○○○年大選時挺身支持陳水扁,現在卻要扁下台。有趣的是,六年前李遠哲「挺扁」,被藍調媒體罵到臭頭,六年後「倒扁」,藍調媒體卻捧到上天;同樣介入政治,藍營卻有完全相反的月旦,聰明的李遠哲難道不會反思其中的玄機?

老實說,李遠哲過去的「挺」與今天的「反」,於台灣政治走向影響不大。二○○○年陳水扁的勝出,主要在藍營分裂,並非李遠哲所說的「台灣人民…決心唾棄國民黨長達五十年執政所造成的黑金政治」。李遠哲之挺扁、反連宋的理由是看不慣黑金人物在他們旁邊,但是,開票的結果,黑金的國民黨合計拿到六成選票,有「興票案」醜聞的宋楚瑜只比陳水扁少拿三十萬票。那麼強調自己是「科學工作者」的李遠哲,能夠得到「貪腐不知悔改的政黨,必然會遭到人民唾棄」的結論?這是與李遠哲商榷的第一點。

李遠哲認為「現任總統被司法機關調查與第一夫人遭起訴…是台灣司法獨立的第一大步,也是二○○○年政黨輪替的偉大果實」,此言不虛。不過,「司法獨立」不只是在能不能起訴總統夫人而已,更重要的是嚴守「司法程序」。陳瑞仁檢察官完全無視憲法五十二條的森嚴規定而濫行偵辦,已然違憲;這就是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及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公開撰文批判陳瑞仁的原因。李遠哲只看到「人」而沒有看到「法制」,恐怕流於市井之見而不吻合學術的嚴謹要求。更重要的是學者論政,不在立場而在意見與觀點的深刻;李遠哲如此媚俗,不怕折損了自己的桂冠?這是可商榷的第二點。

最後可以談一談最複雜而且最難以界定的「民主」課題。李遠哲認為「廉政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犯了與「親綠學者」吳乃德等人一樣的謬誤。一九四二年經濟學者熊彼得(J. Schumpeter)提出「另一種民主理論」,已破解了如李遠哲等「道德掛帥」的「古典民主理論」;就民主現實言民主,新說更符合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這是與李遠哲商榷的第三點。

台灣有百分之二百的言論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要總統下台。不過,有學術地位的院長級人物,卻不可輕率發言,因為「出其言不善,千里之外違之」,最後,「要求」不成,反而被糾謬。

(作者金恆煒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Posted by 蛋頭 at November 13,2006 00:02
老兵請教李遠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2/today-o8.htm

■ 陳水清

讀完李遠哲院長的聲明,我這八十歲的老兵想在此請教院長:

一、台灣社會是不是需要檢察官就好,不需要法官了?不然何以一起訴,我們就認定總統有罪?而且即使法庭審判都可能造成冤案,何況是未審先判!

二、李院長在聲明中指出「被起訴並不代表定罪」,此言表示是否貪污並未被確認,但下一段聲明為何指其貪腐而不知悔改?這不合邏輯。

三、聲明中說「只有當我的國家做對的時候,我的國家才能生存下來。」我贊同此說法,但請給司法機關有做對事情的機會好嗎?如果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就入人於罪,這樣的國家算做對了嗎?

阿扁總統已放棄憲法五十二條的保障,也放棄三審定讞證明清白的權利,現在連一審判決的機會也不給阿扁,這種做法何其殘忍?但是對罪證確鑿的國民黨千億元貪腐集團又何其寬容?

(作者為海軍老榮民)
Posted by 蛋頭 at November 13,2006 00:11
吳秉叡:檢察官濫起訴

施茂林:追究懲處淘汰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日前在群賢樓開會,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在質詢部長施茂林時認為,檢察官濫行起訴,侵害人權。部長答應要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

政大法學碩士,曾任法官的吳委員,拿出一份「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涉案公職人員起訴及判決情形統計表,其中起訴670人,判決確定209人,其中有罪者僅僅103人,其餘106人無罪確定。我們可以反推,這代表106人本來不該起訴,就算他們有犯罪之嫌被起訴,他們在更審時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最後才判無罪確定。雖然犯罪率不到50%,但是媒體和輿論非常厲害,他們常常受到無情等攻擊,無論是立委或是鄉鎮民代表,打了這樣的官司下來,政治生命也幾乎完蛋了。

吳秉叡強調:670人中判決確定只好209人,不知辦案的時間要多少?還沒有確定的案子尚未提到,很多案件在各級法院來回更審,身為法務部長,看到這樣的數字難道不心虛嗎?

他建議部長,希望將知各級檢察官,要起訴時必須慎重,消除黑金,打擊不法,人人都很贊成,但是檢察官的力量正如兩面刃,稍一不慎,就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一件案子,起訴到判刑,要經歷很久的時間,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尤其是貪瀆案件,來來回回三審定讞,要好幾年的時間,最終無罪確定的比例這麼高,顯示檢察官先前的判斷有誤,無端侵害到人權,讓善良的人因為訟累對司法失去信心,那是多麼嚴重的事啊!
施茂林部長雖然答應要追究這種檢察官,但是吳委員仍然不滿的說,現在有些司法人員簡值像太上皇,無法無天,沒有人對他有辦法,對於不良法官和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應該趕快建立,司法才能受到大家的尊敬和信賴。()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16,2006 21:16
吳秉叡:檢察官濫起訴

施茂林:追究懲處淘汰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日前在群賢樓開會,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在質詢部長施茂林時認為,檢察官濫行起訴,侵害人權。部長答應要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

政大法學碩士,曾任法官的吳委員,拿出一份「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涉案公職人員起訴及判決情形統計表,其中起訴670人,判決確定209人,其中有罪者僅僅103人,其餘106人無罪確定。我們可以反推,這代表106人本來不該起訴,就算他們有犯罪之嫌被起訴,他們在更審時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最後才判無罪確定。雖然犯罪率不到50%,但是媒體和輿論非常厲害,他們常常受到無情等攻擊,無論是立委或是鄉鎮民代表,打了這樣的官司下來,政治生命也幾乎完蛋了。

吳秉叡強調:670人中判決確定只好209人,不知辦案的時間要多少?還沒有確定的案子尚未提到,很多案件在各級法院來回更審,身為法務部長,看到這樣的數字難道不心虛嗎?

他建議部長,希望將知各級檢察官,要起訴時必須慎重,消除黑金,打擊不法,人人都很贊成,但是檢察官的力量正如兩面刃,稍一不慎,就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一件案子,起訴到判刑,要經歷很久的時間,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尤其是貪瀆案件,來來回回三審定讞,要好幾年的時間,最終無罪確定的比例這麼高,顯示檢察官先前的判斷有誤,無端侵害到人權,讓善良的人因為訟累對司法失去信心,那是多麼嚴重的事啊!
施茂林部長雖然答應要追究這種檢察官,但是吳委員仍然不滿的說,現在有些司法人員簡值像太上皇,無法無天,沒有人對他有辦法,對於不良法官和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應該趕快建立,司法才能受到大家的尊敬和信賴。()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16,2006 21:16
換言之,台灣目前正有一堆會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不是嗎?

而「陳瑞仁」到底屬不屬於這類會浮濫起訴「作白工」的檢察官其中一員?當我們檢視多年前某赫赫有名的羅姓立委所涉及的十二件案件,偵辦的檢察官就是包括「陳瑞仁」在內的三名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只是至今為止,卻只有兩件案件被判定有罪(所謂...2/12),而且這二件目前還都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而尤其特殊的是...當此二件案件在一審時,法官允准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以便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時,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也就是說...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所以,當時法官改依真實譯文作為該次訊問筆錄。
Posted by Apin at November 16,2006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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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VALI at December 18,2008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