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2006

陳水扁總統說明國務機要費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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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段影片來源:台灣青年

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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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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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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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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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 總統記者會片段



第二段: 民進黨記者會



第三段: 總統記者會片段及評論-1



第四段: 總統記者會片段及評論-2



第五段: 李登輝企圖與民進黨切割



南方快報:陳總統:若吳淑珍一審被判有罪,我下台
蕃薯藤新聞:扁:ㄧ審若判有罪自動下台
自由時報:總統向人民報告 特別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務機要費偵結情形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pdf檔案)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pdf檔案)
3、起訴書(附表一)(pdf檔案)
4、起訴書(附表一)(pdf檔案)
酥餅:國務機要費偵結情形
李筱峰:真愛永遠沒有看破的一天
方齋夜話:殺人不見血的最佳利器?
南方論壇:《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馬永成涉貪遭起訴
福爾摩沙Orz評論:歷史性的一天
cstr:「機密」或「非機密」誰說得算--檢察官?總統?
台灣英社:請陳總統再次展現坦蕩面對司法的決心!
尋找夢想的天空:扁:被迫要講出機密費對象 《國務機要費案起訴 特別報導》
金恆煒:「民之所欲,長在我心」

總統府新聞稿請按右邊連結:「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說明」


註:以下文字來源為蕃薯藤新聞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一)

親愛的國人同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晚安,對於國務機要費案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謹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辦案、戮力從公,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感謝之意。

雖然部分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可是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與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說我與太太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最少的一張一百二十九元,共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時間到處蒐集發票,連一百二十九元一張,這種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種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與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為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分,所為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阿扁,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你沒權力放棄。

這是國家憲政體制做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必須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

第一次詢問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我們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我們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中間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這樣指控,我心胸坦蕩,若我心裡有鬼,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我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二)

第一點,大家知道兩千年我當選總統後,總統薪水一個月八十四萬新台幣,我領了不好意思,因為總統不是為了領錢,而是要為人民做事情,所以為了替國家省錢,何況景氣也不好,工作不好找,總統領這麼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動減半。

一個月剩四十二萬,一年十三個半月,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就少領了五百五十萬,四年就少領兩千兩百萬、六年三千三百萬、八年四千四百萬,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發票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二點,大家有印象,總統有國安密帳私房錢,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專案,這是民國八十三年存在的專案,我統計從民國八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九年之間,總統可支用的經費一年是七億一千萬,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繳庫。

一年有這麼大金額可使用,我要貪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不用經立法院和審計部,如果要貪,這不是很好機會?但我們全部繳庫,不止奉天專案繳庫,當陽專案也繳庫,都是民國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專案的錢繳庫不要了,怎會花五年時間煞費苦心、大費周章貪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三點,起訴書有兩案,公關公司案以及支持民運人士案,這兩條用了四千兩百萬,但是真正用發票支付一千兩百萬,有三千萬是用於機密費用,若我要貪污,只要把機密費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來?我沒放在口袋全部拿出來,怎麼會用發票的方式貪污一千四百萬?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想看看。

第四點,過去五年從民國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賞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五年機密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千兩百萬禮券與發票核銷的一千四百萬,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萬,但五年我支出為九千四百萬,如此入不敷出,還有可能放口袋?這是非常重要數字和簡單算術,希望大家能參考,由此可知,陳水扁是這樣的人?有必要收集發票貪污嗎?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三)

什麼叫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一樣,甚至連會計科目都一改再改,沒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標準,大家曾在電視報紙看到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說是業務費,主計處說是是特別費,審計、主計單位的認知不一樣,做老百姓的我們要如何能瞭解,作公務人員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頭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別和科別變更的明細表,八十年到現在真正看到「霧煞煞」,國務機要費可叫特別費加上機密費,有時叫特別費,有時叫首長特別費,或叫特別費加機密費,有時叫機要機密費,有時叫業務費加上機要費,到底什麼費真的是沒法去瞭解。

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科目真的是沒法去掌握,莫衷一是,變來變去,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與科目真的讓我們很難去追尋,不曉得大家聽的懂?有夠花、霧煞煞。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稱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項類別,我要請教大家,會計科目根本就沒有所謂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只要領據,不必單據和發票,就可以直接領出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單據;非機密費認為要單據、統一發票才可以支領,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不是會計科目、用途別等等。

請大家想想,過去的政府所謂非機密費,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他用領據每個月領了一百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共領一千兩百萬,用非機密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用非機密費不能用領據,要用發票或單據,過去卻可用領據領非機密費。

不管是審計、主計意見不一,會計科目也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連總統府慣例也是前後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種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難懂,也沒人跟我們上過課。

作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的特支費?副總統、五院院長、甚至縣長、鄉長都有,但總統預算書找不到首長特支費。一般公司董事長也有交際費,作為一個國家總統沒有交際費、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交際費?還是首長特支費?

行政院長也有機要費,一年幾千萬元,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不然什麼是機要費?所以審計部當作是一般業務費,沒什麼特別,做一個總統要怎麼做?比一個副總統、院長、鄉長還不如,總統不必交際費嗎?

國務機要費不做一個檢討,建立制度,這樣的爭議永遠不會停止,馬市長等首長也會陷入兩難,甚至被誤會,我相信馬市長不是那樣的人,這是制度的問題,首長特支費也有這樣的爭議,全國唯一在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認知不同,結果說總統貪污,這讓我們非常痛苦和難過。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四)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發票。為何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沒收集,九十一年才有?這不是吃飽喊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準備歪哥。

我們可以思考,為何要這樣做?第一,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本來不但能留用也能補充。什麼叫留用、補充?就是所有的機密費花的不夠,可以互通有無,甚至需要發票、單據的非機密費花剩下的部分,也隨時可移做機密費使用,可以用來用去、撥來撥去。

上述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使用可留用、補充的情況,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行,說要發票才能報銷。這就是為什麼九十一年開始才收集發票的理由。

總統原本可以支配奉天專案的一年一億一千萬費用,但奉天專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繳庫後,當陽專案十月也繳庫,這樣一來,總統可支配的錢,就只剩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動支。

起訴書載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關公司的費用。這筆費用傭來是用奉天專案報銷,但繳庫後,除了有一年因主計單位補助國安單位一些錢,因此用年度預算來繼續支付以外,後來又沒有了。

到二零零四年當選連任,這家公關公司說,如果不繼續跟他們簽約,就要跑去跟中國簽約。當時衡量,這是攸關國家利益,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這麼多事,這麼久也知道這麼多秘密,如果讓他們走了,對國家的利益可能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最後決定繼續簽約兩年。

上述公關公司的續約費用,既沒有奉天專案又沒有國安單位的年度預算支應,所以才使用國務機要費支應。這是收集發票的第二個理由。

第三點,國務機要費,理論上機密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應該是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實際上,永遠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以國民黨執政時期為例,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有時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時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時甚至是二比一。

機密費不夠得想辦法從非機密費來核銷,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補充,才要想辦法用發票核銷。

第四點,收集發票不是現在才有,是從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何沒有指正,說這樣做不行?

連續幾年都過了,審計單位也審核過了,等到第五年才說這樣不行,你說,我是要怎麼做呢?如果不行,主計或審計單位就應該早點說。

當時有相關的人士說,用發票來報就可核銷,形式上符合會計程序,實際上夠錢使用就行。對於現在說收集發票核銷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會檢討、會改。

現在知道這個程序有瑕疵,這是該檢討的事情。不過,當時的程序瑕疵,加上當中如果接收到錯誤的訊息,使我誤會說這樣做可以,現在說我是貪污,這樣是很不公平的事。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五)

針對大家關心錢到底用到哪裡?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檢察官認為,一千四百八十萬是貪污,不是用在機密外交等公務,是用在私人口袋。但明明相關開銷的比我們收入還多,要怎麼歪哥?

如果要用這些發票貪污,為何不拿張比較多的,污的比較多?要貪這些怎麼可能?有關家中四個大人的發票,錢全部歸公,全沒放在私人口袋;一千四百八十萬絕沒放在私人口袋。

檢察官認為,能接受F案、民運人士資助案,但其他幾個案有問題,可能是機密費用或自行籌措,但要是能對外募款作外交,就把錢放私人口袋就好了,為何要拿出來?放在私人口袋又有誰知道?這樣的說法、推測完全與事實不合。

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檢察官不相信,但為推展外交需要,的確私人借錢一時周轉,有時大家講一下,有錢還、沒錢欠一下,怎麼知道這樣也有問題?同時外交隨時要用錢,什麼時間用錢,不確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規劃推展;錢放在這裡,不是馬上用,是隨時要用。

拓展國際外交費用一千萬,是希望給國家更大外交空間,更是總統要做的事,由於國家外交空間艱難而必須做的事。這些錢有人說冤枉錢,但不做不行,這筆錢放在那裡,是準備作大條的,檢察官對總統做外交完全不了解,也不知道外交有多困難。

甲君人在哪裡?現在落在誰的手中?我很為他生命財產擔心。本來和檢察官講,這麼多機密外交怎麼講?打死都不能講,永遠不能講,要隨著人進到墳墓也不能講;這麼機密,否則害死很多人。

很多事實不能講,為國家利益、當事人保護,也避免外交紛爭、外交事務困擾,甚或政治鬥爭。其他國家沒這種事,只有台灣外交處境困難,才會這樣,相信李前總統最能體會,也最有經驗。

我對李前總統很肯定、很欽佩,建立很多制度,像是奉天專案,分散各方面錢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貢獻,個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稱讚。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難,會花冤枉錢,天文數字的錢也花出去,結果錢丟到水中還有漣漪,這些連漣漪都沒有,被人騙了還不敢說明被人騙了,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難。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六)

中國對我們採取三光政策,要挖光所有邦交國,難道我們就這樣縛手就擒嗎?做一個總統,要照顧大家不但住的平安,還可以走出去,要大家可以住的平安就需要國防,要大家可以走出去就需要外交,這兩方面最重要。

國防與外交都和中國都有關係,我們沒辦法,就是一個壞鄰居在那裡,國防和外交都需要花錢。我向檢察官報告,做一個總統的為難,我的困境,我為台灣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與計較,很多外交工作我無法說,檢察官要我一定要說。

檢察官說,願意幫我保密,甚至要將所有資料封存,永遠都不會打開。甚至這些人不會曝光,結果大家看起訴書,有多少外交工作、多少的名字都出現在那邊,到底要如何保密,用猜的都猜得到?對外交比較認識的人,看到那些人就知道和哪一個國家有關係,和哪些事情有關係?這樣好嗎?

連累很多人我很抱歉,為了這個案件,我要請問大家,作為一個總統,有義務與責任把總統五、六年來做的事情,特別是外交工作要向檢察官和盤托出,再機密的也要報告嗎?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情。

今天這麼多人曝光,誰能保護他們,我不知道如何對他們交代。還好我很多沒說,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說出來,是否每件事情都寫在起訴書上,還上網。

這是為了國家的外交利益做事情嗎?為了國家的最高利益思考嗎?當然我尊重司法,尊重檢察官按照職權行使職務,但是當時說要保密與封存,而且還是白紙寫黑字,結果卻是這樣?這樣好嗎?

對於因為起訴書有寫到的人與案子,帶給你們困擾,財產或工作的困擾也好,未來受到困擾也好,我也向大家道歉。

大家都知道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謊。不管是善意或惡意說謊,我覺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是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

是否大家可以從這樣的角度思考,所謂義務衝突的法理之便,當國家利益與個人發生衝突,是要先顧國家利益,或是要先顧個人利益。當中有說詞不一,為了掩蓋什麼事情,造成檢察官誤會,影響司法偵查與公正性,我都願意在這裡道歉。

但是其中為了掩護機密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國安會極少數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講,什麼時候講?要向誰講?

在檢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講,我是否可以在全國同胞面前講,或者我要在不傷害國家的大前提下,我必須向法院講,做完整的說明。

為了替國家做事情,為了推動外交工作,為了國家安全,我用心良苦,盡心盡力。今天遭受這樣的待遇,我相信,我個人的甘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的,但是沒有關係,既然大家選我當總統,我就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與委屈,更大的誤會,我都要承擔。既然要當總統,當然我要付出代價,我必須犧牲,這都是我願意的事情。

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第二、國家與個人義務衝突,所帶來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作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台灣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若因不能講被誤會而受到委屈,個人都願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以上報告,請各位記者朋友,請全國鄉親先進,親愛的國人同胞能批評指教,多謝。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七)

總統接受媒體答問內容為:

問:總統先生您好,您剛才花了很長的時間來說明國務機要費起訴書的內容,我想,對釐清外界的一些疑慮會有幫助,不過,想請教您兩個問題,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案這裡面,檢方起訴書明白的表示,這些錢的用途、流向如何,他都不管,但是你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也就是你所說的不得不的便宜措施,檢方認定這是既成犯,而且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知總統您的看法如何?

第二點,檢方也在起訴書中提到,總統在第一次應訊時,有關4個機密外交的案子,如果您在第一次應訊時漏未說明,您也可以用書狀補陳事實,而不是讓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的操守,請問總統,為什麼那4個疑案當時沒有一次說明清楚?

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特別提到,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就已經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這是檢察官的見解,如果這樣的見解成立,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的說明都白說了。也就是說,用發票去領國務機要費就是貪污,不管用於公或私,都是貪污,都是犯罪成立。但是話說回來,在起訴書中這麼多案子,中間有2案金額最多,F案和民運人士案,加起來4200萬,中間有1200萬也是用發票來支付,發票也是先領出來,再來付這些錢。如果按照檢察官的說法,這二筆款項應該算是貪污,也已經是犯罪貪污的既成犯,為什麼這2筆款項就說是真的有付出去,付給某公關公司、某民運人士,所以他認定你沒貪污。這是矛盾的事,我也不知道哪一個才對,同一起訴書內有不同的情形,一個可以,一個不可以。

第二點,我剛有提到,機密外交可以不說儘量不說,這就是我的原則,你看,說出來後害了這麼多人,幸好我沒全部說出,還有很多案子我沒說。所以,他要我第一次就說出,我要怎麼說呢?如果可以,我全都不說,我可以保持緘默,可以拒絕配合調查,但我很尊重檢察官、尊重司法,我相信他會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裡面、會封起來,結果,事情的發展卻不是如此。要是真的沒辦法,不說不可的話,要如何在保密、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才會說。但如果看現在這個情形,我真的不敢說。我剛有說,在義務衝突的內心掙扎世界裡,如果真的不能講,如果講了以後真的會影響國家的形象、會影響到外交糾紛、甚至會影響到很多支持台灣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麼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我們的外交工作。總統一任四年,二任八年,接下來還有別的總統,我還要做人,國家還要繼續存在,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嗎?我的意思是,辦這個案子不是當成一般的犯罪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這還牽涉的憲政體制和外交工作,還有很多機密的事情,是一個非常複雜、非常敏感的事,不是我推卸責任或怕事,我真的想很多,希望大家再想想,我這樣說對不對?國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陳水扁的,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還要有朋友嗎?外交的機密還要維持嗎?還是要全攤在陽光下,那樣的話,台灣只有死路一條。我不當總統沒關係,反正總是會有人當,但這個外交工作,大家還要保守這個機密嗎?要讓我們的路走得更長、更寬、更深嗎?給大家參考!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八)

問:檢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對夫人進行第二次複訊,為何府方一再拖延,讓檢方認定在行使緘默權,夫人是否對此感到不高興和不公平?在總統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進行第三次複訊,還沒能複訊就偵結總統如何看待?妥當嗎?如果有進行複訊結果是否會大不相同?

答:不曉得檢察官有無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兩天給我複訊,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鐘在官邸第二次訊問我太太,後來我太太就傳真向檢察官報告身體有問題,以身體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求檢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這陣子身體真的非常不好,特別在十月十日雙十慶典勉強露面陪同接見外國元首,連續兩三天身體受不了,事後就馬上感冒生病發燒,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壓的人,平常八十、五十,還高到一百三十,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幾乎每天都有醫生進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說拒絕訊問,或者是故意稱病來延宕庭期,真的是身體不許可。

過去檢察官到家裡訊問怕驚擾,或說要保密選擇在禮拜六、日或下班後,這次檢察官訂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人來人往,縱使身體可以,也沒法保密,身體不方便,想說經過療養也比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檢察官來請假,但檢察官不置可否,請假也請假了,就這樣案子也結掉了。

至於我的部分,沒錯,我多次透過辦公室與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與檢方做報告說明,這樣的意見表達、透過管道等等,但都沒得到任何的回應。甚至我太太身體不好,也講願配合辦案時程,甚至為了結案、限期結案,想說不因生病而影響他的結案,主動跟檢方講希望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指定,沒想到得到回應就是起訴書。

這是個重大的案件,如果說甲君案沒有那一回事,那些錢到哪去,也應問問當事人、被告,讓他有辯解、說明的機會,這是一個被告人權,但被告想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遺憾的地方,不過事後起訴書來看,也許他們認為問也是一樣,不如不問。

如像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務是既成犯,用別人的發票就已經成立是貪污犯罪,如果是這樣,當然不必問,卻又不是這樣,只要說明去處就不構成貪污,卻連這樣一個機會也沒有。


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說明記者會全文(九)

問:若司法審判一審判決貪污有罪,立即下台的說法,是否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一審被判決有罪的情況在內?如何看待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遊行中提出的總統下台主張?

答:我相信歷史一定會還給我公道,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但是我們必須要尊重司法的審判。如果司法審判的結果是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決有罪,當然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因為阿扁跟太太一樣,我也逃避不了。

只要一審判決有罪,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我願意提前下台,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縱使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講必須要等到三審定讞,我認為不必。

任何的政治紛爭與憲政爭議,要按照憲政秩序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理,這點我始終未變。也許大家會有不同要求,我們必須給予尊重,我還是覺得一切按照制度來。


圖片來源:蕃薯藤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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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miawko at 樂多Roodo! │00:30 │回應(18)引用(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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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陳律師VS.陳檢察官【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November 6,2006 12:11
鏗鏘集-陳律師VS.陳檢察官【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November 6,2006 12:11
作者:APIN (APIN 鏗鏘集 II
陳瑞仁何嘗不是在戳破他自己?【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6,2006 20:51
妙子:因為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而在媒體面前風風光光的陳瑞仁檢察官,到底是司法英雄還是烏龍檢察官?看看本文後,你在自行定奪吧! 作者: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8,200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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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出不出來。
Posted by 酥餅 at November 6,2006 01:28
記者會開完了
我更加堅信陳總統
但心酸的是
一堆沒頭沒腦的
竟如此無恥低陷害阿扁總統一家人
尤其是那蘇振平跟陳瑞人
而且還會害死一些位國家做事低情報人員
真是氣死人嚕
Posted by 堅信一切 at November 6,2006 01:47
這些外交和情報人員之後的工作就難做了
如果整個事件從審計部當初要求用發票報帳,到現在的偵查資料公開
都是為了要拉阿扁下台,打擊本土意識的話
犧牲這麼多的代價真是太多太多了.......
Posted by alann at November 6,2006 01:56
阿扁總統辛苦了 ...
Posted by tachiya at November 6,2006 03:45
用經驗法則跟政治語言,如何對抗法律的證據呢
說給您們聽的啦....
就像小偷說我有財產幹麻去偷幾百塊的東西
你信嗎
法律信嗎
Posted by 中途島 at November 6,2006 07:35
刑事訴訟法
第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曾天賜,馬永成,陳鎮慧,林德訓,陳水扁等公務人員,可以應據上述法條拒絕作證,為何還要對國務機要挪用外交機密用"善意的謊言"?而有偽證之違法?陳水扁公開辯駁的說法不足以讓懂法律之人可以信服!!根本就是拿一個謊言來圓前一個謊言!!
Posted by 中途島 at November 6,2006 08:13
阿扁根本被審計部擺了一道,91年不糾正95年才說不行,還敢說是用抽查的,蘇振平這個中國人到底有何居心?
何況,總統沒特支費真的太說不過去了,阿扁把一部份當成特支費使用哪裡錯了?如果這樣是貪污,那馬英九也是貪污,馬英九把特支費一半收進自己口袋(證據+他親口承認),這樣不算貪污阿扁才算?
昨天看大話新聞還有民眾說不能這樣比,因為馬英九只是台北市長阿扁是總統,笑話,當市長就這樣了當總統還得了!!

檢察官一直往對被告不利的方向偵察實在很奇怪,當初宋楚瑜的興票案為什麼就往有利的方向辦?怪,怪透了。

別指望這些說詞能讓泛藍滿意,因為你解釋的再清楚,就算把那些人供出來(但阿扁不會這樣)那些人一樣會不相信,重點不是在於他們相不相信,而是他們的目的就是拉阿扁下台,真相他們才不在乎。
Posted by 笑 at November 6,2006 10:34
國務機要費發票報帳請領方式很難讓人相信阿扁之清白.
正常方式應該是扁嫂收集到之發票交由阿扁拿去報帳,再將錢交給阿扁,由阿扁支出或存入某帳戶,等需要時再領出使用.
可是扁嫂卻將發票自己直接送去報帳,並將錢領回,而不是將錢直接交由阿扁使用,不得不讓人懷疑錢已入扁嫂口袋.
若阿扁需要這筆錢做機密外交,開口向扁嫂拿錢並說明用途(正常且合理懷疑),則阿扁是否犯洩密罪.
Posted by adinonno at November 6,2006 11:04
審計部:國務機要費科目今昔不同 是行政院定的

陳水扁總統昨晚提出扁報告為自己辯護,花了很大篇幅批評審計等單位,認為國務機要費的科目今昔不同,他根本沒有遵循的依歸,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表示,這些費的科目的定義,包括機要費,包括特別費,包括機密費,這些費的定義都不是審計部定的,而是行政院主計處的規定,而且定義的非常清楚。


國務機要費到底是什麼費用?陳總統昨晚說他也搞不清楚,質疑審計部標準不一,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提出反駁。

王永興表示,做審計人員的專業角度來看,這些費的科目的定義,包括機要費,包括特別費,包括機密費,這些費的定義都不是審計部定的,這個大家都應該已經非常清楚。

他表示,這些費用科目規定,是行政院主計處的規定,行政院主計處對於機要費是什麼,特別費是什麼,機密費是什麼,都定義的非常清楚。

陳總統晩還抱怨,做總統沒有特支費,比當鄉長還不如;王永興也做出說明。他表示,總統昨晚提到他沒有另外編列的特別費;他可以支用的,有權可以來支用的,比較彈性、比較大的,確實就是國務機要費這個科目的經費,他是沒有另外有特別費。

審計部認為,彈性來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支費,審計部絕對沒有雙重標準,若總統府對於國務機要費的認定,還感到有瑕疵的話,應該請主計處來進一步解決。
Posted by 中途島 at November 6,2006 11:48
我在 yahoo! video 放了一份
trackback 好像出不來,手動 track 一下

http://blog.ijliao.info/archives/2006/11/06/2672/
Posted by ijliao at November 6,2006 12:08
審計部有沒有讓總統府的會計人員陷入錯誤呢?
Posted by cstr at November 6,2006 13:01
建議大家將影片下載看會比較好,也比較不影響到其他人的頻寬。
Posted by yestw at November 6,2006 15:01
yestw,

真巧!我看到台灣青年的公告後,我也在文章上方寫出請大家將影片下載的字句。

謝謝你們的service :)
Posted by 妙子 at November 6,2006 15:18
看清楚一些為了個人私利

想踩在總統先生身上想爬起的政客

尤其是民進黨裡面所謂的改革派

總統先生就沒人權嗎?

沒人性的政客 ... 唾棄
Posted by TACHIYA at November 6,2006 23:14
看清楚一些為了個人私利

想踩在總統先生身上想爬起的政客

尤其是民進黨裡面所謂的改革派

總統先生就沒人權嗎?

沒人性的政客 ... 唾棄
Posted by TACHIYA at November 6,2006 23:14
也沒什麼,我只是偶而幫幫忙而以。最大功臣是台灣青年的站長,很多東西都是他弄的..server也是,就醬!:P
Posted by yestw at November 7,2006 02:39
只能貪污 不能說話

很難想像,素以百花齊放為黨內文化的民進黨,最後竟會用下達封口令的方式,面對黨內最高從政首長陳水扁的貪腐危機。照黨紀紀,理應移送中評會的陳水扁,經過七十二小時危機總動員,沒事不說,中執會竟還決議,凡此後對此有異議者,一律移送中評會,「嚴厲處分」。



 這個黨,一路走來,從沒這麼錯亂過。痛斥國民黨的黑金與向下沈淪,不正是民進黨拿下政權的最重要因素嗎?什麼時候,容許貪污,卻不容忍說話,竟成為黨紀處分的標準?



 陳水扁兼任黨主席的時候,也不是這麼回事,高雄市議會爆發集體賄選案,別說等一審判決,連起訴都沒起訴,就全體被「處分」掉啦。陳水扁當時說的就是「最高道德標準」。
 
 自從高捷案爆發後,社會對民進黨的貪腐現象愈來愈不耐,民進黨對從政公職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從陳水扁收回陳哲男的續功績勳章開始,幾乎形成慣例,凡政務官涉案者,別說判決或起訴,羈押的那一刻,就是自請離職並移送中評會。
 
 重新回味當時黨內對陳哲男的批判:這個來自國民黨的人,傷害了民進黨!而陳哲男是為陳水扁立下汗馬功勞的,其中,不知有多少功績送進了官邸。陳哲男的兒子陳其邁為父之過,還辭了高雄市代市長,陳其邁可什麼案都沒涉,在最高道德標準的大旗下,他也得低頭,一句抱怨的話都不能提,現在任勞任怨地為陳菊輔選。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遭起訴,不肯辭,行政院硬是解了他的職;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涉入南科減振案,辭呈也是廿四小時之內就送入行政院;內政部次長顏萬進涉入北投纜車案,辭了職也自請停權;金管會委員、曾任該會發言人的林忠正最上道,遭約談前就言明,「沒回來,就把辭呈送出去。」什麼是民進黨人?這就是民進黨人,做錯了,就認了。認了,還有翻身的機會。



 然而,為了陳水扁,所有的標準全部瓦解。林忠正自己很上道,中執會卻很不上道,還有人為他打抱不平,「找二個女人喝酒算什麼?」吐血,他是涉嫌收賄,還不只收一樁哪。更吐血,高雄市代市長葉菊蘭南下之初,雷厲風行,民意寄望於她的就是清廉,她也做到了,立刻處分高捷涉案官員,結果,在中執會上,她得為自己當時的處置「表示遺憾」。



 碰到陳水扁,清廉者要遺憾,堅持原則者要改變堅持,民進黨所有的標準,全都不能做數。不能不佩服陳水扁確實厲害,陳瑞仁檢察官偵結國務機要費案之後,陳水扁廿四小時危機總動員,出面要一個解釋的機會,儘管講半天沒針對起訴書內容做了任何具體辯解,沒說明流到他家的國務機要費到底怎麼回事,沒說明瞎掰的秘密外交線民是怎麼回事,甚至隔了二天,連一顆鑽戒的事,都要改口三次說不清楚。舉黨上下,卻都俯首稱萬歲。
 
 看看民進黨中執會是怎麼說的,陳水扁既已宣示(吳淑珍)一審判決(他)就下台,「陳水扁的宣示,高於黨紀。」這真是恐怖至極的黨決議,陳水扁還是在七一五學者聲明之後,「宣示下放黨政」權力的人,一個下放黨權的人,說的話竟高於「黨紀」,這個黨,還是執政黨!



 陳水扁痛扁民進黨的標準不是第一次,二000年總統大選前,民進黨不正是為了他修改黨章,讓才卸下台北市長職務的他,得以直接競逐總統大位。前黨主席許信良甚至尋求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都無。為他改變黨標準的是林義雄。林義雄年初反游錫接任黨主席,因為游是扁的應聲蟲、馬前卒,但即使到現在,林義雄對陳水扁,還是半句話不敢吭。



 陳水扁到底那裡厲害?二000年寫下「向下沈淪,向上提昇」,力挺扁取下大位的李遠哲,六年來,對扁的沈淪也只能有「微詞」,這一波,李遠哲不知是否慶幸自己已經退休,不必再被媒體追著問反應。他也不敢對陳水扁說任何重話。



 政黨輪替後,幾乎像是陳水扁「守護神」的李登輝,有一點肩膀,這一波倒是數度強調品格,說他和陳水扁就是不一樣,不但不樣,而且,「不受威脅」。這很有意思,陳水扁拿了什麼威脅李登輝?
 
 陳水扁拿什麼威脅李登輝不得而知,但民進黨人也是被威脅了嗎?是政治上的威脅,還是利益上的威脅?顯而易見的,民進黨是被綁架了。民進黨人肯定想不到,陳瑞仁沒封存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書,他們的嘴卻從此被封住了。


http://editorland.chinatimes.com/ctsummer/archive/2006/11/09/2675.html
Posted by 小二哥 at November 9,2006 16:18
樓上的,這篇文章回你。

清廉是基本道德標準 不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

作者:曹長青

在國務機要費一案遭起訴後,李前總統在台教會募款餐會上發表講話說,「清廉是民主政治核心的價值」;隨後李遠哲先生也發表公開信指出,「廉政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兩位在台灣政壇頗有影響力的人物不約而同推出一個錯誤的概念,實在令人吃驚。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尚未讀到任何異議的文字。但對這個原則性的問題,是必須要理清的,尤其是面對今天這動盪不堪的政局。

民主核心價值是人民選擇權

任何專業或通俗的教科書,任何中英文辭典、百科全書,對民主、民主政治、民主體制、民主的核心、民主的價值等的解釋裡,都不會有「清廉」或「廉政」。原因很簡單,清廉是做人最基本的一個道德標準,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是人民的選擇權(服從多數人意願,尊重少數人權利)。

清廉,也就是反貪腐,不僅不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它甚至不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政壇爭執的問題,因為反貪腐完全不是一個意識形態問題。每一個政黨都會高舉反貪腐牌子,但能不能做到是另一回事。包括今天全世界最大、爛得最透的貪腐政黨中共,都在喊反貪腐,而且動不動就把貪官槍斃了。沒人不反貪腐,它是獨裁和民主國家所有人的共識。你不可能用一個共識來劃分人群。在台灣,你能說藍營反貪腐,綠營不反貪腐嗎?同樣,你能說藍綠都不反貪腐,只有不藍不綠的人反貪腐嗎?顯然,反貪腐是一個藉口,是任何一股政治勢力都可以理直氣壯地利用、為自己的意識形態而服務的工具。

共產黨當年在中國高喊反國民黨腐敗,贏得了許多知識份子呼應,他們擁抱了一個高舉清廉大旗的共產黨,結果呢?共產黨成為全世界最腐爛、最墮落的政黨。這不是它本身的願望,而是獨裁制度的必然結果。今天腐敗並不是中共的最大問題,獨裁才是。

有人說,民進黨當年也是靠高舉著反國民黨腐敗的大旗才贏得了很多人心,但今天腐敗到這樣令人寒心;有人甚至說民進黨的腐敗超過了國民黨。那麼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民主制度能夠制約貪腐問題

首先,台灣人民心裡都清楚,當年民進黨的主要訴求是台獨,但在國民黨專制下,台獨的旗幟打不出來,台獨的口號喊不出來,只有反腐敗最理直氣壯,誰敢說反腐敗是錯的?國民黨人同樣痛恨腐敗,手伸進國庫的人照樣痛斥腐敗。蔣經國對腐敗的痛恨可能超過今天的連馬宋。如果民進黨的訴求只是反腐敗的話,它會遭到國民黨幾十年的殘酷鎮壓嗎?毫無疑問,腐敗不是台灣人民反對國民黨的最根本原因,獨裁才是,剝奪台灣人的選擇權才是。

其次,任何黨執政都會有腐敗,說民進黨腐敗超過國民黨當然沒幾個人會相信,事實上也不必擔心。因為只要在民主體制下,想腐敗到國民黨那種程度,連門都沒有,否則區區一千多萬國務機要費怎麼可能把台灣鬧翻天到如此地步?所以,貪腐根本不是民主體制下的主要問題,民主制度中的三個關鍵機制(選舉、言論和新聞自由、法治)保障了對一直都會存在的貪腐問題的持續制約。在台灣,貪腐不僅不是民進黨的頭號問題,也不是國民黨的,儘管他們把國庫都搬進了黨庫。

當年共產黨高舉反貪腐的旗幟,目的是建立一個均貧的共產天堂;民進黨高喊反貪腐的口號,目的是推翻獨裁,走向獨立建國;今天國民黨接過了這個反貪腐的旗幟,目的和他們獨裁時代一樣,是要阻止台灣走向正常國家。毫無疑問,無論是當年國民黨還是今天的民進黨時代,擾亂台灣政局、撕裂族群的根本問題,從來都不是貪腐,而是統獨。

藍綠衝突的根源是國家認同

換句話說,藍綠衝突的根源是國家認同,國家認同的背後是人民選擇權的問題。這才是民主政治的核心。

今天,海內外大多數反共的中國人都反對台獨(不反共的人就不必提了),甚至視台獨比共產獨裁還壞。為什麼?就是因為他們只知道反對共產壓迫,也喊要民主,卻不清楚,共產黨和一切獨裁者的最大邪惡,是剝奪人民的選擇權。與之相反,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尊重人民的選擇權 — 台獨是台灣人民的選項之一,只要大多數人民選擇,就應該尊重。今天,國民黨之所以能從共產黨的宿敵變成他們的座上賓,要「聯共制台獨」,反台獨超過反共,是因為他們雖然被迫進入了民主制度,卻同樣不明白民主的核心是尊重人民的選擇權,仍然是獨裁者的心態,他們要替台灣人民選擇。

在很多中國人的媒體上,反台獨的聲浪超過反恐怖主義;同樣,在台灣的聯合、中國報上,罵民進黨是「台獨黨」的口吻,好像台獨就是邪惡的同義詞。這一切的根源,都是由於對民主的核心價值不清楚。對於今天的台灣來說,最根本的問題不是貪腐,而是人民的選擇權。只有對「尊重人民的選擇權」這個價值刻骨銘心地體會、認同了,台灣才會成為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

(作者曹長青為中國旅美作家)
Posted by 蛋頭 at November 19,2006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