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1,2006
公投討國民黨黨產第二階段
各位手護台灣大聯盟的好朋友:
國民黨在執政半世紀後,竟可以擁有龐大土地、投資、壟斷事業的黨產?查其財務來源,除了所謂的「國民黨黨庫通國庫」,拿國庫直接補助之外,更多的是接收國家財產與特權、特許經營事業的不當得利。監察院2001年4月6日調查報告即認定國民黨黨產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然而當政府針對不當黨產予以追討,卻都遭逢國民黨的拖延及杯葛,「黨產條例」便遭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封殺超過50次,為了杜絕國民黨長期以來「黨庫通國庫、國產變黨產」,霸佔全民財產這種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現象,採取以公投方式追討國民黨黨產,乃現今唯一之計。
由民主進步黨發起的全民公投追討國民黨黨產行動,已經完成第一階段的公投提案連署,總計有超過15萬人參與提案連署,已正式向行政院遞出提案。第二階段計畫邀集1000個社團成立「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將公投追討國民黨的不當黨產,推展成為全民的行動。這個行動的過程除了可以深化台灣民主政治之外,更可以藉由所取回的黨產,進一步健全社會福利,並投入弱勢群體之照顧與關懷,實現社會公義。達成「討回不當黨產,貫徹民意付託,完善社會福利,回饋弱勢族群」的目標。
面對長期以來國民黨黨產所造成台灣社會不公不義與政黨競爭不公平的問題,我們期待藉由「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的擴大成立凝聚全民的力量,一舉解決。「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黃昭堂為「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的15位發起人之一,懇盼藉由邀請 先進及貴社團的投入參與,協力來突破83萬人公投連署門檻的限制,讓國民黨面對直接民意的檢驗,進而終結橫行台灣半世紀的黨國資本主義怪獸。
「手護台灣大聯盟」懇盼諸位 先進及貴社團連署參與「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請簽署隨函所附表單回傳),與我們齊步邁向轉型正義的徹底實現。
順頌
社安
手護台灣大聯盟執行召集人
黃 昭 堂 敬邀
2006.09.11
相關網頁:
1. 國民黨不當黨產清冊
2. 全民監督黨產改革聯盟
3. 民主進步黨:公投討黨產專區
4. 手護台灣大聯盟: 「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徵募社團參加連署
近期文章一覽
國民黨在執政半世紀後,竟可以擁有龐大土地、投資、壟斷事業的黨產?查其財務來源,除了所謂的「國民黨黨庫通國庫」,拿國庫直接補助之外,更多的是接收國家財產與特權、特許經營事業的不當得利。監察院2001年4月6日調查報告即認定國民黨黨產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然而當政府針對不當黨產予以追討,卻都遭逢國民黨的拖延及杯葛,「黨產條例」便遭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封殺超過50次,為了杜絕國民黨長期以來「黨庫通國庫、國產變黨產」,霸佔全民財產這種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現象,採取以公投方式追討國民黨黨產,乃現今唯一之計。
由民主進步黨發起的全民公投追討國民黨黨產行動,已經完成第一階段的公投提案連署,總計有超過15萬人參與提案連署,已正式向行政院遞出提案。第二階段計畫邀集1000個社團成立「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將公投追討國民黨的不當黨產,推展成為全民的行動。這個行動的過程除了可以深化台灣民主政治之外,更可以藉由所取回的黨產,進一步健全社會福利,並投入弱勢群體之照顧與關懷,實現社會公義。達成「討回不當黨產,貫徹民意付託,完善社會福利,回饋弱勢族群」的目標。
面對長期以來國民黨黨產所造成台灣社會不公不義與政黨競爭不公平的問題,我們期待藉由「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的擴大成立凝聚全民的力量,一舉解決。「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黃昭堂為「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的15位發起人之一,懇盼藉由邀請 先進及貴社團的投入參與,協力來突破83萬人公投連署門檻的限制,讓國民黨面對直接民意的檢驗,進而終結橫行台灣半世紀的黨國資本主義怪獸。
「手護台灣大聯盟」懇盼諸位 先進及貴社團連署參與「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請簽署隨函所附表單回傳),與我們齊步邁向轉型正義的徹底實現。
順頌
社安
手護台灣大聯盟執行召集人
黃 昭 堂 敬邀
2006.09.11
相關網頁:
1. 國民黨不當黨產清冊
2. 全民監督黨產改革聯盟
3. 民主進步黨:公投討黨產專區
4. 手護台灣大聯盟: 「全民追討黨產大聯盟」徵募社團參加連署
手護台灣大聯盟, 國民黨, 黨產, 追討國民黨黨產, 公投, 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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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誰才是台灣最大
全民公投討國民黨黨產第二階段【蕭艸梅之艸梅垣】
at September 20,2006 19:44
追求轉型期正義,應先追討國民黨不公不義的富可敵國之黨產!下文轉貼自:
公投討國民黨黨產第二階段【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September 27,2006 23:17
陳清池 著‧劉金蓮 譯 原文:Only the people can recover assets By Chen C
唯靠人民討回國民黨黨產【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October 29,2006 22:24
作者:李筱峰 (出處) 我在大
我的一道期中考題【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12,2006 12:11
你知道嗎?如果沒有在2007年的7月23日前達到八十二萬六千餘份有效的「公投討黨產」連署,那麼依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
「公投討黨產」連署行動 你我一起來【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March 31,2007 23:31
你知道嗎?如果沒有在2007年
「公投討黨產」連署行動 你我一起來【酥餅的BLOG】
at April 3,2007 07:06
支持!支持!
國民黨為何可以在政黨輪替之後,還能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聯共賣台,禍害台灣,就是因為有龐大的富可敵國之不義黨產(請注意:國民黨是全世界是富有的政黨!),沒有了黨產,他們就無法興風作亂了.....
這也是馬英九不願還黨產而大肆變賣不黨產的原因!追討不公不義之國民黨黨產,乃是支持轉型期正義最有力的一著,請大家踴躍參與連署支持推動公投討黨產.....
國民黨為何可以在政黨輪替之後,還能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聯共賣台,禍害台灣,就是因為有龐大的富可敵國之不義黨產(請注意:國民黨是全世界是富有的政黨!),沒有了黨產,他們就無法興風作亂了.....
這也是馬英九不願還黨產而大肆變賣不黨產的原因!追討不公不義之國民黨黨產,乃是支持轉型期正義最有力的一著,請大家踴躍參與連署支持推動公投討黨產.....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September 20,2006 09:26
阿茵,
妳最支持了,感謝感謝。
妳最支持了,感謝感謝。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20,2006 10:00
黨產早就被賣的被賣,轉移的轉移,要得到才怪.
Posted by yuki
at September 20,2006 10:50
吃香喝辣紅軍團的任務之一,就是要趁亂掩護國民黨脫產!
Posted by yccw
at September 20,2006 12:08
請問哪裡可以取得國民黨黨產的列表呢?
要是有列表說不定可以出本
"國明黨黨產旅遊手冊"
在各大書局販賣
要是有列表說不定可以出本
"國明黨黨產旅遊手冊"
在各大書局販賣
Posted by sega
at September 20,2006 13:02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20,2006 13:56
支持!借我轉載喔!Orz
Posted by 蕭艸梅
at September 20,2006 19:44
悲
怎麼不多花點時間孝順父母
等你小孩長大
也會鬥臭你
臭三八
怎麼不多花點時間孝順父母
等你小孩長大
也會鬥臭你
臭三八
Posted by 你學長
at September 20,2006 20:33
>>怎麼不多花點時間孝順父母
等你小孩長大
也會鬥臭你
Mmmmm...."Red Violence" ! You hear it?!
等你小孩長大
也會鬥臭你
Mmmmm...."Red Violence" ! You hear it?!
Posted by hereiam
at September 21,2006 00:34
艸梅,
請請請,大家一起推。
hereiam,
樓樓上那個紅色味道好重,粉口怕喲 ~~~~
請請請,大家一起推。
hereiam,
樓樓上那個紅色味道好重,粉口怕喲 ~~~~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21,2006 09:07
真搞不懂為何到人家家裡口出惡言
不過這也反應出自身低落的水準與教養
不過這也反應出自身低落的水準與教養
Posted by 蕭艸梅
at September 21,2006 10:59
閱書也支持。
人的語言文字會反映出自身的修養及氣度。
人的語言文字會反映出自身的修養及氣度。
Posted by 行文閱書
at September 21,2006 12:52
乖閱書、乖艸梅,
感謝你們 :)
感謝你們 :)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21,2006 13:19
>>樓樓上那個紅色味道好重,粉口怕喲 ~~~~
Don't be scared! Kaohsiung & Tainan friends are standing by
you!
Don't be scared! Kaohsiung & Tainan friends are standing by
you!
Posted by hereiam
at September 22,2006 11:07
厚!厚!
知道了!風雨生信心,現在不怕了:)
知道了!風雨生信心,現在不怕了:)
Posted by 妙子
at September 22,2006 11:17
馬英九上任以來不當黨產已經被他變賣到第八筆了.家一起加油連署公投討黨產活動喔!!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October 5,2006 14:01
樂見到立法院在政黨黨產相關法案有所進展:
政黨不營利 財務須透明
自由評論 2006年10月7日星期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六日審查通過「政黨法草案」部分條文,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事業。同一天,陳水扁總統核定任命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二十一位委員,按政黨比例組成的委員會將審查追討國民黨黨產等提案。這兩件事雖從不同角度切入,卻凸顯台灣從威權邁向民主的政治發展過程,追求轉型正義極其重要的未竟之務:政黨不但不應營利,而且必須財務清白透明。
....相較於國民黨黨產處理,政黨兼營事業的議題,早在政黨輪替之前朝野即有共識,一九九六年的國家發展會議對此曾獲結論。同樣由於國會怠惰及政客言行不一,政黨不營利這種正常民主國家的ABC,十年來才於前天在立法院邁出一小步。就本質來說,政黨兼營事業,尤其是執政黨營利,不啻為政客以權謀私大開方便之門,黨國時代的國庫通黨庫及黨營事業政商征利,即此政治毒瘤之具體例證。因此,不但政黨法應該及早完成立法,我們亦須透過法律,禁止立委等民意代表經商營利;現今立委兼任董事長者比比皆是的怪象,絕非政治清明社會所應有。
政黨不營利 財務須透明
自由評論 2006年10月7日星期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六日審查通過「政黨法草案」部分條文,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事業。同一天,陳水扁總統核定任命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二十一位委員,按政黨比例組成的委員會將審查追討國民黨黨產等提案。這兩件事雖從不同角度切入,卻凸顯台灣從威權邁向民主的政治發展過程,追求轉型正義極其重要的未竟之務:政黨不但不應營利,而且必須財務清白透明。
....相較於國民黨黨產處理,政黨兼營事業的議題,早在政黨輪替之前朝野即有共識,一九九六年的國家發展會議對此曾獲結論。同樣由於國會怠惰及政客言行不一,政黨不營利這種正常民主國家的ABC,十年來才於前天在立法院邁出一小步。就本質來說,政黨兼營事業,尤其是執政黨營利,不啻為政客以權謀私大開方便之門,黨國時代的國庫通黨庫及黨營事業政商征利,即此政治毒瘤之具體例證。因此,不但政黨法應該及早完成立法,我們亦須透過法律,禁止立委等民意代表經商營利;現今立委兼任董事長者比比皆是的怪象,絕非政治清明社會所應有。
Posted by 妙子
at October 7,2006 09:05
支持!大家加油
Posted by hafang
at October 27,2006 08:40
感謝喲!
Posted by 妙子
at October 28,2006 08:53
原來這個案件早就已經提出了,是某個審議單位,遲遲沒有做出行政處分,幾沒有說好,也沒有說不好,所以造成有這號訴願案件,案件會不會進入行政法院,個人不知。
案由
游錫堃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
訴願人
游錫堃君
決定書字號
0950094170
日期
2006/11/17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游錫堃君
訴 願代理人:林佳龍君
訴願人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人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合於規定。
事 實
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 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經本院於同日以院臺秘字第0950091130號函送被委任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本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人上開提案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中選會。茲訴願人於95年11月6日提起訴願,以本院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雖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公投法第9條第1項及第14條之事項委任中選會辦理,惟該會自95年9月4日收受其公民投票提案後,未依規定於15日內完成審查,至同年10月4日始函送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而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作成任何決定;依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本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至遲於60日內作成准駁,惟95年9月4日收案迄今,並未作成任何決定,有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法情事,或縱認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為內部審查期間,非屬應作為之法定期間,然依訴願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受理其公民投票提案迄今已逾2個月,提案人難以展開第二階段徵求連署之程序;其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性質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提案人名冊計103,837人,亦合於公投法第9條規定,復無同法第2條第4項或第33條所定情形,提案應屬合法,公投審議委員會並無裁量權,公投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民投票提案應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公投審議委員會逾30日不為認定,公然違法,該會既僅為本院內部組織,本院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地位,自得本於職權認定其公民投票提案為合法,並不違反管轄法定原則,亦屬依法行政之舉;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本院提請總統任命,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將影響人民對其超越政治之公正信賴,有違憲之虞,且其提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之追討,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有6位領取該黨薪俸等,顯有利益衝突,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構成應迴避事由,其所提上開公民投票提案由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為決定,可解決該等委員迴避問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本旨云云。
理 由
按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第82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次按公投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第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第6條規定「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15日內予以駁回:一、提案不合第9條規定者。二、提案人有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三、提案有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第33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第34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33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訴願人訴稱本院就其95年9月4日依法申請案件迄95年11月4日已逾2個月未決定云云,查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本院於同日函送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通知認定結果。公投審議委員會為本院內部專業諮詢單位,該會所為決議,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應以本院名義為之,是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已使本院就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逾2個月法定期間未有作為。又公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該30日期間之計算,依同法第6條規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屬法定不變期間,公投審議委員會自95年10月4日提案送請認定,亦已逾30日法定不變期間,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起訴願,本院應予受理。而訴願之目的在進行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均係本院,由本院逕為認定,較可達成救濟目的。審諸公投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為該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所楬櫫,本件訴願人所提公民投票提案,依其提案主文及理由書所述,係擬透過公民投票課予立法院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義務,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且無同法第33條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情事,而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前述說明已逾期未予認定,基於落實本院職權及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應予認定訴願人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合於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2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郭 介 恆
委員 蔡 墩 銘
委員 周 志 宏
委員 陳 慈 陽
委員 蔡 宗 珍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由
游錫堃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
訴願人
游錫堃君
決定書字號
0950094170
日期
2006/11/17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游錫堃君
訴 願代理人:林佳龍君
訴願人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人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合於規定。
事 實
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 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經本院於同日以院臺秘字第0950091130號函送被委任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本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人上開提案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中選會。茲訴願人於95年11月6日提起訴願,以本院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雖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公投法第9條第1項及第14條之事項委任中選會辦理,惟該會自95年9月4日收受其公民投票提案後,未依規定於15日內完成審查,至同年10月4日始函送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而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作成任何決定;依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本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至遲於60日內作成准駁,惟95年9月4日收案迄今,並未作成任何決定,有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法情事,或縱認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為內部審查期間,非屬應作為之法定期間,然依訴願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受理其公民投票提案迄今已逾2個月,提案人難以展開第二階段徵求連署之程序;其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性質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提案人名冊計103,837人,亦合於公投法第9條規定,復無同法第2條第4項或第33條所定情形,提案應屬合法,公投審議委員會並無裁量權,公投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民投票提案應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公投審議委員會逾30日不為認定,公然違法,該會既僅為本院內部組織,本院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地位,自得本於職權認定其公民投票提案為合法,並不違反管轄法定原則,亦屬依法行政之舉;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本院提請總統任命,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將影響人民對其超越政治之公正信賴,有違憲之虞,且其提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之追討,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有6位領取該黨薪俸等,顯有利益衝突,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構成應迴避事由,其所提上開公民投票提案由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為決定,可解決該等委員迴避問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本旨云云。
理 由
按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第82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次按公投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第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第6條規定「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15日內予以駁回:一、提案不合第9條規定者。二、提案人有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三、提案有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第33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第34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33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訴願人訴稱本院就其95年9月4日依法申請案件迄95年11月4日已逾2個月未決定云云,查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本院於同日函送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通知認定結果。公投審議委員會為本院內部專業諮詢單位,該會所為決議,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應以本院名義為之,是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已使本院就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逾2個月法定期間未有作為。又公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該30日期間之計算,依同法第6條規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屬法定不變期間,公投審議委員會自95年10月4日提案送請認定,亦已逾30日法定不變期間,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起訴願,本院應予受理。而訴願之目的在進行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均係本院,由本院逕為認定,較可達成救濟目的。審諸公投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為該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所楬櫫,本件訴願人所提公民投票提案,依其提案主文及理由書所述,係擬透過公民投票課予立法院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義務,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且無同法第33條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情事,而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前述說明已逾期未予認定,基於落實本院職權及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應予認定訴願人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合於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2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郭 介 恆
委員 蔡 墩 銘
委員 周 志 宏
委員 陳 慈 陽
委員 蔡 宗 珍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Posted by 德國豬
at November 22,2006 03:42
Posted by 妙子
at January 27,2007 11:28
219.69.60.224
Posted by 219.69.60.224
at March 16,2007 07:47
61.61.254.9
Posted by 61.61.254.9
at March 16,2007 08:50
61.61.254.9
Posted by 61.61.254.9
at March 16,2007 08:54

討黨產的理由
自從蔣匪進入台灣之後,就展現軍閥氣勢來欺壓台灣百姓,以子彈對付知識份子,以種族優惠條例來區隔外省人與台灣人的不同,在台灣享盡各種福利,獨佔法;警;軍;公;教等職務,黨國不分,國產變黨產,因此讓台灣人民深感不平,對外省人懷恨在心,蔣匪死後所留下的餘毒還繼續踏著獨裁的步伐,至今已是2008年了,一大堆種族優惠條例不但存留還繼續增加,有它存在的一天,台灣的族群問題也就必須跟著存在。
Posted by CHI
at December 28,2007 21:54
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