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2,2008
第二部-土地篇 2.建制沿革-v.3滿清時期
2.建制沿革
2.3滿清時期
2.3.1諸羅縣時期
康熙廿二年(1683),清兵入台。將明鄭時期的承天府改設台灣府,為福建所轄,府治改設在台南。北設諸羅縣,南設鳳山縣,本鎮全在諸羅縣轄域。
2.3滿清時期
2.3.1諸羅縣時期
康熙廿二年(1683),清兵入台。將明鄭時期的承天府改設台灣府,為福建所轄,府治改設在台南。北設諸羅縣,南設鳳山縣,本鎮全在諸羅縣轄域。
清朝初期以通事務番務。在康熙三八年(1699)因吞霄社番頭目卓霧、卓個、亞生抗官,生殺通事黃申,後為清將常泰率兵平亂,通霄與苑裡都同是道卡斯族社群,空間距離甚近,兩番社必有來往,就以本事件中現存當年被社番殺害的十八位清兵集葬一隅的「好漢祠」,位置在今通霄鎮福興里,烏樹頭在車埕北側,只要走下「車埕」或風吹缺,即是本鎮的蕉埔里(芎蕉坑),當可證明清朝統治權力,即入主本地。
康熙三六年(1697)郁永河在其《裨海紀遊》一書中曾記錄經過崩山八社,夜泊宛裡,初歩對社番的外觀服飾予之描述。廿五年後(1722)黃叔璥在《台海使槎錄》亦有相似之記載。
2.3.2淡水廳時期
清雍正元年(1723)大甲以北設淡水廳附彰化治,淡水廳轄域南至大甲溪,北至三貂嶺,所及政事在稽查北路防務,餘刑名錢穀俱為彰化縣府經理。
直至雍正九年(1731)正式將大甲溪以北所有政務,劃師淡水廳掌理。同知辦公廳治直到乾隆廿一年(1756)始遷移竹塹(今新竹市),這時本鎮轄域的日北、苑裡、房裡、貓盂諸社均為淡水廳管轄,自乾隆元年(1735)起,按每丁繳納丁銀二錢,番丁徵銀與漢民相同,同治九年(1869)本地之番丁徵丁徵二十三兩餘。
乾隆五十一年(1786),由於林爽文率部起義於彰化,在當年十二月一日恐陷竹塹,次年清將福康安平亂,將參與林軍之土番遷移他處,這時漢人逐漸移墾於苑裡社及房裡社,這正是漢族大量進入本鎮的起因。
因林爽文亂,諸社番隨政府官兵打仗,出力有功,乾隆五十三年(1788)福康安奏清設置屯防,挑選熟番擔任屯丁,並將近山之未墾地,以寓兵於農方式,供作屯丁墾牧以維生養,於是把本鎮所屬的苑裡、貓盂兩社劃歸於竹塹大屯,設有屯丁,另外亦把日北社另劃歸為小屯。當時屯番綱要包括:
(一)屯丁人數由各社選出,屯守番社鄰近地區。
(二)設立屯弁,管理各屯番丁。
(三)屯丁不予兵餉,僅酌撥鄰近未墾埔地,供作贍養。
(四)確定已開墾埔地之邊界。
(五)屯丁所使用之武器,自行備製並報官驗查。
(六輕屯丁不需另服徭役。
乾隆中葉喜慶年間設有苑裡堡,管轄二街及十三庄,分別為通霄街、苑裡街,以及呑霄社、北勢窩社、竹仔林莊、五里牌莊、塗城莊、古亭笨莊、山柑莊、榭苓莊、日北莊、貓盂莊、日北社、貓盂社、房裡社、據此認知番漢間雜。當時保長屬地方官,辦理公務包括:(一)申請卿賢、名宦、節孝入祠之證明。(二)有關商船出入港口、官吏候選、學生身分證明。(三)查察取締不良匪徒。(四)協助的快緝撼犯科罪犯。(五)監禁罪犯、檢案殺傷死屍。(六)調查賦役。(七)協辦街庄總理事務。(八)有關保甲聯庄冬防圍練工作。(九)田園調查。在淡水廳志亦記載有本地設有火炎山隘、日北山腳隘、三叉河隘等民隘,計隘丁二十一名,由漢民自設隘寮監查,以防番害,隘丁糧餉,每人每年給穀三十石,由新開墾地安甲抽租。
2.3.3新竹縣時期
光緒四年(1878)廢廳改縣。所以本鎮自雍正元年起,歷經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七朝,前後共一百五十五年,由淡水廳轄理,此期間包括正任、署理、代理之同知共一百零三人。
清光緒元年(1875),台北府成立,劃淡水廳治為淡水與新竹兩縣。新竹縣治南大甲溪與彰化縣之大肚堡為鄰,北至高山頂與淡水縣之桃澗(桃園)堡為界。新竹縣下管轄四保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中港堡)、竹南二堡(後龍堡)、竹南三堡(苑裡堡)、竹南四堡(大甲堡),前後共十一年,首任知縣為鑲白旗的劉元陞。
光緒十三年(1887)台灣建省,新竹縣轄域不變,整個縣改由中路撫民理審通判方祖蔭署理。此項縣域畫分迄至光緒十五年(1889)才新竹苗栗分治,以中港溪南岸為,也就是將竹南二、三、四堡改為苗栗縣,今苑裡鎮分屬苗栗縣管轄。
2.3.4苗栗縣時期
苗栗設縣後,苗栗知縣初期由親竹縣知縣方祖蔭兼理,隨後同年即由林桂芬(廣東番隅)署理,林桂芬建縣署於苗栗,縣城環種刺竹達一千二百餘丈。
苗栗設縣後,設苗栗一堡、吞霄一堡、大甲三堡,南以房裡溪作為吞霄與大甲堡之分界線。吞霄二堡,包括吞霄街、苑裡街、房裡街,轄今通霄、苑裡二鎮,並依光緒十一年(1885)所改革的保甲制度,於各堡街庄設總理、董事、莊正、甲長、牌長等職稱,分別辦理各項地方事務。此時本鎮之苑裡社、房裡社、日北社、貓盂社,都列入已漢化之番社,其起居飲食服飾與漢人並無差異。此外,在本鎮各番社駐屯兵員134名,其中日北社駐兵70名為最多,亦說明此時日乤地區地理形勢之重要,以及漢民受番害之威脅。林桂芬同時在本鎮漢化番社設立官辦私塾,由番租內勻抽束脩費用,苑裡、房裡、貓盂三社頭目分別年繳租榖六十、四十、十石。
苗栗縣自光緒15年設縣至21年,至日人據台之前共有六年,前後計有方祖蔭、林桂芬、沈茂蔭、李烇等四人任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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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苑裡鎮志-土地篇
康熙三六年(1697)郁永河在其《裨海紀遊》一書中曾記錄經過崩山八社,夜泊宛裡,初歩對社番的外觀服飾予之描述。廿五年後(1722)黃叔璥在《台海使槎錄》亦有相似之記載。
2.3.2淡水廳時期
清雍正元年(1723)大甲以北設淡水廳附彰化治,淡水廳轄域南至大甲溪,北至三貂嶺,所及政事在稽查北路防務,餘刑名錢穀俱為彰化縣府經理。
直至雍正九年(1731)正式將大甲溪以北所有政務,劃師淡水廳掌理。同知辦公廳治直到乾隆廿一年(1756)始遷移竹塹(今新竹市),這時本鎮轄域的日北、苑裡、房裡、貓盂諸社均為淡水廳管轄,自乾隆元年(1735)起,按每丁繳納丁銀二錢,番丁徵銀與漢民相同,同治九年(1869)本地之番丁徵丁徵二十三兩餘。
乾隆五十一年(1786),由於林爽文率部起義於彰化,在當年十二月一日恐陷竹塹,次年清將福康安平亂,將參與林軍之土番遷移他處,這時漢人逐漸移墾於苑裡社及房裡社,這正是漢族大量進入本鎮的起因。
因林爽文亂,諸社番隨政府官兵打仗,出力有功,乾隆五十三年(1788)福康安奏清設置屯防,挑選熟番擔任屯丁,並將近山之未墾地,以寓兵於農方式,供作屯丁墾牧以維生養,於是把本鎮所屬的苑裡、貓盂兩社劃歸於竹塹大屯,設有屯丁,另外亦把日北社另劃歸為小屯。當時屯番綱要包括:
(一)屯丁人數由各社選出,屯守番社鄰近地區。
(二)設立屯弁,管理各屯番丁。
(三)屯丁不予兵餉,僅酌撥鄰近未墾埔地,供作贍養。
(四)確定已開墾埔地之邊界。
(五)屯丁所使用之武器,自行備製並報官驗查。
(六輕屯丁不需另服徭役。
乾隆中葉喜慶年間設有苑裡堡,管轄二街及十三庄,分別為通霄街、苑裡街,以及呑霄社、北勢窩社、竹仔林莊、五里牌莊、塗城莊、古亭笨莊、山柑莊、榭苓莊、日北莊、貓盂莊、日北社、貓盂社、房裡社、據此認知番漢間雜。當時保長屬地方官,辦理公務包括:(一)申請卿賢、名宦、節孝入祠之證明。(二)有關商船出入港口、官吏候選、學生身分證明。(三)查察取締不良匪徒。(四)協助的快緝撼犯科罪犯。(五)監禁罪犯、檢案殺傷死屍。(六)調查賦役。(七)協辦街庄總理事務。(八)有關保甲聯庄冬防圍練工作。(九)田園調查。在淡水廳志亦記載有本地設有火炎山隘、日北山腳隘、三叉河隘等民隘,計隘丁二十一名,由漢民自設隘寮監查,以防番害,隘丁糧餉,每人每年給穀三十石,由新開墾地安甲抽租。
2.3.3新竹縣時期
光緒四年(1878)廢廳改縣。所以本鎮自雍正元年起,歷經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七朝,前後共一百五十五年,由淡水廳轄理,此期間包括正任、署理、代理之同知共一百零三人。
清光緒元年(1875),台北府成立,劃淡水廳治為淡水與新竹兩縣。新竹縣治南大甲溪與彰化縣之大肚堡為鄰,北至高山頂與淡水縣之桃澗(桃園)堡為界。新竹縣下管轄四保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中港堡)、竹南二堡(後龍堡)、竹南三堡(苑裡堡)、竹南四堡(大甲堡),前後共十一年,首任知縣為鑲白旗的劉元陞。
光緒十三年(1887)台灣建省,新竹縣轄域不變,整個縣改由中路撫民理審通判方祖蔭署理。此項縣域畫分迄至光緒十五年(1889)才新竹苗栗分治,以中港溪南岸為,也就是將竹南二、三、四堡改為苗栗縣,今苑裡鎮分屬苗栗縣管轄。
2.3.4苗栗縣時期
苗栗設縣後,苗栗知縣初期由親竹縣知縣方祖蔭兼理,隨後同年即由林桂芬(廣東番隅)署理,林桂芬建縣署於苗栗,縣城環種刺竹達一千二百餘丈。
苗栗設縣後,設苗栗一堡、吞霄一堡、大甲三堡,南以房裡溪作為吞霄與大甲堡之分界線。吞霄二堡,包括吞霄街、苑裡街、房裡街,轄今通霄、苑裡二鎮,並依光緒十一年(1885)所改革的保甲制度,於各堡街庄設總理、董事、莊正、甲長、牌長等職稱,分別辦理各項地方事務。此時本鎮之苑裡社、房裡社、日北社、貓盂社,都列入已漢化之番社,其起居飲食服飾與漢人並無差異。此外,在本鎮各番社駐屯兵員134名,其中日北社駐兵70名為最多,亦說明此時日乤地區地理形勢之重要,以及漢民受番害之威脅。林桂芬同時在本鎮漢化番社設立官辦私塾,由番租內勻抽束脩費用,苑裡、房裡、貓盂三社頭目分別年繳租榖六十、四十、十石。
苗栗縣自光緒15年設縣至21年,至日人據台之前共有六年,前後計有方祖蔭、林桂芬、沈茂蔭、李烇等四人任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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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苑裡鎮志-土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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