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發生在2001年1月,一直到2006年才完全解決,總共耗時約五年(六十個月)的時間,其間經歷了數任官員,也是台灣第一起跨海告官的汙染事件。

而蘭嶼及東北角的事件呢?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整理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Wiki)

這是阿瑪斯號油汙事件的年表,台灣總共獲得的現金賠償總額為兩億八千萬(行政罰、林業損失、移除費用)+生態監測費(953萬)+三千四百萬(海域生態和解金)-(1687/?)訴訟分擔費用。

人力資源花費超過六萬六千人次,清除廢棄物超過四千公噸。

生態耗損資源無法估計,還賠掉了一個環保署長,然後換上另一個更有爭議性(焚化爐政策)的署長。

船東所付出成本,一艘船+兩億八千萬(行政罰、林業損失、移除費用)+生態監測費(953萬)+三千四百萬(海域生態和解金)+(1687/?)訴訟分擔費用。完全沒有任何後續的環境責任。

在環境經濟學裡,有一個名詞叫成本外部化。簡單地來說,就是汙染者將原本應內部化的汙染防治、處理等相關成本,藉由蓄意或不經意等方式,轉嫁由社會承擔,從而降低自已原本應負擔之經營成本。

類似的例子,像是工廠藉由天候異常、不佳(如颱風天、東北季風)時排放廢氣,以逃避檢測可能性,以降低原有應負擔之處理成本,或可能被處罰之罰鍰及民事、刑事責任;開發者藉由政府鼓勵工業發展政策,購買或建設工業區,除負擔既有之空汙費及相關費用,而在國際條約中即將推行碳稅之下,將其碳排放量轉嫁由全國負擔。

或者跨國性、跨界之汙染問題,以中國為例,因為水土保持及開發等問題,造成土地沙漠化,因而引起跨國性的沙塵暴汙染,對下風處之國家,除造成空氣汙染問題,同時亦連帶負擔相關可能風險及不必要之費用負擔。

台灣的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等相關教育,直至目前為止仍然停留於技術層面的發展與教學,而鮮少有所謂的環境管理、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等概念灌輸;而相對於環境管理、政策的教學,則缺少實務層面的技術問題了解。也因此,所謂的「零汙染、無排放」等口號,在環境工程等技術層面上,雖然有達成之可能性,但於實務面之財務上,卻得負擔不可能擔負之成本。

接著上演的戲碼,便是了解政策清楚法律熟稔規定善於技術者,上場的機會到了。

而所謂的職業道德教育?

有這門課嗎?

Posted by lecepede at 樂多Roodo! │15:43 │回應(0)引用(0)【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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