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Behind the Screen

這則文章,有點硬。

其實至今我仍然還沒有看過海角七號,但卻在網路與新聞媒體的渲染下,想不接受那些訊息都很難。我並不知道詳細的劇情是什麼,但是裡頭藉由當地題材所表達的一些議題,我想並不會在電影裡有太多著墨,如果有太多著墨,那麼海角七號絕對不會像現在那麼紅。

為什麼會這麼說。

因為那些是墾丁國家公園在未設置前便已背負的原罪,二十餘年過去了,怎麼也都拋不掉,卻也很難面對;而其它的國家公園或多或少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無論是早已成立,或者曾經計劃成立。

墾丁國家公園,其所轄範圍裡包含海域,是台灣第一個有包括海域的國家公園,而由於其海岸地形特殊,國家公園未設置前,早已有不少著名觀光景點,以及研究單位、公家單位進駐,例如,林務局、林試所。

因此,造成了在同一個區塊內,擁有民間建築、私有土地,政府不同單位(林務局、林試所、國家公園管理處)彼此交錯複雜。國家公園管理處所面臨的區劃管理問題,常常並不是因其所轄範圍出現的問題,而卻使得管理處因此背上黑鍋。或者,在民間利益與環境區劃管理上出現摩擦時,國家公園管理處無法立即、明快地處理。

海角七號中的許多景點,其實不全然在墾丁國家公園內,藉由海角七號所帶來的遊客,使得原本每年已達兩三百萬遊客量的墾丁國家公園,遊客人數所帶的壓力,對於某些景點,由於電影及商業運作下的結果,給於了不同於原本的意涵,然後將要面對之前未曾碰過的遊客人潮,與遊憩壓力。

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可能對環境生態、旅遊品質產生壓力的來源有許多,其中遊憩壓力,對墾丁而言,幾乎可為問題的出發點。由於墾丁的交通易達性,往往使得它的遊憩量超過其所能負荷的承載量,所連帶的結果,除了立即的環境破壞、遊憩品質下降,同時也慢慢地吸引財團進駐,以提供遊憩的理由,在海邊慢慢地立起一棟一棟的建築。

海角七號裡提到的什麼都BOT,看似反對這些財團與政府協調下所建立的BOT體制。但回過頭來,劇組的慶功卻是在那間BOT的旅館裡舉行,裸泳的地點,就是在那被「偷走」的海灘上發表。

而萬里桐、紅柴坑、白砂,甚至延伸到東、西門、出火等地,其實我們都可以由客數量而看得到那些地方需求與財團利益所造成的商業活動,或者是休閒渡假村。

國家公園管理處,當真不想管嗎?其實他們或許想管,但卻施不上力,而有時卻也反過頭來誤用了BOT,而導致衝突。

對於墾丁國家公園的特性與其它座國家公園,大相逕庭,也因此,在管理方法上勢必也要有所改變,而非單純地依照「國家公園法」進行,而其它座的國家公園,在遊客數量上雖不及墾丁的龐大數量,但由其本身所能承受的壓力與環境特性有關,也並非是將國外那套「技術移轉」進了台灣便可行。

台灣負責保育的單位與機關十分複雜

農委會林務局,是台灣政府保育力量的主要主管機關,而同時卻也是另一個遊憩事業主管機關。

而國家公園的位階,其實只是在內政部下的一個國家公園組,與台中都會公園這種遊憩走向為主的單位同一個老闆,但卻在國家公園法裡頭,「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劃設了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而國家公園管理處細則裡,則分設了「企劃經理課、環境維護課、遊憩服務課、保育研究課、解說教育課、行政室、管理站」,保育,只是國家公園的多項業務之一;而解說,誠而言之,這兩課無論在那一個國家公園裡,都是弱小的一方,而無法達到原本所預期的「保育、研究、遊憩」三者並立的結果。

林務局與林試所,在墾丁國家公園這個大略的稱呼中,它們所擁有的管理範圍並不算小,從墾丁森林遊樂區到BOT的那家旅館、以及已經BOT發包好的墾丁賓館、墾丁牧場......,這些都是它們的。

而共存在同一個土地上時,管理處並不能完全否認或拒絕那些因其它非墾丁國家公園所帶來的遊憩壓力,相反地,反而得去面對,得去負責。

我在大學時,便以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壓力為主題,當成我專題的題目,可惜已經找不到當時的報告,但是那些問題並沒有因為時間過去、處長輪調,而有所改變,或者改善。

對於墾丁國家公園而言,或者現行台灣複雜而差異性極高的保護區管理體制而言,想要解決那些什麼都BOT的壓力,同時要肩負起該有的保育責任。將現行分屬於農委會、文建會、林務局、內政部、地方縣市政府的各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以及國家公園內的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全部抽出之後,我們會突然發現,其實文宣上所載的占台灣陸域面積19.1%的數字,其實並沒有那麼地高。

而翻閱自然法規後,從森林法、野保法、文資法、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甚至溫泉法、漁業法,我們會更驚訝,台灣的保育力量居然是分散成一台數不清有幾頭馬在拖的車,更別說什麼方向。

而在現行法規中,明確表示非一般遊憩可以進入,而有限度的進行解說工作的,其實並不多。保護區的目的畢竟是以野生動植物、地形地景特色、或者其它重要資源保存為主,與遊憩區以遊憩休閒為目的並不相同。

也因此,欲藉由美國之 VERP (Visitors Experience Resources Protection)的推廣方式,沿用至台灣的國家公園。首先在國情、文化上的差別,造成了環境觀上的差別,而與其在環境價值觀未塑造完成成,便以「保護區遊憩」的方式來做為國家公園遊憩路線的一支,不如重新檢討既有分區劃分結果,嚴格地執行分區的目的,減少人為活動的干擾,對於實質核心區之干擾程度。

並由該VERP 原本立意來看,對照到台灣國家公園及以現行保護區制度中,較適宜推廣VERP 制度,應為現有之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而並非直接切進保護區中。保護區即使再有更高遊憩需求,也不能因為觀光而犧牲掉原本設置的保育立意。而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大可視為外來衝擊與環境干擾的「緩衝區」,對於干擾,除了改變強度外,甚至可以改變方向。

再由最近的內政部營建署出面劃設全台灣重要溼地動作與結果來看,我們會對怎麼是「營建署」出面在做這種事,而面對那些該劃而不劃,劃了不知所謂的溼地,可以看到其背後所連帶的是地方政府欲開發的壓力,以及該做事情的那些單位是如何的使不上力,或者未曾使力。

而學術單位呢?

其實「由論文發表數量中,可以直接地了解到當時研究單位及社會上所關切之問題,而間接地亦表現出當時經費投注的情況。」,白話地來解釋括號裡的話,其實學術界基本上仍然受到「經費」的操控,而經費從何而來,不言而明。

問題只會像粽子一樣,一拖一大串。

回過頭來談海角七號裡的BOT,以及墾丁所面臨的問題,這並非是一個位居在「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的單位所能解決的問題。

台灣的環境管理,需要重新地檢視與修正。

所謂的環境管理,並非只是單純地土地區域或著重觀光需求,而是得真正地了解環境特性、住民需求、文化背景以及設想到未來的發展,當然最重要的是如何落實。

因此,需要的除了重新改革現有的環境制度外,同時更需要一個獨立而自主的主管機關,從海洋到陸地完整地掌握所有的自然資源,而讓環評制度由環保署中抽出,而不是被擠在一個委員會裡。

否則在開會的目的是為了決定下次開會時間之下,消失的不會只是那個沙灘、那個海,而將會是你踩的土地與我抬頭看的天空。

Disturbance

看海也要付錢 鎮代主席本尊分身都痛心

新海角七號?墾丁海域OT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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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還沒看~
想不到背後原來有這樣的問題~
Posted by Amy at 2008年11月19日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