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

吵死人該怎麼辦?

我搬進現在住的這個地方,剛好滿一年,這一年內樓上樓下跟鄰居進行了三次修繕工程,平均每四個月要進行一次,每次的工期不等,最近這次已經進行了三星期多。

拆牆、打地板這些工程,對於施工的工人而言,是有職業傷害的,而對於住在附近的人呢?坦白說,我們大可不用接受這些噪音,特別是在忙完一天,下班回家之後。

有時,我還蠻慶幸大學時,我選擇多方面地接受系上的所有課程訓練,而不是像現在的小朋友一進了某某實驗室,便以該實驗室的人自居,甚至對於非那方面的課程不屑一顧。坦白說,大學部的所有課程對於環境科學或環境工程,都是基礎到不行,而外面的公司又怎麼會想要請一個只懂一點點的大學畢業生呢?

依照環保署的環保相關法規中,噪音管制法裡所指的噪音是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而一些叫賣或者音樂放太大聲這類,則是不歸環保主管機關管轄。
第  四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不過像小從冷氣機,大至風力機組所產生的低頻噪音,現在也被管制了。

而在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中,一般的住宅區大都屬第二類管制區。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係指:
第一類管制區:指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二類管制區: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三類管制區: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四類管制區: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在不同管制區裡,所進行的不同行為均依照時間而有所不同,而音量的評估標準則
評定方法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Leq,LF)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以第一類及第二類來說
  頻率 20Hz至200Hz 20Hz 至20kHz
  時段 日間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均能音量
 第一類 4747
42
70
50
50
 第二類 4747
42
70
60
50
 最大音量 第一類 100
80
70
 第二類10085
75
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雖然都有數字明列,不過簡而言之,像這類的環境案件只需要民眾單方面覺得不適或發現異狀,就可以直接打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只要有列單進去,環保單位自然要進行檢測或者處理。反正每年都有繳稅,不用不好意思麻煩公務員們,而且環境品質的控管,對自身來說,也是一種必要的權益。而這個公害,不單指噪音,最好可以順便看看住家附近有沒有工廠偷裝暗管,或者趁風大時偷排廢氣。

《註》

Posted by lecepede at 樂多Roodo! │11:46 │回應(0)引用(0)【碎碎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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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環境政策,Living, 台灣,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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