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22日

Where Have All The Flowers Gone?

我查了一下這首歌的資料,才知道原來它的背景是如何,只是我想到的卻還是小鳥。在某些程度而言,我算是無可救藥了。

先聽歌吧。





歌詞

其實我想談的還是在小鳥。

某些時候,藉由外表與台語流利之便,在野外調查時,我經常轉換成另一種「訪查」的角色。聽聽民眾怎麼談鳥,聽聽鳥與他們的關係,了解土地的變換,甚至與他們談談他們印象中的鳥。

而這些所接受到的訊息,來自農民、漁民、鳥店老闆,甚至獵人。我很難立即地表明自已的立場與身份,往往得經由長時間的交流之後,才能讓他們信任我,甚至了解那些鳥為什麼重要。

而我仍然時常會接到一些野生動物危害的問題,防治是一個問題,而另一面,在他們自行動作後,誤捉傷的個體又是另一個問題。

就保育法律層面來說,下面貼的這張照片足以讓自已惹上不少麻煩。但就現實層面來說,卻是正在發生的事情。



這是林務局發布的新聞稿,目前台灣實際有能力執行保育工作的也只有林務局,當然還是要會同警察才行。

學術研究,如果按照規則來走的實際流程,將會十分繁複,同時曠日費時;而相對的,像這種私下發現然後野放的行為,坦白說,除了「放」這個動作,是什麼事都不能做的,更不可以出現像這種伯勞鳥與手套跟車門合照的照片。即使採了樣,未來也因為法律問題,而無法公布結果。

是的,這就是目前硬梆梆,只管學術界的保育法令。

而讓在新聞稿裡,第一則有誇張的撲倒照片,第三則是

護候鳥 展決心

新聞稿撰寫者,將烏頭翁當成了紅尾伯勞。後來有不明人士發信去更正後,才改成「無助的烏頭翁」。

第二則中(原文照登,錯字也照登)
在9月8日彿曉由潮州工作站及潮州分局共同查獲一起捕鳥事件,計有鳥仔踏18支、伯勞1隻並將潘姓嫌犯移送法辦,這次的地點則為往北的枋山鄉獅頭山,以往都以恆春半島為補捉範圍,可見捕伯勞鳥的地點情況有北移現象。
錯字,先擱下不說。有北移現象,這好像他們今年才知道。

而在新聞稿中,將捕鳥的矛頭指向「農民」因為「農閒」所以才來捉鳥。先是搞不清楚捕鳥的目的,對象,然後也未真的去了解過農民真的有農閒嗎?而造成他們困擾的又是什麼?

Where Have All The Flowers Gone?

而那些小鳥們又可以去那裡?

《補》

這篇文章其實在幾天前便放上Blog,但是一直遲疑是否要公開。我這的常客並不多,但經由Google而來的反而更多。我沒用過這樣的措辭來描述保育單位的實際作為,一是我知道他們在幹什麼,再來是我也清楚他們的人力問題。即使是在會議中,多半也先以讚美辭開場,免得尷尬。

或許我算是鴿派,但偶爾也會想學習老鷹的作為。

Posted by lecepede at 樂多Roodo! │23:26 │回應(10)引用(0)【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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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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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讀了兩次,但是很多地方讀不懂。比如說:為什麼那張照片會有法律層面的問題、抓鳥的不是農民,是烘鳥仔粑的擔販嗎?伯勞給人帶來什麼樣的困擾等等。

說實在的,你當鷹派還是不行,這樣罵人也太溫柔敦厚了一點。

Where have all the flowers gone,我最早聽的是單一女聲版,後來才知道那是Joan Baez,直到很多年後,英文老師教唱時才聽到正宗Peter, Paul, and Mary唱的,那時還真不習慣。

認鳥我很不行,對鳥事了解也很少。但是我的研究所第一篇報告寫的就是鳥,到現在還想寫一篇從伯勞談起的民間故事。最近常在此地流連,發現你以前也寫過古籍中的鳥,到時候真有動筆再來請教。

我是很後悔沒有早一點成為這裡的"常客"。
Posted by Arkun at 2008年09月23日 09:19

根據野保法內容,對保育類名錄中所列之保育類物種不得有任何獵捕、騷擾、虐待等行為,學術研究單位若因研究需求,得具相關文件(名冊、計劃書等),向主管機關申請(即農委會保育科);對一般類動物,亦不可有任何獵捕、騷擾、虐待等行為,若學術研究單位因研究需求,得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違反者,保育類物種依情況處罰金、刑責至罰鍰不等,一般類處罰鍰等。

獵捕、騷擾、虐待或採集之行為認定,依野保法所載,或包含野保法未提到之行為。

另,依動物保護法,亦有其它規定及相關行政處份等。

所以,像我解開鳥仔踏上的伯勞,立意是好的,但因為我拍了照,因未當場立即釋放,便有疑似騷擾的行為。因為是保育類,所以我在未申請之前,不得對牠進行測量、採集羽毛等行為,做了,那麼那些資料也永遠不能見得了光。

目前的保育行動從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無論是捕鷹或者捕伯勞,或者是張鳥類,都只是被動性地取締。所以在成果報告書中提到的一定會有嫌犯、活體、屍體、屠體以及鳥仔踏幾支等。

鳥仔踏的製作是一種非常精巧的工作,我幾年沒玩,就連構造圖都畫不出來,當初還是請當地的大哥指導過的。因此,針對此類藉由陷阱等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由源頭來捉是最快。

鳥仔踏有一定規格限制,太粗太細的竹子都不行,賣竹子的並不多,而自行砍下的生竹並不適合。

所以,我想我不用再講太仔細了,該怎麼找買家並不難。

屏東林管處新聞稿中,將「捕伯勞」這件事栽到「農民在農閒時」的作為,雖未有特別針對指出,但在新聞稿中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捉鳥的一定是農民嗎?而所謂的農閒又是什麼?

屏東現在二期稻作正在長,有農閒嗎?

為什麼不是因為農民為了防止稻子初長時,被麻雀啄食,在鳥類辨識能力與法律觀念薄弱下,雖其立意為維護本身之農作物,卻誤捕保育類鳥類以及其它鳥類?

不教而殺為之虐。

農民多半了解伯勞,但他們痛恨的是麻雀,農業系統與保育系統有做過什麼嗎?

我沒法接受像這種連烏頭翁都不認識,還要我寫信去更正,然後新聞稿裡錯字百出,邏輯又有問題,擺明是在炫耀爭功,卻又沒有事前防治,僅有事後處置的行為。
Posted by Penlock at 2008年09月23日 12:00
前幾週公視新聞報導是說,除了一件外,其他都是當地居民自己要食用的,其中有很多被查獲的鳥仔踏是當地上了年紀的爺爺奶奶所架設,他們為了抓幾隻鳥中秋節烤肉可以加菜。警察還真為難啊。

墾管處今年很緊張吧,因為這幾年灰面鵟鷹被惡意補獵又招搖過市的事件,覺得應該是要墾管處"展現決心"。

啊,過境期開始了說。
Posted by 波 at 2008年09月23日 23:37

過境期已經開始好久了。

其實同樣獵捕文化存續問題在美國阿拉斯加也有發生,目前漁獵署利用總量管制方式來控管獵捕量,與之前開放台灣原住民狩獵的方式很像。

我與漁獵署的朋友談過「文化」與「保育」間的一些問題。

回到紅尾伯勞來,這樣子的獵捕方式,難道不能視成一種文化嗎?而如果原住民可以以保存狩獵文化的方式來要求野保法開放狩獵,鳥仔踏,從另一面來看時,是不是也是一種文化?

我總覺得不應該只就「野保法」單純觀點,一個面向來解釋鳥仔踏的事件,更何況所謂的當地,其實是整個屏東縣區域內都有,而非僅只恆春,或者墾丁國家公園境內的事。

除了捉一些捕鳥人,同時卻不見環境教育的宣導,這才是我在意的。

讓你覺得墾管處很緊張,有點想「展示決心」,那是因為三個國家公園的處長剛剛輪調的關係吧。撐得過三個月,或者認真地解決南灣的問題,以及林務局又把墾丁賓館BOT給凱撒。

夏都綁架了大灣,然後大家最近都在海角七號,卻沒人注意到他們的慶功宴,還有裸泳居然是在綁匪他家辦的。

這個原因,讓我一直不太想去看海角七號。
Posted by Penlock at 2008年09月24日 00:48
我是贊成鳥仔踏...當作一種文化....

另外我也想到,若是文化單位/社大要協助鳥仔踏技術復育應該會再次產生生態保育價值的衝突。
Posted by 波 at 2008年09月24日 11:55

文化,可以保留,但不一定要拉到「Re-build」或「Re-construct」的層面。

我個人認為,應該先承認(recognize)鳥仔踏文化的地位(status),而不是將其定位於汙名化的角度,然後再以保存(conserve),但不推廣(popularize)的方式。

文化價值(Value)與生態價值之間的衝擊(Impact)應該可以比現在的情況小很多很多。
Posted by Penlock at 2008年09月24日 13:10

我覺得神豬文化與動物保育議題也可以放在同樣的角度來審視。
Posted by Arkun at 2008年09月24日 17:24

神豬那個,是放在動物保護法的範圍裡,(真的有這個法)
或者是內線交易,政治酬傭的範疇裡。

野保法,主要針對對象是野生動物,而不是人類餵養的動物。
Posted by Penlock at 2008年09月24日 23:21

我是好久沒來的關常客魚。哈。

看到那句「只是我想到的卻還是小鳥。在某些程度而言,我算是無可救藥了」,先是忍不住在電腦前大笑了起來,然後很努力地想,你究竟是如何從這首歌想到小鳥的問題,我第一個想到的猜測是「flowers」音似伯勞?....哈,好冷。

其實我光看本文,也看得出來企鵝在此文裡,真正想要表達的意涵,讀到「後來有不明人士發信去更正後」那句,就不禁偷笑,往下拉看到企鵝在回應裡寫著:「我沒法接受像這種連烏頭翁都不認識,還要我寫信去更正,然後新聞稿裡錯字百出,邏輯又有問題,擺明是在炫耀爭功,卻又沒有事前防治,僅有事後處置的行為」,頻頻點頭稱是之餘,也不禁嘆道:「正文不是鴿派,是企鵝派,回應這樣寫才是真正的老鷹派呀!」
Posted by 關出關魚 at 2008年09月25日 15:13

好久不見關魚你
Posted by Penlock at 2008年09月26日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