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9日

可憐的代罪珠頸

前幾天到台中航站去接從澎湖回來的實驗室成員,在機場裡發現了這張大型看板。

DSC00823

這是一張宣導飛航安全的告示,詳列並繪製了不錯的圖,同時也以中英文方式提醒了兩個重點。
  1. 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2. 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
我把第二點再放大一點。

可憐的代罪珠頸

被用紅色圈圈還劃線的,其實是一隻很無辜的珠頸斑鳩。(關於牠的故事,可以看這,12。)

其實在文中所描述的應該是指一般民眾所飼養的鴿子(Rock Pigeon,Columba livia)或者稱其為 Feral Pigeon。不過,我們也了解,重點並不是在於鳥的分類,而是鳥對於飛安的影響問題。

而在飛安相關條文裡,我找到了這幾張圖的依據,分別來自於:
1.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飛機場 (以下簡稱機場) 之種類......前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依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定翼機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旋翼機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一點四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


2. 民用航空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第   34    條
占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對已侵入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重繪圖如下:
Limit1

Limit2

在前幾年,發生了丹頂鶴槍擊事件,在繼黑面琵鷺被槍擊、東方白鸛「莫名奇妙消失」之後,成了近年來第三起機場飛安與鳥類衝突的事件。丹頂鶴,拜CITES所賜,在被槍擊後並沒有任其死亡,卻也因此被留置於台北木柵動物園長達數年時間。

其間,野放與否的聲音不斷,而若該野放又應該放到那裡去?中間出現的社團與政府意見之多,並不亞於貓熊是否可以來台的問題。

相關文章與討論:

但卻並未聽見與看見重新檢討機場與鳥擊事件的方法與措施。

前幾年有出現過嘗試要利用馴鷹方式來驅鳥,而因為CITES與野保法,同時為避免國內私自飼養鷲鷹科鳥類人士,藉由合法原本不合法之行為而告終。因此,目前機場多半仍採取鳴槍、設網等方式嚇阻與捕殺進行機場之鳥類,以維持飛航安全。

約在四、五年前,亦曾經協助恆春五里亭機場進行鳥類於遷移季節之監測,同時嘗試提出解決方案。方法是提出了,但做不做得到,或者採行與否並不是研究者能夠決定,礙於人力、經費與其它因素,多少可以臆測出目前仍然採行的方法有那些。

只是錯殺仍然繼續在發生,幾年前於南投工作時,便曾經接到嘉義機場要求協助處理燕行鳥這種保育類鳥類,不小心一口氣捉了十一隻的事情。

其實這類的事情所包含的層面太廣,也太複雜。只是看到我的珠頸斑鳩被畫了紅圈圈,不禁又讓我想起這些事情。


Posted by lecepede at 樂多Roodo! │12:07 │回應(2)引用(0)【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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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謝謝你讓我知道一些機場鳥類處理情形,我之前曾在桃園軍用機場調查鳥類,還好只看到他們用車與人趕鳥,也許我不在他們用其他方法也說不定。
人與野生動物相比,當然是人重要,這是「以人為本」的社會理所當然之事,因此生態保育有許多無奈,只有耐心一步步經營。
Posted by Bird at 2008年08月9日 16:36

其實我只是做個紀錄。

我這幾天讀了一本論文,如果照裡面的資料,那麼民航局所規定的這個高度是有問題的,有興趣再了解嗎?
Posted by Penguin at 2008年08月12日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