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

【信件轉貼】以後盜採、盜獵都沒罪了

以下是一位朋友轉寄給我的信,十分誇張的判決,再次讓我相信台灣的司法人員真的是生活在一個封閉的象牙塔裡,壓根也不食人間煙火。

《歡迎轉寄、連結、轉貼,無需再徵求同意》

信件內文如下:(紅線部份是我私自標上的)

DearAll:

根據下列判決(不起訴處分書),以後沒有現場抓到,任何盜採、盜獵都沒罪了!根據這三張紙的內容,學術研究採集不用辦採集證,只要沒有採集工具在車上或身上,根本就沒有犯罪。請各位先進伙伴用力轉寄,讓大家瞭解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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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lecepede at 樂多Roodo! │17:10 │回應(9)引用(0)【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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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

很傻眼

上次的玻璃娃娃事件...就領教過了..
Posted by Amy at 2005年10月27日 19:39
我記得我上次是說他們是腦袋裝大便吧......
Posted by 借的 at 2005年10月28日 11:07
這判決看來並不符合民眾期望。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要說三人有罪(積極證據)的推定基礎是什麼?或者,至少也給予辛苦的巡山人員一些建議?這應該比怨嘆法官無腦來得更有用一點。

Posted by 情緒話 at 2005年10月28日 15:52
這樣講好了,這案件被告被認為無罪的最重要理由是「因為沒有發現兇器」,所以屍體不是牠殺的。

先擱現楠溪盜獵現況,來討論這案子,一般來說法條要解釋可寬可窄,一般民眾只要「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便惹上官司的例子不並少見,最近比較有名的應該算有個老伯養了一隻台灣獼猴,結果小猴子被沒收的例子,之前還有鳥店或者民眾飼養保育類鳥類被查獲,鳥被當成證物寄養在動物園或者其它單位的例子。

以上例子,他們都只是「持有」,便被以野保法給沒收或者判處罰款。如果按照這案子的邏輯,以上例子中他們並沒「獵捕的工具」,那是不是就可以再去上訴呢?

這案子明顯以從寬角度來處理,完全不計「持有」的問題,一般人車上會莫名奇妙有野生動物的屍體嗎?說嚴重點,如果車上放的不是山羊的屍體,而是人的呢?是不是會以「沒有工具」之詞而判決無罪,一定不會。反而會開始去找「兇器」在那裡,他們有沒有犯案的意圖.....etc。

按照這種沒有兇器便無罪,沒有兇器便不去追查的思考方式,在學界最頭痛的採集問題,無論是動物或植物,只消在野外採集完後,將工具與樣本分開不同車。什麼林務局保育科需要申請,縣市政府得函送公文,國家公園內得提早申請,全部都不用,什麼也不用做。

因為「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牠/它們會在我車上呀!」,總統來也拿我沒辦法。



由這個案例可以給予巡山人員什麼樣子的建議呢?

下次要記得看看他們有沒有槍,有槍那性命要緊千萬別插手,巡山員可沒配槍;沒槍,沒有犯罪工具,只有屍體,檢察官說這樣子沒有罪啦,載一卡車也是沒有罪,送進去還不是被放出來,還送幹嘛?



Posted by Penguin at 2005年10月28日 17:49
台灣的正義 老早淹沒在「金錢、經濟和口水」之中!
Posted by coffeefrog at 2005年10月29日 11:33
當我開始感到沒力時,就會想一下在很早很早以前,一位我很敬佩的老師說的話

「你有什麼權利喊絕望,當你連什麼都沒做過之前,有什麼資格喊絕望。」


他算是很敢說話,也十分有行動力的人,也期許自己能有他的幾分之幾呀
Posted by Penguin at 2005年10月31日 18:47
「你有什麼權利喊絕望,當你連什麼都沒做過之前,有什麼資格喊絕望。」

↑好棒的一句話喔,謝謝企鵝的分享


記得很久以前,一個學長也曾經講過類似的話....
Posted by Amy at 2005年10月31日 19:31
若我沒記錯,2001年夏天有個新聞報導查緝到海豚屍體倉庫的案例也與此類似,剛用網路查了一下,宜蘭縣調查站查獲男子林聰和私自持有1600多公斤的海豚屍體,經宜蘭縣地檢署偵辦後,認為「無法證實嫌犯有獵捕宰殺海豚」的行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盜伐、盜採、盜獵案件若不是現行犯,判決結果很仰仗巡山員和檢調獨證據蒐集,但最後還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這些年來看媒體報導的案件,我印象是有重有輕,不知企鵝跟野生動物保育團體熟不熟,請他們收集這些年來豈有此理、不利野生動物保護的判決,依照判決後的發展評估實際影響,把資料稿子準備好後開個記者會公布真相,至少能讓社會輿情更瞭解實況。
Posted by 關建議魚 at 2005年11月7日 06:49
Amy,

我是偷別人的話 ^^


關魚,

我會把你的建議轉給我學長

謝謝你的建議。 ^^
Posted by Penguin at 2005年11月8日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