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重貼)從遷村到毀村
(劉館長按)這是2002年12月發表在大紀元時報以及置於意識型態咖啡本館的老文章。 莫拉克之後,遷村又成為一個顯著議題,而在單國璽樞機主教的風災禱告文中,有一段禱告為:「希望給我們的政府遠見,不是暫時把重創地方的再修復,而且監督要整盤的計畫,遷村的問題、重修道路的問題、橋梁的問題,請您給他們智慧、讓他們可以做得更堅固,不是每次有颱風或地震就發生問題。」天主教會紮根與關懷台灣原住民社會已久,對於過去「缺乏整盤計畫的遷村」,所造成的弊害問題當然也非常清楚,因此在這裡重貼這篇舊文,以提供有興趣的館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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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
副教授 劉孟奇
和朋友討論蘭嶼核廢料場的議題時,朋友提到最近有民意代表主張用遷村來解決這個燙手山芋。乍聽之下,如果新的核廢料場址難以覓得,遷村似乎是個「合理提議」,而且這在理論上也能找到根據。
因為大部分政策都可能產生獲利的一方與受損的一方,如果前者能夠補償後者,並且前者提供的補償大於後者的損失,就能製造一個「雙贏」的結果。這也就是用經濟學中「柏雷多改善」(Pareto improving)的觀念來解決利益衝突的難題。
但是如果討論的是具體問題,而非教科書中的抽象世界時,我們就必須考慮到問題所牽涉的現實與歷史脈絡。舉例而言,要求原住民為了「整體社會的利益」遷村,為了「大局」而放棄自己的家園,在台灣近現代史中並不只一次,而這些以「雙贏」為訴求的遷村政策是否真的產生了雙贏的結果?
中國時報在83年12月5日曾經報導過一個遷村故事。石門水庫一向被視為是政府遷台後的首項重要建設里程碑,而水庫淹沒區內包括泰雅族卡拉社數百年來的世居之地。當時政府負責徵收土地的官員大力向居民保證遷村的好處:「你們會有好房子住,小孩有書讀,政府會補償勝過現在十倍的給你們!」卡拉社族人們相信並且欣然接受了政府的提案。
民國49年卡拉社族人第一次遷村,政府首先將他們安置於桃園縣大溪鎮中興里的河川新生地當中。由於一次颱風就吹垮了屋基,不安的族人要求政府必須讓他們有安全的位置建屋。在第二次遷村中,他們被安置到大溪鎮中庄的河川地。諷刺的是,這個地點仍然不安全,而且就位於石門水庫的洩洪路線上。民國52年葛樂禮颱風過後兩天,石門水庫無預警洩洪,卡拉社族人兩年多來努力建設的新家園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由於水庫管理局明顯的錯誤,卡拉社族人再一次被迫遷村。這一次他們被安置於觀音鄉大潭村的沿海土地。所謂的「補償」,變成是失去了原先「耕作不必灑肥」的肥沃土地,換來了海邊「連牛都不願意耕犁,連地瓜都種不活」的貧瘠沙地。並且一旦颱風來臨,就必須預先撤離。到此,卡拉社族人只有放棄耕作,也失去了長久以來與四季、耕收緊密關聯的部落祭典文化。
卡拉社族人的遷村噩夢還未結束。民國70年初,高銀化學工廠在他們的新家園附近設立,造成的鎘污染毒害了水源。從78年到83年,村人有44人死亡,其中一半是三、四十歲的年輕人,死因與不明的頭痛有關。卡拉社族人再次被迫遷村,而這次是四散到桃園縣境內十三鄉鎮。
看了這個令人難過的「遷村/毀村」的故事,即使要求蘭嶼原住民遷村「在理論上」是說得通的,我很難想像,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下,特別是達悟人還遭受過「核廢料場是魚罐頭工廠」、「2002年核廢料撤出蘭嶼」的欺矇與背信,要如何要求他們相信政府終會信守承諾?而要如何向他們保證,「拿一大筆錢遷村」不會成為部落精神、文化的終結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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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拒慈濟 爭取遷瑪家 好茶部落要做自己的主人 - 8/28
慈善團體要介入援助原住民部落,必須要提供給部落選擇的權利,不能完全不給選擇,要災民通通要被動接受援助,並且要在規劃和計畫形成時,尊重部落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要部落共同參與規劃。
新內閣上路 重建要補考 原民團體出考題 - 9/11
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第七條,災民因為天災或人禍流離失所,政府不得任意遷徙人民,決定遷移之前,也必須儘可能尋找替代方案,儘可能避免,萬一不得不遷移,也要研擬配套措施,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在遷移之前,必須要能夠資訊公開,按照民主程序,說明詳細理由,以及提供補償等條件,必須在災民自由意志之下,才能加以遷移。
防二次滅村 馬總統:該遷就要遷 - 2009/08/30
馬英九聞訊甚表訝異,表示他今天才獲悉民族村決定遷村,但對村民仍要回山上農舍住個二、三天,很不以為然。他說,只要農委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就一定要撤離,不撤離者就要強制撤離,要不然發生問題,「你們又要該政府無能」。
馬英九也強調,該遷村就遷村,絕不能軟弱,這不是所謂的滅村,而是「防止二次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