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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消失的八十億</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lakatos/archives/8336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劉孟奇  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助理教授 


在經濟學中，私有財產權制度被認為是能夠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智慧財產權更被認為是能夠直接刺激技術進步的重要制度。其原因在於智慧財產權保障了創新者一定期間的獨占收益，使其心血結晶不至於在問世之後就因為被廣泛抄襲而無利可圖，並因此喪失了創新的動機。弔詭的是，雖然智慧財產權促進了新技術的出現，但是目前最新的數位科技發展卻反過來對智慧財產權造成莫大的威脅。


以台灣的音樂產業為例，在一九九七年，台灣的正版唱片銷售金額達到新台幣123億元，但是到了二○○三年，只剩下約45億元，整整少了八十億元。從一九九九年到二○○二年，台灣每年推出的本土新專輯數從248張減少到142張，每年推出的本土新人總數從29人減少為17人，而本地唱片公司的員工人數也從814人減少為5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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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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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消失的八十億</title>
	<description><![CDATA[Joseph,

智慧財產權有應然面的問題，也有對未來新制度設計的期望，不過八十億消失不見，新的價值規範與新的制度在台灣似乎還來不及接上，應該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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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mclio@mail.nsysu.edu.tw(lakatos)</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7 May 2005 09:19: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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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消失的八十億</title>
	<description><![CDATA[最近因為詩班演唱錄音，有機會接觸到音樂版權的授權申請，弄了半天還是沒有申請好，但是最後讀到某個出版社委託的版權處理FAQ：

Q:為什麼版權申請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來處理？可不可以快一點？
A:我們每個月都收到超過四百個申請，處理不及，因此，最快也要一個月才能給您答覆。

我的結論是，智慧財產權的制度，其交易成本之大，只有營利事業之間(B2B)才能夠玩得起，直接對消費者(B2C)的部分，交易成本根本大到連智慧財產權所有者自己都吃不消！想想看，如果每個消費者為了把正版CD轉到自己的iPod上來聽，每次都向唱片業者提出授權申請，那唱片業者要多少人力資源來處理這些幾乎是無利可圖的「業務」？(也因此才有iTune的出現，企圖建立一個新的制度，來避免龐大的交易成本。)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制度的交易成本如此巨大，那為什麼全社會要用政府的力量來維持它呢？因為「只有它才能夠鼓勵發明創新」？現代經濟學者已經開始質疑「智慧財產權」是不是唯一鼓勵發明創新的辦法，下面是西域少林派David Levine問的問題：

假設某開發成本巨大的新產品沒有任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擁有第一份之後要「複製」該產品的成本是零，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買來馬上拷貝、馬上開始賣，那請問產品開發者會不會因此就無法回收開發成本，以致不願意開發此一新產品？(想想看，如果產品開發者訂定某個統一售價，那肯定會有人買了就開始在他隔壁以較低的價格賣，使他不得不降價。因此，統一售價是無法維持的，而且大家也會觀望，等到拷貝版出來才去買。)

在某些條件下，Levine的答案是，產品開發者依然會開發該產品，而整個社會也還是會有最適程度的發明創新。關鍵在於產品開發好了之後，要怎麼賣：產品開發者應該訂一個極高的價格賣出第一份新產品，然後視競爭者增加的程度一步步降價。這樣，光是前面幾個高價，產品開發者的「應得利潤」就可以達成、回收開發成本，而買前面幾個高價的人因為能夠馬上拷貝加入販賣的行列，也使他們能在後續的銷售上「賺回來」。這樣，所有買的人的「淨支出」都是一樣的，開發的人也得以回收成本，皆大歡喜。更重要的是，完全不需要政府介入，耗費社會成本「捍衛」智慧財產權。

也許這只是一個例子，但是，「推翻定理只需要一個反例」，這個例子說明，智慧財產權制度並不是唯一能夠「保障發明創新」的制度，我們其實可以考慮別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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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lakatos/archives/8336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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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7 May 2005 08:54: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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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消失的八十億</title>
	<description><![CDATA[「智慧財產」到底是不是完整的「財產權」呢？我跟咖啡館買一杯Expresso咖啡，我可以選擇自己喝掉、可以送給我對面的朋友喝，也可以外帶、拿去調成Cappuccino，再轉送或轉賣給別人。可是，我買了一張唱片，我不能隨便轉租給別人，也不能拿來混音錄製自己的唱片，這樣我花錢買了唱片，我真的擁有唱片的「財產權」嗎？沒有，因為我對於唱片的後續使用並沒有完全的支配權，「雖然得到妳的人，但沒有得到妳的心」！

因此，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其實只是某種「有限制的使用權」，目的是要避免「你買了之後反過來跟我競爭」，是一種「限制你不能用來跟我競爭的契約」(ban of downstream licensing)。一般情況下，這種「你不要跟我競爭」的契約是算是一種壟斷市場，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可是在「智慧財產權」的面目下，卻搖身一變，成為政府使用公權力捍衛的對象！

剝開這層迷霧，我們能不能從另一個角度來想想，為什麼我們應該要政府用公權力來捍衛一個「反競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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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lakatos/archives/8336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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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07 May 2005 08:26: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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