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18日
[屏東分會]-債清實務暨審查及扶助注意事項研習會-080301
2008年03月7日
債務有希望,桃園法扶來幫您!十二鄉鎮調解委員會卡債諮詢中心成立
2007年11月2日
薪傳─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新舊任會長交接
圖說:照片左起法扶桃園分會第二任會長江松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郭吉仁秘書長、法扶桃園分會第一任會長賴彌鼎會長。 ...繼續閱讀
2007年10月9日
法扶屏東分會接待高雄大學法學院暨中國大陸研究生
日前高雄大學法學院接待中國大陸包含南開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校研究生來台,在高雄大學財法系張永明主任帶隊下,特安排前往法扶屏東分會參訪。
法扶屏東分會在湯瑞科會長及林富美執秘之帶領下,全體同仁熱情歡迎參訪,除針對我國法扶制度、申請法扶作業流程、訴訟裁判費之協助、偏遠鄉鎮之視訊審查等服務,並介紹最近基金會推行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債清條例之法扶協助等專案,隨後並實際參觀分會處理民眾申請法扶審查作業之流程,並觀摩法扶視訊會議及視訊審查作業之操作。
參訪最後舉行綜合座談,針對保證書、反擔保、經費來源及與政府關係、兩造申請、申請身份、重複申請、審委資格等問題進行交流討論。
2007年10月5日
社會變遷中待解案例一則
屏東縣這個農業縣,以農民居多,縣民甚為純撲,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服務期間發現與此則案例相類似之情況者,依據聯合報向戶政查訪結果顯示,屏東縣在民國95年內會有十多名新案例發生,這十多名新案例其母親及民法上推定之父親如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未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那麼依現行法可能在訴訟上及登記上將面臨如下案例相同的問題。
...繼續閱讀2007年07月26日
讓溫情常在
文/陳鈺盛(花蓮分會志工)
考進東華財法所是個意外,一場美麗的意外,讓我第一次離開台北生活,也讓我經歷一段對花蓮由恨而愛的適應期。
然而隨著三年級新學期的到來,我開始感到空虛和不安。眼看跟我同年紀的朋友,有些已經在職場上工作兩三年,有些從國外留學回來煥然一新,而我呢?25歲了卻沒有工作經驗,感覺人生不斷在校園中度過;高中、大學、研究所,之後呢?難不成念博士?再加上當兵的時間,那我不就30多歲才出社會?
"嫩"這個字怎麼寫?不用別人說,我照照鏡子就知道了。
2007年04月12日
期待臺灣的「潮爆大狀」一部談法律扶助的連續劇
文/小郁(基金會同仁)
前天晚上七點多到家,隨手開了電視,想看看今天有什麼新聞,但出現的畫面是42頻道的港劇,本想要切換頻道,但聽到畫面中左邊的女人正在說明一些法律概念,右邊的女高中生及小男孩很用心地凝聽著。原來左邊的女人是香港法律援助署的律師,而女高中生及小男孩的爸爸因為醫院的疏失,已在醫院病房昏迷了一段時日,法援署的律師是來幫這個家庭向醫院討公道,她告訴這兩個家中突遭變故的孩子,一般這類醫療疏失的案子有八成是庭外和解,而賠償可分為經濟上的賠償及非經濟上的賠償,而經濟上的賠償包括…,非經濟上的賠償包括…。(…並非省略,是作者自己不記得那些述語,非法律人很難記得律師到底說了些什麼,哈。)
...繼續閱讀2007年04月11日
更生案,我能夠做什麼?
更生案,我能夠作什麼?
文/小菲(基金會同仁)
上午在法扶的Routine工作中,接到了一通來自民眾詢問的電話
話中的她很有禮貌的提出了一個問題:「我想問我要如何更生?」
在我還沒意會過來的同時,對方又再說明了來意:
「我想請問你們個人債務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不是有更生法案嗎?那我想要請問如何申請更生?」
我吞了一下口水,然後向這位小姐說明了聯盟成立的訴求和宗旨
雖然更生的相關法案還沒成立
但目前己經於四月六日正式通過一讀了
只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施行,我們就可以幫更多弱勢的人申請更生了!
就在我霹哩叭啦的說了一堆後,
那位小姐的下一個問題卻令我不知該怎麼回答
「那請問現在我能夠做什麼?」
...繼續閱讀2006年12月1日
「走慢慢」的法律扶助~瑟米絲部落人權志工隊的結業典禮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蔡雲卿律師
瑟米絲部落人權志工隊的大合照
許多長期在花蓮地區執業的律師,通常都會有這樣的觀察或執業經驗,那就是當原住民在法庭內以他們非常不流利的國語陳述事實時,事實往往會更加撲朔迷離,而當法官或檢察官重新再使用國語將問題訊問一次,原住民多半因為情緒緊張,或甚至根本聽不懂所訊問的問題,但又懾服於司法人員的威嚴,會很快的發揮他們的想像力,重新編了一個故事,最後他們「前後陳述不一或矛盾」的供詞,當然讓他們在訴訟過程或結果處於不利的地位。
...繼續閱讀2006年09月22日
聽一聽,也許不一樣
文/宋重和檢察官
檢察官的職責在於偵查犯罪事實及調查犯罪證據,工作的目的是希望勿枉勿縱,對於被冤枉者,能夠還其清白,對於真正犯罪者能徹底查辦。但是以前的我,因為工作緣故,總是埋頭專研於每個案件的是是非非裡,站在法庭上,堅持我自己所認識調查到的事證,遇有當事人的辯駁或主張不合理時,常常是讓我有積極提出更犀利直接攻擊或答辯的好機會,攻防之間,都侷限於所謂「構成要件之事實」是否存在,其實我從未好好聽被告或是被害人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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