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1日
2009全國法扶日 律師免費讓你問!

基隆分會
活動名稱:「法律為恁解決問題~貢寮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6日 上午10:00~下午4:00
活動地點:台北縣貢寮鄉公所(貢寮鄉朝陽街67號)
洽詢電話:02-2423-1631
協辦單位:台北縣貢寮鄉公所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背債兒之法律問題講座」~謝幸伶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11日(週六) 下午1:30
活動地點:大直圖書館(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25號5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臺北市立圖書館大直分館、大直里辦公室、大直社區發展協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消費你我他—談網購、郵購」~游開雄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19日(週日) 下午1:30
活動地點:木柵圖書館(台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3巷3號3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第二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文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世新大學法律系、臺北市立圖書館木柵分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婚姻中的情、理、法」法律講座~尤美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26日(週日) 上午9:00
活動地點:萬華圖書館(台北市東園街19號7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臺北市社會局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臺北市新移民會館(萬華區)、臺北市立圖書館萬華分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婚姻中的情、理、法」法律講座~紀冠伶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6日(週四) 下午1:30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公所集會堂(台北市大安區新生路南路2段86號10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臺灣人權促進會、勵馨基金會北區辦事處、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婦女、家事、繼承等問題何其多?」法律講座~張菊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15日(週六) 下午1:30
活動地點:汐止市(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268號)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汐止市公所、七星社福中心、汐止調解委員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勞工權益面面觀」法律講座~張寧洲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21日(週五) 晚間6:00
活動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婦女、家事、繼承等問題何其多?」法律講座~張菊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29日(週六) 下午1:30 .
活動地點:銘傳大學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士林戶政事務所、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保協會士林分會、家扶基金會北區中心、銘傳大學法律系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卡債、背債兒問題面面觀?」法律講座~陳芬芬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30日(週日) 下午1:30
活動地點:內湖圖書館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內湖戶政事務所、內湖社福中心、內湖圖書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卡債、背債兒問題面面觀?」法律講座~周漢威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近期公告
活動地點:新店調解委員會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新店市公所、家扶基金會新店服務處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新型態的權利保護」法律講座~鄭文龍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9月6日(週日) 上午9:00
活動地點:松山復盛里辦公處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松山區公所、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松山區三民里辦公處、松山區復盛里辦公處、張老師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伊甸基金會新移民發展處
板橋分會
活動名稱:「你我都有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生活法律講座與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12日、7月26日( 請先行來電預約)
活動地點:汐止樟樹教會(12日)、樹林樹光教會(26日)
洽詢電話:02-2252-7778
協辦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籌備中)
桃園分會
活動名稱:「法扶與你在一起」
活動日期:7月11日 (請先行來電預約)
活動地點:桃園縣復興鄉
洽詢電話:03-3346500
協辦單位: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
台中分會
活動名稱:東勢鎮擴大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8日 上午10:00~下午3:00
活動地點:台中縣東勢鎮公所(北興里豐勢路518號)
洽詢電話:04-23470091
協辦單位:台中縣東勢鎮公所
南投分會
活動名稱:全國原住民日
活動日期:7月27日
活動地點:九族文化村
洽詢電話:049-224-8110
協辦單位:南投地方檢察署
雲林分會
活動名稱:法律好厝邊~大埤鄉、台西鄉、古坑鄉法律諮詢服務
活動日期:7月18、19、25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大埤鄉老人活動中心(18日)、台西鄉安西府(19日)、古坑鄉嘉興宮(25日)
洽詢電話:05-636-4400
彰化分會
活動名稱:2009全國法扶日~伸港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11日 上午9:30~12:00
活動地點:伸港鄉公所(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
洽詢電話:04-8375882
協辦單位:伸港鄉公所、彰化律師公會
嘉義分會
活動名稱:東石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4日 上午9:00~下午1:00
活動地點:東石鄉公所圖書館(東石村3號)及東石鄉調解委員會
洽詢電話:05-2763488
協辦單位:東石鄉公所
台南分會
活動名稱:北門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8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北門鄉公所(北門村108號)
洽詢電話:06-2285550
協辦單位:北門鄉公所
高雄分會
活動名稱:甲仙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7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甲仙和安社區活動中心(甲仙鄉和安村中山路56號)
洽詢電話:07-269-3301
協辦單位:甲仙鄉公所
屏東分會
活動名稱:送愛心到士文部落
活動日期:98年7月11日 上午10:00 ~ 16:30
活動地點:屏東縣春日鄉古華國小士文分校
洽詢電話:08-751-6798
屏東縣政府、春日鄉公所
宜蘭分會
活動名稱:冬山鄉大興社區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2日 上午10:00 ~ 12:30
活動地點:宜蘭縣冬山鄉大興社區
洽詢電話:03-965-3531
協辦單位:宜蘭縣冬山鄉大興社區發展協會
澎湖分會
活動名稱:湖西鄉擴大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0日 上午9:00 ~ 12:00
活動地點:湖西鄉公所二樓禮堂
洽詢電話:06-9279952
協辦單位:湖西鄉公所
引用URL
[版主回覆]
李金華您好:
因為您所詢問的問題尚有部分事實須要跟您確認,才能進行比較完整的回覆,故建議您
如果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
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
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另外,您
也可以在網站上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的地點,本會網站如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甲方將房屋出租乙方::乙方將多於的房間出租丙方 :故乙丙共住::丙方按期交租金::乙方拖欠甲方兩個月租金
故甲方在無(一)寄崔款存正信函(_二)無會同警方與里長
即強行進入換取們鎖::讓乙丙無法自由進入~`請問這是犯妨害自由刑法第幾條第幾款~~非法侵入第幾條款
現在因乙方因害怕甲方無法連絡 ::
請問~~丙方是否有權提出告訴
丙方所有動產被鎖 是否有權開鎖進入
萬一丙方動產遺失是否有方法提出賠償
丙方在被鎖後因無法自由使用導致多出住宿生活費用可否經由法律提出賠賞資格
以上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版主回覆]
陳弦你好,
依民法規定,房東對於未交租金的狀況,應依法做處理。謹將相關法條附於文後供您參
考。
民法第 440 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
民法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對於您所受之損害,如果您需法律上諮詢,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
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
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我的阿公被人引誘而自願拿出自己的土地去貸款,且那個人又拿我阿公的存簿和印章(阿公算是自願拿給他存簿和印章),就這樣,把我阿公貸款的錢轉到他自己的帳戶中,事情是發生在十年前,請問我可以主張他是詐欺行為嗎?或是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呢?謝謝~~~
[版主回覆]
981012,您好
因為您所詢問的問題尚有部分事實須要跟您確認,才能進行比較完整的回覆。故建議您
如果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
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
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此外,建議您依本會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儘可能提供各項證明文件,以方
便本會審查您的法律扶助申請案。
您可以在網站上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的地點,本會網站如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最近和前夫去法院前請律師寫了離婚協議書 證人是那位律師和他的員工 我們有一個六個月的孩子 孩子監護權歸他 而我有探視權 當天也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 但我是在產後憂鬱症下所簽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用嗎? 不過我沒有去就醫 這樣申請離婚無效有用嗎? 現在前夫家人也不讓我看孩子我該怎麼辦 謝謝!
[版主回覆]
陳小姐,您好
一、依照現行民法規定,您的離婚應已成立並生效。除非您能證明當初簽署離婚協議書
及辦理離婚登記時,是在無意識或在精神錯亂中所為,否則應無法僅以產後憂鬱症為
由,主張離婚無效。
二、關於孩子的探視問題,建議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前夫您想要依離婚協定中規定
時間和方式探視小孩,若對方仍置之不理,您可以嘗試用訴訟的方式爭取。
還有當事人都說不是我們跟我們無關 為什麼會被上訴呢?
麻煩請你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版主回覆]
Zhe,您好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實行犯罪訴追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規定,檢察官的職權之
包括實行公訴。因此,檢察官針對判決未確定之案件。基於訴追犯罪之目的,在認為有
上訴之理由時,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再由法院立於公正第三者之地位加以審判。
另外,關於當事人所為關於案件之陳訴,因為您所的敘述過於簡略,尚有部分事實須要
跟您確認,才能進行比較完整的回覆。故建議您如果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
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
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
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您可以在網站上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的地點,本會網站如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版主回覆]
林先生,您好
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立法通過並實行,針對各種有債務清理必要之案件,於符
合一定法律要件下,可以經由相關法定程序提供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等償債方式。建議您
可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律師與您面談後,會詢
問您所有的債務狀況後,給予您較完整的建議。
請教有關財產(債務)繼承問題。
一.叔叔最近病世,因生前有跟銀行抵押貸款近千萬,如叔叔其子女、配偶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那我其他的姑叔(含其子女)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註:我的爺爺、及奶奶已往生。
二、如叔叔其子女、配偶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那我其他的姑叔(含其子女)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麻煩請你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版主回覆]
蘇先生,您好
依照民法的規定,如果先順位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就表示其願意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
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時,後順位的繼承人既無繼承資格,當然就沒有拋棄或
限定繼承的問題。
但是,如果先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的繼承人即取得繼承人的資格。此時,
繼承人就有考慮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必要。
[版主回覆]
李先生,您好:
關於責任之歸屬涉及舉證之程度,另外相關案件中是否雙方皆有過失亦須注意。建議您
開始蒐集可證明事件之發生不可歸責於您的證據,以及可能涉及雙方均有過失的證據。
[版主回覆]
林先生,您好:
各法院在實務上處理相關案件的進程不一,建議您直接與該案承辦書記官查詢案件進
度。
我4月份有跟仲介簽約要賣或出租房子,但比較想租不賣,是仲介看到我們出租網站打電話來說要不要賣,那我想若可以賣到好價錢的話就賣,且有跟仲介說我要" 實收 "多少才要賣,可是 在買賣合約上並沒有註明" 實收 ", 而仲介說已找到買主要我賣,可是跟我要的金額不符(也就是 實收跟不實收的金額差 ),所以我決定不賣且在第一時間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解約,則對方也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履行契約,但我並沒有理會, 一直到今天我收到法院的通知書,要我出庭調解,且要我在"開庭前五天提出答辯狀及答辯理由、附送起訴繕本乙件",而對方要我賠償服務費20萬 ,請問若我真的要跟對方打官司的話,我的勝算會高嗎 ?另外之前仲介還有恐嚇我說要把房子破壞掉,因當初是仲介假好心說要幫忙整理房子,錢他們出,可是我根本就沒有要他們出,還跟他們要收據並還給他們錢,那這樣我可以以恐嚇罪告他們嗎?或以這個來要求不付賠償金嗎?
[版主回覆]
江小姐,您好:
若契約上已有房屋買賣價金的約定,除非您能證明在在契約成立後雙方有再行約定價金
之事實,或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關於價金數額事實上並非契約所載明者,而係您所謂的
實拿金額。否則,您可能還是要依契約規定履行。
另外,您所指的恐嚇罪亦涉及犯罪事實的舉證,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後,再評估是否採
取相關法律行動。
我和我老公已經離婚了,我們都持有小孩的監護權,他不讓我見我的小孩,我該如何解決?
[版主回覆]
魏小姐,您好
關於孩子的探視問題,建議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前夫您想要依離婚協定中規定時間
和方式探視小孩,若先前未約定,亦可以再為約定,若對方仍置之不理,您可以嘗試用
訴訟的方式爭取。
我哥在7/27晚上酒駕騎機車被別人從右後方撞上,當晚警察以酒駕將我哥移送法辦(酒測值0.26),對方沒喝酒,我哥28號已開庭回來
7/28 對方要求要私下和解,要我們支付對方車子維修費和醫療費以及不能上班的陪賞費用(對方有受傷,有去醫院治療,手腳破皮淤青,我哥沒受傷)
請問我們被撞還要賠償嗎?若不跟對方和解,需要上法庭嗎?若上法庭我們有勝算嗎?
酒駕部份,我們已接受法律處分了,民事部份我們被撞不是應該我們求償嗎?
感謝解惑,不勝感激!!
[版主回覆]
吳明育,您好:
關於事故之發生未必均由酒駕的一方或是撞人的一方負擔全部的責任,相關責任仍必須
視具體情形判定,判定之結果則常繫於主張之一方的舉證程度。故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
後,再斟酌與對方的和解方案。
我是有些法律問題
我剛才已經上網預約了桃園分會
那要如何知道預約時間呢?
以及是與哪位先生/小姐碰面呢?
[版主回覆]
謝小姐您好,
桃園分會的電話是 03-334-6500
建議您可直接打去詢問網上預約後續的諮詢事宜會比較清楚
謝謝
至今都沒有返台 目前已準備有四十萬左右打算償還
但是深怕一但回國後遭到限制出境 不但會失去工作
也沒有辦法生活 加上卡債的利息和違約金也不能確定
目前的欠債總額 是否應該等存夠欠款再回國比較妥當??
[版主回覆]
Coco您好,
如果您有意清償債務,建議您至聯徵中心查詢一下債務狀況,以確認您的債款總額,
目前國內已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已施行,針對各種有債務清理必要之案件,於符
合一定法律要件下,可以經由相關法定程序提供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等償債方式。建議您
可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若您不方便前來詢問,
看是否能請親友代為向本會諮詢。
我在和先生結婚前就已知道他有輕微的精神疾病,但當初是以為他是第一次有此病症,〈並不知先前已有發並記錄〉經本人轉介醫師後已有吃藥控制且生活都正常無慮,但因婚後工作及子女照顧問題致夫妻分開兩地生活,但每週皆會碰面個一至二天,但因其抗壓性不夠及工作不穩,又使得舊疾復發,最後不僅沒工作沒收入,最後甚至連電話聯絡及探視小孩的情形都沒有。期間多次的關心問候甚至規勸就醫,都未見改善。再本人身心俱疲又需獨立扶養小孩的情形下,想請教此種情形若對方無離婚意願情形下,真的無他法可行,只能耗時間嗎?還是有別的方式可處理?事先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版主回覆]
羅小姐您好,
若您已不願維持婚姻關係,建議可與先生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若
有以下之情形,您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另外,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
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
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您也可
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我工作時認識一位朋友...他本身好像有一些案子沒有處理完,託我幫他詢問一下,兩年多前他因為詐欺ㄉ案子去開庭,後來案子結了他被判四個月減刑剩兩個月的刑期,後來他去申請役科罰金只繳了一個月,還有一個月因為經濟的問題無法繳而遭通緝,因最近他要去繳這筆費用但他擔心法院那邊是否有記錄他只繳了一個月的罰金,也因為當初他繳罰金的單子不小心弄丟了..所以他在擔心說會不會去到法官要她繳兩個月的罰金呢?
本人兄妹二人母親去世三個月 父親在大陸有三名子女(父親已過世多年) 因無法證明他們非我母親所生 故母親財產被凍結 兄幾經交涉最近銀行願意將遺產分成五份讓我們兄妹二人先繼承五分之二 其餘部分在三年內如果其他子女沒有人來主張 就可讓我們繼承 本人之兄曾主張出嫁女兒應當自動放棄繼承權 本人當時予以拒絕 現因本人長住國外 而兄要求本人授權給他申請本人之印鑑證明 以便辦理二人之繼承事宜
請問他可以不經本人同意以本人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替本人辦理拋棄繼承嗎?但這並非本人意願
請問如何才能防止此事?
[版主回覆]
黎小姐您好,
依現行之民法,出嫁的女兒與兒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除非您自己願意拋棄繼承。依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果您未授權您兄長辦理任何程序。您還是可以主張自己有繼承權。
先生6月12日開車回家路程被一位酒駕的騎士從左後方擦撞.倒地就送到加護房.酒測質高於標準質1點多.但對方己在本月5日死亡.知道是個每天愛喝酒的人.年約40初.經過調結委員會.對方開口就要650萬.第二次要340萬.不能降價.先生很無奈.因為他開的箱型車.對方騎的是機車.就因對方要求多少我們要給嗎.但保險公司只能給270萬,我們真的沒那麼多的錢來賠.可以救救我們家嗎.
[版主回覆]
楊小姐您好:
目前您的案件尚在調解程序還未進入審判程序,故賠償的金額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且
因肇事責任依據您所述似乎尚未釐清,建議您在釐清肇事責任前暫緩賠償事宜。若您需
要法律上諮詢,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
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
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我朋友的先生是為救護員
不幸在一場飛安事故中喪生
機上共三名機組人員
一位正駕駛
一位副駕駛(死亡)
一位隨行的救護人員(死亡)
正駕駛幸運獲救
想請問的是
1.救護員家屬是否可以提出對正駕駛或副駕駛提出業務過失的民事賠償?還是只能對航空公司提出訴訟?
2.救護員家屬中誰才有資格提出業務過失的訴訟?
3.如果是對副駕駛提出業務過失的話(已經死亡),案件是否能夠成立?若成立,是否可以對其家屬索賠?
事隔ㄧ年多,被上訴人變成原告再一次訴訟,一開始也未查覺有異的條約,但經由保險公司的答辯狀這時才發現保險公司用移花接木的方法,把原告的保單先放前頭,後面批註條款用不是原告所投保的批註條款,來進行訴訟答辯。
經查:兩種批註條款雖然有90%相似度,但經查證兩者並無任何文件指示或公告可一體適用,而且保險公司用的版本還比原告的舊(核准日期),在於前二審就是如此了。
請問:這樣保險公司有沒有構成違造文書或者詐欺罪?又前二審會因此變成判決無效?
[版主回覆]
劉先生您好,
您所敘述的狀況應該保險公司應該沒有構成所謂的詐欺罪,似乎僅為保險公司主張對其有利的證據,但因並無看到實際的案件內容,無法給予較為正確的答覆,您所述若一年多後的訴訟如果有發現新的事證,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但除非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且經法院撤銷原判決,經過法院判決的案件並不會直接變成判決無效。至於保險公司有無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情事,建議您可蒐集完整證據,於案件中主張。若您需要訴訟上協助,建議您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經本會審查准予扶助後,本會將會派律師協助您。
我在過年前有委託法扶律師遞送更生法案了,中間也補過一次資料,到現在一點下文也沒,打電話問律師他說就只能等,如果到現在都沒接到更生駁回是否應該就是在審查階段呢? 已經都過半年了好像石沉大海,真的就像律師說的只能等等等嗎?時間一久有時打給律師他好像都已經忘記我這個委託人了,沒辦法查詢整個案件的進度嗎?真的等到心都冷了
[版主回覆]
Sophia您好,
由於卡債案件之審理較繁複,可能需較長時間處理,但如您的扶助律師遲未和您聯
絡,建議您可直接將此情形向您原申請扶助之分會反映,請分會同仁協助您處理。或是
您亦可來信留下您的姓名及聯絡方式,本會信箱為 legalaid@laf.org.tw,或可撥打本
會申訴專線:02-23225255 轉6,由本會協助您處理。如有造成您的不便,再次致上歉
意。
[版主回覆]
魏小姐您好,
若您已不願維持婚姻關係,建議可與先生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若
有以下之情形,您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
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
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版主回覆]
趙小姐您好,
關於衛生局會做如何的行政懲處,建議您直接向主管機關詢問比較清楚,除非有
觸及相關刑事責任,才會有留下案底記錄的可能。
剛剛閱讀了許多你的文章,覺得你所提供的資訊對大家都很有用。
不過我想請問你,我前幾天(7月30日)被攔酒測,他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大概凌晨12點~1點喝的(當時是清晨快6點)。
警察直接就叫我吹氣,我說我要喝水,他說不是15分鐘以前喝酒的沒辦法喝水,之後我一再要求,他說他沒有義務提供水給我,才讓我叫朋友帶水來給我喝。
喝完之後,因為是第一次被攔會緊張,所以前面兩次都測不出來之後,我有質疑是否儀器有問題,也叫警察示範吹一次給我看,警察也沒有示範只有對手掌吹氣,說大概要吹這麼大力,並沒有對儀器吹氣,只說儀器有歸零。
要吹第3次的時候,警察就說,再吹不出來就開拒測,因為我們覺得如果是機器有問題,那當然測不出來,但當時那位警察並未測試給我們看,並沒有證明他手上那台酒測機器是正常的。
第3次之後還是測不出來,警察就直接開我們拒測的罰單,機車也當場被扣走,留下我跟一位酒醉的阿姨(當時是要載阿姨回家)還有我朋友。
若當下警察認為我們有喝酒,為何不將我們帶回警局卻將我們留在原地,若事後發生意外,責任該歸誰呢?
那時我們有要求再測第4次,但那警察卻說,最多只能測3次,事後我們有去問別的員警,證實並沒有規定酒測只能測幾次。警察當時也沒有說可以去抽血檢測,只說有疑問可以去申訴。而且警察叫我吹氣3次,我都有對著儀器吹氣並沒有拒絕,可是罰單上寫說我酒後駕車,拒測3次,如今沒有明確的數據可以證實我酒精濃度超過,也沒有帶我去驗血測酒精濃度(現場有另一名警察全程錄影)。
事後我們有找一些訊息,發現酒測可以有很多種,不只有向儀器吹氣做酒測這一種方法,還有平衡檢測..等等,很多種當下我們根本都不知道(我都有配合但警察並沒有提供以上這些資訊),今年22歲第一次遇到。
我們是第一次被酒測,也不懂什麼法律常識。
不好意思,因為我們要去申訴,所以這幾天都在找有關的資料,希望您可以提供一下有關的資訊,讓我們參考。
以上如有冒犯的地方,很抱歉,或是我們有什麼不懂的,
請指教一下。
謝謝你。
[版主回覆]
陳小姐您好,
建議您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著想,盡量於喝酒以後不要開車,
現今酒醉駕車已從以往的行政罰改為刑事罰的公共危險罪,相關條文
如下供您參考:
刑法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警方在執行職務時,有一定的行政裁量空間,若您不服警方的罰單,可採申訴或
其它行政救濟程序。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
(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
(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
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我最近收到行政執行處96年的交通罰單 強制從薪資中扣款 請問是從96年法令通過 才可直接強制執行 扣薪水 之前96年的 也會陸續執行嗎?? 因為之前的也有幾張罰款 未繳 不知是否會陸續扣款?想請教你 謝謝!
[版主回覆]
您好:
若您在收到交通罰單時並無聲明異議,也就是您確有違規之事實,只是沒有繳納罰金,
行政執行處確實可以執行您的薪水,至於是否執行薪水的三分之一,並非96年才有此一
規定,而是行政執行處視實際情形予以扣薪,因此,行政執行處對於您未繳納的罰金,
確實可能會陸續從您的薪資中扣款執行。
如您有進一步問題,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
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
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
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1.法律服務基金會電話?時間?(是免費的嗎?)
2.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3.有關家暴及性侵害的問題.有哪些協助呢?
[版主回覆]
黃小姐您好,
本會的服務時間即為一般的上班時間,建議您可在平常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詢問扶助相
關細節。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
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也可
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另本會目前尚無開放電話法律諮詢,因此您需先向分會預約後,在預約的時間到會詢問
律師,律師會依據您的情形,給予建議。
4年前親人把支票借給友人,友人未依約定將錢轉入銀行.因而跳票,借票的友人也失蹤. 今年親人4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他認為不是他借的錢, 未加理會.
沒想到日前資產管理公司派兩名黑道人士前來家裡索討.我們只好籌錢付完債務. 討債兄弟遂將退票的兩張支票退還給我們. 但是卻又亮出另一張十萬元親人的支票. 該支票有此親人的簽名 , 但是印章是另外盜刻.非該支票的專屬印鑑. 因此根本無法兌現. 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我們一週內償還十萬元. 我們擔心還有其他支票被盜用. 被資產管理公司予取予求. 沒想到他們口頭承諾說若又有親人其他支票出來, 不會向我們求償.
現在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報警處理? 還是籌錢付完這十萬元?
[版主回覆]
阿紅你好:
如果您與家人認定此為支票係有遭盜用之情形,且若您判斷確有黑道涉入,建議應盡速
報警處理。如果您需要法律上諮詢,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
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
線)。您也可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家母於四年前逝世,而我們事後有做聯偵家母的債務情況,可是查出來的是名下無任何財產或負債,因此我們家人並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但最近收到法院通知有一筆隱性債務的支付命令書面通知,才知道有一筆二十多年前的隱性債務未處理,由於我們被通知這些子女們並沒有寬裕的財務能力可以解決這個危機,再者是我們事前也沒有收到任何的通知(例如:電話.存證信函)就直接收到了法院的支付命令,家母過世之前,我們就已經沒有跟著她居住,戶籍也不在媽媽那邊,所以這份支付命令函上日期是7月中旬,指出要我們20天內提出異議,可是我們人都在外縣市,等到收到通知早已過了這期限,請問我們該怎麼辦才好?期待能盡快有回音.
[版主回覆]
小五您好:
首先您應該立刻聲明異議,並且主張您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讓該支付命令失效,進入訴訟程序爭執該筆債務。
另外,因為民法有關繼承的相關法條今年已有大幅度修正,建議您立刻異議之後,在訴訟上爭執不應繼承該筆債務。
如您有進一步問題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版主回覆]
Ppixy您好:
法扶的訴訟扶助和勞委會的訴訟補助有些差異,只是現在勞委會將其對勞工訴訟補助的業務交由法扶處理,基本上法扶有審查勞工的資力情形,而勞委會之案件只要符合勞工訴訟的條件即不論該勞工是否屬於無資力者。另外,法扶有出具保證書可扣押雇主的財產,但於替勞工爭取並取得超過五十萬的財產時,亦有回饋金的問題(簡單說就是要將法扶出的酬金和其他費用歸還給法扶),而勞委會的案件並無出具保證書的制度及回饋金制度。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您也可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請問此次莫拉克颱風來襲,屋旁河水堤防潰堤,溪水暴漲,水淹堤防,造成緊臨溪旁的(跟房東租的房子)住家外牆有崩塌的危險,除此之外,整個河水早已灌入屋內地下室,....傢俱全毀.........損失慘重....請問該向房東求償還是向其他單位求償...該準備那些文件呢???有申請期限嗎???
謝謝!!
[版主回覆]
林小姐您好:
目前各政府機關及相關單位都有許多補助的規定,您可以查詢補助的相關資訊,補助的相關單位將以信件方式寄到您的私人電子信箱供您參考。本會亦已開放電話法律諮詢,您可以於每日早上九點至下午八點打電話至本會之「88水災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2-3322-6666。
[版主回覆]
蔡慧娟您好:
有關您描述的事項,您確實可以提起訴訟主張您的權利,至於屋主是否會脫產,您可以
透過在訴訟時提起保全程序(即假扣押的程序),保障您的權益,若原屋主現在已經全
無財產,恐怕才有困難。您也可以檢視一下您當初和仲介簽訂的契約看看仲介是否須要
負責。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
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
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您也可以在
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我女兒在5月2日發生車禍.至今能未和解.曾和肇事者聯絡.對方表示賠錢的事是保險公司的事找他談沒用.保險公司則採被動拖延的方式處理.要如何爭取有利的處理方式和結果
[版主回覆]
林麗珠您好:
在刑事的部分,若您的女兒有受傷,您的女兒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另外,您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或調解的方式,爭取合理的賠償金額。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您也可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地點,本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版主回覆]
飽受精神壓力的員工你好,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看看,若仍舊無法解決,建議您打本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由律師協助解決。
我已經向法院訴請離婚.當辦完結婚登記以後我很後悔
在我跟他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時.常常要我回家跟我媽媽
借錢.借到我媽媽的錢都沒了.媽媽非常反對我跟ㄊ的婚
姻.我去監獄看他時有跟他說過我們離婚好ㄇ.ㄊ回答我
說你以為離婚這麼簡單喔.為了他我承受很大的壓力.每
天都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好想請律師但媽媽不肯幫我.
我知道我很對不起媽媽.我現在真的不知怎麼辦.我已經
單獨開過一次庭.但ㄊ有一個案子是違反期貨交易法我
不知ㄊ會被判多久.法官說要去調ㄊ的判決書看有沒有
府何1052條.還要把他借提出庭.但我又不想看到他.我
真的不知道到時開庭我該怎麼說.我現在連生活都有問題
又要還卡債.生活都已經成問題了.我又有憂鬱症.唉我真的好累喔.為了這些事情精神都快崩潰了.誰可以救救我
[版主回覆]
可憐的熊熊你好,
您可以就近至法扶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若有符合本會的扶助條件者,可以指派律師協助您的訴訟!
[版主回覆]
小豬你好
您可以先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請妻子回來同住。若妻子拒絕再行訴請婚 。
請問我有告對方偽照文書和業務侵佔的官司,那現在業務侵佔的官司為不起訴,偽照文書還在審理中,現在對方的律師發文給我,說要我付訴訟費用,那這樣我就算敗訴嗎? 請問這個是不是還要經過法院判決才成立?
1.免所得稅?其法源依據?
2.免贈與稅?其法源依據?
3.免遺產稅?其法源依據?
多謝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