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6日
一碰就痛 一想就悲 情何以堪?
家暴、性侵兒反被告遺棄罪
「我是媽媽ㄟ!你不養我,我就要去提告,讓大家都難看!」一位多年前勵馨服務的家暴個案現身說出媽媽警告要提起訴訟,要求她善盡扶養之責。
勵馨基金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家暴、性侵兒反被告遺棄罪的難堪並呼籲修法!
家暴、家內性侵個案童年時的創傷,一碰就痛,一想就悲;如今,當年的加害人,紛紛拿著法律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當利器,一次次地迫著他們把傷口掀開,情何以堪? 勵馨基金會陸續接到多年前服務的個案求助,有的被告遺棄,有的被威脅要提告,有的因此被迫每月匯款。
在記者會現場,馮寶小姐(化名)童年時遭受嚴重家庭暴力,因受暴創傷,長期與父母疏於聯絡,而其自身經濟狀況亦差,卻在今年遭其母警告提起訴訟。(附件檔有馮小姐的發言稿)在勵馨服務的經驗中,相同情形亦發生於家內性侵的受害人,法令的強制規範已造成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說明,社會局安置保護家暴、性侵個案時,少有進行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的工作,以致孩子返家的比例不高,多與父母家人斷絕實質關係。孩子青少年期在沒有家人支持的情況下,努力克服調適心理創傷,開展他們的新生活,但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勵馨服務21年,倖存者逐漸長大,開始面對當年的加害人(父母)要求撫養的困境,其實有很多的矛盾情緒,尤其是倖存者創傷仍未痊癒,如何善盡扶養之責?想當年這些父母並未負起扶養子女之責,反加諸傷害於其子女,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勵馨基金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均認為,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
法扶基金會秘書長郭吉仁律師則質疑「遺棄罪」規範的不對等,其源自傳統
儒家禮教思考,在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的前提下,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範明顯不對等,以致子女犯遺棄罪須加重1/2刑期,然對遺棄子女的父母卻無此規定。實務上,政府亦少對其棄養子女之父母提出遺棄罪之訴。另一方面,鑒於老人、家暴性侵子女皆屬弱勢,此類遺棄案件皆可至該會求助,實務上即有可能兩造雙方皆有法扶義務律師協助辯護。
紀冠伶律師以國外立法例為例指出,法國民法第207條所規定,父母子女間所生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如扶養人嚴重違反對被扶養人人之義務時,法官得免除被扶養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參考外國立法例,有增列扶養義務人之排除條款。德國民法則規範,若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重大侵害行為者,扶養義務人只需給付合理公平之扶養費。如對扶養義務人所提出請求顯失公平者,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可完全免除。
我國民刑法皆明定子女應有扶養父母之責,其中,民法親屬篇撫養章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第294條遺棄罪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辦單位表示曾為加害人的父母年老時的照顧需求與基本福利權應予重視與保障,然因曾受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的內在創傷復原不易,對於加害人難以擔負起扶養之責。因此,勵馨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呼籲社會大眾重新審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提出下列三項訴求:
一、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
二、 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
三、 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福利權,以落實「老有所終」之基本福利權。
引用URL
應該要發起連署
特別是今天新聞出現的
當年棄養小孩
今日卻出現法官判決 子女必須負擔扶養義務的誇張判決
令人懷疑 法院所謂公正的天平 到底在哪裡
該校正了吧
有什麼我們小老百姓可以做的呢
讓好的法律得以立法
更貼近人性
[版主回覆]
anne您好:
謝謝您的意見。
日後如有相關訊息,本會將公布於網站,也謝謝您持續關心。
父親未盡扶養責任 近來也透過管道告我
和母親離婚時 已言明把我的扶養權也給母親
由母親和外婆辛苦的扶養我
我這樣單親的小孩,沒有變成社會的邊緣人
努力上進生存 汲汲營營的生活
竟然最後要付錢扶養那個不知所謂的人
法律就這樣白紙黑字的不共平要求小孩
而律師只能建議單純的請小孩乖乖付費
真心希望快點修法 讓這種不對等的情形消失
[版主回覆]
Michelle您好:
目前依據法規子女的確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如果您需要本會法律的扶助,您可直接撥打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
件。希望您可以堅強的面對人生,好好努力的生活。
[版主回覆]
仁你好,
關於卡債的問題,如果您需要協助,建議您可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
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律師與您面談後,會詢問您所有的債務狀況後,給予您較完整
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