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15日
法律諮詢電視廣告~法扶法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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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現在該如何處理 有很多疑問
不曉得可幫幫我們嗎?
[版主回覆]
陳秋樺您好:
您可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3322-6666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法律諮詢,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
諮詢後如律師認為您的案件應該進一步申請法律扶助,而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我有一個法律問題想請教你,事情發生的經過如下;
我於民國97年12間被受邀約人施xx,以下稱乙方,合夥開設餐廳,地點為大陸四川成都市,合約內容為股東認股制,總投資金額為60萬人民幣(約台幣320萬元),我認股4成,負責廚房事務,乙方認股6成,總責一切事務,附公司簡章合約一份.
我於98年3月5日起身去大陸,10日租下餐廳店面,12日為表我的誠意,先交付10萬元人民幣的股金給乙方,對方有給付收據上寫投資金,22日去工商管理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卻與當初在台灣協議的合約不同,變成司xx(大陸人,乙方大陸的老婆)獨資,個體工商戶去辦理,我則強迫變成隱名股東,在當下我即表達強烈不滿,乙方稱台灣人不能在大陸開設公司,或用股份有限公司去申請,稅率很高會做不下去等等,欺騙我叫我要信任他們,在3月5日至5月初期間,我即幫忙籌辦餐廳的廚房設立,包含餐廳的定位,菜的研發及制作,到成品的拍照等等,
乙方餐廳的預算一直不拿出來,我覺得不太對,便催乙方多次預算給我看,乙方才於5月初給我看,(此時我的前製工作都已完成,即餐廳裝潢好,可以馬上營運),預算超出200萬台幣,即全部要500萬才可營運,乙方即要求我要交付尚未給付股金部份和增資部份,我並無多餘的錢來處理增資部分,並且表示要與另一股東商量,此時乙方即表明不想合作之意,叫我回台灣,已交付的10萬元人民幣(約50萬台幣),乙方說他再算算要還我多少,有e-mall給我約要還我19萬台幣以下,
今懷疑乙方詐騙我的原因:
(1).在台灣時我曾表明餐廳要用股份公司並且一定要用乙方的名字申請公司執照,乙方在台灣跟我承諾,說他可以做到這一點,那為何我過去大陸後,給了錢,租了房子後才說不可以?
(2).當初說是以股東人數舉手表決股東重大會議,那為何乙方說增資就增資也不等股東會商議,又等到我所有工作都完成時才給出預算表,之前一直不敢拿出來,明顯有所企圖,去承接我已完成的工作部份.
(3).所有的預算接由乙方掌控,今天他叫我走,又要扣我的錢,所有的好處皆乙方所擁有,我在大陸期間一切吃,住,穿,用皆為自理,錢沒賺到,技術又被乙方所用,本錢又拿不回來,今強烈懷疑,乙方當初就是要來設計我.
(4).我與另一股東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她與乙方因薪資問題與改負責人名時曾指正乙方不當的行為,因此乙方一面跟我合,一面又企圖說我女朋友的壞話,這是正常合作的態度嗎?
請律師幫我看看我該告他詐騙,侵占還是背信???
那我想先寄存證信函,可我看了很多網路資訊,我還是不太了解
,可煩請律師幫我撰稿嗎?大恩德無已為報!!
@@@@@@@@一個無助的人@@@@@@@@@
[版主回覆]
李先生您好:
由於您的案件已涉及個案之判斷,為避免給予錯誤答覆,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請您盡速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我要求台北縣勞工局開非自願離職給我台北縣政府卻跟資方一鼻口出氣說我當初"意思表示"是自願離職的,可是勞基法14條以及26條,是強制禁止規定並未說要探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且公司將別人造成的錯誤損失違法扣在我薪資帳戶是在我離職前將近兩個月發生,而之前在報上很多案例都看到法院對這種個案的解釋為"員工為順利完成離職手續所簽下的離職書不能作為自願離職的意思解釋,因為在資方強勢之下,勞方若不完成所有程序則無法領去該月薪水,以及勞方已離職就是對資方惡劣行徑無法忍受的意思表示,不能解釋為簽下離職書就代表自願離職等等。
我這案子拖很久了,又遇上北縣府的勞資協調會人員跟資方一鼻孔出氣,甚至一下子鼓勵我據理力爭別只是想跑跑程序聲請非自願失業給付,一定要給雇主一個警惕教訓,一下子要求我撤案一下子要求我回歸九十四年的請求只能跟資方要求返還薪資,我覺得勞資協調會的人態度很奇怪,這中間的態度轉折也很離奇,如果他們不夠專業導致我權利損失,我應該也可以聲請國家賠償是吧?
[版主回覆]
林明嬛您好:
由於本會目前已與勞委會合作提供勞工的法律扶助,且因為您的案件較為複雜,且涉及個案之判斷,在網路上無法看到您全部資料,為避免給予錯誤答覆,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請您盡速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與律師面談之時間,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訴訟上之協助。
[版主回覆]
林麗菁您好:
依據民法的規定,若是保證人就必需負擔保證責任,因此債務人無法清償時,您也就會遭到債權人執行財產的結果,請您日後務必注意不要任意當他人的保證人。
若您有進一步的問題,您也符合本會無資力者,例如為低收入戶或者經濟情況較差,您可以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選擇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法律諮詢,或者您也可以至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站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11862&mp=202
[版主回覆]
劉雅珍你好
您所謂的乾股與隱名合夥的合夥人是否相同需依您與公司(或企業)間的契約規定來認定~~
如果是隱名合夥的話,依民法第703條的規定,對於公司(或企業)的損失僅以出資額即4萬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