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14日

針對本會受扶助人向程小姐請求扶養費之案件說明

日前本會受理並同意扶助朱女士向其親生女兒程小姐請求扶養費乙案,經報章雜誌報導後,致社會大眾對本會有些許誤解,今本會特說明如下:


一、一.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3條之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又依據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之資料,非顯無理由者,應准予扶助。

二.    緣朱女士日前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本會審查委員就朱女士之資力及案情為審查後,認為朱女士確實為資力薄弱之人,且就朱女士所述及所提出之資料,其應可向親生女兒程小姐請求給付撫養費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故本會依法無法拒絕朱女士向本會申請扶助之請求,而予以同意予以扶助朱女士進行前揭訴訟。

三.    本會係依法律扶助法設立,目的為扶助經濟上弱勢者於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之順利進行,以貫徹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最終目的,故若申請人確實符合本會之扶助標準,本會依法必須准予扶助。今朱女士之情形確實符合本會標準,故本會指派律師協助朱女士為訴訟上之一切事務。且朱女士與程小姐間是否尚有其他隱匿情事,並非本會所能置喙,應留待司法給予定奪。

四.    本會重申,法律扶助之目的乃在提供與保障人民不因其貧困或經濟上弱勢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適當保護者,即喪失公平進入及續行一切法律程序之權利。有鑑於本會法律扶助之最終精神不僅在促進法律或其他訴訟資源之公平分配,促進社會和諧、圓滿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兼顧當事人及社會大眾之感受亦為本會之任務。故本會除了提供朱女士基本的法律協助外,業已積極展開及促進本案雙方之和解,期能化解雙方之心結,發揮本會設置之最終意旨。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0:01 │回應(1)引用(0)法扶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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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貴會的說明我個人有些不贊同,法律上講求"情理法"
. 至少貴會也要先與女兒程小姐聯絡過了解實情再幫忙打官司吧! 不能說文件資料有了就興訟.

[版主回覆]
曉米你好,

本會在程小姐提出問題之後,便已與程小姐聯繫,除了說明本會的立場之外,且也希望程小姐能至本會申請,若能符合資格,本會也會予以扶助。
希望這樣的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Posted by 曉米 at 2009年05月8日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