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日

法扶、勞委會攜手合作 提供勞工訴訟法律扶助

法扶、勞委會攜手合作 提供勞工訴訟法律扶助

(台北訊)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於3月2日上午10時召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合作記者會,會中正式簽約合作,宣佈擴大現有勞工訴訟扶助範圍,為勞工朋友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


勞工朋友若遇到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不當解雇、未依法發放遣散費或退休金等)、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遇職業災害未依法補償或賠償等情形,而需要法律諮詢、法律文件之撰擬,或是律師代理者,皆可撥打(02)6632-8282,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二十分會申請勞工訴訟扶助(申請前請先電話預約),若符合本專案之補助範圍者,勞工朋友則無需負擔律師費用,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審查後會指派專業律師直接協助,為勞工朋友爭取應有的權益,歡迎勞工朋友多加利用。

更多訊息請參勞委會網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9a7a40d

附件:「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Q&A
一、 什麼樣的情形可以申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
勞工朋友凡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勞工訴訟扶助:
(一)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 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
(四)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五) 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

二、 勞工訴訟扶助可以提供勞工朋友什麼樣的法律協助呢?
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下列各項的法律扶助服務。
(1)法律諮詢
(2)法律文件撰擬:一些較為簡單案件之扶助,僅需代為撰寫法律文件,如支付命令聲請書或起訴書等。
(3)民事訴訟代理: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責律師協助申請人訴訟,三審皆補助。
(4)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許多職災爭訟涉及刑事責任,刑事審判過程有檢察官協助,因此於刑事審判前之偵查程序中需要委任律師協助,這一部份亦在補助之列。

三、 若不符合法扶的無資力標準,勞工朋友需要付費嗎?
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合作,旨在提供全國勞工朋友全方位之勞工訴訟案件之法律扶助,不論您是否合乎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無資力標準,只要符合前述之訴訟扶助範圍,皆不需另外負擔律師費用。

四、 勞工朋友從申請到有律師服務,約需多久之時間?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縣市皆設有分會,且每日皆為民眾提供法律扶助之申請服務,一般而言,民眾在預約後,約有1~2週即可至法扶基金會全國分會直接申請,在等待期間請民眾可先備齊文件,申請後約1週內可獲知審查結果,准予扶助者,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業之扶助律師與申請請直接連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迄今,全國共有3千多位扶助律師在各縣市為民眾服務。

五、 若我的案件被法律扶助基金會駁回,勞工朋友該如何處理?
勞工朋友在申請法律扶助的過程中,案件的准予與否是由三位評議委員共同審查,如經審查不符補助規定被駁回,勞工朋友可向法扶提出覆議,勞工朋友若認為已身權益受損時,亦可向行政院勞委會提起訴願。

六、 若對於法扶律師的服務不滿意,勞工朋友要如何反應,以確保已身的權益?
為保障受扶助民眾的權益,本會自成立之初即設立申訴機制,民眾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與全國分會之工作同仁詢問及進行申訴,亦可致電本會申訴專線(02)2322-5255轉分機6,本會將有專人處理。勞工朋友於接受法律扶助的服務過程中,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清楚之處,皆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二十分會主動詢問,以保障您的權益!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6:45 │回應(8)引用(0)法扶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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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2009年03月10日 00:47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現在已經把債務還清了那我需要多久的時間才可以恢復我的信用~以及銀行需要多久的時間才會寄清償證明給我??
最後一個問題...
如果說債務一直都沒有還直到死亡那麼除了父母和子女可以選擇繼承和拋棄之外兄弟姊妹需要去辦理拋棄或繼承嗎??欠債問題會延續到幾等親??

[版主回覆]
筱琳您好:

依據目前銀行公會公布之資訊,協商的信用註記為「還款條件履行完畢後一年」,更生程序信用註記為「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嗣年,但更生方案有延長者,註記期間加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清算程序信用註記為「清算程序終結後十年」。而一旦您已還清債務,即可向銀行請求開立清償證明。

法定之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及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若前順位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即由後一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因此若被繼承人之子女及父母均拋棄繼承後,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若不願繼承亦須辦理拋棄繼承,以此類推。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Posted by 筱琳 at 2009年03月10日 00:59
我有位朋友在他公司上班已6個月
但自今年元月份起(2/10要領薪水時,卻沒領到),
公司解釋說,景氣不好,客戶付款延後,以至於薪水不能如期發放,
要大家共體時艱,待貨款進來後,立即發放薪水(但公司未能保證,且不願透漏何時貨款會進來),
然日復一日,未見公司發薪,
公司卻在3月初未經員工同意,且臨時告知員工自元月份開始減薪,
礙於現實,不得不另謀他職,
直至3/10仍然未能如期發薪,
3/12接到公司會計通知領薪,但欲分別以(4月底到期之期票)支付元月及(7月底到期之期票)支付二月份薪資(且以未事先告知員工之降薪後之薪資計算),
事後,聽說有的同事,還有5個月未領薪水了,之所以沒離職,也是怕離職後領不到薪水,才不敢提辭呈,

上班6個月,只有2個月的薪資如期發放,其餘皆拖至次月才領,造成員工莫大困擾,

想離職,又怕薪水不知何時能領?


有正當工作,卻因延遲發餉,為應付每月固定開支,不得不先借貸過日,
原本平靜的生活, 頓時全被打亂,實在是進退兩難,
殷切盼望各位老闆,在要求員工共體時艱及對公司要有向心力的同時,
也能夠顧及到員工最基本的生活條件,

以上,請問:
他該如何處理?
他該領那2張(4月底及7月底到期的票)嗎?
還是有哪個地方可以申訴的呢?
他可以申請公司賠償嗎?
那官司是否要打很久?
勝訴的機率?
是否可以要求資方強制執行?
有哪個單位可以幫忙協助寫訴狀?(費用會很貴嗎?)

拜託~~急~~
感恩!!

[版主回覆]
Julie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已涉及個案之判斷,在網路上無法看到您案件的全部資料及確認相關事實、細節,為避免給予錯誤的答覆,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Posted by Julie at 2009年03月14日 15:56
法扶您好:
我是95年參加協商,直到97年四月無法繳納毀諾,我有至法院聲請更生,更生也裁定進入更生程序,法院寄送債權表時,發現花旗,台新等幾家銀行,的利息起算日,都是回至95年參加協商時金額開始算起,這一部份我也提出異議,我也附上金管會攸關毀諾後利息,起算日是從最後繳款日開始起算,的相關文件,花旗的回覆很強硬,依協議書規定毀諾後回原契約,金額多出快一倍,詢問法院後,回答的是金管會的文只是行政命令,無法介入合約,我不懂的是這一部份真的是這樣嗎?我平白無故多出那麼多利息,違約金,不知法扶有無類似的案件,有無類似的判決??
真不知如何是好?
我目前所有案件都是個人辦理,無任合律師協助!!
希望法扶能協助解答 謝謝!!

[版主回覆]
小偉您好:

銀行公會針對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客戶回復原契約條件之日期曾作出決議,的確是以協商所協議分期繳款之最後繳款日起算。但此決議僅為銀行公會之內部決議,而非強制規定,因此不具有約束力。

建議您將此情形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請金管會協助您處理,申訴專線為:02-25360431

若您需本會扶助,您可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律師與您面談後,會詢問您所有的債務狀況後,給予您較完整的建議。



Posted by 小偉 at 2009年03月21日 15:16
律師果然都是顛倒是非的人

基隆市程小姐出生即缺少左手掌,八個月大時遭母親遺棄,沒想到在三十三年後,素未謀面的生母找上門要求扶養,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

六十歲的朱姓婦人上個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Posted by Eric Hsu at 2009年03月31日 09:05
法扶您好: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97年9月因準備申請前置協商所以申請了「債權人清冊」,但發現欠最多錢的銀行(萬泰)沒在清冊內,清冊列的是第二多(台新)及其他的銀行。一問之下才知道萬泰把債權賣出給民間的債務公司。

之後向法扶中心的律師詢問協商文件該寄給哪家銀行?

律師說寄給『萬泰』,並解釋說即使他將債權賣出也不影響此次協商,所以我就寄了…

一個星期之後『萬泰』告訴我他們不是最大債權銀行所以他們不受理,所以我只好再寄一次給『台新』

又過了三四天,『萬泰』以超級無敵霹靂快的速度向法院申請扣薪的強制命令,並將公文寄至我的「戶籍地址」,無奈本人在「外地工作」,家人收了法院的掛號信也沒通知我…

10月份拿到薪資單被扣了一萬四千多,十分納悶,詢問家人後才知道我有一封法院的掛號信,回家一看才明白。萬泰因為取得了我的資料,火速的將我的債權轉回萬泰,並在薪資結算之前扣薪成功…而由於自己並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所以等同默認扣薪的動作。

至今過了六個月,本薪連同中秋節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一共被扣了六萬,小弟我只是個技術員,一個月只領二萬元左右,而最近三個月又放了近二十天的無薪假,限於17280的工資限制,公司惡劣的每個月都扣無薪假的工資,上個月沒扣完的下個月繼續扣。無薪假扣錢、銀行不管你死活也照扣三分之一薪水,難道我很該死嗎﹖我最慘的一個月只領九千元,還要養母親與小孩,最後只得被迫又親友借錢度日。

整個過程我承認沒收到掛號信是自己的疏失,那麼事情的起源是不是可以怪罪給法扶的律師呢?

沒有當初律師的決定也不會有這一連串的意外發生,當時告訴律師說被『萬泰』退件,他也只說:「那再寄給『台新』好了!」,說他們沒處裡過這樣的案子所以不清楚。這樣的說詞未免太敷衍,若要每件案子都處理過才清楚,那律師證照是拿假的嗎?

我很不服氣,我更質疑律師的專業,所謂專業除了書上的知識以外不是更須具備同理心嗎?好比醫生之於醫術與醫德。

但我也懂人情世故,再怎樣不服氣也不會有人理一個死老百姓,所以我認了。我只想知道我還能不能再一次申請前置性協商?因為當時送去『台新』的協商文件,因債權人清冊過期被撤件了。

我有誠意要在我的能力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想協商,我希望是我的六間債權銀行去平均分配權利,而不是一家銀行獨享。

[版主回覆]
ㄚ寶您好:

依法並無規定申請前置協商之次數,因此如您欲重新和銀行協商,您可直接向最大債權銀行詢問。

由於從您的敘述中無法得知您案件的資料及您到何分會申請,建議您可直接將此情形向您當初申請之分會反映,請分會同仁協助您處理。

或者若您方便的話,是否可以來信留下您的姓名及聯絡方式,本會信箱為 legalaid@laf.org.tw,或可撥打本會申訴專線:02-23225255 轉6。若本會扶助律師有不當之處,在此本會對造成您的困擾感到抱歉,造成您的不便,再次致上歉意。


Posted by ㄚ寶 at 2009年04月1日 02:15
您好!!想請問ㄧ下最近公司,忽然要求員工簽一份,"勞動契約"文件,我對裡面的契約內容,覺得很多地方不合理,也不知道這份"勞動契約"文件,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力,我該怎麼辦呢?

[版主回覆]
阿智你好,
建議您到你所在地的法扶分會預約諮詢或是撥打02-3322-6666法律諮詢預約專線,與律師面對面討論並提供該契約予律師參考,再由律師提供妥適的建議會比較好。

Posted by 阿智 at 2009年08月14日 00:11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六七年前我剛退伍~在輔導長的介紹下進入一家會場布置的公司~當時充滿期待跟希望~想說可以好好在這領域好好衝刺~剛開始我只是一個倉庫的小小工作人員~上下班也很正常~但是我還是比平常還要努力工作~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我也在一次開會上被老闆肯定~不知不覺我就被升任倉庫負責人~我一個人要帶五六個非法外勞~一間倉庫的資本額不多我大概估計其馬有四五千萬跑不掉~也因為我的升任~工作壓力也跟著加了許多~因為他沒次進出貨量很大~但人手也不是很充足的狀況下我沒天的睡眠時間都很短~從早上八點半到凌晨一兩點甚至三四點或到天亮~幾乎每天都是這樣~剛開始還可以受的了~但日子久了身體也越來越疲憊~雖然每天工作到這麼晚但是隔天還一定得準時上班不然要扣錢~到後來我真的不行了變成常常睡過頭被扣錢~雖然被扣錢但我沒有瞞怨照樣工作我也因為這份工作還跟我在一起三年多的女朋友分手~因為天天幾乎都上班沒有休假~因為老闆每次都話大餅讓我這社會新鮮人騙的團團轉~這樣工作的時間差不多做了九個月~在有一天我真的累垮了~我就決定不做了也不辦離職~就回到家裡好好睡覺~在來想想下一步該怎麼辦~在家休息了三天禿然接到一通電話~是我老闆~他只說了一句話舊馬上掛掉電話~他要我馬上到公司去找他~我當時心理想也好我也因該去吧當初的保證金~五千塊跟薪水算一算~結果我到公司找了老闆~說也真的是我笨勒~還是我太老實~居然在老闆的幾句話我又被老闆的大餅給吸引了~但這次不是到倉庫而是到工程部~沒想到更累睡眠時間更少了~每天北中南~到處跑~一作我又做了一年多兩年~好幾次我都在車上哭~我不知道我這麼辛苦的工作到底是為了什麼~第一沒有照著他安排的時間上班扣錢~他要你一凌晨上班就凌晨部會管你昨天有沒有睡覺~沒睡也是要上班不然扣錢~第二每天上班打卡但沒寫報表扣錢

[版主回覆]
小莊

如果真的無力負擔沈重的工作壓力的話,可以考慮轉換跑道。再者,如果資方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時,亦可提出與資方商量,請資方依法行事,以免損及勞工的權益。

Posted by 小莊 at 2009年09月15日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