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6日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銀行公會新聞稿之幾點看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銀行公會新聞稿之幾點看法
銀行公會針對日前(8/4)媒體所發佈卡債更生成功之報導,立即發出「捏造不實資料,竟能獲裁定認可更生」新聞稿,指控債務人,「….(節錄)故意填載並提供不實的職業及收入資料,使銀行陷於錯誤,信其具有還款能力進而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人此舉已明顯有觸犯刑法詐欺罪嫌,並妨礙金融交易秩序,債權銀行必要時將採取相關刑事訴追程序。…」。
本會由於長期關心卡債族之權益,因此對於銀行公會所發之新聞稿有幾點看法:

1. 銀行於發卡之前,本應審慎審核申請人之還款能力,以避免未來還款產生問題。銀行並應建立完善的徵信機制,針對申請信用卡之民眾進行徵信,避免民眾以不實資料申請發卡,凡此皆為發卡銀行之基本義務。在雙卡風暴爆發前,當時之時空環境之下,很多銀行為了衝高發卡量,並沒有堅守徵信機制,而當時有許多不肖業務員為了創造業績,替申請人填寫不實資料,藉此提高核卡成功率,這種情形也屢見不鮮。在銀行控管機制不佳,委外行銷的信用卡業務員又製造虛假資料的情形下,才會導致發卡浮濫,進而引發卡債風暴。因此,完全將債務問題的責任推卸到債務人身上,實有失公平,蓋若發卡銀行能嚴守徵信機制,則業務員或債務人決無機會製造虛假證明,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因浮濫發卡而造成債務人與債權銀行「雙輸」的卡債風暴。

2. 觀之消債條例之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只要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時,其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及陳述均為真實,且對於法院之詢問均據實以答者,便可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縱使債務人於申請信用卡當時可能誤信業務員之言而使用不實資料,然其行為並非消債條例所欲規範或拘束之對象,不應混為一談。銀行公會新聞稿內指稱「捏造不實資料,竟能獲裁定認可更生」,其內容語意不清,似指稱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有欺瞞法院或提出不實資料之嫌疑,此節實與事實及法律不符,銀行公會新聞稿內此節文字實有混淆視聽之虞,本會誠感遺憾。

3. 法院之裁定內容均由法官及司法事務官經過鉅細靡遺的調查及查證而做成,本會對此裁定予以高度肯定。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7:30 │回應(2)引用(0)法扶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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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希望後續的處理情形,能帶給卡債族一線曙光
不要讓更多因為卡債無法生活的人卻步不前了。
Posted by 小嫺 at 2008年08月8日 16:24
我非常認同上述觀點!!銀行業者以「利」為目地,大肆浮濫發卡,卡債族雖有責任,但業者才是禍源。
收取高額利息,與坊間高利貸已無差別!!希望銀行業者,可以深思,今後能更謹慎放款,及降低利率,別再造就更多的債務問題,使國家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
Posted by 彩虹微風 at 2008年08月17日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