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6日
[專欄]-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
老張是一位重度肢體障礙者,每個月靠政府補助金勉強維持生活。老張的家在一次風災中全毀,家當也全沒了。老張為了維持生活,只好靠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幾年下來,老張累積了五十萬的卡債無力償還。老張想跟債權銀行談協商,債權銀行卻告訴他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勸老張死了心。債權銀行並勸老張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老張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遙遙無期,他該怎麼辦呢?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的清償方式。因此,得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而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而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的清償方式。因此,得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而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而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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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
Posted by 瞳
at 2008年07月2日 18:56
各大律師:
我與老張情況類似,糖尿病,五十肩,頸部動脈硬化,(有醫師證明),多年沒工作沒收入,欠卡債93萬,想「清算」;但婚姻舊制是聯合財產制,近年雖改為財產分開制,我們沒去登記更動,(難道沒溯及既往自動生效嗎?)因此怕觸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屬於清算財團而被拍賣房地產(我太太買第一棟是婚前,第二棟是婚後-我生意失敗沒賺錢時不可能購置)如此房地產會被拍賣嗎?若要「更生」又無法提供二年內薪資所得明细,假設現在去找到工作又有還款誠意,是否能夠更生呢?
我與老張情況類似,糖尿病,五十肩,頸部動脈硬化,(有醫師證明),多年沒工作沒收入,欠卡債93萬,想「清算」;但婚姻舊制是聯合財產制,近年雖改為財產分開制,我們沒去登記更動,(難道沒溯及既往自動生效嗎?)因此怕觸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屬於清算財團而被拍賣房地產(我太太買第一棟是婚前,第二棟是婚後-我生意失敗沒賺錢時不可能購置)如此房地產會被拍賣嗎?若要「更生」又無法提供二年內薪資所得明细,假設現在去找到工作又有還款誠意,是否能夠更生呢?
[版主回覆]
黃明仕你好,
1,「清算程序」確實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不過,並不是婚後買的房子直接
會被拍賣,而是到時候會清算到底你對你太太有多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化成具體的
金額,以後分配到該債權的債權人便可對你太太主張權利。
2.若你現在又找到工作而有固定收入,當然可以試著走「更生程序」。
Posted by 黃明仕
at 2008年07月2日 22:58
各大律師:
1.「清算程序」確實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不過,並不是婚後買的房子直接會被拍賣--若能證明婚後我沒收入購置房產,是否可免債權人對我太太主張權利?
2.若先離婚再行「清算程序」,是否構成脫產事實而遭駁回或判刑?
3.若行「更生程序」,還款能力不足,是駁回或淪為「清算程序」?
1.「清算程序」確實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不過,並不是婚後買的房子直接會被拍賣--若能證明婚後我沒收入購置房產,是否可免債權人對我太太主張權利?
2.若先離婚再行「清算程序」,是否構成脫產事實而遭駁回或判刑?
3.若行「更生程序」,還款能力不足,是駁回或淪為「清算程序」?
[版主回覆]
黃明仕你好,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而請
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2.「若先離婚再行『清算程序』,是否構成脫產事實而遭駁回或判刑?」,要看狀況而
定。
3.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會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Posted by 黃明仕
at 2008年07月6日 18:16

續--2.若先離婚再行「清算程序」,是否構成脫產事實,又離婚時訂定離婚契約書上聲明,互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親屬篇是否會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二人之間的「專屬性」被刪而債權人依然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此離婚也非上策?
[版主回覆]
黃明仕你好,
為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離婚,本非上策,且難保不會衍生問題。
Posted by 黃明仕
at 2008年07月7日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