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6日
[專欄]-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都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然而如果發生了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進行協商,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銀行公會所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是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的程序。
而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觀之,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的作法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的協商申請。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進行協商者,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之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引用URL
[版主回覆]
玟你好,
最大債權銀行應是車貸銀行。

您好,我是一位誠心誠意要解決債務的人.但我的最大債務銀行(元大銀行)卻不給我第二次還款協商機會,二年前進行債務協商每月要繳22110元.協商成功後也很準時的繳款,但今年沒辦法繳這麼多錢於是跟銀行聯絡希望可以降低利息每月少繳10000元.原因是公司減薪又沒有加班但是我每月開銷卻有增無減
固定開銷有房租11200元保險3500元
寄回家裏5000元小孩的學費約6000元家裡雜項5000元
固定收入正職27000元兼差8500元
想請問如果要用什麼途徑才可以讓我每月還款降低將債務還清呢?
我是4月底有詢問過因債務不知所措的人
當時版主您給我的回覆如下
不知所措的人你好:
一、因你已於95年協商,若該協商是一致性協商者,原則上依法是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之虞的情形才可以。所以,依你的情形,看似有符合不可歸責於己的情況,但仍需由律師依具體情形判定之。
二、若你當時的協商僅與部分債權銀行達成協議,是否要再進行協商程序,目前有不同的見解:
甲說:因為協商必須全體債權銀行同意才算達成協商→所以如果95年間有擔保債務沒有加入協商→97年4月11日以後必須重新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
乙說:協商只要任一債權銀行達成協商即可→95年間達成協商的人縱使有擔保債務而擔保債務沒有加入協商仍然算達成協商→97年4月11日以後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你可以參見新補充的41問答覆,再多加考量。
三、至於,是否要毀諾,那就要視你自己的情況而定。
四、有關債務協商或更生、清算等程序,如你將來沒有獲得法扶的扶助,也可以自行辦理,不一定要請代辦公司,畢竟那是一筆不小的費用,相關的表格書狀都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下載。
在收到您的回覆後,目前無工作在家帶三個小孩的我,已於
5/9日向花蓮法院提出債務清算,並於5/30又向法院送出
補件的文件,至今法院方面並無任何的消息,上花蓮發院
網站又查不到進度。
在這段期間,我陸陸續續收到各家銀行的來電,都告知要我立即將所有款項繳清,不然要進行法務動作,而且所有的訴訟費用要由我全部負擔,也於近日內收到法院的通知單,因為通知單是寄到以前的舊戶籍地,所以尚不知道通知單內容。
我想請問:
(1)銀行來的法院通知單我是不是一定要簽收?
如果一樣寄到舊戶籍(台北),我人不住在那(現在住在花蓮),沒有收到通知單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
(2)我已向法院申請債清,在法院還沒有判決下來前,是
否我的債務要像銀行所說的,仍然要繼續繳納?
可是我就是因為沒有工作,才向銀行提出債清,如果有還款能力,我就不需要向法院提出債清了呀!
(3)如果收到的法院通知單是要我出庭的,在尚未收到我提出債清的花蓮法院的判決前,我是否要依通知單出庭?
(4)是否向銀行所說的,我如果沒有將債務繳清,銀行向法院提出告訴的所有訴訟費用都要由我負擔?
我都已經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才向法院提出債清,哪裡來的
錢繳這些訴訟費用呢?是不是又要向以前一樣,再跟別人
借款,那不是債清判決還沒有下來,我又負債一堆了?
(5)我有向法扶預約7/16到期,雖然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債清了,我是不是還是一樣要將所有文件,包括向法院提出債清的狀紙、銀行的催款通知、法院的通知單,都要一併
帶到法扶現場呢?
(6)法扶預約的全戶所得清單,是不是只是指我和我老公及我們小孩這一戶的,因為我們同一個地址有分三戶,三個家庭,一戶:我和我老公及小孩,一戶:我公公跟婆婆,一戶:我小叔跟小嬸及他們兩個小孩?
很抱歉!我的問題很多也很急!造成困擾!請多多見諒!
但也希望您能一一詳細回覆因為債務被逼急到不知所措的我。
謝謝!
[版主回覆]
(1)可能你換住所並未去戶政事務所變更戶籍地,甚至你當初書狀寫的地址換了,自己
要知道去向法院陳報變更,否則法院送達有很多方式,不是一定要你簽收的,寄在警察
局也是常有的事。而法院通知書究竟是通知銀行提告的案件,或是通知更生、清算程序
的案件,都有可能,置之不理,都很可能會有不利的效果,請務必儘快了解內容。
(2)不是一定要繼續繳納。
(3)參(1)的說明,請配合出庭。
(4)銀行指出法務費用要由你出,可能是當初借貸的定型化契約中已有約定,若未約
定,銀行就不能要求你賠償。
(5)相關資料都請於法律諮詢時,攜帶到場,以利律師了解狀況。
(6)請以事實上有無扶養關係來判斷財產、所得清單要準備的範圍。
現在是不是完全看不到呢 >.
[版主回覆]
被代辦公司造成道德風險您好:
由於此為部落格之設定,若您是以私密方式留言,您必須以當初留言時所使用之電腦,才能看的到回覆。
若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還是看不到回應ㄟ 怎辦>.
[版主回覆]
被代辦公司造成道德風險您好:
依法前置協商之次數並無限制,因此您仍可向銀行再次申請協商,若銀行之後還是退件,依法您等待30天後,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若您仍有其他債務問題,可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律師與您面談後,會詢問您所有的債務狀況後,給予您較完整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