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5日
法扶080515澄清新聞稿
針對中國時報97年5月15日於A16版刊登之「獲更生仍被討債,法扶促規範」一文中,提及台新銀行資深副總吳清文表示(以下爰引原報導內容):「吳清文說,如果隨便停止催收,會有道德風險。他說,就遇過一個案例,是法扶基金會把債務人轉介給光明遍照代辦公司,債務人分六期繳款,每期繳一萬元,一共六萬,『代辦公司跟法扶、法院,他們都互相認識,彼此配合得很好。』」
本會特聲明如下:
一、本會向來秉持扶助弱勢之服務宗旨,絕無可能與不肖之代辦公司有任何合作關係。本會並屢次召開記者會嚴詞抨擊不肖代辦公司,對於與代辦公司有合作關係的律師,本會亦拒絕其加入本會消債專案扶助律師之列。
二、吳清文先生指稱本會轉介債務人給代辦公司,甚而陳稱本會與代辦公司、法院互有認識彼此配合云云,實為子虛烏有之事。吳清文先生在毫無證據之情況下任意發言暗指本會勾串不肖代辦公司,並與法院串連配合以牟利,其不當發言已嚴重毀損本會之名聲及司法院之威望。
三、本會對此再次提出嚴正聲明,本會絕無與任何不肖代辦公司有任何合作關係,本會扶助律師承辦案件均秉持專業依據法律規定辦理,亦無勾串法院等不實情事。
四、請民眾切勿相信該報導中吳清文先生之不當發言,本會亦將正式函請台新銀行及吳清文先生更正其不當發言。
[延伸閱讀]-司法院澄清新聞稿
引用URL
目前債清條例各方見解做法不一,以法扶律師的見解條例中並未規定債務人一定要用銀行公會制式表格的申請書申請前置協商,是以違反母法的規定!
加上媒體之報導,中國時報97年5月15日於A16版刊登文中云及法扶與代辦業者及法院配合等等情事,既然銀行公會吳主委,並無實據,即已觸犯毀謗!
既然銀行公會違背法律及毀謗,建議法扶本著扶助弱勢法律人的精神,直接提起告訴銀行公會及吳主委,相信社會大眾以及透過司法程序自可還法扶一個公道,亦可改變銀行公會強勢違法之作為!!
[版主回覆]
David你好:
謝謝你的建議,本會正在評估後續各項處置方式。

版主您好:
1.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4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不得為認可更生方案,依我個人理解,所謂"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除了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外,也包含財產(土地.房屋.股票..)可處分所得都計算在內,現在問題來了:
1.本人的財產清單名下裡,有一筆與堂兄弟因分割繼承祖先當初留下來的古代祖厝(土地公告現值約142萬+房屋幾無殘值只有3476元),因為分別共有持份者共有十幾人且本人持份很小,我也很想處份賣掉,還一部份錢給債權人,但我根本處份不掉沒人要買
2.另外有兩筆共約9.3萬(9.3張)的未上市上櫃股票(早已變成壁紙,根本沒人要買),也無法處份,掛在我的財產清單裡
我是擔心如果法院法官都把這些財產都計算在"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時"會造成我的更生清償計畫金額太高而還不起更生計畫,請問我該如何以及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向法院法官說明及陳情我很想處份,但"處份不掉",請法官不要將其計算在"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內,的誠意呢??此情況目前法院好像沒有制式表格可以使用,請問我可以自己電腦打一份陳請訴願聲請狀嗎??或是有什麼樣的表格範例可以參考呢??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照你說的狀況,該幾筆土地是你的資產,並非所得。

版主您好:
1.目前各銀行新修正的"自用住宅借款"新契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請問只有適用於依"消債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提出前置性協商)之債務人嗎??如果原來沒有卡債或信貸問題的單純房貸戶或有卡債但目前還沒有發生繳不起的情況,他們將來萬一發生困難(兩期沒繳)也適用嗎??
2.本人95年一致性協商無擔保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而毀諾,目前有擔保房貸部份雖正常繳款,但也怕將來因無擔保債務的拖累會逾期兩期繳,甚至需要申請延長還款期限四年,請問我可以向房貸銀行提出申請嗎??請問房貸銀行一定會100%接受嗎??還是說房貸銀行有權不接受我的申請呢?
3.因為契約有寫依"消債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債務人才算數,問題是目前銀行拒絕95年毀諾者進入前置性協商大門,我要如何提申請??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提出嗎??還是說跟毀不毀諾毫無關係,只要是正常房貸戶將來萬一發生困難就可以申請呢??
4."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之一"跟"消債條例"被刪除的第55條"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定義,依我個人的瞭解兩者似乎不太一樣,因為"消債條例"被刪除的第55條主張更生期間(6~8年)可以先繳利息不還本金,本金待更生期滿免責後再依剩餘年限平均攤還,但"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之一"主張a.本息兩期未繳不得行使加速條款b.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申請延長還款期限至四年,其所謂延長四年應該是指本息均攤的意思(也就是說假使剩餘年限還有14年,200萬債務未清償的話,可以讓你申請延長至18年來清償這200萬債務,以降低每期月付本金及利息金額的意思)請問版主我這樣的理解對嗎??
5.請問如我第4個問題理解是正確的話,依現行銀行公會機制,請問只能使用"定型化契約第五條之一"來跟銀行協商談判嗎??我可以使用類似"消債條例"被刪除的第55條主張更生期間(6~8年)先繳利息不還本金的方式來跟銀行協商談判嗎??請問房貸銀行一定會100%接受嗎??還是說房貸銀行有權利不接受我的申請呢?目前法律好像沒規定銀行一定要接受,萬一不接受怎麼辦如何去跟銀行談呢??
6.請問更生表格裡"債權人清冊"是否訂"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如果我在向法院更生送件之前還沒跟銀行談好的話,請問可以先勾選"是"嗎??待送件後再跟銀行談可以嗎??法院表格有規定一定要先談好銀行接受"自用住宅特別條款"ok後我才可以填"YES"嗎??可以預先填嗎??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1.理論上,該修正契約條款是為修正訂入未來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銀行目前是以在協商申請書中將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訂入規範。因此,確實是針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申請協商的債務人而設。
2.因此,本會才會提醒有房貸的民眾,要特別注意協商申請書第3條之規定。
3.而民眾可依自己狀況提出協商條件,但銀行接不接受當然會是問題(若銀行可以接受原來草案的自用住宅借款條款,該條也不會被刪除了)。
4.聲請更生時,自用住宅借款條款要與銀行協議好才能勾是。

1.我的無擔保債務總共約428萬,其中有一筆信貸欠A銀行89萬,太太是我A銀行的連帶保人,其它家債務無保人,請問如我申請更生,太太也去法院申報債權的話,請問我的無擔保總債務的計算方式是否就會變成428+89=517萬嗎??(如是這樣的話就很慘,感覺這計算方式也不太對呀),還是說無擔保總債務仍就是428萬呢??
2."債權人清冊"的這張表格裡好像沒"保人"這個欄位可供填寫,請問我要註明上去嗎?要在那個欄位註明填寫呢??
3.如果太太願意承受此筆將來被A銀行追討的保證債務而沒去申報債權的話,而我的"債權人清冊"也沒註明此筆債務有保人的話,請問這樣可以嗎??是否會被法官認為穩匿債權而違法犯法被駁回更生呢??
4.寫我還是照寫上去,太太放棄去申報債權這樣可以嗎??有算違法犯法嗎??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1.你的無擔保債務既然是428萬,你就要列428萬元。
2.至於你太太是保證人的那89萬,她將來要在申報債權時去向法院申報(法院會以銀行及保證人申報的債權去做取決),若你或保證人對銀行申報的債權有意見,可循聲明異議處理。
3.消債條例介意的是債務人隱匿財產、虛報債權等行為,所以保證人的債務未報入,倒不會影響到更生方案不過,但是,你太太對你的權利就消滅了,若她本身也有其他債務的話,此做法便不恰當。
4.不知你一直要太太方面放棄權利的目的為何?

1.請問表格(更生/清算)聲請狀第9項,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果95年一致協商已悔諾,但97年又跟某幾家銀行個別協商簽約,目前正常繳款中或悔諾,請是這是屬於"雙務契約"嗎??
2.96年有一筆土銀勞保局勞工紓困貸款10萬,並沒有在聯徵中心的債權人清冊裡面出現,也未納入95年一致協商中,請問此筆債務可以納入更生債務嗎??是否因為法院見解的不同需要再一次提出前置性協商不成才能更生嗎??還是可以直接申請更生呢??(銀行說將來這筆債務會從勞保老年幾付扣掉,目前銀行好像不接受此類前置性協商)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1.那並非消債條例第23條所要規範的雙務契約。
2.需納入更生債務。至於前置協商的問題,請參部落格「[重要]-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問題3.曾經參加過九十五年協商的人可以適用嗎。

版主您好:
1.謝謝你幫我解答,最前面問題仍不太懂,故再向你請教,你說土地是資產並不會計算入"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照版主講法,萬一債務人有多餘資產故意不處份,只想用前二年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來提更生清償計畫,對債權人的債權影響不就很大??
2.3/10我曾到法扶張老師處做預約諮詢(後來沒通過法扶扶助標準),看到律師照著法扶內部的表格試算我更生時要還的總金額,她也是把我的資產都計算在內,所以我才如此擔心
3.舉例來說:欠無擔債務430萬,欠有擔房貸自用住宅債務245萬,名下有一自用住宅(土地/房屋公告現值約86萬),另有一筆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約142萬(處份不掉),兩筆共約9萬未上市上櫃股票(處份不掉),前兩年薪資收入共126萬,前兩年支出共97萬(包含房貸支出),每月收入4.5萬,每月房貸固定支出2.1萬,法扶律師是如此幫我試算的:
薪資126萬+股票9萬+自用住宅86萬+土地142萬-支出97萬=266萬,她說我要提更生計畫至少要還266萬才有可能被法官接受,266萬/72期(6年)=3.7萬(更生計畫每月清償金額),這太高了我還不起,所以律師建議處份土地,
266萬-扣處份土地142萬=124萬/72期(6年)
=17500(更生計畫每月清償金額),每月收入4.5萬-房貸支出2.1萬-更生計畫1.75萬=6500元(每月只剩下6500元生活費),如照律師的試算我為了保住自用住宅,每月只剩下6500元生活費,還要扶養母親兩人的生活費怎麼夠呢??所以我才如此擔心,請教版主律師如此試算對嗎??
4.既然條文寫"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如果無法處份的話就不能把資產計算在內不是嗎??否則對高負債的人也還不起更生方案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你確實是誤解了,更生的目的就是要債務人用薪資來清償債務,用資產去清償指的是清算程序。你指的算式是因為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更生方案須高於依清算程序清償總額。另外,問題3中,如果你願意把其他資產賣出的實際交易所得,一併拿來清償債務,當然是沒有限制。

版主您好:
其實我太太也是有卡債問題,我也瞭解太太如果放棄申報保證人債權對她權益有影響,其實我並沒有要太太放棄權利的意思,我只是原先誤以為我的無擔債務會變成428+89=517萬,如法官判定還3成更生也要還155.1萬,我怕還不起無法更生被法官直接裁清算就完了(我想保住自用住宅同時也不想被清算呀~),如無擔保債務是428萬,還3成只要128.4萬,實在差很多耶~我想請問版主以我上面的案例而言,法官的計算基準為何??如何提更生清償計畫(清償總額是多少)才叫公允呢??才會被法官接受呢??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法院是依個案判斷,會因債務人具體狀況不同而有異,無法作通案回答。

版主您好:
我的94年收入為58.5萬,95年為68.2萬,96年度收入突然爆增至90.5萬(因公司實施股票庫藏股,經處份後獲得20.5萬元的價差,列入"其它所得"(事實上這筆錢讓我多撐了四個月拿去繳協商的錢),因我目前每月收入只有4.5萬,預估未來幾年內我的年所得在71萬左右(包括年終獎金及員工股利),不可能像96年度那麼高的收入,因為法官是以"更生前二年(95/96)可處分所得"來當做計算基準,而不是以未來收入來當做計算基準,我怕更生清償計畫金額太高還不起,如此計算對我不是很公平,我想請問版主我可以用什麼方式或方法來跟法官說明陳情我的情況,希望法官以95年(68.2萬)X2或以94-95年度或以未來97-98年度來當做計算基準,對我比較公平,要寫什麼陳情狀嗎??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因為依照消債條例第64條第4款的規定,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時,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你很難要法規改依其他年度來計算,不過,你當時是如何拿多出來的數額去清償債權,可試著提出說明,向法院爭取不列入可處分所得。

版主您好:
不好意思一直打擾你,因我一直擔心我的收入能力不足以支付更生清償計畫(依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規定),會被法官轉為清算(但我只想更生不想被清算),所以我一直不敢貌然去申請更生,再請問版主:
1.依我的上述資產,收入及負債情況,如申請更生,合理的清償金額是多少,才有可能被法官認可,版主能為我試算一下嗎??
(前兩年總收入158.7萬,支出共97萬,資產有兩筆,一筆為自用住宅借款(我與母親兩人,一人各持份1/2財產)(現值約86萬,兩人加起來現值約172萬),另一筆為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約142萬(處份不掉),兩筆共約9萬未上市上櫃股票(處份不掉),欠無擔債務共430萬,欠有擔房貸自用住宅債務245萬,月固定收入4.5萬,每月房貸支出2.1萬)
2.以上述我的負債情況,有沒有可能被法官不認可更生,被轉入清算??
3.請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求債務人提更生計畫,請問法官會幫債務人先算出合理的更生總清償金額告訴債務人嗎??還是要債務人自己提出呢??(因為債務人根本不清楚法官是如何計算更生金額的,萬一自己提出低於法官心中的標準,不被認可不就前功儘棄,白忙一場,為何條例不直接列出計算公式及基準,讓大家知道第64條第2項第3,4款規定是怎麼計算的,條例只是玩文字遊戲實在讓人無法完全看懂)
[版主回覆]
jason你好:
有關你的情況是否能更生,更生方案應如何提出等實體的判斷,
請您撥打我們的卡債專線預約卡債諮詢,電話是02-33226666,
或上網www.laf.org.tw預約報名,由詢律師看過您的書面資料後再為建議!
至於更生方案法官會不會先幫債務人計算,這個部分可能性比較小,
因為法官終究不會比債務人更了解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所以債務人應該自己先訂定,再看看債權人的意見,法官再視情況調整。

版主您好:
1.請教更生的表格,95/96年度每個月固定繳交給銀行一致性協商的錢及未被協商到個別銀行的汽車融資貸款是否可以全數列入前兩年的支出裡面??(因為我是今年四月才毀諾的,之前繳房貸及協商及車貸都是我每月的固定支出,每個月全部負擔約7.5萬)
2.請教版主,就你所知,後續銀行有可能接受95年已毀諾者再進入前置性協商嗎??目前有無最新進展呢??否則依目前各法院見解不同要求債務人房貸仍要再送一次協商,但銀行不接受,造成債務人兩頭都落空的不公平合理紊亂現象,讓我們債務人實在生不如死,我们想用最大的能力積極努力還錢給銀行,但卻被拒絕,實在萬分痛苦
[版主回覆]
jason
所謂二年內的支出應是指申請人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的生活費支出!
目前看起來銀行是比較希望走協商的路線,但協商是要按照銀行所開出的條件,
不一定是適合每一位債務人!
所以,如果再次考慮協商的話,應該特別考慮銀行所開具的條件,債務人是否能負擔得
起!
如果不能還是得走更生或清算的路線!

版主您好
如上面前兩個問題,您要我預約卡債諮詢,但我早已經在3/10就已經預約諮詢過了(最後並沒通過法扶的扶助標準)因當時諮詢時間有限,我無法進一步請教律師第64條第2項第3,4款計算標準的細節,如今我打算自己送更生,但我一直擔心我的收入能力不足以支付更生清償計畫,會被法官轉為清算(但我只想更生不想被清算呀~),所以非常萬分拜託版主先幫我簡單試算一下,合理的清償金額是多少,才有可能被法官認可??我可以再預約一次法扶的諮詢嗎??或是我可以再透過什麼方式及管道詢問法扶律師我的CASE合理的更生清償金額最少是多少??(其它問題我大概都蠻清楚的,只剩下這個問題,麻煩版主能儘量替我解答),心急如焚~TKS.
以下是我的狀況:
(前兩年總收入158.7萬,支出共97萬,資產有兩筆,一筆為自用住宅借款(我與母親兩人,一人各持份1/2財產)(現值約86萬,兩人加起來現值約172萬),另一筆為繼承土地/房屋現值約142萬(處份不掉),兩筆共約9萬未上市上櫃股票(處份不掉),欠無擔債務共430萬,欠有擔房貸自用住宅債務245萬,月固定收入4.5萬,每月房貸支出2.1萬)
[版主回覆]
jason
你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仍可以再預約一次,
或是到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