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21日

[宣傳]-拒絕未成年債務繼承-我不要當揹債兒

大家好~扶寶寶又來囉!
好久沒和大家見面了一見面就要分享好消息!
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首次攜手合作提供債務繼承的相關法律救濟宣導及文件喔!

 
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714日修正實施,其內容保障未成年人的繼承權益,若孩子同時繼承到財產與債務,對於繼承而來的債務,孩子僅須以遺產負責,不再終生揹債。 

而且這項修法並無限期的溯及既往,只要你繼承當時未滿
20(且未婚),或為經法院宣告的禁治產人,都可主張「僅以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遺產不足以償債的部分,你無需負擔 

如果是成年的繼承人則須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主動到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就視為是當然繼承,萬一繼承到大筆債務,恐怕終生都要負責償還,面臨債權人扣押薪水及存款的問題唷
! 


由於修法後的救濟程序仍不完備,債權人還是可能聲請扣押揹債兒的存款及薪水,扶寶寶在此建議有相關問題的民眾:


 
一、在三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  最能確保權益
若知道親人生前有負債,未滿20歲的繼承人(本人或由其監護人)還是主動在「知道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到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最能確保權益。除非忘記了、或聲請時限超過了,才把現行對未成年繼承人的保障條文,當作第二道防線,改向債權人協商、陳情,或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提起訴訟的方式落實權益。

二、已繼承者,現在就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單
由於國稅局僅提供五年內的電子檔資料,紙本資料也僅保存15年,為免檔案佚失,家扶基金會建議,現在就向國稅局申請親人(過世時)名下的財產資料(遺產稅申報資料),作為你繼承所得遺產的證明文件,以向債權人及法院釐清你所須負擔的繼承債務責任。

三、不要忽視法院寄來的文件通知
民眾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常因不知如何處理或未出庭,錯過主張自身權益的時機。家扶基金會建議你,可向各縣市政府的免費法律服務櫃台求助,弱勢民眾及家庭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才能在期限內主張你自身的權益,避免對你不公平的判決。 

如果你需要債務繼承相關的法律救濟文件,歡迎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tw/download/index_cata.php?Down_Cata_ID=15&ToPage=1&Submit=%B7j%B4M
或家扶基金會的網站下載!www.ccf.org.tw 


如果你想和扶寶寶一樣,協助更多揹債兒脫離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你也可以下載債務繼承的宣導文宣自行使用喔!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6:10 │回應(1)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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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http://www.laf.org.tw/upload/download/20080418123531.jpg
想請教一下,貴單位有關新修訂繼承法的DM,其背面所畫的迷宮的一些問題:

1.區分繼承當時有無結婚的根據何在? 為什麼「結了婚就代表有能力負責任」? 新法似無此種規定。有無結婚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什麼要區分有無結婚?

2.依據圖表的迷宮,若滿20歲,且當時未結婚,所負債務皆受新法保障,但這樣似容易誤導,因為前提僅限於保證債務,且保證債務尚未履行。

建議可以把該圖表畫得更清楚一點,就滿20歲部份區分是否為保證債務,以及是否已代付履行責任,相信會更好。

謝謝回答。

[版主回覆]
王同學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縱使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若其已結婚者,則認定其有行為能力。因此區分繼承時有無結婚,有其實益。

本會亦會將您的意見反映予相關部門,謝謝您的意見!

Posted by 王同學 at 2009年01月25日 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