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28日

法律扶助基金會澄清聲明

針對近日卡優新聞網97年3月20日報導「本會願意提供收費較低廉的律師,供卡債族利用,民眾可以上網查詢」乙文,及3月27日報導「只有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基金會將提供免費的律師協助」乙文,本會提出以下澄清說明:

一、針對「本會願意提供收費較低廉的律師,供卡債族利用,民眾可以上網查詢」之報導內容,本會必須說明,有關本會之服務內容,主要是以提供處於經濟弱勢之民眾法律扶助,民眾若有法律需求前往本會提出申請者,只要符合本會的資力標準,而且案件並非毫無理由者,本會皆可免費提供法律上之協助。針對卡債案件,本會開設「卡債諮詢專線」協助卡債族預約律師提供免費債務諮詢並受理民眾申請。如果民眾符合本會申請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為受扶助人進行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代理,民眾無須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本會並無提供任何律師,供卡債族或一般民眾私下委任辦理案件,該報導顯有誤會

二、3月27日卡優新聞網又登載「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只有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基金會將提供免費的律師協助。」本會必須鄭重澄清,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對象除了低收入戶之外,只要是處於經濟弱勢者,並符合本會的資力標準,皆可提供免費法律上之協助。該報導顯然與事實不符。

三、民眾若有債務問題無法解決而需要法律上之協助,請利用本會之「卡債諮詢預約專線」預約免費法律諮詢及扶助申請。電話:02-3322-6666或是上網www.laf.org.tw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7:24 │回應(4)引用(0)消債條例面面觀
樂多分類:生活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5769261
回應文章

『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其資格條件是甚麼,請列舉說明。謝謝!
Posted by 薛玉蘭 at 2008年04月5日 02:30
如果沒有低收入戶證明 可是 總收入卻是屬於中低收入戶呢?
Posted by Yu at 2008年04月7日 22:53

薛玉蘭小姐你好:
法律扶助法規定,法律扶助必須符合「無資力」及「案件非無理由」兩大條件,而『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指的就是:持有鄉鎮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者,依法即符合「無資力」的條件,不必另行攜帶全戶的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僅需再符合「案件非無理由」的條件,基金會將視申請人案件所需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8年04月8日 13:45

Yu你好:
如此還是必須進行實際的資力審查,通過後才能扶助。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8年04月8日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