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4日 15:34

[消債快訊]-司法院積極規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各項配套措施

司法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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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積極規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各項配套措施
公發布日: 97.01.04
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摘  要: 司法院積極規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各項配套措施
 
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97年 4月11日開始施行,司法院刻正積極規劃各項配套措施,包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皆已完成初稿研擬,各項當事人書狀、表格、法院函稿、裁定例稿亦陸續建置,另外並就司法事務官辦理消債條例相關事務之劃分已作成原則性之規劃決定,同時持續與銀行公會、台灣金服公司會談「前置債務協商機制之運作模式」、「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運作模式」,期能使新制順利推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並訂於公布後9個月實施。本條例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機會,進而保障其生存權,採行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雙軌制度,期能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消債條例因涉及破產法制的重大變革,司法院在法案通過後即著手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與人員教育訓練,包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分案與報結規則等多項子法規於密集討論後,目前皆已完成初稿研擬,將於提交消債條例研修委員會討論增修確定後,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另在人員教育訓練上亦已進行一梯次之消債條例研習,預計於97年初將以書記官、執達員為訓練對象再辦理一梯次研習活動;於相關子法規及配套措施完成後,並將印製相關說明手冊分送各法院並舉辦北、中、南三場大型說明會進行巡迴說明。
 
另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鑒於首批司法事務官將於97年 1月下旬開始執行業務,為使司法事務官人力及業務的運用,能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順利銜接,司法院並就司法事務官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事務進行劃分,日前已作成原則性之規劃決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將明文規定法官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消債條例事務的劃分,以加速程序之進行,避免混亂。
 
依據上開原則性規劃決定,消費者聲請更生或清算之事件,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於獨任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駁回其聲請前,將先分由司法事務官進行調查程序,以查明是否具備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及該案是否應予保全處分。於司法事務官調查完畢後,始分案由獨任法官審究是否應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駁回其聲請。又法官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除有關拘提管收事項、消債條例第53條第 3項、第56條、第61條及第65條第 1項所定裁定應由法官為之外,其餘消債條例所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消債條例第128條第 1項前段、第130條、第 131條準用第87條所定事務,均由司法事務官為之。至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有關撤銷更生、裁定免責、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撤銷免責、裁定復權、撤銷復權等事務,則係接獲當事人之聲請後另分新案由法官辦理。
 
另外,在救濟途徑上,法院就消債條例第25條第2項、第36條第2項、第123條第5項所定事件或其他程序異議事項所為之裁定,係由司法事務官所做成者,當事人如對其聲明不服,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對該處分提出異議,不得逕對司法事務官所做成之處分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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