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日

在你麻吉身上貼上「奢華」的標籤

在你麻吉身上貼上「奢華」的標籤
文/蘇宜士(法規暨業務處研究員)


日前於報端看到有關銀行公會針對消債條例所設定之「反奢華條款」,主要係為「債務人生活程度限制」之基本原則,包含日常生活支出總額,單筆消費金額上限等,新聞當中另寫到司法院與銀行公會已達成未來由「債權銀行」增加人手來負責監督債務人是否有奢華之生活行為的「共識」。


卡債問題的產生,不僅僅是單純個人過度消費的問題,其形成背後甚至還包括整個國家、社會及經濟金融制度全面性的結構性問題。回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包含之前的豪宅條款、十五誡,以及到了這次的「反奢華條款」,銀行公會似乎念茲在茲的便是「杜絕債務人的奢華行為」,回想昔日與消費者稱兄道弟搏感情當麻吉的銀行業者,在其債權至上的邏輯外,可以看得出其爭取社會觀感的努力,以及不放棄將負債民眾標籤化為「奢華一族」的用心。


首先,我們先談「日常生活支出總額」,按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低收入戶之最低生活標準以台灣台北縣為例都至少有9000餘元 ,而即使是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通常都是以扣押其每月薪資中三分之一,並酌留餘三分之二薪資以供給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回觀銀行公會所訂之北部債務人不能超過5,000元,南部債務人不能超過3,000元之規定,實令人不無苛刻之感,再者,若是債務人已依經法院核可之還款計畫進行清償,又何來這種不合乎個別案件狀況的生活限制?且真要執行,是否債務人得要每月記帳收集單據向銀行報告?一旦有臨時性的收入增加,是否通通都要「繳庫」處理?

事實上,縱然對債務人的生活瑣事處處設限,債權人受償總額也不會增加,而且在這樣的限制下,豈不是打消債務人在這段更生期間當中努力增加收入改善自己經濟狀況的動機?整個看下來,這樣的限制可說是百害無一利,有無設立的必要應該是十分明顯了。


再者,消債條例當中規定債務人若未能依更生方案履行時,債權人可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會裁定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亦會喪失原來因更生方案獲得之利益,既然法令當中已經有種種制裁與防範更生債務人道德風險之制度,銀行在此時提出這種既無益於債權人,更嚴重侵犯債務人自由、權利的限制標準,實在是沒有必要。況且,法院若真認為某些極端特殊的少數個案需予以限制,也可依職權再做合理且必要之限制即可,不應像銀行主張以通案規則,擅自妄加限制於更生債務人。


最後,消債條例第47條設有監督人之設計,但是在監督人的職責設定上其實並沒有「控制監督」債務人生活費用的內容,而在欠缺人力的狀態下,依據商業邏輯,銀行應不會專為相關「監督」工作而另聘人員處理,那麼,這樣的標準又該由誰來執行監督呢?


回歸到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涵,其實條例並非只是要保護債權人之利益而已,亦非是要強調債務人之限制。本條例之立法為的是讓有意還款的債務人能在合理的條件下,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達成債務清理重獲新生的目的。並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本條例之設立除在於保障債權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更重要的是要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之機會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建立一個學者稱為「失敗者復活型」的社會 ,使一時不慎陷入債務危機之人可以重新出發。從銀行公會所訂之「反奢華條款」內容來看,根本無視於債務人基本生活之人性需求。已根本違反本條例之立法意旨。


本會經由舉辦「債務更生、希望重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宣導說明會,實際接觸與親身了解這群身陷卡債深淵之債務人後初步發現,卡債族之所以為卡債族其背後有很多的故事與不為外人道的心酸,即使有部分卡債族乃因奢侈消費(過度消費)而陷入債務深淵,但絕大多數的卡債族是因為生存、家庭、工作、經濟、醫療等因素而墮入無底債務深淵的。因此卡債是社會問題,不是單純的個人債務問題。誠摯的呼籲司法院與銀行公會應更全面與積極的看待卡債問題,不應該任意制訂或發表限制人民生活的誡律,以免造成大眾對銀行與司法苛酷的觀感,也希望司法院在制訂施行細則與「應行注意事項」之前,務必考量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權,免得扼殺了本法立法之目的與造成更多的社會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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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2個兒子,一個31歲,一個29歲,都有固定工作了,一個結婚成家了,一個還住家裡.我是退伍老兵老伴輕度智障,我的退休金在2個兒子的慫恿下拿去投資未上市股票,結果一夕化為烏有,所幸房子當初沒有拿去借錢,現在尚有一個棲身之所,但我身上幾乎都沒錢了,家庭的基本開銷靠我去檢破爛還不夠,老伴又要照顧,申請低收入戶補助金也沒通過,他們說我名下有財產,2個兒子都有在賺錢,但是他們不知道我的兒子每個月都不拿錢回家,伸手跟他們要還會惹來一頓罵,現在也已經形同陌路了我辛苦養了他們20多年,如今叫我情何以堪,我可以循法律途徑跟2個兒子要求每個月要拿多少錢給我嗎?聽說民法有一個親屬扶養請求權?可以這樣做嗎?那他們會不會有刑責?如果可以,我該怎麼做?可以回答詳細一點嗎?
這是我請隔壁老王的兒子幫我打字的,謝謝
Posted by scott at 2007年12月3日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