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關於「人口販運」
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人口販運的案件,與同仁討論後,發現業務承辦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此部分案件,認識上有些困難,所以要我寫封信寄給大家或放在部落格讓律師、志工或有緣的人,有更多機會看到,多一些瞭解。其實我也還在學習中,不敢說這是我的有什麼要教大家,只是把我所認識瞭解的情形,提供大家參考。
大家都知道這些假結婚的新娘(也有少數是新郎),假結婚的目的就是要來台灣工作(甚至從事色情行業),既然是以非法的方式來台灣,被查到了,就必須要接受相關法令的處罰,處罰完畢就逐回其本國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保護她(他)們呢?
而我所接觸的假結婚的新娘,主要是印尼婦女,因為印尼當地信奉回教,女性地位甚低,吃苦耐勞、逆來順受習慣了,不大會向僱主要求條件,管理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外勞容易,所以深受台灣人力市場喜愛。他們之所以來到台灣,大都是因為於印尼當地就業困難,家庭經濟極差,需要工作維持家計。據瞭解,他們於印尼當地很難找到工作,即使找到了,每個月的收入在台幣2-3千元而已。
新娘們來台灣之前,就已經向當地的仲介業者繳了一筆費用,來到台灣之後,又因為上述種種因素,不得不聽命於台灣的仲介,不僅通常護照及居留證被仲介扣押,受雇的對象取決更於仲介喜好(有時雇主與仲介對於薪水、抽佣談不攏時,新娘就會被馬上轉換雇主),而且工作時數超長、無休假,取得的薪水於前一、兩年都遠低於勞基法所保障的基本工資。當新娘們來到台灣發現自己的薪水大部分被仲介抽走後,會產生被欺騙的感覺,有的會想逃離仲介之控制,但有些仲介會以暴力對待此些不聽話、逃跑的新娘。一旦被查獲後,不但心中對將被處罰充滿不確定感及憂心,仲介還會藉各種機會間接威脅、控制他們,以防他們說出對仲介不利之事實。可見,新娘們在台灣苦謂相當孤立無援。
但話說回頭,以上假結婚之新娘與所謂「人口販運」,究竟有什麼關係呢?
目前我國並無法定令對於「人口販運」此一用語有所定義,而此一用語,主要是來自於英文之「Trafficking in person 」或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依據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之規定,「人口販運」是指「以剝削為目的,用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用其他形式之脅迫,藉誘拐、詐欺、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用授權酬金或利益取得有控制權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藏匿或收受人員。剝削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之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且上開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中,對於未滿18歲之兒童,雖未用上列之手段,亦視為人口販運。
我國僅有行政院於95年11月8日公佈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參附件一),而該計劃中對於「人口販運」,則加以定義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而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則係指:「(一)遭他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被強暴、脅迫、恐嚇、監控,或被施以藥劑、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並被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於國內外或使之隱蔽之人。(二)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由上述聯合國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我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中,可見二者對於「人口販運」之重點在於妨止性剝削、勞力剝削及器官買賣。二者不同的地方則在於前者尚有「濫用脆弱境況」,亦即若被害人係處於一種之脆弱境況,縱使是在被害人自願之狀況下,仍然屬於「人口販運」。而我國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則似傾向於害人(未滿18歲除外)必是被強暴、脅迫、欺騙等強制、非自願之狀況下,才屬於「人口販運」。
而進入我國的假結婚之新娘,如前所述,通常於入境後,其護照、居留證會被仲介強制扣押,使新娘因為害怕無證件被查獲而不敢隨意行動,勞動所得亦被仲介剝削,部份仲介對不聽話之人,還會被以暴力或恐嚇,類此情形,應符合前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之被害人。又因此些被害人,通常不會為自己爭取任何權益,為能迅速對被害人提供有效協助,警政署於執亦訂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參附件二),以期第一線之警政人員能主動發現被害人,啟動保護之機制。
而在法律上,法扶究竟能如何幫助他們呢?根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被害人有關假結婚之為造文書犯行,是可以獲得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的。目前我所承辦的25人被害人,除了其中一人是在95年11月8日行政院公佈「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劃」之前,就被起訴外(目前已被判刑,但上訴爭取緩刑中),其餘均被檢察官援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所以,有些被害人,如果因檢察官不知或因為較早被查獲,而被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若來會申請,可提供審委上開意見,為申請人爭取緩刑試試看。
另外如積欠薪資之部分,及刑事上被沒收、扣押護照,甚至毆打、拘禁之部分,則請同仁協助為其爭取民事代理及刑事告訴代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