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3日
學校沒教的事:有關法扶價值的傳遞及體驗
學校沒教的事:有關法扶價值的傳遞及體驗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法扶實習實心得
文/邱憶淳
大學三年級的這個暑假,本來應該是渾渾噩噩的渡過,但是由於學校系上規定的關係,我選擇了暑假實習來作為我畢業的評鑑。一開始總覺得來實習根本就是浪費時間,但是我錯了,經過了這段歷時十五天,也就是一百二十個小時的實習時間裡,我的想法變了。
本來以為會來法扶社申請的民眾,都是家境清寒,在某方面受害沒錢打官司,才來法扶申請免費律師協助,但並不全然如此。雖然法扶社是以低收入戶為條件,但並不是只有受害者一方才會來申請,甚至連加害人也會來申請,畢竟法扶社的宗旨是不管你是什麼身分,只要你是低收入戶,皆可以來申請。對於這樣的情形,不管是對待怎樣的人,法扶社的專員,態度依然很好,這才是讓我驚訝的地方。就像是我第一次來法扶社申請校外實習時的感覺一樣,法扶專員從我踏進門口的開始到結束,笑容沒有間斷過,態度真的是很好,讓我非常驚訝,畢竟這是義務性的團體機構,還能有這樣的呈現,我覺得非常難得,值得我們學習。不管是以後出社會或面對各種人,時時刻刻保持微笑是必要的,看的人心裡也會感覺愉悅、輕鬆,對我們待人處事有很大的幫助,這是我在法扶社學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微笑」。
我從一開始對實習工作內容絲毫不了解,到現在雖然不敢說是經驗老道,但是也有一般見解。從一般工作雜事到文書處理,打洞、訂裝、編表、分類歸檔,到後來案件審查日,所必須做的事情,像是從案件申請人踏入法扶分會開始,我們就必須向前詢問他們來的目的,是諮詢還是想請律師?還需詢問他們是否有帶申請人必須帶的三大必要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資力審查表),為了能讓申請人能方便通過案件審理,讓申請人能有更好的法律扶助,這些資料都是不可或缺的。
有了這些資料,我們就開始幫申請人登錄資料,資料登錄完,等等審查委員幫申請人審理案件的時候,才可以依據申請人各項資料,輸入案件內容,以利於最後的評議之用。當天每個申請人的案件,最後都須經由當天數名律師一起審理評議,而申請人的三大必要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資力審查表),此時就派上用場啦!這三個資料和案件內容都是各個審查委員(律師)評議時,所需考量的因素,畢竟這是免費幫助民眾服務,雖然免費,但也不能隨意讓民眾濫用資源,審查委員都非常的細心評議,才決定是否全額扶助或部分扶助。我覺得有這個機構真的很好,對於弱勢團體和沒有經濟能力的民眾,真的是一大福音,以前都沒有特別去注意,直到自己來實習了,才發現這個機構的重要性。
這次的實習,除了讓我實體上學習到更多待人處世跟工作處理外,心態上更是做了很大的改變,讓我開始了解為什麼會有人想要來法扶分會擔任志工,也讓自己對以後的目標更加的確定,想要從事法律人的心更加的堅定,很慶幸能參與這次的實習,更慶幸法扶分會給我這次實習的機會,學到了在學校沒辦法學習的事情。
圖片說明:苗栗分會於今年7月17日至苗栗獅潭鄉公所進行下鄉服務。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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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本案是否由行政院主導協調
軍、司法單位同步辦案?
收件者: 行政院長
副本抄送: 市民信箱 ,
國防部 , 法務部 ,
調查局
院長鈞鑒:
轉型正義何不從此案開始?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為政府有始以來最大貪瀆案,所涉單位甚多(行政單位:行政院、省府、市府、國防部軍法、政戰、總務等)。
涉案人:72年至76年之省主席李OO、參謀總長郝OO、台北市長?#92;OO、吳OO等人。
本案相似案件貪瀆金額上百億元,且死了一位空軍少校(與尹清楓命案是否相似?)
本案偵察庭軍、司法拖了近廿年,雙方互推責任‧‧‧誰都不辦。
本案因行政院公文也被偽造,是否由貴院指定一政務委員統籌協調軍、司法之偵辦工作?
(詳情可上網:反骨狗窩部落格。)
檢舉人:鄒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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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副本抄送:
市民信箱 , 行政院長 , 國防部 , 法務部 , 軍法司
市府回復信件不實之處說明:
1、77年市府政風處17次呈報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証据與台北市調處,並由本人及國宅處人二(賴來忠先生)出面舉發,經在市調處由專案小組(含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偵訊涉案人員後,發現高級將領及政府官員(含李主席、郝總長、?#92;市長等)涉案後,專案小組隨即解散。
2、檢舉人發現不對,即向議員檢舉,隨即在78年元月獲得通過凍結正義國宅舖面。
3、檢、調在發現本人向議會後,即開始策劃「榮星案」以達圍魏救趙之目的。
4、議會在通過凍結舖面的當天同時,調查局即大舉抓議員(含代表省府利益的白手套周陳阿春議員),議會被迫休會,黃大洲祕書長趁休會時,未經議會同意,將被盜賣之舖面權狀發出,致政府被貪瀆數十億元。
5、83年本人向調查局督察室檢舉「正義案」調查局高層吃案,經市調處張督察調卷,發現市調處在78年初以貪瀆、偽造文書、圖利等罪移送涉案之軍方及國宅處人員,但本案之「告訴人」卻變成毫不知情的「蕭明華女士」,而那麼大的舞弊案,地檢署郭宏佑檢察官僅不到廿天即結案,其處份書竟是將軍方、國宅處、自治會等涉案人員在75年所偽造之72年6月17日之在國宅處所召開之「正義? 磞v舖面分配會議」原文照抄一遍。經詢問國宅處人二(賴來忠先生)及蕭明華女士,均表示不知調查局有移送及地檢署有偵辦之過程。
6、隨即由本人及另一檢舉人(宋昭餘先生)、簫明華女士向調查局檢舉,檢、調聯手做案、吃案,但迄今沒下文。
7、軍法、司法十幾年來偵辦結果:
軍法:
(1)、對78年地檢署所請求協辦之正義國宅舞弊案12項弊端,迄今未回文偵辦結果。
(2)、在92年以90年台中吊死的紀亦文少校做替死鬼,將所有弊端責任推到他及市府身上,並將本人「告訴人」改為「告發人」,不准本人「再議」。
司法:
(1)、國宅處及軍方一直以偽造之公文,詐欺原眷戶舖面為省府所有,要公標售,錢歸省府,但在75年合法之原眷戶被逼騙進入樓上後,隨即由國宅、軍方、自治會(含8位外人冒充假住戶代表),偽造了72年國宅處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舖面分配會議」,以合法的原眷75戶做人頭提出申請,以「造價」獲得後再高價轉售。
(2)、72年6月17日國宅處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舖面分配會議,在本人提出証据後,軍方(含軍法)即不承認該會議紀錄,省府也多次回文舖面非其所有,83年高檢署也查明舖面非省府所有,也未如國宅處所回市議員文:舖面已標售,錢歸省府。惜高檢並未依法將疑點發回地檢繼續偵辦。
(3)、94年地檢署重啟調查,但卻把責任又推回軍方(軍法)。
8、正義國宅在60年左右因忠孝東路的開通,臨馬路的眷舍被拆除一半,房舍因此破爛不堪而無法居住,後經空總統一設計圖樣,由原眷戶自行出錢改建為二層樓之舖面住家,家人也曾在現址經營成衣業,眷村整建完後本就有權優先購回自已所屬舖面,但在72年時空總、國宅處卻連手詐騙原眷戶,並以偽造之公文書送法院告原眷戶,以達到原眷戶無法購回自已舖面之目的,並對住了卅年因此不願搬遷的原眷戶強制執行,同時以當時之參謀總長郝OO先生名義(72、06、04日正歸字09032號文,但該文為了配合國宅處內部做案,遲至6日才用印)策劃了72年6月10日之「萬里鄉」舖面盜賣會議,國防部、空總、國宅處三單位可說是同步做案。
9、本人曾陳情郝先生及調查局局長,但都沒結果。
10、本案是在75年原眷戶被逼騙進住樓上後,在76年中旬發現近百戶省府舖面未經標售即被不明人士打開做生意,經詢問告知是軍方及國宅處賣出,經檢舉後全案始爆發。
11、國宅處涉案之官員,多人均為軍方退伍後轉任(如承辦人王星濰先生、副處長陸德綏先生等),故與軍方均熟悉,由於軍方負責肅貪防弊之政戰、軍法也涉案,且不止一處眷村舞弊,所以本案才會辦不下去‧‧‧
12、本案涉及到市府財產被盜賣和市長之尊翁清譽,故陳情人才一再撿附証据檢舉,尚祈見諒。
陳情檢舉人:鄒筑生上 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