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27日
買到漏水屋,該怎麼辦?
文/湯文章
一、案例:
阿文是「文成建設公司」的負責人,蓋了一批房子,房子蓋好後,阿文登廣告說:「這批房子的建材是頂級的,保證不漏水。」阿惠想要買房子,剛好看到廣告,於是跑到工地看房子,阿文看到生意上門,就鼓動三寸不爛之舌,向阿惠極力推銷這批房子建材多好、設計多好,阿惠因為現在住的房子會漏水,就問阿文:「房子到底會不會漏水?」阿文拍胸脯保證說:「絕對不會漏水。」阿惠也很滿意房子的設計、地點、交通便利,於是花了五百萬元,就向阿文買了一間房屋。成交後,阿惠才搬進去住了三個月,有一天下大雨,屋子內竟然漏水,阿惠拿著水桶一面接水,一面臭罵阿文。第二天,就跑去找阿文要阿文負責,阿文到阿惠的房子看了看,就說:「那算漏水,只是滲水,我會負責修好。」不料過了一個月,阿文還是沒修好,幾次下雨,阿惠都得忍受漏水之苦,阿惠終於受不了,於是向阿文表示:「房子不買了,要阿文退錢。」沒想到阿文根本置之不理,阿惠於是告到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阿文返還五百萬元,阿惠的主張有沒有理由?
二、解析:
買到的房子會漏水,在法律上叫作「瑕疵」,依民法的規定,買受人有權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或買賣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的情形時,買受人更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買受人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除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的情形外,買受人須在收到買賣標的物,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受領之物有無瑕疵,並於發現有瑕疵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過了六個月就不得行使權利了。
本案阿文於售屋廣告內保證房屋不會漏水,且當阿惠向阿文質問房屋會不會漏水時一再保證不會漏水,結果阿惠買到的房子竟然出現漏水,阿惠可以向阿文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另外阿文只是「保證房屋不會漏水」,並不是「故意不告訴阿惠房子會漏水」,所以阿惠仍然必須注意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本案另一個問題是,房子只是漏水,如果不是很嚴重,阿惠可以主張的權利,到底是解除契約,還是減少價金呢?因為民法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換言之,漏水不嚴重時,只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但如何認定有「解除顯失公平」的情形?這要比較房屋瑕疵對買受人所生的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的損害,是否有失平衡的情形,例如:「瑕疵是否屬於能修繕或補正」,及「出賣人被解除契約,須負擔房屋土地銷售仲介佣金、土地及營建成本之利息、房地二次過戶所發生之稅費、管理費用及重新出售之仲介佣金、不動產跌價之價差損失之費用」等因素,若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造成之損失遠大於買受人的損失,則買受人僅能請求減少價金。這可以請求公正的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或鑑定公司來作鑑定,如果鑑定結果認為漏水的瑕疵並不是很嚴重,阿惠只可以向阿文請求減少價金。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這是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換言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如有違反,由於該條是屬於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係一獨立侵權行為類型之規範,消費者可向企業經營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惟須注意的是,廣告的法律性質,一般認為僅是「要約引誘」不是「要約」,不會因為有廣告,企業經營者就負有與消費者簽約的義務,但因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有「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的規定,雖然不會因該規定而改變廣告之性質,但本條之真義是在保護消費者之信賴,所以企業經營者如要簽約,應以引誘階段之廣告作為契約之內容。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引用URL
可以請求減少價金的部分,必需依照實際狀況跟出賣人談,甚至協調不成時,需要打官司。因此你的問題,無法在此具體回覆,若你的資力狀況不佳,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各分會的地址及電話,請求扶助,若你不符合本會的扶助標準,法務部的網站,也可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和電話,網址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感謝引用

您好!
我們的社區有12戶透天厝但其中一排約有2~3戶因近年來地面嚴重龜裂以致整楝均有裂橫當時的建商亦住在此, 但他們的房子為另一排並沒有此現象,而且當時成立的建設公司亦消失了,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賠償嗎?有年限的限制嗎?
麻煩您, 謝謝!
Fang你好:
你的問題首先必需先弄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地面龜裂,以找出真正應負責的人。
至於,依買賣契約的規定,如物有瑕疪,
買受人應該立即通知出賣人,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可以選擇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另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請問一下我朋友買了一間中古屋.她們沒透過房屋仲介.而是買賣方只再代書簽約購買.但住進去不到2個月就開始漏水.但是那漏水的情形是房屋太潮濕.而溼氣凝成水滴.一滴一滴滴下來.但是賣方沒告知會有這樣漏水情形.只告知買方說此房屋很潮濕!!簽約內容也寫說以現況交屋.目前漏水的狀況也告知賣方了.只是賣方完全沒有積極處理.所以想請教一下.此案件該如何處理才好呢!謝謝!!
Karen你好:
依據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據你所說的情形,你可以請你的朋友依據民法之相關規定主張權益,建議他可以先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你的朋友也可以提起訴訟主張權益。

想請教,我買了一棟透天厝,之前從沒提過有任何漏水的問題,但是在半年之後才陸陸續續發生,因為是透過朋友介紹的仲介,所以委由朋友代為處理。但又經過半年後又開始漏水,現在漏的情況更嚴重。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屋主出面處理或要求解約呢??
Helen你好:
本來,你應該在發現物品瑕疵並通知賣主半年內主張權利,現在才針對該瑕疵補正請求權主張是否已罹時效恐怕有爭議。但可以先試試看找律師寫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解決。

您好:
我去年六月底買的房子,當時前屋主的租賃契約也轉讓給我.今年六月21日結束租賃契約關係時進屋內詳細檢查屋況時才發現房屋有裂縫,房客也提到洗澡間排水速度很慢(據她說搬進屋時就有向前屋主反應過,但沒有解決),另外,此屋是大樓的二樓,聽房客講陽臺排水孔會有自動冒水狀況(自家洗衣服時不會,可能是其他樓層洗衣排水時才會).請問上述遇到的狀況,可以要求前屋主修繕嗎?我知道情況時就已向前屋主反應,但她說沒映像房客有反應此事.而這房子在95年4月才交屋而已.
[版主回覆]
Teresa你好
您的問題可能是涉及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疪擔保的問題,
原則上,購買房屋交屋時即應從速檢查,如果發現有問題應在發現瑕疪之後六個月內主
張,
因此,您可能會有瑕疪擔保請求的權利。
但是否有此權利仍需視您的契約內容及發現瑕疪的經過,以為判斷。
故請您到您所在地的法扶分會預約詢,由律師了解您的狀況後再為建議!
我想問版主
我在2007年11月30日跟永慶房屋購買中古屋
可在7月歷經2個颱風 屋子都嚴重滲水,當初簽約內容有6個月內漏水保固,可現在超過期限了,房子嚴重滲水,當初簽約裡也有寫保証無漏水,不知道這樣可以向永慶房屋求償嗎
[版主回覆]
Baddy你好,
永慶只是仲介,仍然應該要請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所以,你在發現房屋有漏水情
況,請拍照存證,並立即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視狀況得要求解除契約、滅少價金
等),當然也可請永慶居中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版主回覆]
楊太太你好,
很抱歉!部落格無法作電話回覆。
而針對你提的問題,賣方的說法當然不合理,因為原建商沒做好,他本來可以要求建商
補強,而不能拿來當作自己推卸責任的理由。而關於房子的瑕疵,要怎麼處理,可以選
擇解除契約、也可以選擇減少價金,但減少多少價金才是合理,是沒一個標準,只能建
議你參考抓漏公司報價,扣掉將來要修繕妥當所需要的費用。
所以,當你選定方向後,可選擇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告訴賣方你要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
金。
[版主回覆]
楊太太你好,
只要房屋狀況仍有瑕疵,之前回覆你所享有的權利,你就可以再向前屋主主張(包括減
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但因部落格中無法就事實完整釐清,容易有誤差,故建議你尋
求法律諮詢,直接詢問,以求完備。
[版主回覆]
楊太太你好,
無資力的民眾,可向本會預約、申請(預約電話:02-66328282轉分會)。
我想請問一下,今年5月間透過仲介購買了一間中古屋(附裝璜),於6月中交屋,目前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前幾天與鄰居閒聊才知道這房子曾經火燒過,而且火苗還波及樓上的住戶,但並無人員的傷亡.鄰居還指明說主臥的天花板火燒過後並無處理,只是用裝璜把它掩飾過去.
我想請問版主,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可以退屋或者求償嗎?那該經過怎樣的管道?
據鄰居說:當時只有主臥及主廁被燒而已
[版主回覆]
Sandy你好,
曾經火燒過,未必代表該屋就有瑕疵喔!而房屋是否屬於瑕疵物,將來很容易各說各
話。
你可以先向鄰居確認一下當時火勢大小、並藉此了解火勢是否真有影響房屋結構,而你
若真的介意房屋未告知你房屋曾失火等資訊,也可以向屋主協調,請其減少價金。
問請:1.若是永慶請自己的防水工做維修為了省錢隨便做,六個月後or一年後又漏該怎麼辦?(可請永慶寫不漏水保固切結書嘛?)2.我要先付買屋的一成服務費嘛?感謝您
[版主回覆]
林小姐你好,
其實還是要看你們當初的仲介合約是怎麼約定才準確,理論上會在你房屋買賣成交時,
應該就要支付服務費給仲介,但任何條件都是可以向仲介及屋主溝通的。
而永慶其實只是仲介,本來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其能接受到什麼程度,實在很難
說,所以還是建議你,先評估瑕疵程度及修繕所需費用及能修繕到什麼程度,且可向永
慶表示,因為此瑕疵有可能導致你要主張解約,溝通看看是否可等確定前揭問題,再決
定服務費之給付。
[版主回覆]
郭全成先生您好:
如物有瑕疪,買受人應該立即通知出賣人,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是指您可自由選擇要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之方式請求買方賠償。但依法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方僅能選擇減少價金。而所謂顯失公平是指若發生此種情形時,依社會一般觀念,會認為解約對其中一方不公平,即不能解約。而您若未於通知買家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權,時效即會消滅,即無法再請求損害賠償。另外,您另提到的保固期修繕應為買賣契約中所約定之條款,因此,雙方關於修繕的權利義務即應依契約條款為解釋。
您若有需要詳細諮詢,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版主回覆]
王小姐您好:
若您的房屋因颱風而漏水,賣方即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您可以視狀況要求解除契約或滅少價金
但可以請求減少多少價金,必需依照實際狀況跟出賣人協調,且您必須在發現漏水的六個月內向賣方主張。
若賣方不願意減少價金或您想要解除契約而賣方不肯,您可以申請調解或者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也建議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查詢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希望您一切順利,早日可以找到您喜歡的房子。
[版主回覆]
PJ您好:
您可以先看您當初買賣房屋契約中,有關漏水修繕的約定為何?
依據您的描述,雙方金額的差距並不大,您也可以請房屋仲介協助溝通處理,若真無法與屋主溝通達成共識,建議您可以申請調解或者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若您需要詳細的法律諮詢,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查詢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還可以告(求償)嗎?
發現本棟公寓柱子六成均已砰裂且樓下住戶的後陽台天花板竟已崩落所以檢測海砂屋(本人還跟前屋主之父親是雙併公寓,柱子瑕疵問題相同)
96年5/15簽約→6/4交屋→8/31委託政府認證合格之實驗室SGS檢測海砂屋→9/5實驗室郵寄報告→9/6收到報告(氯離子含量平均值1.17)
97年3/21通知並要求解約(因無對方聯絡方式,原因是對方留的戶籍是我買的住址且電話留他爸的,所以實找不到人,沒辦法只好把存證信函寄到前屋主父親家)→9/22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10/6地方調解時對方有來
請解答..若有解..請述明其方法..感恩..
[版主回覆]
戴先生您好:
買賣物有瑕疵而欲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依法您必須在發現瑕疵、通知賣家後六個月內,或自交屋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因此,若您於發現瑕疵、通知賣家後六個月內,或於交屋後五年內解約者,仍未超過法定之消滅時效。
您若需要詳細的諮詢,建議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如果更生被退件,要隔多久才能送第二次,我是卡在補正(七日內)5100元被退件,我沒有接到律師的通知說要補正,因為律師用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我以為是銀行慛收的電話所以不敢接,以致錯過了(七日內)的期限。
我有跟律師討論以(七日內)的期限要債務人籌備5100元,對債務人而言是快半個月的薪資,以至於籌錢籌到一半,鈞院早即已駁回,而喪失聲請更生之實體利益,故對於 鈞院所釘補正期間之不當,所為駁回更生之裁定,予以抗告。
現在就等抗告的結果,但我怕抗告會被駁回,所以更生被退件,要隔多久才能再送第二次,這段期間利息不知又滾了多少要還到什麼時候,快撐不下去了。
[版主回覆]
葉大媽您好:
由於目前您的案件已在法院審理中,請您先靜待法院審理結果。若法院審理結果仍為駁回更生聲請,您之後還是可以檢附相關文件重新送件,並無時間或次數之限制。
由您文中所述,似乎您已有律師協助處理,您可詢問您的律師相關事宜,或撥打本會卡債專線:02-33226666,預約與律師面談的時間。
去年底買一層十年左右的電梯大樓,十二月初交屋,但尚未搬入即發現房間窗台下方滲水,屋主和仲介有出面,但屋主表示問題不大,要幫我塗防水塗料,但我不放心,請師傅來看,師傅的意見是要施工作防水,當時我就選擇自己處理;過年期間風雨很大,意外發現陽台外推一個角落有滴水,又找屋主和仲介,他們表示這是迎風牆面,風雨很大才偶爾會如此,屋主又說要幫我在窗框塗塗料,雖然不滿意,但當時想讓他先試試看,若塗過還有問題,再進一步處理;沒想到這幾天搬動家具,意外發現臥室冷氣孔下方的牆面又有滲水的水痕,隔天立刻找屋主,他又是說問題不嚴重,要塗防水塗料,我想請問,雖然在保固期內,但他合約上說明是無滲漏水狀況,也無特別註明現況交屋或不負責,但他每次出現做的處理似乎只是簡單的表面功夫,這樣我能要求他請專業的師傅處理到問題解決嗎?費用是不是他應該負擔?另外,若他的認知覺得他不是不負責,但他只做到塗防水塗料,我不接受的話,我能有什麼作法?因為塗塗料並不能解決問題,拖過半年,之後的損失是加諸在我身上,我想知道我能怎麼要求他負責?謝謝
[版主回覆]
莊小姐您好:
若該合約上註明無漏水,但實際上您買的房屋確有漏水之情形,則該屋缺少賣方所保證之品質,賣方即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您可以視狀況要求解除契約或滅少價金,但可以請求減少多少價金,必需依照實際狀況跟出賣人協調,且您必須在發現漏水的六個月內向賣方主張。或是您亦可不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向賣方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如您需要申請本會扶助,亦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您亦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版主回覆]
dc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涉及個案判斷,在網路上無法看到您全部的資料,為避免給予錯誤或不完整的答覆,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請您盡速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
您可以先預約法律諮詢,由律師當場瞭解您的案件後給予意見:若諮詢後需要進一步申請法律扶助,而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也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想請問一下
我們於96年買了某建設公司的房子,大約96年3月時交屋
剛好前幾個星期有颱風來,發現在其中一個房間的冷氣窗下面會漏水,請了建設公司的包商來看,但他們說防水保固只有兩年,所以這筆費用我們要自己付,打電話給建設公司,他們也說保固期已過不願意負擔這筆費用,因為之前新房子還再保固期間內浴室的浴缸就有出現一些問題,而在那時候就有些不愉快,但是買的是新房子,才住進來兩年就發生這種問題,真的認人覺得該建設公司的售後態度非常不好,想請教這樣應該如何處理,十分感謝。
[版主回覆]
MM您好:
您的問題是涉及買賣的瑕疵擔保問題,民法對於瑕疵擔保有所規定,然由於您當初的買賣契約可能就瑕疵擔保亦有所約定,為提供完整建議,請您撥打全國服務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最近的分會預約法律諮詢(本專線是預約專線,尚未提供線上法律諮詢),屆時請您攜帶您的買賣契約等文件到場,由律師當面瞭解您的案件後提供意見。謝謝。
最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中古屋",目前已付了頭期款及完稅款,尾款尚未支付,昨天想趁交屋前再看了一次房子,屋主便告知我們說房子會漏水,而且屋主也曾叮嚀仲介要告知我們,但仲介並沒有支會我們,故我們直至昨日才知房子會漏水,所以賣方提議由我們買賣雙方自行解決,由我方請人估價,賣方會支付維修費用。
註:契約書上的"現況說明"也是註明:不會漏水。
想請教的是:
1.如何評估維修費的合理價位呢?若雙方對維修費認知不一,該如何處理?
2.我方是否只能接受"維修費",我方可有其他的要求嗎?因為就算有維修,也是會對房子不信心,必竟以後每逢大雨,就要面臨漏水的可能性。
3.仲介是否有過失呢?是否應付責任呢?
4.我方是否還有什麼應注意之事?
謝謝!
[版主回覆]
sandy你好
建議應該請專業的人員來判斷該房屋的問題,需要修補的費用亦請該人員預估。
為防止原屋主事後反悔不妨在契約尚未履行完成前雙方及仲介坐下來協調並作成書面比較安全。
另仲介人員在仲介說明的過有確實有問題,如有致您受有損害時,亦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