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21日

[LAF View-樂生]律師的社會參與座談會會議紀錄

0413律師的社會參與座談會

基金會於今年4月邀請日本熊本國賠律師團成員來台,並召開「漢生病防治政策與人權」國際研討會。除研討會外,13日並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議室召開「律師的社會參與座談會」。

以下為整理後之會議紀錄。


日本熊本國賠律師團團長德田靖之律師:

  大家晚安,我是從日本大分縣來的鄉下律師,當律師已經有三十九年的日子,在這三十九年中負責漢生病人權訴訟就已經佔了十年,然這十年中是我三十九年的律師生涯中,最為光輝燦爛的歲月。

 

像我這個從小地方來的律師,之所以會接觸漢生病案,其起源因為一封信。寫這封信的人是一位在漢生療養院隔離了六十年的作家,這封信寄到九州律師聯合會,作家在在信裡提到:「像這樣一部『癩預防法』,對人權侵害、在世界上無出其右的一部惡法,竟然存在已久,而且侵害人權甚深,對於伸張正義、維護人權的律師們,你們什麼話都不說,這樣好嗎?」

 

我從小因閱讀聖經的關係,從聖經之記載得知有漢生病的病源,也知道漢生病人受到非常慘烈的人權侵害。我看到這封信之後,感覺到我常跟學生說律師的職志在於維護人權,但是卻不知有這樣侵害人權的一部法律存在,對我來說非常慚愧,雖然我強調人權的重要,但是對於那些真正需要維護的人權,我卻什麼都沒有做。

 

在這種情形下,我能為他們做些什麼呢?為了做些什麼,我開始拜訪療養院,當初我是抱著如果有被他們批判的情形時,我會跪下來向他們道歉,可是一到療養院,我發現他們卻是以非常溫暖、非常溫柔的態度迎接我們,這些遭受到我們無法想像慘痛的人權侵害的人,對於屬於加害人的我,他們這樣的包容,讓我感覺心中相當平靜、有被原諒的感覺。

 

律師學了這麼多的法律知識,學了這麼多為人權伸張的事,可是律師的使命究竟是要幫助誰?什麼樣的人需要我們的幫助?這讓我思考了許多,究竟律師的使命是什麼,而因為經過十年以來的跟漢生院民的相處,我認為成為一位律師是件對的事,且能夠與他們相遇,更讓我深深的感受且如此認為著。

  

漢生案的人權回復訴訟,不僅是實施強制隔離的政府的責任,同時也告訴法律人他們的責任為何?而且,也是在告訴醫界、各學界、學者、宗教家、教育家、媒體以及其他的各個領域中,忽略這些人權問題的人的責任。

 

在熊本判決案的訴訟中,我們不僅是救濟受害人所受之侵害,也是回復人權的運動,同時告知社會應該負起責任,這些是熊本判決的重要意義。在從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常常感覺到愉悅和快樂,雖然我只是鄉下的一介小律師,不管我有多忙碌,我仍然回以漢生案件為優先做處理。

 

其實每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想法,而且每個人也各自存在著自己的個性,這個訴訟團的特性在於每個律師皆發揮其功能,例如有許多人擅長在法庭上的詢問,也有人擅長做資料的整理,在我們做漢生病毒的陳述書時,許多律師表現出令人異想不到的能力。

 

讓我高興的是,熊本國賠訴訟律師團讓我們找到彼此缺乏的能力,並且可以互相學習,從事這樣的集體訴訟,可以讓我在別人的身上找到自己缺乏的能力,尤其是當我們遇到訴訟的困難時,人越多其力量也越加龐大,在接觸漢生案件的訴訟之前,我們僅是小小的律師,跟這麼多許多年輕人一起工作的過程中,讓我學習到許多年輕人的優點,其實在訴訟的過程中,常讓我感覺到這個訴訟的結果,如果真的無法勝訴的話,我會認為日本的司法制度是有問題的,在準備案件的會議中,我常說如果在這次的訴訟中無法獲得勝訴判決的話,我就要放棄律師的身分。

 

台灣有關於漢生病的國賠訴訟中,也一定會碰到類似的困難,雖然如此,我希望各位律師能堅持下去,做讓自己覺得對的事,完成律師的使命與價值!接下來請國宗直子律師與大家分享集體訴訟案的經驗。

 日本熊本國賠律師團國宗直子律師:

  我是從日本熊本縣來的國宗直子律師,做律師的生涯顯然較德田律師短,但是參與集體訴訟的時間是較長的。我參加集團訴訟一開始是因為水俁病的集團訴訟。我算了一下,我所參與的集團訴訟已經有十件左右,總的來說,集團訴訟有的共同點,在漢生病案件中也是如此,這些共同點是件重要的事情,分別有以下三點。

 

第一點,我們要盡量的增加我們的同伴、夥伴。因為通常需要以集體訴訟方式進行的訴訟案,需要面對力量強大的相對人,漢生案的訴訟亦是如此,訴訟剛開始只有13名原告而已,同時訴訟案也不太被療養院裡的人民贊同,很有多的院民很擔心,如果參與訴訟控告政府,院民是否會被趕出來?也有人說漢生病患是受國家照顧的人,如今卻去對抗政府,這是不被原諒的。

 

但我們清楚,透過訴訟是唯一的道路。當時院民達五千人之多,從一開始只有13名原告,一直到2001年判決前,參與的原告已達800多人,為了要讓勝訴判決維持下去,讓日本政府放棄上訴,其他的院民挺身而出是相當重要的事,當初我們採取的策略是在兩個星期的上訴期間,大量的增加原告人數,也因為我們的努力,受到了正面的回應,因此在判決當天,又有許多人加入訴訟,最後人數達九百人之多。

 

第二點是律師要非常認真的聆聽原告的心聲。我們在跟院民的訪談中,了解到他們所受到的不平等對待,如果不能理解院民發生的事情時,是因為無法用正確的觀念去傾聽。例如各位問院民過去遭受什麼不合理的待遇?其實沒有院民說的出口,問不出來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一個是因為他們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太過於深刻,例如他們被迫強制的隔離、強制的墮胎。事實上,當事人皆不會輕易的說出來。所以,當我們做訪問時,我們會先詢問他們的生命歷程,再從生命歷程中一點一滴的發掘出來。

 

另外一點是因為他們不覺得所遭受到的是一種人權侵害,在這裡我要提出一個實際上的例子做說明。我當初訪問的一位老太太,她在年輕的時候就被隔離至療養院,與當時療養院的院民結婚,後來懷有身孕。但是療養院中是不允許院民生孩子的,可是老太太和先生覺得這是件很值得的事,所以他們絞盡腦汁地思考如何保住孩子,可惜後來還是被院內發現而強迫墮胎!當初療養院所採取的墮胎手術,是自體外以一根很長很粗的針插入胎兒的頭內,但是那位老太太在手術之時,因為沒有確實插到頭部,小孩子還是生出來了,最後掙扎了許久,小生命才過世。

 

當老太太訴說著這段過去之時,我以為她會非常傷心,但是她的口吻卻是非常的平靜,於是我問她當時的想法如何,老太太說沒有辦法,這樣的情形在療養院內相當的普遍,所以這樣的事情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這是政府的政策使然,所以她們不覺得自己遭受侵害。

 

但是,老太太真的是這麼想的嗎,事實上並非如此,另外一個時間我又去訪問她,住在她隔壁房間的院民,在被隔離之時就已經結婚,而且也有小孩,所以有許多的孩子、孫子住在院外。我去找老太太時,正好隔壁的孫子來找阿嬤玩,當時,她就跟我說,我好羨慕她喔,如果當時的孩子沒有死掉,我現在也應該有孫子了,當初完全沒有流淚的那位老太太,這時卻嚎嚎大哭了起來。

 

這些院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我們如果沒有好好的聆聽的話,是無法得知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做為人的一種自豪,在療養院裡頭的人常受到非人的待遇,但是院民有著做為人而有的自豪、驕傲,他們為了維持作為人的驕傲而努力著!例如有院民會寫文章、會畫畫,許多院民會主動加入互助會為院民服務。但他們大多不願談論,雖然他們願意說法律制度的不公,以及有哪些人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反而對於自己的事情卻是不願說出的,像這些人我們很難去理解為什麼會這樣,但卻藉由反覆的訪談,才了解他們都是因為隔離而被迫放棄自己的。

 

第三點是跟原告間的團結。剛剛我有提到,有許多療養院民在一開始是反對提起訴訟的,但如果律師們不能讓當事人間團結的話,其力量是會被大大削弱的。每次我們碰到當事人對立或衝突時,我們總是呼籲原告應該團結,譬如在園保障,我們會請己經出院的院民,和不幸被隔離的院民一起討論有關在園保障的問題,最主要是因為我們了解到當事人若不能團結的話,我們的努力是不能達成目標的!

 

事實上、韓國小鹿島與台灣的樂生療養院,與日本的院民都分散各地,可是我們開庭時,常有許多院民來主動聆聽及參加我們的活動。除了以上三點集團訴訟中的共同點外,我覺得當事人在台灣、韓國、日本的團結是必須努力的,現在這三個國家仍存在著對漢生病問題的歧視,故往後也希望能夠朝團結的目標來努力。

 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原來的題目應該是台灣律師的社會參與,我想第一點我要分享的是,因為爲了要回應日本律師,那麼在一九八七年台灣解嚴之前,有不少律師參與政治的改革,在座的郭吉仁祕書長即是其中一位,透過一些政治的改革或是政治案件的變故,如果政治沒有改革,社會議題都是在政治議題之下。

 

如果社會參與談的是法律服務工作的話,那麼法律扶助制度最開始是一九七二、一九七三年左右中國比較法學會的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剛好郭祕書長也曾經當過中心專職律師及主任。那時候是一個開始對對法律的服務,我想這也是個律師對社會的參與的責任。但是,在比較廣泛的服務工作應該是於一九八七年解嚴前後的,待會兒會提到有關於婦女、環保、原住民、消費者、司改等的問題,這時開始有律師從事社會參與的工作。那麼,在這些參與的方式,以律師參與法律諮詢為多,進一步參與訴訟代理或是調解的並不是那麼多,雖然有參與一部分立法制度的修法,但是對於制度的改革或是對社會運動的參與及了解都非常有限。

 

在這個參與的過程中,其實在目前三四千人律師中,當時真正參與的律師其實占非常少的比例,所以我們才會在大概七、八年前(一九九八年)開始推動法律扶助法,希望比較有規模的從事法律扶助的工作。法律扶助法的起草是從民間開始的,召集人是鄭文龍律師。在整個律師社會參與的問題除了人數不夠多之外,從幾個現象來看,律師對於社會的弱勢、以及制度改革的有一段距離,當然有少數的律師從事社會參與或是集體訴訟的經驗傳承,這樣的情況非常少見。

 

台灣當然前後也有不少的集體訴訟對於社會重大侵害的案件,譬如早期是比較多的政治案件,現在也有比較不同的,如環保案件,像侵害人權的樂生案件,也有不少的婦女案件。困難是在台灣公益的集體訴訟裡面,真正有經驗且能出來帶領的律師並不是這麼多,我想熱心的律師應該不少,但是因為一個案子能持續關心的律師到底有多少,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我想這種集體案件之所以是非常大的挑戰,我想要面對許多的困難,例如可能要面對大企業或是政府,這些對律師而言是重大的挑戰。那台灣的律師如果能夠對弱勢更深層的了解以及了解社會運動的意義及方法的律師畢竟也有限。面對法庭外的困難,法庭內的困難也是,譬如怎麼樣證明有權力,證明這是憲法上的權利、怎麼樣證明因果關係或是去面對保守的司法,要開創一個新的觀念,我想這都是些非常困難的問題。

 

現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至少有兩個重大公益集體案件,一個是剛好鄭律師願意出來帶領的樂生案件,另外一個是RCA環保的案件,受害人有三百多人,同時也是我帶領的案件。那麼,最後一點是正面的,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有這個可能,能夠幫助社會對於人民重要侵害的案件,第一個想法是這個樂生案件除了鄭律師外,目前有五名,希望明年能到二十五名,專職律師當然是件重要的。第二,希望更多有經驗、資深的律師出來帶領,在這過程中,不一定要專職律師,希望外面的律師也能參與,而對弱勢能夠理解、對社會運動方式能夠了解,當然能夠持續的有心從事社會運動,台灣對於許多社會運動,透過法律行動、運動能夠對人權保障,謝謝。

 尤美女律師:

首先,我要對剛才的德田律師、國宗律師他們講的內容感到敬佩。短短一個小時,他們所講的內容,的確就是觸動自己內心最深處的那根弦,雖然,隔著台灣跟日本不同的領域,從樂生案件到婦女案件也是不同的領域,可是裡面確有很多類似的地方。我執業律師二十五年,參與社會運動,也就是婦女運動,也有二十五年。

 

對於婦女所面臨的問題,例如性侵害、性騷擾或是家庭暴力,或是像慰安婦的問題等等,這些長久以來這些被污名化的污名,要他們站出來,如同國宗律師所言,基於做為人的尊嚴,他們是不會輕易站出來的。所以,要他們站出來,要打破對這些問題的污名化是非常困難的。在台灣,我個人對經歷集體訴訟可能不同,但是對於公益訴訟也參與了好幾件。在台灣,要去破除這樣一個污名化的問題,要婦女站出來,其實就是如何對於個案能夠能站出來。所以,我們會是透過個案的救濟,透過訴訟的過程中,最後走上修法的路線。

 

譬如說,在一九九四年師大性騷擾的案件,當時有我跟王如玄律師及邱晃泉律師等三位律師,我們義務幫她辯護。那是一件教授對女學生性侵害的事件,但是在當時性侵害是告訴乃論,所以女學生因為很難去告他,所以僅能透過晚上時噴漆,後來整個事件爆發後,教授太太後就告她妨害家庭。在面對男性法官我們很難去說服為什麼她被性侵害的時候她不敢呼叫,也很難去說服法官權力關係的不對等是無所不在的。最後,這個案件女學生敗訴,她構成妨礙家庭的加害人,判賠教授太太三十萬元。

 

這件案件,到目前那位女學生瀕臨崩潰的邊緣,所以,從那個案件讓我們深刻體驗到,只有透過社會運動及修法才能改變這樣的現況。後來,我們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修正案、性騷擾防治法都通過了,又如在一九九六年發生的但文儒殺夫案,婦女團體有三位律師義務幫她辯護,在地方法院我們無法說服法官為什麼經年累月受家庭暴力的她求助政府部門時,政府說是件家務事,但是為什麼在那張床上把丈夫殺了之後說這不是件家務事。所以經過婦女團體在外的聲援,終於促使法院開始重視家庭暴力的問題,也促使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

又譬如,民法親屬編太太離婚時所有財產、子女皆須留下來,對於這樣不公平的事件,我們透過個案的申請以及申請大法官的解釋,最後因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迫使立法院做出修正,而民法親屬編也逐一被修正。

 

在這些過程中我們發現要靠所有被害人站出來採取集體訴訟是有困難的,所以我們採取的方式是透過個案的救濟、透過大法官解釋、透過修法達到保障社會上更多的人。這些個案的訴訟過程中其實許多牽涉到社會觀念的改變,而社會觀念改變的論述非常重要的。但是,以我們律師所受的法律訓練,其實我們思想、思維很多是被固定的,所以要突破現有社會觀念使我們有所前進,我們需要社會運動,需要不同領域的整合,透過這樣一個不斷的論辯,才能夠形成一個新的理論思想,這些理論的基礎在於,我們都需要除了學法律以外人的奧援。

 

在這二十五年的社會參與中,其實我從其他領域的朋友學到很多,讓自己成長,也讓自己跳出法律的框架看到更遠的東西,所以最後我會建議從事集體訴訟時,除了法律人之外,我們也更需要非法律人的加入,他們除了可以成為顧問或資訊團,他們可以從不同的觀點刺激我們不同想法,這些也都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一大動力,謝謝。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7:47 │回應(3)引用(0)LAF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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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性侵的問題,我曾有2次性侵的經驗,分別為8歲及19歲,2次是不同加害人,我目前22歲,我想請問:
1.關於8歲時的性侵事件真的都沒辦法有法律制裁?我真的很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能撫平一些我內在的情緒及憤怒!
2.如果要求要對方賠償精神損失,怎樣才算是合理的要求? 有什麼標準依據?
Posted by 小美 at 2007年10月29日 17:59

1.請問在律師界內,是否也專門為性侵害者打官司的律師?
2.我已經決定要上訴,流程應該怎麼辦理?
Posted by 小美 at 2007年10月29日 18:06

小美你好:

對於你的遭遇,深感同情,關於你八歲時遭性侵,你仍然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讓加害人受到懲罰,只是因為時日已久,在法律上困難的是舉證的問題,但是還是建議你,若你希望加害人可以受到懲罰,你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另外,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必需要依照個案不同的情形判斷,在網路上很難說的清楚,如果你需要本會的扶助,你可以於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全國各地分會的地點,攜帶相關資料後預約申請之。

若你只想詢問法律問題,你也可以利用法務部網站上所列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址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0月31日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