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7日

【LAF View-離島幽靈人口】新聞稿-馬祖幽靈人口案件扶助個案

國家誘使犯罪,正港馬祖人淪為幽靈人口?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針對馬祖選舉之幽靈人口案,於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於台北分會會議室召開記者會,除由法扶專職律師周信宏律師就實際協助個案之經驗提出相關問題外,並透過視訊連線,與馬祖當地個案陳小姐進行視訊連線,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曹爾忠先生及馬祖文教協會孫翼德秘書長,從馬祖在地鄉親及旅台民眾的觀點,針對幽靈人口案件提出看法。

「國家的良心在哪裡?把馬祖人當成什麼?」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今天陪同馬祖的受扶助人陳小姐出面怒陳,突顯出檢警對於妨害投票濫訴的議題。陳小姐居住地馬祖的員警憑著「三次不定期戶口查察不到本人」認定其違反選舉罷免法第15條「繼續居住於戶籍地達4個月以上」,而檢察官憑著「未在戶藉地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羅織以「妨害投票」的罪名將其起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林永頌律師表示,到底誰是幽靈人口?誰在妨害投票,為了馬祖人的權益,也為了全體投票民眾的權益,這樣的判例應該要獲得重視。


陳小姐以視訊方式現身說法,她從小在馬祖福澳 村長大,結婚後搬到台灣,約五年前離婚後就帶著兩個孩子搬回馬祖,由於福澳村的家太小,住著母親及哥哥後,就無法再容納她們母子三人,陳小姐只好在介壽村及復興村租屋居住。由於她本身是個計程車司機,藉著工作之便,她每天都會回福澳村的家吃飯、休息,照顧母親,因此獲得鄰人頗多好評,郵差甚至在復興村租屋處找不到她時,都會將信送到福澳村的家。然而,警方後來卻因為白天查戶口三次見她不在,即認定她涉嫌妨害投票,並強迫印壓指紋,讓陳小姐面對國家暴力,身心受創。

    一同出席記者會的曹爾忠立委表示,馬祖人因為就學或就業,往往必須前往台灣以求發展。然而,政府一方面以小三通政策吸引馬祖人在原居地設籍,又提供離島往返補台馬之間的交通補助,加上老人年金比台灣地區高,大大提高馬祖人在馬祖設籍的意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馬祖的「幽靈人口」問題相對嚴重,實在是因為政府政策誘使民眾犯罪,讓民風純樸的馬祖淪為全國犯罪率最高的地區。

    林永頌表示,檢調單位審酌起訴妨害投票的標準已越來越嚴苛,檢方於民國九十年三合一選舉後大量起訴502人,馬祖人口不過五千多人,己達十分之一。檢方希望「治亂世用重典」以建立公平的選舉結果,此作法是否真能達到公平暫且不論,但輕易陷人民於刑事追訴的恐懼中,不僅擾民也無助防治犯罪的達成。陳小姐的案例日前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周信宏律師的努力奔走下終於獲得平反,然而有更多的馬祖人還陷身於官司纏訟之中。

◎法扶的建議

(1)檢察機關不應以選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並完成投票即推論被告之犯行。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縱使行為人承認無居住之事實,不代表就是妨害投票的虛偽遷移戶籍,更不用說但遷入戶籍時,尚無特定候選人產生,殊不得以未來不確定之事實,令負刑事責任。故檢察機關應積極證明,選舉人確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犯意,加上其他影響選情事之佐證才構成「虛偽遷移戶籍」始符合上開法條之犯罪構成要件。

(2)立法上可使行政機關提早審核選舉人資格

    依現行選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選舉日前二十日才有公告選舉人名冊,實嫌過於匆促,立法上應將戶政機關公告「選舉人名冊」之時程提前至四個月時,並附具「失權效期間」的設計,使競爭之對手,可以檢證是否有幽靈人口的問題,亦可避免入人於罪。

(3)處罰選舉幽靈人口實有違憲之虞

    真的所有的幽靈人口要被處罰嗎,我們不妨細緻一點來討論,從歷次檢方大量起訴的被告中,我們可以看出幽靈人口可概分三種類型。

    第一類型的人如陳女案,依照法律規定只要能證明遷移戶口並非謂了選舉,多能獲得無罪判決,但現行檢察官過於拘泥居住事實並以此推定被告有妨礙投票的邏輯之下,仍有被起訴的可能,故本會也在此呼籲檢察官應正視遷移戶口的多元化原因,審慎起訴標準,避免過於嚴苛而擾民。

    第二類型的人,我們認為正是刑法146條所應處罰的類型,同時也最符合妨害投票罪處罰之立法目的,畢竟無任何地源關係的人卻決定了當地的利益分配實有違民主精神的展現。

    值得討論的是第三類型:馬祖屬於外移人口區,有很多的馬祖人成年後因就學或就業的考量,或移居人口較多資源較豐的島(如南、北竿),或遷居台灣本島,但不可否認,對於自身成長故鄉的那份關心與了解,並非就此切斷,相較於每年回來投票的僑胞,她們可能與馬祖的聯結是更強的,對於馬祖的公共事務難道就沒有參與之權利?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移戶口回馬祖,不也正是民主精神的展現?

    目前的法律中,是將第二與第三類型都加以處罰的,因為馬祖人民,我們看到了第三種被處罰的不合理,這種不合理,正肇因於我國對於選舉資格採行戶籍地主義,以戶籍地主義認定選舉資格,便宜了行政機關的認定,但也多少抹殺了民主的精神在於「當地民眾決定當地事務的自由意志選擇」,若國家以刑法處罰了第三種類型,我們不得不質疑這樣的法律是否有違反憲法選舉自由的保障。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6:08 │回應(1)引用(0)LAF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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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烏坵鄉民 烏坵鄉民有同樣的問題 我將戶籍遷台辦理過戶房子後遷回剛好遇上選舉前 所以我被起訴 一審判我入獄10個月 真的是可笑呀!烏坵313人投票108人被起訴全國犯罪率最高地方
Posted by 陳金城 at 2007年04月4日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