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9日

信用卡被冒刷了,要付錢嗎?

文/湯文章

一、案例:

阿慧有二張信用卡,都已經使用好一陣子了,其中一張因為快到期了,銀行就自行再寄一張新的信用卡到辦公室給阿慧,一個月後阿慧收到這張信用卡消費的帳單,要阿慧付五萬元,阿慧覺得很奇怪,就向銀行表示自己沒有收到這張新的信用卡,怎麼會有消費款呢?沒想到銀行卻跟阿慧說:「銀行是按照阿慧原先申請信用卡所留下的地址寄送新的信用卡,這張卡有阿慧公司的簽收單,也有開卡紀錄,阿慧應該償還這些消費款。」另外一張信用卡,有天傍晚阿慧在逛街時皮包被偷了,一直到回家後才發現,阿慧馬上打電話給銀行辦理掛失,說時遲那時快,這張信卡在掛失前已被冒刷了二筆,共三萬元,一個月後銀行寄給阿慧的帳單竟也將這三萬元列入要阿慧付款,阿慧覺得很生氣就向銀行說:「我都已經掛失了,為什麼還要付錢呢?」究竟阿慧對這二筆信用卡消費款要不要付錢?


二、解析:

信用卡是申請人向發卡銀行申請核發,經發卡銀行進行徵信後核發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取得信用卡後可以在與收單機構(例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有契約的特約商店,持信用卡消費使用,特約商店不得拒絕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消費後,特約商店會定期將所有持卡人的消費帳單送給收單機構請款,收單機構確認無訛後,會先將消費款項付給特約商店,然後再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銀行付款後再向持卡消費的消費者請求付款。所以,持信用卡消費,一定要申請人自己持卡消費才要付款,這種契約在我民法上並沒有規定,屬於無名契約,但一般認為是屬於「委任契約」的一種。換言之,在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成立委任契約,持卡人為委任人,發卡銀行為受任人,委任事務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應付帳款清償事宜,發卡銀行請求持卡人清償信用卡消費帳款,就是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為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所以擔任受任人之發卡銀行在法律上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如果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對特約商店為適當的監督,致特約商店人員對於持卡消費者所作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用肉眼一看即明顯不符,仍同意消費時,不得向真正持卡人請求付款。目前許多發卡銀行在更換信用卡,都依照原先申請信用卡所留下的地址,但有時原申請人已不住在該處,致常發生更換的新信用卡被冒領,而信用卡寄到公司或公寓大廈,都是由收發室或警衛室代收,收到後有沒有真正交到申請人手上,也常起糾紛,而目前發卡銀行的開卡方式,都只是簡單的詢問申請人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家裡電話,這些資料很容易被取得,街坊鄰居或是公司同事都很容易取得其他鄰居或同事的年籍資料,如因此發生盜領或盜刷信用卡的行為時,應該被認為發卡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持卡人不用付款。

至於真正持卡人將信用卡遺失的情形,實務上的發展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發卡銀行通知特約商店前,被冒用所發生的一切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第二階段是掛失二十四小時前被冒用的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二十四小時後始由發卡銀行負擔,第三階段是持卡人辦妥掛失手續前所發生的損,以負擔三千元或五千元為限。如果,您的信用卡已經用了好一陣子,趕快打電話跟發卡銀行問看看吧!

參考法條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3:59 │回應(3)引用(0)法律常識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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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於幾天前皮包被偷,所以被盜刷了二張信用卡和一張金融卡,發現被偷後24小時內有打電話去止付,也向警局報案了,拿到盜刷的影像(是個男的)和資料後送給信用卡銀行後也都解決了,但其中有一張是金融卡,先把我的錢扣住不給我,且以我沒有在卡上簽名為由叫我一定要支付這筆費用,老實說我也不記得有沒有簽,因我沒有用這張卡刷過任何費用,但笨笨的我以為說沒簽會比較好,這樣對方如果簽錯或不像反而對我有利....但此銀行以此為由要我吸收此筆金額......我這一個小小的女子...真不知要如何是好 那是我一個月的薪水耶.....請幫幫忙...
Posted by MISS CHEN at 2008年03月14日 15:50

MISS CHEN你好:
如果你的金融卡上並無簽名,那麼歹徒可能自行偽簽你的姓名而進行刷卡,特約商店可能無從發現有問題,從這點來看你是有未盡保管金融卡的義務...
但如果金融卡姓名欄你有簽名,而盗刷的人是一位「男士」,那麼特約商店就沒有盡到核對的義務,你可以此為抗辯,主張銀行要承擔風險!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8年03月18日 15:01
先生婚前積欠的信貸會影響我嗎?因為婚後遷入我名下的房子所以今天收到北院寄發的強執行訴書請問會影響我嗎?

[版主回覆]
MAY您好:

依法夫妻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也就是說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有債務,婚後另一方是不用替其清償,若另一方代為清償,亦可向負債之配偶求償。因此除非您願意替您配偶清償債務,否則您配偶婚前的債務並不會影響您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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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MAY at 2009年03月3日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