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4日

朋友間借錢,最好能開借據

文/湯文章

一、案例:

小芳與小萱是多年好友,小芳經營雜貨店經常要向廠商進貨,但因近幾年來經濟不景氣及大賣場的興起,小芳經營的雜貨店生意每況愈下,經常付不出貨款,某天廠商對小芳下最後通諜,再不付款就要斷絕供貨,小芳害怕數年心血都白費,只好拜託好友小萱幫忙,小萱心想朋友有通財之義,而且身邊恰好有閒錢,小芳也承諾六個月後一定還錢且會加付利息,乃答應小芳的請求借了五十萬元,但又想小芳雖然作了承諾但現在收入不穩定,萬一錢借出去拿不回來怎麼辦,於是要求小芳開張面額五十萬元的本票來作擔保。結果六個月過去了,小萱也要用錢就向小芳討錢,小芳一再藉詞拖延,後來更避不見面。小萱為討回借款,不得已只好拿著小芳簽的本票向法院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小芳在法庭否認有向小萱借五十萬元的事情,並且說借錢一定會有借據,怎麼只有本票?而且這五十萬元的本票根本不是她簽的,結果法院判決小萱敗訴,小萱覺得很委曲,明明借了錢怎麼要不回來?


二、解說:

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關係」,開票在法律上叫作「票據關係」。就本案而言,小芳簽發本票的目的是在擔保借款,所以借款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此外,例如:簽發本票向廠商買貨,買賣行為就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雇主簽發本票給付職員薪水,給付薪資就是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而在票據關係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彼此互相獨立存在,原因關係無效並不會影響票據關係的有效存在,同樣的,票據關係無效也不會影響原因關係的有效存在,這是因為創立票據制度作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所以要「認票不認人」,否則,收到票據的人都要去調查交付票據的人有無合法取得票據,如果不合法就不能收取這張票,那麼用票據來作為付款工具的便捷性就會大打折扣。例如:甲因為向乙借錢而簽發支票予乙,但乙事實上未交錢,反而將支票交給丙,丙向甲要求給付票款,甲不能再拿乙未付錢作為理由,對丙拒絕付款。除非丙明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錢給甲的事情,因為這個時候丙是「惡意」取得票據,如果只考慮票據的「獨立性」和「便捷性」,而忽略了丙的惡意,還要甲付款,顯然是不公平的,但在打民事案件的官司,證明事實的存在是要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甲如果無法證明丙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錢給甲的事情,還是會被判決敗訴。

既然創立票據制度作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才賦予獨立性,那麼在票據行為直接當事人間,就無所謂獨立性,例如:甲因為向乙借錢而簽發支票予乙,但乙事實上未交錢,就持票要求甲給付票款,甲當然可以乙未付錢為理由,拒絕給付票款,此時,乙要證明已經交付錢予甲的事情,否則,就會被判決敗訴。本案的情形恰好相反,是小萱已經將借款交給小芳,而且小芳為擔保借款而簽發本票,但事後卻否認有借款的存在,由於票據關係與原因關係是彼此獨立的,持有本票,並不當然表示有借款存在,除非小萱能證明小芳有向其借款的事實,否則,打起官司來穩輸。

三、建議:

在朋友間互相借貸時,最好能開立借據,僅有簽發本票或僅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不夠的。而消費借貸契約,法律上的性質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要收到錢才算契約成立,所以開立借據時最好能載明借款人「已借到00元」或「已收取00元」,而不要只寫上「茲向某某人商借00元」或「茲向某某人洽借00元」,否則,如借款人借錢後翻臉不認人,要打官司時,因借據上未載明「已借到」或「已收取」等語,就很難嬴了。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參考實務見解

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裁判)。

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甲提出借據(借用證),如未表明已收到借款,尚不足證明其交付借款之事實,如經乙爭執,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十七次民事庭會議)。

支票為無因證券,支票債權人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子既主張支票係發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丑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一月十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09:24 │回應(11)引用(1)法律常識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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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律扶助基金會  文/湯文章一、案例:小芳與小萱是多年好友,小芳經營雜貨店經常要向廠商進貨,但因近幾年來經濟不景氣及大賣場的興起,小芳經營的雜貨店生意每況愈下,經常付不出貨款,某天廠商對小芳下最後通諜,再不付款就要斷絕供貨,小芳害怕數年心血都白費,只好拜託好友小萱幫忙,小萱心想朋友有通財之義,而且身邊恰好有閒錢,小芳也承諾六個月後一定還錢且會加付利息,乃答應小芳的請求借了五十萬元,但又想小芳雖然作了承諾但現在收入不穩定,萬一錢借出去拿不回來怎麼辦,於是要求小芳開張面額五十萬元的本票來作
朋友間借錢,最好能開借據【Angel 的blog--歡迎有緣人來相聚】 at 2008年08月5日 20:52
回應文章
雖然因為小萱因為只是持有本票但是無法證明有實際金錢交付給小芳而敗訴,但是法官難道不會問小芳為何簽立本票嗎?

我的情形是簽立了本票但是沒有拿到錢,現在對方有意思告我,其間也有叫人來辦威脅性討債(地下的),關於我並未收到金錢,我想他應該也沒辦法證明有交付金錢給我的證據,我要如何自救?
Posted by 小欣 at 2007年10月15日 15:06

小欣你好:

建議你的情形,可以嘗試著去打一個官司,叫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如何進行該訴訟,若你有需要本會的扶助,你可以在本會網站查詢本會各地分會的地址和電話,攜帶相關資料就近至本會申請扶助。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0月15日 18:04
如果他把債權轉給第三者 我就不能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抗辯了吧 是不是? 現在被他這樣威脅 不得不給他這筆錢 真的很冤枉 因為我有房子和股票
Posted by 欣 at 2007年10月15日 20:31
另外 如果我知道第三者是受他委託來討債的 即使可以用債權不存在之訴抗辯 也要提供相同於本票的金額作為擔保 對吧 真的是欺負好人耶
Posted by 欣 at 2007年10月15日 20:35

欣你好:

建議你的狀況可親自與律師面談,將詳細的情形告知律師,因為不清楚當初為何你沒有借款卻簽下本票的原因,與律師面談之後對您的幫助應該比較大,畢竟在網路上詢問難免有不清楚之處。

你可於法務部的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和電話,網址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0月18日 09:10
所以我可能無法要回我的500元囉?
欠了2年不是還有機會嗎?
但...我連一個借據都沒有>"<
我真的還想要那個錢!
有沒有其他的方法?!

[版主回覆]
小倫你好,
沒有借據,如果有人證可以證明的,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接受的!

Posted by 小倫 at 2009年06月27日 11:55
請問如何可以讓她更快還我錢呢?
如果給她郵局帳號匯款...
她會不會有其他的野心?
因為我2年內都在催繳...
可是留言.打電話.傳簡訊,她好像都沒感覺似的!
我託朋友找他的下落,算是侵犯他個人的隱私或自由嗎?

[版主回覆]
小倫您好:
法律上您可以聲請發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就跟確定判決一樣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Posted by 小倫 at 2009年07月2日 13:20
未成年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嗎?
申請支付命令多少錢?
我只知道她綽號.無名.手機不知道她家地址
怎麼把支付命令單交給他呢?

[版主回覆]
小倫您好:

依法並未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聲請支付命令,但依法支付命令若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若您無法得知對方之住居所,可能無法聲請支付命令。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請您盡速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與律師面談之時間,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訴訟上之協助。


Posted by 小倫 at 2009年07月6日 17:19
甲女為丙男公司之業務,銷貨收款均由甲女獨力完成,本人為丙男公司之合夥人,甲女收回之貨款均為支票,而支付予本人但均未兌現,而後甲女開了本票給本人為支付前跳票之金額‧但本票到期並未兌現,因此本人已向法院做了本票裁定也已經判決確定‧可是甲女向法提起確認債權
不存在起訴,甲女之理由為未收到本人給付的錢及未簽借據(1本票為甲女親自簽發2其本票乃為支付前未兌現的支票)請問律師大人甲女提出債權不存在之可能性大嗎?

[版主回覆]
AMY你好
依您的敘述,甲女所提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之訴成功的機會不大,但仍需看到甲女提出的訴訟內容及事證才有辦法正確判斷,
因此建議您可以打02-33226666預約法扶各地分會免費律師諮詢,由律師了解後再為建議為妥。

Posted by AMY at 2009年09月29日 16:22
請問
我已與借款人簽立借據,並有註明"借得"借款,
但是沒有簽本票。
這樣子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用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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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JACKY你好
答案是有效,
借款只要有交付金錢的證明即可,不一定要簽立本票。
Posted by JACKY at 2009年11月25日 00:33
請問如果家有惡鄰該怎麼處理呢?要找哪個單位比較適當?
鄰居養了數隻白鵝和雞鴨,惡臭味和鵝叫聲我們已經忍了很多年了,一到夏天味道更難聞,尤其下雨過後,一到冬天又是鵝的發春期,吵得無法入眠,精神快崩潰了!多次口頭勸告還是沒用,鄰居告訴我們:養那些只是純屬娛樂(不然不曉得要幹嘛)....
惡鄰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我們家實在是忍無可忍了!想尋求幫忙,請問有沒有什麼管道可以解決的呢?我該怎麼處理比較不麻煩?聽說如果找環保局或警察他們會互推,如果遇到這種情形該怎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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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LAG你好
您的問題是否可以試著先請環保單位協助處理。
另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相鄰關係氣響侵入禁止的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訟制止。
Posted by LAG at 2009年11月25日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