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3日

人事保證和掛名董事長的責任

文/湯文章

一、案例:

阿輝剛從軍中退伍,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保險公司,應徵擔任業務員的工作,而且女友也交了一段時間,想要結婚。但保險公司卻要阿輝找到一個保人來作保,才能到公司上班,於是阿輝就找了好友阿祥來作保,但阿祥不久前才跟朋友合夥開了一家「祥輝貿易有限公司」,就趁機慫恿阿輝也來加入公司,大家一起來創業。阿輝一方面感謝阿祥的提攜,另一方面心想自己的人生才要起步,沒錢也沒人脈,怎麼成立公司?但阿祥說:「錢的部分,我來負責,我已經找了幾個有錢的朋友來投資了,不用擔心,而且,阿輝你要到保險公司上班,只要掛著名字,湊湊人數就好了,每個月都可以領固定的車馬費。」阿輝覺得件不錯,也感謝阿祥幫忙作保,讓他可以到保險公司上班,而且自己想要結婚,有經濟壓力,就答應阿祥的邀請,擔任這家公司掛名的董事長。而這家公司也掛牌營運,剛開始時一切都那麼美好,阿輝也領了好個月的車馬費,但幾個月後,公司營運出現問題,開的票都跳票了,過沒久公司就關門大吉,阿祥和他的朋友都跑路了,債權人找上阿輝要錢,阿輝被逼急了,就把擔任業務員收到的保費私吞下來還債,阿輝跟阿祥有什麼責任?


二、解析:

阿祥幫阿輝作保,讓阿輝能順利進入保險公司工作,這種保證叫作「人事保證」,又叫作「身元保證」,在私人公司應徵職員時,通常都會要求應徵者,要覓得這種保證才能進入公司做事,這種保證的特色就是要保證人保證公司職員,進入公司任職後,在任職期間要奉公守法,不可以怠懶、違法,否則,如造成公司損害,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這種保證以往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通常也沒有時間限制,所以只要被保人還在公司任職,就算過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只要出事,保證人都要負擔賠償責任,好像簽了終生的賣身契。

八十八年民法修改後,把這種保證明文化,而且規定效力只有三年,換言之,從被保人到公司任職後三年內出事,保證人都要負責,超過三年保證人就不用負責了,這個規定從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開始適用。另外,為了讓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前簽定的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又特別規定,在該日期以前簽定的人事保證契約如已超過三年,保證人也不用負責。所以,阿輝雖然挪用收取之保險費,如果阿輝在保險公司任職超過三年,阿祥是不用負責的。

阿輝掛名「祥輝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所有關於公司跟他人簽定契約、借貸或是開票,都由董事長的名義為之,董事長的行為就等於公司的行為。但阿輝是會走、會動的「自然人」,公司是不會走、不會動由法律所創設的「法人」,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人格,公司的債務除非另有契約約定董事長個人要與公司連帶負償還責任,或是公司並非以保證為業,董事長擅自以公司名義作保,要自行負責等情形外,董事長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是不用負責的。所以,阿輝雖掛名董事長,但對公司的借款,或是公司以他的名義所簽發的支票,除非有契約另有明定要連帶負責,否則並不用負責。但要注意,如公司向銀行借款,而由董事擔任保證人時,擔任保證人之董事於不續任董事時,應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否則日後公司債務發生困難,無法清償借款時,該董事仍會被銀行追償。

三、建議:

掛名董事長固然有車馬費可領,但要注意應盡的權利義務,尤其,許多金融機構的借貸契約,都會要求董事長與公司連帶負擔借款清償的責任,甚至契約會訂定董事長對於到任前,公司所借貸的錢,也要負責,還有解職後也要通知銀行,否則,銀行並不知道原任董事長解職了,公司再以該董事長的名義借錢,原董事長還是要連帶負責。至於人事保證,雖然有效期間只有三年,但三年還是可能發生很多變數,除非對被保人很信任,還是不要輕言作保。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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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看到這篇文章, 我有很深刻的感受, 幾年前因為父親的請求, 我答應擔任公司的董事長,由父親實際運作公司,期間的公司運作我完全不知情, 父親也不願意告知,後來我從家人那裡知道父親經營的不好, 我希望父親能將我從公司組織中除名, 但是父親告知目前為時已晚, 公司資金需要與銀行配合, 希望我再到銀行去簽個保證,公司需要與銀行貸款,如果能這樣做, 公司才有一線生機, 日後他們會把我的職務卸下, 但目前需要我擔任連帶保證人, 到了銀行, 我詢問銀行的承辦人員,到底目前現況如何, 也是這樣說, 我依然相信著他們的說法, 因為外地工作, 期間法院的信件寄送到戶籍地, 家人都直接給父親, 我也不知道有哪些情形發生, 直到我銀行存款被凍結扣除,才知道事情變得很嚴重了, 因為公司無力償還借款, 銀行實行假扣押,直到現在, 我被限制出境, 為了想解決事情, 希望找回人生, 我努力拼湊著真相,但是越挖掘才發現, 自己信賴的父親和大舅是把自己推入這一連串危機的人,

想想自己, 要替大舅養父母, 要為父親做生意失敗背債, 全都出於自己很愚蠢, 當初不知道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的嚴重性, 現在的我, 無法在公司上班, 只能自己接案子來賺錢養家, 也無存款, 更沒有錢來聘請律師協助, 只能靠著意志力來繼續活著,還希望能找到解除這枷鎖的一日,對於一個將近40歲的我而言, 這是很重的考驗

希望看到我的故事的人, 能夠以此為警惕, 不要認為是自己父母就給予信任, 要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Posted by 林小姐 at 2007年03月20日 14:30
林小姐你好:

謝謝你的分享!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03月23日 15:25

董事長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是不用負責的.那所謂債務有包含公司勞健保積欠款嗎.那如果將公司負責人變更.所積欠的勞健保費用是否由新的公司負責人承擔.
Posted by 李國銘 at 2007年10月22日 17:36

李國銘你好:

公司的勞健保,也是用公司的名義負擔的,原則上公司的債務,只要董事長個人沒有作保證人,都是公司承擔,之後若公司負責人有變更,也是公司負責繳納。只是實質上,若董事長經營公司,公司經營不善,董事長通常還是會想辦法籌錢。

建議你如果要擔任一個經營不善公司的董事長,可能會面對各種層面的問題,若親自與律師面談,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你可於法務部網站查詢全國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地點,網址如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0月23日 14:44
您好:我是一家登記為行號的電腦店負責人,因為經營不善,除了公司信貸,我個人名下也積欠了百萬卡債,目前我已不管店務,但先生執意經營,且繼續使用"店名+我的名字"的聯名帳戶,而我剛好也欠同一家銀行卡債,而且已數月繳不出卡費,銀行已由法院寄出支付命令,請問銀行有權逕行對該聯名帳戶進行"圈存"嗎?而我其他債權銀行可以對凍結或扣押這個帳戶嗎?公司名下有一台還在繳車貸的車子,我的債權銀行有權扣押、拍賣這台車嗎?如蒙解惑,無限感激!!
Posted by slavefree at 2007年11月1日 00:52

slavefree你好:

因為你的問題涉及到你開的電腦店是獨資商號?還是公司?而有不同:

如果你的電腦店是獨資商號的話,你就等於是電腦店,而開的帳戶是「XXX電腦行OOO」,在法律上會看成是你個人的帳戶,所以您的債權人當然可以查扣;如果你的電腦店是公司的話,你與電腦店是不同的兩個人,那該帳戶應該是公司的帳戶,你個人的債權人就不能查扣;不知你是哪一種?

在此建議你可帶著你的相關文件至我們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由專業律師直接與你面對面了解,比較能提供正確的資訊。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1月2日 16:51
您好:是的,敝店正是登記為獨資商號...非常感謝您的解答,謝謝。
Posted by slavefree at 2007年11月3日 03:19

請問如公司借款,而公司董事沒擔任保證人,如公司無法還款,那董事須償還借款嗎?
有收到法院有關銀行借款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是法定代理人而我是公司董事那我需要還款嗎?
Posted by SAGA6812 at 2007年12月1日 12:45

SAGA6812你好:

在法律的觀點來看,公司與董事「個人」是二個人,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董事是不需負責。
至於,法院的傳票上記載你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因為「公司」不像我們自然人一樣到處活動,還是需要有個代表人出面,所以,在訴訟上也是一樣,法定代理人就是代表公司出面應訊的意思。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2月3日 12:00

當董事長解任之後,對於先前所簽訂之合約若有違反公司營業項目,在卸任之後有無責任問題,或者其他法律上責任
Posted by 洪得財 at 2007年12月19日 15:49

洪得財你好:

因不太清楚你的公司型態如何...
不過,基本上在董事長任內有違反公司營業項目
而導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日後公司以向董事長請求損害賠償。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7年12月27日 10:10
我繼承父親房子土地,因幫前妻環賭債將一筆土地設定抵押100萬還有個人信貸及卡債以被強停,想要變賣土地
又賣不掉,有3名子女死會要繳,是否可申請清算或結清
會不會引響房子和土地.
麻煩幫我解惑
Posted by 3個孩子ㄉ爹 at 2008年04月12日 07:58

3個孩子的爹你好:
因你土地有設定抵押權,而有擔保的債務銀行的態度都會比較強硬,變數也最大。很難論斷會不會影響房地。
Posted by 版主回覆 at 2008年04月15日 09:15
你好,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目前我是公司實際經營者,但是負責人是由另一股東掛名,因為與掛名負責人的股東在處理公司事務及經營理念上差異越來越大,因此想要更換負責人,但是該名股東堅決表示須要清算公司資產才願意同意更換負責人! 請問有什麼方式處理而不會傷害到公司聲譽? 又如果我希望拆夥且繼續維持公司運作有什麼方式可進行?
ps: 該股東又不願意讓出持股,實在有點難搞!!

[版主回覆]
Steven你好,
更換董事長並不需先清算公司,但也許你朋友是希望交接清楚,且董事會改選董事長與
董事長的交接,其實二者並不衝突,建議你可再與他溝通溝通。

Posted by Steven at 2008年06月15日 16:34
你好:我們有幾個人都是同A公司同事及A公司的負責人(A公司負責人只是小股東)近期合夥成立另一間新B公司(其他A公司股東並不知情),我為新B公司的負責人,接洽一些新工作及原本A公司的工作,但是薪水一樣領A公司的錢,但是款項是入到新B公司裡,想請問這之間有什麼嚴重問題,及我本身會有什麼風險嗎?我們如果簽署合約在法律來講有效嘛!還有新B公司如有需借貸擔保等等...是不是要負責人簽才有效,因為B公司會計(B公司會計為A公司負責人老婆,同時為A公司會計)擁有公司章私人章,問題一堆麻煩了!

[版主回覆]
Power你好,
較有風險會面臨到的問題,民事上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也可能有背信罪等問
題,但仍需視具體的個案狀況而定,且公司是什麼種類也會有影響,你最好將完整情形
另外詢問律師,較為妥適~

Posted by Power at 2008年09月15日 22:21
謝謝版主:我會儘快請教相關人士。
Posted by Power at 2008年09月19日 21:19
你好!
想詢問我本身有卡債但目前都有在繳錢卡並沒被停用.但我先生有用我的名字跟銀行借貸(車貸.信貸)但最進他開使沒錢繳.我自已的錢只夠繳我的卡債無法繳他那邊的.這樣我的卡一定會全被停.但我自已有開一家精品店是獨資商號.請問那我錢都放在我小孩的帳戶裡是不會被凍結嗎?那我店裡會不會被查封需不需要快換負責人.我兒子12歲負責人可以改成是它他嗎?麻煩可竟快幫我回答.我怕我連店都沒有了.謝謝麻煩你了!

[版主回覆]
小莙您好:
如果是您名字借的錢,可能您必需要處理這個債務,您若馬上將錢轉進您兒子的帳戶,
可能會被認為是脫產行為,所以也有可能被銀行發現而採取法律行動,例如銀行可能會
撤銷您和您兒子之間財產移轉的行為。您可能需要對您的財產狀況作全盤的考量,至於
您要將負責人改成您的小孩,對他來說可能是一種負擔,您在處理自己債務問題時,不
是很建議將小孩一起拉進來處理,對於小孩來說也不太公平。
若您需要律師的諮詢,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查詢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
自詢問律師,畢竟在網路上以信件回覆,有很多事實需要跟您確認,因此回覆會較為模
糊,可能也無法給您具體精確的答覆。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Posted by 小莙 at 2008年10月7日 01:53
五年前朋友開公司,當時成為董事之一,五年期間從未介入該公司任何業務,如果現在想不續任董事,如何確認自己是否為該公司(借款等)保證人?
再者應如何辦理解除董事職務?
謝謝

[版主回覆]
阿豬您好:

您若不想繼續擔任董事的職務,您可以書面向公司辭任,最好用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公司,告知公司您不願意再擔任董事,若公司沒有進行後續的變更董事程序,則有可能須要進行訴訟解決。另外有關您擔任董事期間,如果您未曾授權公司您要擔任債務的保證人,原則上您就不會有保證債務,若您自己願意保證債務,您自己應該可以得知自己作保的數字。

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查詢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希望您一切順利


Posted by 阿豬 at 2008年10月21日 15:17
公司負責人的私人支票被拒往了,請問會影響公司帳戶也被凍結嗎?

[版主回覆]
安安您好:
公司負責人的私人的帳戶和公司的帳戶在法律上是屬於不同的兩個帳戶,因此您私人的債務不會影響公司營運,您私人的債權人也不能查扣公司的財產,他只能就您個人對公司投資的金額進行求償。
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查詢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
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希望您一切順利

Posted by 安安 at 2008年10月23日 14:16
先前擔任我哥所經營之股份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我哥用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購買公務車,我個人也被安排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後因公司經營不善,未繳車貸,車子被銀行拍賣,尚不足9萬多,日前接到銀行強制扣薪之執行通知,與該銀行協商時,承辦人員說:若繳1/2可去保人責任,不過說我同時又是公司負責人,所以要全額負擔債務。
想請教,我是否可以只繳1/2去保責,而另1/2算是公司債務,是否我可以申覆強制扣薪之額度只負1/2保人責任,而另1/2公司債務不應由我薪水強制扣除

[版主回覆]
Olive您好:

在法律上公司和公司負責人是不同的個體,因此公司的債務,銀行必須先向您的公司求償,若公司無法清償債務,銀行才能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由於您的問題已經涉及具體個別的案件,須要有更詳盡的資料及更深入的瞭解才能作判斷,您若需要詳細的諮詢,建議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離您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Posted by olive at 2008年11月10日 01:47
本人於89年3月幫朋友作保(人事保證),現因90年3月至96年4月間公司內部違法(含董事會(長)及承辦人等,朋友於93年4月離職)現被其他股東檢舉告發(96年5月)並重新改選董事會,請問本人是否會受牽連?
經自行查閱相關法律,本人是否可依民法第217條及第756-5,6條或相關法律免除賠償?
謝謝

[版主回覆]
林志明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已涉及個案之判斷,在網路上無法看到您案件的全部資料及確認相關事實、細節,為避免給予錯誤的答覆,您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如您需要申請本會扶助,亦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Posted by 林志明 at 2009年02月9日 13:31
你好,
想請問,之前與朋友合股,由我當董事長,大家說好如果有事會一起負責。前一陣子實際負責人落跑,公司有一些我簽署過的連帶保證人的借貸(因為是董事長,不得已才會當連帶保證人),請問其它董事真的可以撇得一乾二淨嗎?另外,關於您建議的法律諮詢服務,通常需要等待多久才排得到呢?順便感謝你的網站,讓我得到非常有用的資訊。

[版主回覆]
太相信您好:

在一般保證契約的情形中,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若為連帶保證契約,保證人即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自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連帶保證人即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不先向主債務人請求,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



您若需詳細諮詢,可以在法務部的網站,就近尋找較近的法律諮詢地點親自詢問律師,較能有完整答覆,法務部的網址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如您需要申請本會扶助,亦可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由於各分會的預約情況不同,建議您直接向離您較近之分會詢問。

Posted by 太相信 at 2009年02月13日 21:40
私密回應
Posted at 2009年04月2日 17:09
版主好
本人曾經是一家公司董事 該公司向銀行貸款 本人當保人 後來公司倒閉 銀行有追討本人名下全部的財產 但仍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所以銀行每隔一段時日就委託討債公司催討 但是我已無工作及收入 根本無法償還 請問如果銀行一直追討不到錢 是否會向本人的配偶或兒女及親戚追討 另外 這是否有追訴期限
謝謝你

[版主回覆]
jerrycyu您好,

保證原則上會是用民法的長期時效。至於追討原則上是止於本人,但是有些討債公司可能會對家人施加壓力。

如您需要法律諮詢或申請本會扶助,可直接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向離您較
近之分會預約,並詢問分會相關應攜帶之文件(本會未提供電話諮詢,本專線為預約專
線)。如您的資力及案情符合本會標準,本會將指派律師提供相關協助。
如銀行有不當催收之情事,您可向警方報案或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銀行局申訴電
話為:02-25360431

Posted by jerryycyu at 2009年06月18日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