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27日
和解或者訴訟,哪一個划算?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秘 王舒慧律師
「又不完全是我的錯,為什麼要我賠這麼多錢?」發生車禍時,雙方對於責任的歸屬往往各執一詞,如果不肯各退一步和解,只好藉訴訟來解決。但是如果受傷的一方傷勢很輕微,雙方為了幾千或幾萬元鬧上法院,真的值得嗎?
聖誕夜的傍晚,不論大人小孩,幾乎都在忙著準備將要開始的聖誕晚會,街道上洋溢著歡樂的氣氛。怡君(化名)也與一群朋友約好要一起慶祝,到超級市場買一些吃的帶過去。沒想到就在怡君買好東西騎機車準備離開超級市場時,一個不到十歲的小女孩突然從路邊衝出來,當時怡君的車速雖然才二十公里,也馬上緊急煞車,但是因為距離實在太近了,還是撞到小女孩,小女孩跌倒膝蓋挫傷,送醫院縫了三針。
事發當時,小女孩的父親原本在路旁的車子上看報紙,聽到聲響,馬上跳出來要求怡君叫救護車跟警察,雖然怡君覺得責任不在自己,但是基於道義,還是照他的要求做了。之後不但墊付二千元的醫藥費,也盡力協助小女孩的父親向自己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
因為小女孩傷勢不重,醫藥費也可由保險填補,怡君原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圓滿解決了,沒想到小女孩的父親幾天來一直打電話找怡君,以威脅的語氣要怡君賠償,怡君心想小女孩之所以會受傷,根本是因為做父親的未盡責任,讓一個不到十歲的小孩獨自穿越馬路才造成的,自己被突然衝出來的小女孩嚇了一大跳就算了,陪小女孩到醫院急診、墊付了二千多元的醫藥費,又到警察局做筆錄、幫助申請保險金,已經算仁至義盡了,現在又被敲竹槓,覺得真的倒楣透了。為了表明自己沒有責任的立場,怡君決定不再任由小女孩的父親無度需索,就算對方要告上地檢署或法院,也願意奉陪到底。
雖然藉由檢察署或法院的程序釐清法律責任是人民的權利,但是為了釐清紛爭的事實,訴訟已演變成一套相當複雜專業的程序,一般民眾沒有受過訓練,如果又無專業人員協助,往往不清楚要如何主張或抗辯;再加上法院與檢察署並非受理後就立刻開庭審理,紛爭時常無法在一時半刻間獲得解決,當事人面對短則數月、長則數年的刑事或民事訴訟,除了長期的心理壓力外,還必須面對額外付出時間、勞力、金錢到檢察署或法院開庭應訊的程序上不利益。如果要爭執標的金額很小,到最後獲得結果時可能已經得不償失。
但平心而論,每一件車禍的情形都不盡相同,當事人對於車禍的感覺也因人而異,賠償金額的多寡更是沒有絕對的標準,因此,到底是和解或是訴訟比較划算,也必須視個案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自己來做判斷。在怡君的情形,雖然怡君自認為沒有責任,但小女孩的確是被怡君的機車撞到才受傷的,雙方如果上法院或檢察署爭執,檢察官或法官最後會不會認為怡君應該負責,其實還很難說。究竟堅持自己沒有過失完全不給,讓檢察官或法官來釐清責任划算,還是在自己可以接受的範圍內與小女孩的父親和解划算,可能還是只有怡君自己才能做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