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25日
少年犯法要不要關?
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王舒慧律師
大家都知道成年人犯罪,國家會依法進行追訴、審判及處罰。但若是少年犯罪,法院會怎麼處理呢?
就讀國三的小杰(化名)不喜歡上課,經常逃學到網咖「練功」,師長與父母已勸導過無數次,仍然無法有效管束小杰。某日小杰在網咖與其他客人起了衝突,拿出隨身攜帶的美工刀劃傷了對方,店家報警後,小杰被帶回警局。小杰的父母接到警察通知後,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不曉得小杰會不會被抓去關或是留下前科,。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只是「得減輕其刑」,而非「不罰」,換句話說,小杰用美工刀割傷別人的行為,還是屬於犯罪。但是否要起訴偵辦,這必須先交由少年法院決定,法律上稱為「先議權」。因為像小杰這樣涉世未深又血氣方剛的少年,多是一時不慎誤觸法網,因此國家在追訴其刑事責任前,會先由少年法庭進行調查及審理,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再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偵辦。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少年法庭的法官會將小杰的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認為小杰所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是認為小杰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均可裁定移送檢察官進行偵查。因此,如果小杰是因為不小心才割傷對方,而對方也沒有因此重傷,事後小杰也誠心悔過的話,少年法庭的法官應該不至於將小杰的案件移送檢察官進行偵辦才是。
但是,沒有移送給檢察官,並不表示小杰不會因自己錯誤的行為受到「敎訓」。除了調查審理中有必要時,得將小杰收容在少年觀護所外,審理完畢後,還會視小杰的情況施以程度不同的保護處分,如:對小杰加以訓誡並令其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將小杰交付少年保護官進行保護管束,更嚴重一點,也有可能把小杰送進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讓小杰接受感化教育。
那麼小杰會不會留下前科呢?依少事法第八十三之一條規定,只要小杰乖乖接受受保護處分,待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三年後,確定小杰已改過向善,就可以視為未曾受保護處分的宣告,屆時少年法院會通知保存小杰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小杰的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進行塗銷,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雖然法律對於少年偶然的犯錯,寬容地給予機會,但在此還是奉勸各位少年朋友,在揮灑年輕活力時,多一點思考,少一點衝動,以免誤觸法網,白白浪費了美好的青春時光。少年的父母或師長也應關心少年平時的生活狀況,及時糾正少年的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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