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15日

無照駕駛受傷,只能自認倒楣?

文/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秘)

編按: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實行以來,大部分民眾己經知道一旦發出車禍後,均可向對造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求償,但如果己方也有過失的話,是否仍可求償呢?


阿明(化名)今年剛滿十七歲,因為家裡開機車行,早已習慣以機車代步。上個月阿明騎機車外出買東西時,為圖方便逆向行駛,卻一個不留神,跟一台小客車對撞,小客車駕駛沒有受傷,只有車頭輕微凹陷,反而是阿明大腿骨折送醫住院開刀,光是住院開刀的費用,就花了爸媽將近十萬元,更別說將來復健治療的一大筆醫療費用了。雖然警察局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記載,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應由阿明負全部的肇事責任,但是阿明爸媽覺得這起車禍對方也有責任,所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本會)來詢問。

由於阿明是無照駕駛,警察局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又認為阿明應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且對方車子也有毀損,阿明的爸媽如果貿然向對方求償,對方很可能反過來要阿明的爸媽賠償修車的費用,而且打官司耗日費時,因此我們建議阿明的爸媽先嘗試向承保對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取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因為保有、管理或使用汽車(危險源)之人,因為保有、管理或使用汽車而受有利益,即必須就汽車交通事故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特別規定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換言之,即使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肇事責任在受害人(阿明),只要該肇事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阿明原則上仍可提出文件向對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

那麼阿明應提出哪些文件給保險人審核呢?除了申請書與阿明的身分證以外,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所製作的文件也是必要的。另外,阿明還必須提出合格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與病歷,以及合格醫療機構就阿明支出相關醫療費用所開具的收據正本。

保險人對於阿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會全部給付嗎?答案是「不一定」。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保險人給付傷害醫療費用時,以受害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或看護費用為限,且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上限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其中看護費用與診療費用的項目與金額也有限制。所以如果阿明提出的收據的金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保險人只能在標準範圍內給付。

另外值得一提者,在阿明的情況,保險人是否可以主張過失均完全錯在阿明而不予賠償,學說上仍有爭論。如果保險人因此沒有依阿明的申請給付保險金,而阿明對此不服,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果仍未獲救濟,可再向法院提起給付保險金的民事訴訟,由法院做最後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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