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9日
聲請破產免卡債?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
陳媽媽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下稱本會)來求助,表示自己的女兒才剛從大學畢業,就辦了十幾家銀行的信用卡,每個月光是刷卡的花費就高達五、六萬元,女兒每月打工薪水只有二萬元,根本還不出來,一再拖欠的結果,債台越築越高,現在十幾家銀行都向法院申請發支付命令,問我們現在該怎麼辦。
通常當持卡人無法償還當月全部的信用卡卡費時,發卡銀行就會將持卡人無法償還的部份當作是銀行借給持卡人的,並按約定的利率開始計算循環利息(「循環」的意思,就是將當月無法清償的利息計入次月借貸的本金中,再按約定利率計算次月的利息)。由於利率不低,又是以「循環」的方式計算,一再拖延的結果,持卡人積欠卡費的本金加上利息,金額通常非常可觀。再加上發卡銀行向持卡人追償積欠的卡費時,通常會一併請求違約金與相關的追償費用,因此持卡人接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時,剛開始通常無法接受自己欠銀行這麼多錢的事實。「如果你女兒認為銀行請求的金額有出入,或者認為銀行請求的違約金太高了,一定要在收到支付命令起的二十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果二十天內沒有去異議,銀行就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去聲請查封你女兒的財產,包括她將來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我們這樣跟陳媽媽解釋。
「但是十幾家銀行都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我們每一件都聲明異議,那不是要一直到法院去開庭?能不能聲請破產阿?」陳媽媽問。「法院宣告自然人破產的要件很嚴格,你女兒這麼年輕,又是大學畢業,只是一時還不出錢來而已,法院恐怕不會這麼容易就宣告她破產。」「這樣阿…」看來陳媽媽想到要與女兒一同面對這麼多的債務問題,也顯得相當無奈。
破產法第一條及第五十七條雖然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定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是並非所有「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都符合宣告破產的要件。詳言之,破產乃是由法院介入(選任破產管理人),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並公平地分配給多數債權人的程序,整個破產程序的進行,並非不用支出費用(稱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而財團費用之支出,因為具有共益性質,在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財團的分配時,是優先於其他破產債權而受清償的(破產法第九十七條)。因此,若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或是財產太少,顯然無法負擔財團費用者,法院仍會以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駁回破產的聲請。另外,如果債務人積欠債務的金額很高,但卻只有一位債權人,由於不符合破產法「將破產財團公平分配予『多數』債權人」的目的,也會被法院駁回。再者,如果被宣告破產,在冗長的破產程序終結前,除了無法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通訊自由及遷徙的自由也會被嚴格地限制,如果有隱匿財產或在宣告破產前一年內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者,更可能有刑事責任,並非如陳媽媽想的,一被法院宣告破產,所有的責任就沒了。
由於國人普遍的經濟能力提升,消費時代來臨,各種商品廣告充斥市面,再加上銀行間為了競爭,浮濫地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如果持卡人對於使用塑膠貨幣的價值觀有偏差,很容易就會面臨「不能清償債務」而遭銀行追索的窘境。在此奉勸所有信用卡或現金卡的持卡人,刷卡容易,還錢難,聲請破產更難,使用信用卡前,請三思而後行!
圖片說明:95年3月時基金會針對卡債協商機制,召集數十位律師共同研商二代協商機制,並召開記者會。圖中站立發言者為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引用URL
首先,如果開庭當天你無法出庭,你可以立刻先打電話給承辦的書記官請假,之後再儘
速寫個書狀請假。
另外,因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明年四月才施行,現在也沒有統一協商的制度,因
此,目前各銀行是各自向您提起訴訟,代辦公司所說的統一協商制度,在95年底已經結束,而新的統一協商制度目前還沒有施行。
另建議你償還債務,不一定要透過代辦公司,本會在明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之
前,將陸續會有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說明會,你現在的狀況主要便是因為債務龐大而無法償還,若無必要,盡量不要再支付一筆費用給代辦公司,你可利用其他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獲得同樣的效果。
或是,這條法規是政府制定的,只要有不良債信就不能到金融業工作呢?
(轉貼留言版96.8.8回覆)
徐會發先生你好: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將於明年4月施行,屆時你可以依法聲請更生及清算,至於償還的金額,如果你通過更生及清算,法官會視你的經濟狀況和您提出的資料,給予合理的決定。請靜候該法之施行。祝你一切安好。
LILLIAN你好:
你可以詢問合作金庫為何不錄取你的原因,請他們提出取消錄取的具體依據,並與他們爭取你工作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