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
酒醉駕車,警局報到
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 王舒慧執行秘書
酒醉駕車遇上臨檢,可否藉酒裝瘋逃過檢查?萬一逃不過,是否只罰錢不坐牢?相信這是每位民眾酒醉開車在路上被警察攔下來後,都會開始思考的問題。
第一,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公升),就會被罰錢、吊扣駕照、汽車也會被當場移置保管,僅在駕駛人酒精濃度介於0.25至0.27之間時,考慮到測量器的容許誤差,警察得視情形例外以「勸導」代替舉發。
第二,如果駕駛人沒有肇事但呼氣的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此時即會被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的刑責,警察機關除了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駕駛人做上述罰錢、吊扣駕照,當場移置保管其汽車等行政處罰外,也會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駕駛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第三,如果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後,才被到場處理的警察做酒精濃度的檢測時,恐怕就沒有上述0.27跟0.55的「優惠」了。也就是說,一旦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值超過0.25,不論是否在0.27以下,警察均會依法舉發,依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罰,除了都會罰錢與移置保管汽車外,未致人傷亡者,吊扣駕照一年,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二年,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而且此時,不論酒精濃度是否超過0.55,警察都會以「肇事」作為認定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將駕駛人移送地檢署,追究駕駛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責。
那如果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或藉酒裝瘋,是不是就可以逃避上述責任呢?當然不是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不配合做酒測時,警察可以直接開單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駕照,此外,如果駕駛人甚至以強暴脅迫方式拒絕酒測者,還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嫌。甚至如果有肇事的話,還可以將駕駛人移送醫療檢驗機構強制抽血,以測試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後並不得再考領。
除了上述「酒後駕車」本身的責任外,酒後駕車肇事,如果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還可能要負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過失致重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再者,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駕駛人沒有留在事故現場處理,反而逃逸的話,不但可能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吊銷駕照外,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的刑責,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說明,並不是要民眾酒後駕車被攔檢或肇事後,在酒精濃度的數值上去鑽牛角尖,因為經研究顯示,幾杯黃湯下肚後,呼氣中酒精濃度很容易就會超過0.55,所以最好避免自己惹上麻煩的正確方法,就是酒後千萬不要開車,以免誤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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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minna您好:
刑法上對於酒醉駕車,設有處罰規定,如這部分判決確定,將會有前案紀錄。
第185條之3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罪不二罰的部分請參考: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笫 1 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及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第35條第8項: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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