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日

新車一去不回

文/台東執業律師 廖頌熙

 


        宏如在事業順利時,買了一台豪華跑車,但因為現金不夠,又聽說可以貸款零利率,於是辦理購車貸款,並將跑車設定動產抵押給銀行。後來因為公司遭對手惡性競爭,造成生意損失很大,繳了幾期即繳不出貸款,於是只好讓銀行取回跑車,但幾個月後,宏如終於籌到錢,趕緊跑到銀行取車。


「董事長,有什麼問題嗎?」銀行人員張先生問。


「張先生,我終於籌到錢了,我是來繳汽車貸款,麻煩您,我車要開走。」宏如著急的說。


「您的車...我查一下...您先前是因為車貸繳不出來,所以被銀行取回...嗯...抱歉,車子已經在上星期賣掉了!」張先生說。

「什麼?我只是一時繳不出來,怎麼會賣掉,車子我還要用」宏如說。


「我們一切都是依合約來做,依合約規定,只要車貸繳不出來,銀行當然可以取回並拍賣,以繳付車貸。不僅如此,因為當初車貸還有100萬未繳,結果車子只賣了八十萬,您還欠銀行二十萬,利息和費用還要另算。」張先生說。


「什麼?銀行把車賣了,還要跟我要錢,還要算利息,我車子只開幾個月而己,銀行是不是吸血鬼?」宏如簡直氣炸了。


「這樣吧!我幫您向經理爭取看看,利息和費用就不要算了,您只要繳本金就好了!」張先生說。


宏如已經氣到說不出話了。


  請問:銀行的處置合法嗎?



法律小教室


房屋和汽車貸款都是社會上常見的貸款種類,銀行為擔保貸款能回收,幾乎都會在貸款同時,將房屋及汽車設定抵押。一旦債務人繳不出貸款,銀行就可將房屋或汽車拍賣抵償。但房屋拍賣通常都要向法院聲請,再經查封、鑑價、公告及拍定等程序,至少需耗時數月,債務人才回被法院命令搬家。


反之,汽車貸款就不用那麼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換言之,一旦債務人繳不出貸款,銀行就可以取走汽車。而債務人要取回汽車,則難上加難,因為債務人和銀行所簽訂的借貸契約對債務人十分不利。


第一,債務人需繳清所有本息。因借貸契約上幾乎都會約定「貸款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而對債務人而言,連分期繳納都有困難才會被銀行取走汽車,而要拿回汽車卻要一次繳清貸款,當然難上加難。


第二,銀行隨時可將汽車拍賣。因借貸契約也會約定債務人繳不出貸款後,銀行得將汽車拍賣抵償,而拍賣過程未必公開,債務人往往在籌到錢要贖車時,才發現汽車已經被拍賣。


第三,銀行拍賣汽車過程不透明,拍賣價格可能偏低。因拍賣過程未必公開,到底汽車被拍賣多少錢?債務人完全無從置喙,結果往往銀行說了就算,債務人還得再償還剩下的貸款。


        總上所言,汽車貸款處處充滿陷阱,但又都是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在簽約時也幾乎難以改更,因此,只能奉勸民眾,汽車貸款千萬勿遲繳,否則新車一去不回。

Posted by legalaid at 樂多Roodo! │11:27 │回應(1)引用(0)生活法律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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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oyw at 2009年11月30日 17:47